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四川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发布 大宗类交易场所实缴资本不低于5亿

2018-08-03

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将《四川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和《关于〈四川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的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于2018年8月30日前提出意见:

  (一)直接通过四川人大网在线提交;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成都市中南大街1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邮政编码:61004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四川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452616224@qq.com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8年7月31日


《条例》第十七条

设立交易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第一大股东经营相关业务3年以上,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出资比例不超过50%,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低于20%;

(二)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权益类交易场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经济或者金融等领域管理经验,且最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总经理具有3年以上交易场所工作经历或者监管经历;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支撑业务经营的稳定安全的交易信息系统。

省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行业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细化交易场所股东准入条件和调整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来源:四川省金融工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