政策法规

温州印发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试行)

2018-04-13

摘要:近期,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印发《温州市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清单中提出,推行“预先承诺制”。

从本质上来说,“负面清单”贯彻的理念是“法无禁止皆可为”,即将地方金融市场主体不能做的“事项”罗列成清单,作为“底线要求”或“禁止规则”明确不能突破,清单外的“事项”则允许市场主体可以根据经营范围自主开展。

清单列明了不符合交易场所管理规范的各项措施,适用于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非公共资源类交易场所。

《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推行“预先承诺制”。各交易场所应当就自愿接受监管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查询资金账户,及时准确地提交经营信息,主动接受非现场监管等内容)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被通报、列入黑名单、取消违规交易品种或停止违规交易行为等措施)。

同时,温州市金融局发布《关于温州市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试行)》解读 其中提出,从本质上来说,“负面清单”贯彻的理念是“法无禁止皆可为”,即将地方金融市场主体不能做的“事项”罗列成清单,作为“底线要求”或“禁止规则”明确不能突破,清单外的“事项”则允许市场主体可以根据经营范围自主开展。

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非公共资源类交易场所,包括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和温州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温州矿业权交易中心、温州产权交易中心、温州股权营运中心(正在转型)属于公共资源类交易场所,不适用本清单。

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分别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共41条,其中:一般规则28条,具有普遍适用性,即共性的规则;特别规则分为金融类和商品类,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即个性的规则。同时,为防止“负面清单”罗列遗漏或不足,在一般规则中增加一条兜底条款,即“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

“负面清单”监管强调减少市场干预、保护市场的创新热情和活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主体的创新行为(沉默期)给予了监管保护。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我们要求相关市场主体预先作出承诺,在企业运营期间不会出现或发生“负面清单”中所列的各项禁止性行为,并就遵循情况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指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审核、检查。同时,对违背承诺(类似失信)的行为自愿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惩戒,包括通报、列入黑名单、取消违规交易品种、或停止违规交易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