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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金融机构整治风暴或将开启

面对近期现金贷、小贷公司的乱象频出,以及早前P2P出现的一连串问题,监管机构高层频频表态,将大力整顿金融秩序。

据《证券日报》,中国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近日表示,银监会将有计划、分步骤地深入整治市场乱象,严厉打击乱办金融、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严格规范金融市场交易行为。


该报援引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称,上述监管层的表述传递出一个信号是未来针对一些非正规金融机构将开展一场整治风暴。

董希淼认为,未来整治工作或在以下五方面展开:

一是市场准入将更加严格,要求从事金融业务一定要取得金融资质;二是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针对P2P、小贷公司开展整治活动;三是规范企业办金融,对产融结合和互联网都要进行规范整治,要按照统一业务、统一监管的原则,进行监管;四是小贷公司管理办法的修订,网络小贷公司暂停审批;五是对一些打着金融科技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包括上半年对ICO的打击,未来工作都将持续开展。

值得注意的是,这已不是监管机构高层近期第一次做出相关表态。

央行行长周小川在11月发表的《守护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一文中也曾表示,未来中央和地方监管部门未来监管重点抓非法集资、乱办交易场所等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非法金融活动。

今年8月,央行副行长殷勇也曾对乱办金融和金融牌照问题表示,过去几年,乱办金融形势比较严峻,主要体现在无照经营、超越授权、开展非法金融活动、恶意欺诈等恶意欺骗消费者,侵犯消费者正常权益的行为。

在整治金融市场乱象上,银监会从今年3月末部署开展“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专项治理工作,印发了《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组织全国银行业集中整治市场乱象。

董希淼认为,今年3月底开始的严监管、强监管、整治金融乱象,主要是针对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的正规金融机构,共出台8个文件,开启了强监管、严监管的风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乱加杠杆、乱搞同业、监管套利等行为进行了整治。

现在整治已取得阶段性成果,银行的理财和同业业务都出现了明显的下降,银行进一步回归到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应该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治已经告一段落。

瑞穗证券亚洲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沈建光上周发文表示,加强金融监管推出时点早于预期。此前大部分市场预期认为,真正的金融去杠杆工作可能会于明年两会之后才正式展开。

近段时间,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并布置工作、周小川行长对去杠杆发出一系列严厉警告、资产管理业务新规推出、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房地产资金管控从严等声音和措施的出现,意味着中国监管风暴已经提前到来。

(来源:证券日报)


2017-12-08
"现金贷"监管新规落地 暂停批设网络小贷公司

12月1日晚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近期,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现金贷”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通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通知》指出,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通知》表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来源:中国网财经)


2017-12-06
江西省重点企业金融风险早期识别工作推进会在昌召开

经省政府同意,11月30日,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在南昌联合召开江西省重点企业金融风险早期识别工作推进会。会议由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副行长陈锋主持,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张智富、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骆小林出席会议并讲话。各设区市政府分管领导,省重点企业金融风险早期识别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行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各设区市金融办(局)负责人约120余人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了省政府领导同志对推进全省重点企业金融风险早期识别工作的重要指示,介绍了全省重点企业金融风险早期识别工作方案,总结交流了宜春、九江、萍乡三市重点企业金融风险早期识别试点做法经验和工作成效,研究部署了全省早期识别工作推进措施,统一了思想,凝聚了共识,明确了要求,会议达到预期目标。

骆小林副主任在讲话中详细阐述了当前全省面临的主要金融风险,客观指出了前期试点工作中仍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早期识别推进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风险管控,筑牢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加快工作推进节奏,压实工作责任,努力将早期识别工作打造成全省风险防控的重要抓手和平台,为建设富裕秀美幸福江西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张智富行长在讲话中站在防控全省金融风险的高度,全面总结了三年多来重点企业金融风险早期识别试点工作成效,高度凝练了早期识别工作易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深入分析了早期识别机制是防控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基石和服务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平台,并就全省早期识别推进工作作了全面部署,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的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金融形势的判断和对金融风险防控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全省金融工作的部署要求上来,增强推进早期识别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努力打造具有江西特色的风险预警机制和样板品牌。

(来源:江西金融)


2017-12-06
省政府金融办举办全省防范非法集资常态化公益宣传座谈会

为提高全省群众风险防范意识,营造声势浩大的宣传氛围,11月28日上午,省政府金融办组织召开全省防范非法集资常态化公益宣传座谈会。座谈会总结了今年以来防范非法集资工作经验,研究部署了下一步常态化公益宣传工作。省处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部门负责同志,各设区市处非办分管负责同志,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各设区市处非办、省处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表、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代表围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工作进行了经验交流,并对《江西省防范非法集资常态化公益宣传方案》进行了讨论。

会议认为,全省各地、各部门、各银行高度重视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工作,宣传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彩,实现我省新发案件数和涉案金额数连续三年持续下降的好成绩,与此同时,全省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工作在覆盖面、影响力、针对性等方面有待加强。

 会议强调:第一、要高度重视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关键在防,防范非法集资重在监测预警和宣传教育。要广泛深入的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第二、要做好“四结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系统性工程,需要各地、各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合作,共同推动公益宣传工作。一是条块结合。各市、县(区)政府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统筹做好本辖区内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各项工作,把宣传工作放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首要位置来谋划、部署,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来开展宣传工作,形成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的宣传氛围。二是线上线下结合。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渠道优势和新媒体影响力优势,广泛开展线上线下的宣传活动,要面向覆盖各年龄段、各类阅读习惯的群体。三是专群结合。防范非法集资法律性、专业性强,需要各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士开展宣讲,普及知识,提高辨识能力。各地要参照省处非办的做法,成立专家宣讲团开展宣传。同时也要发动群众,组织非法集资参与人,组建宣传工作志愿者队伍,深入社区、农村,贴近群众,现身说法。四是集中宣传和常态宣传结合。在做好每年5月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非法集资宣传日等集中宣传的同时,也要将防范非法集资工作常态化,持续、不间断地投放公益宣传,形成持续性的影响。针对岁末年初农村地区农民工返乡、城市家庭团圆人口流动特点,各地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第三、改进考核激励机制。省处非办将继续加强对各地处非工作的综治考评,适时赴各地开展督导调研,切实推动宣传工作落地。同时,省政府金融办将建立工作简报制度,交流各地、各部门经验,提升工作水平。


(来源:江西金融)


2017-12-06
经济日报头版头条刊登《江西:争当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先行者》


     11月24日,经济日报头版头条刊登《江西:争当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先行者》,以下为详细内容。


最近一段时间,刚满“周岁”的国家级新区赣江新区因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金字招牌,成为了金融家们眼中的“香饽饽”。100亿元的绿色产业引导基金项目,100亿元的赣江新区区块链产业投资基金,200亿元的各类绿色融资项目相继签约落户,为赣江新区乃至江西的绿色发展增添了动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赣江新区坚持以生态“掘金”,是江西加快国家战略落地,将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的生动实践。

从上世纪80年代实施“山江湖工程”,到进入新世纪以来实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等一系列发展战略,再到去年启动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绿色生态已融入了江西经济发展的“血液”之中。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的绿色发展寄予厚望,要求江西把绿色发展、生态发展作为主要任务,做好治山理水、显山露水的文章,走出一条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水平提高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路子,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

今年6月23日,人民银行等7部门印发《江西省赣江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江西绿色金融发展迎来了新的契机。江西省委书记鹿心社表示,江西探索建立区域性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是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具体实践。要充分发挥金融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支撑保障作用,完善绿色金融制度体系,创新绿色金融发展模式,加速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使绿色金融成为促进江西经济绿色转型、助推生态文明发展的新支点和新引擎。

党的十八大以来,江西在如何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促进作用上持续探索、不断深入。在加大绿色信贷投放方面,江西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资金支持,将金融资源配置向绿色产业倾斜,大力发展绿色智慧农业、大健康产业、生态旅游等生态利用型产业;推动钢铁、有色、建材等传统产业清洁生产和循环化改造;大力发展航空、中医药、智能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如在全国首创“银行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财政惠农信贷通”模式,累计撬动银行300多亿元贷款,扶持新型农业主体和现代农业发展,全力打造全国绿色有机农产品示范省。2016年,全省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4%左右,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分别为57%和65%。

今年6月12日,江西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首单林业碳汇减排量项目签约成交,项目预计在30年内可固碳约2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开创了江西省碳自愿减排量交易先河,走出了通过“卖空气”实现绿色发展的新路子。为推动绿色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江西拓宽绿色企业融资渠道,目前共有13家绿色企业在新三板挂牌,200多家绿色企业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江西银行作为全国第四家,也是首家非试点银行,成功簿记发行两期共计80亿元绿色金融债券,将募集资金投放于环保节能、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等绿色项目。截至今年6月末,该行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投放规模已超过60亿元。农业银行江西分行通过开展CDM项目减排量转卖顾问业务,为南昌轨道、江西水投等节能减排企业提供债券、融资租赁等新型融资累计达200亿元,为丰城循环产业升级提供产业基金16亿元。

江西还积极构建绿色信贷等绿色业务的激励机制和抑制高污染、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的约束机制。为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出台政策,在涉及绿色金融贷款规模、MPA考核的常数、细数协调以及再贷款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江西银监局则及时出台《江西银行业绿色信贷工作实施意见》,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绿色信贷发展规划和目标,设立绿色信贷中心或绿色金融事业部,逐步形成绿色信贷专营化体系。江西省辖内银行业机构还对“两高一剩”行业和“环保风险”客户严格执行“环保安全风险客户”名单制管理、“环保一票否决”制和逐步退出策略,并推动“两高一剩”行业压缩产能,实现整合升级。截至6月末,辖内银行业机构对全省九大产能过剩行业贷款余额393亿元,比年初下降8.39%。

层出不穷的改革创新实践探索,搅活了江西绿色金融发展的“一池春水”。江西银监局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6年,江西省主要银行绿色信贷余额呈持续快速增长态势,年均复合增长率高达55.54%。截至今年6月末,江西省节能环保及服务贷款余额1407亿元,比年初增加162亿元,增长13.01%,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幅2.37个百分点。

为进一步加快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构建具有江西特色的绿色金融体系,江西省政府近期印发《江西省“十三五”建设绿色金融体系规划》,提出到2020年,全省金融业增加值达到1600亿元左右,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6.5%;企业直接融资规模突破3000亿元。其中,全省金融机构绿色信贷力争达到3000亿元,绿色产业上市公司不少于20家,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力争达到300亿元。

“‘十三五’期间,江西省将以建设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为引领,以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和发展绿色金融为主线,着力构建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完善绿色金融市场体系、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金融发展环境、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努力打造全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样板区’。”江西省省长刘奇说。


                                                                                         

(来源:经济日报)








2017-11-29
周小川人民日报撰文谈金融风险防控 稳妥推进互金整治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党中央高度重视防控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面对国际金融危机持续影响和国内经济“三期叠加”的严峻挑战,金融系统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切实加强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金融机构实力不断上升,金融产品日益丰富,金融服务普惠性提高,多层次金融市场逐步健全,金融基础设施日趋完善,金融体系防控风险能力显著增强。党的十九大要求,“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深化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金融领域的根本要求,是金融发展一般规律与我国金融改革实践探索相结合的科学部署,是指导金融改革发展稳定的行动指南,是做好新时代金融工作的根本遵循。

主动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要靠加快金融改革开放

在今年7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金融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判断、重要决策和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取得了新的重大成就。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发展历程,解决影响和制约金融业发展的难题必须深化改革。”“不断扩大金融对外开放。通过竞争带来优化和繁荣。”“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也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应对系统性风险,主题是防范,关键是主动。改革开放是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历史经验和未来抉择。

(一)改革开放提高了金融体系的整体健康性。一是基本金融制度逐步健全。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制度立足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探索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防控系统性风险冲击的能力增强。股市、债市、衍生品和各类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等“四梁八柱”都已搭建完成,市场容量位列世界前茅。

二是人民币国际化和金融业双向开放促进了金融体系不断完善。人民币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我国参与国际金融治理地位显著提升。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参与我国金融业,促进了金融市场竞争,提升了国内金融机构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国内金融机构“走出去”也取得积极进展,当前我国工农中建四大银行都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银行业较低的不良资产率、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和盈利能力均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二)改革开放促进了金融机构和市场的结构优化。金融体系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深化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着力完善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积极稳妥鼓励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系统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引进并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明显提升。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从2011年的76.7万亿元增加到2016年的156万亿元,直接融资比例从15.9%提高到23.8%。当前存贷汇、债券交易等传统业务合规稳健,与改革开放初期金融业存在的账外经营、挪用客户资金、乱集资等混乱局面已不可同日而语,金融业已发展到了更高层次的市场准入,以及更广泛参与国际国内金融市场的阶段。

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

(一)准确判断我国当前面临的金融风险。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判断风险隐患是保障金融安全的前提”。总体看,我国金融形势是好的,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金融领域尚处在风险易发高发期,在国内外多重因素压力下,风险点多面广,呈现隐蔽性、复杂性、突发性、传染性、危害性特点,结构失衡问题突出,违法违规乱象丛生,潜在风险和隐患正在积累,脆弱性明显上升,既要防止“黑天鹅”事件发生,也要防止“灰犀牛”风险发生。

一是宏观层面的金融高杠杆率和流动性风险。高杠杆是宏观金融脆弱性的总根源,在实体部门体现为过度负债,在金融领域体现为信用过快扩张。2016年末,我国宏观杠杆率为247%,其中企业部门杠杆率达到165%,高于国际警戒线,部分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突出,“僵尸企业”市场出清迟缓。一些地方政府也以各类“名股实债”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加杠杆。2015年年中的股市异常波动,以及一些城市出现房地产价格泡沫化,就与场外配资、债券结构化嵌套和房地产信贷过快发展等加杠杆行为直接相关。一些高风险操作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推动泡沫在多个市场积聚。国际经济复苏乏力,主要经济体政策外溢效应等也使我国面临跨境资本流动和汇率波动等外部冲击风险。

二是微观层面的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近年来,不良贷款有所上升,侵蚀银行业资本金和风险抵御能力。债券市场信用违约事件明显增加,债券发行量有所下降。信用风险在相当大程度上影响社会甚至海外对我国金融体系健康性的信心。

三是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的影子银行和违法犯罪风险。一些金融机构和企业利用监管空白或缺陷“打擦边球”,套利行为严重。理财业务多层嵌套,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存在隐性刚性兑付,责权利扭曲。各类金融控股公司快速发展,部分实业企业热衷投资金融业,通过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赚快钱。部分互联网企业以普惠金融为名,行庞氏骗局之实,线上线下非法集资多发,交易场所乱批滥设,极易诱发跨区域群体性事件。少数金融“大鳄”与握有审批权监管权的“内鬼”合谋,火中取栗,实施利益输送,个别监管干部被监管对象俘获,金融投资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尚不到位。

(二)科学分析金融风险的成因。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透过现象看本质,当前的金融风险是经济金融周期性因素、结构性因素和体制性因素叠加共振的必然后果”。具体而言,当前的金融风险隐患是实体经济结构性失衡和逆周期调控能力、金融企业治理和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不足,以及监管体制机制缺陷的镜像反映。

一是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体制问题引致风险的系统性。在宏观调控上,对货币“总闸门”的有效管控受到干扰。在风险酝酿期,行业和地方追求增长的积极性很高,客观上希望放松“银根”,金融活动总体偏活跃,货币和社会融资总量增长偏快容易使市场主体产生错误预期,滋生资产泡沫。当风险积累达到一定程度,金融机构和市场承受力接近临界点,各方又呼吁增加货币供应以救助。宏观调控很难有纠偏的时间窗口。在监管体制机制上,在新业态新机构新产品快速发展,金融风险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跨境传递更为频繁的形势下,监管协调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更加突出。监管定位不准,偏重行业发展,忽视风险防控。“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监管方式,导致同类金融业务监管规则不一致,助长监管套利行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缺少统筹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监管真空。统计数据和基础设施尚未集中统一,加大了系统性风险研判难度。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能不清晰,一些金融活动游离在金融监管之外。

二是治理和开放的机制缺陷引致风险的易发多发性。在公司治理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仍未完全理顺,资本对风险的覆盖作用未充分体现,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仍不健全,股东越位、缺位或者内部人控制现象较普遍,发展战略、风险文化和激励机制扭曲。在开放程度上,部分行业保护主义仍较流行,金融监管规制较国际通行标准相对落后,金融机构竞争力不足,风险定价能力弱,金融市场不能有效平抑羊群效应、资产泡沫和金融风险。境内外市场不对接,内外价差也造成套戥机会,一些机构倾向跨境投机而非扎实经营。

防控金融风险要立足于标本兼治,主动防控和积极应对兼备

科学防控风险,处理好治标和治本的辩证关系,要把握4个基本原则:一是回归本源,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避免金融脱实向虚和自我循环滋生、放大和扩散风险。二是优化结构,完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体系,夯实防控风险的微观基础。三是强化监管,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将金融风险对经济社会的冲击降至最低。四是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各种干预对市场机制的扭曲。

(一)坚持问题导向,推进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改革开放。一是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金融和实体经济是共生共荣的关系,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立业之本,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货币金融环境。要着力加强和改进金融调控,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抓手,加强货币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协调配合,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形成调控合力。回归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本源。金融业要专注主业,注重发展普惠金融、科技金融和绿色金融,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强化金融机构防范风险主体责任。既要塑造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健康,也要促进公司治理、内控体系、复杂金融产品交易清算的健康。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金融机构股东资质管理,防止利益输送、内部交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等行为。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规制和监管,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和金融板块。推进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切实承担起风险管理、遏制大案要案滋生的主体责任。

二是深化金融市场改革,优化社会融资结构。积极有序发展股权融资,稳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展多层次、多元化、互补型股权融资渠道,改革股票发行制度,减少市场价格(指数)干预,从根上消除利益输送和腐败滋生土壤。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完善市场化并购重组机制。用好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利器,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等多元化投资主体,切实帮助企业降低杠杆率,推动“僵尸企业”市场出清。积极发展债券市场,扩大债券融资规模,丰富债券市场品种,统一监管标准,更好满足不同企业的发债融资需求。深化市场互联互通,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拓展保险市场的风险保障功能,引导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三是不断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以竞争促进优化与繁荣。从更高层面认识对外开放的意义,坚持扩大对外开放的大方向,不断推动有关政策改革,更好实现“三驾马车”的对外开放:一是贸易投资的对外开放。二是深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既要积极有为,扎实推进,又要顺势而为,水到渠成。三是减少外汇管制,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便利对外经济活动,稳妥有序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同时,在维护金融安全的前提下,放宽境外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促进金融市场规制与国际标准进一步接轨和提高。

(二)坚持底线思维,完善金融管理制度。一是加强和改进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职能,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杠杆率、关联性和复杂性不断提升,要更好地将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结合起来。货币政策主要针对整体经济和总量问题,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和物价水平基本稳定。宏观审慎政策则直接和集中作用于金融体系,着力减缓因金融体系顺周期波动和跨市场风险传染所导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是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强统筹协调。中央监管部门要统筹协调。建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切实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充分利用人民银行的机构和力量,统筹系统性风险防控与重要金融机构监管,对综合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产品,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统筹监管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全面建立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框架,强化综合监管。统筹政策力度和节奏,防止叠加共振。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要统筹协调。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全国一盘棋,监管无死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统一监管指导,制定统一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监管规则,对地方金融监管有效监督,纠偏问责。地方负责地方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处置,维护属地金融稳定,不得干预金融机构自主经营。严格监管持牌机构和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活动要统筹协调。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强化金融风险源头管控,坚持金融是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一手抓金融机构乱搞同业、乱加杠杆、乱做表外业务、违法违规套利,一手抓非法集资、乱办交易场所等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非法金融活动。稳妥有序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监管权力和责任要统筹协调。建立层层负责的业务监督和履职问责制度。

(三)加强党的领导,确保金融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党的十九大对金融改革开放和防范系统性风险明确了顶层设计。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确保国家金融安全。

一是按照党中央决策落实各项工作部署。树立全局观念,相互配合支持,坚决贯彻落实金融领域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开放战略及规划,精心组织实施金融监管改革、金融机构改革、金融市场改革和防控金融风险的各项措施。

二是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党的领导同金融企业法人治理必须一体化,必须贯彻到公司治理全过程。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安塔利亚峰会审议通过了《二十国集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司治理原则》,我们有条件推进改革与创新,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企业公司治理机制。

三是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发挥党管人才优势。金融业是人才和智力密集的行业。有优秀的经营人才队伍,金融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效率就可以提高。有优秀的监管人才队伍,金融安全就能得到保障。建设好金融系统领导班子,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高素质金融人才队伍。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金融系统要坚定贯彻党的十九大部署,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落实党中央战略部署,遵循金融发展规律,深化金融改革,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着力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来源:人民日报)


2017-11-29
【社论】深化金融改革 健全金融监管体系

   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是当前我国金融业面临的重要使命和课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7月份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其中“深化金融改革”无疑是落实前两项任务的重要条件和机制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对这一任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尤其是持续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无疑是重中之重。


   一段时期以来,我国金融领域存在“脱实向虚”等倾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不到位,融资结构不合理,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比较突出。不良资产风险、流动性风险、债券违约风险、影子银行风险、外部冲击风险、房地产泡沫风险、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等持续累积,乱办金融、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屡禁不止。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除了社会信用基础较为薄弱、金融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等原因外,监管职责不清晰、不协调,监管责任不落实,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同时并存也是重要因素,说明金融监管存在着某些不适应金融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矛盾。


   因此,加快推进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与健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正在成为当务之急。


   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提升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监管部门要明确职能定位,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微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强化监管问责机制。

   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各种金融乱象的力度,使市场环境得到净化,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在银行业,针对市场乱象最突出的三个领域——同业、理财和表外业务,监管部门加大了检查与整改力度,取得了初步效果。对于资本市场蒙骗欺诈、兴风作浪的严重违法违规案件,监管机构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敢于亮剑、敢于碰硬,严格规范金融市场交易行为,有效整治了市场乱象。在保险领域,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运用,促使保险回归保险保障功能本源,整治市场乱象的长效机制也在逐渐建立和完善之中。


   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系,还需要创新监管手段,紧跟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步伐。在金融科技领域,传统的监管思路与方式正在面临新的课题和挑战。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监管机构需要更新观念,加强与行业沟通交流,创新思维和方式,借鉴先进经验,积极开展试点。


   近期以来,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领导多次公开强调,“凡是搞金融都要持牌经营,都要纳入监管”、“金融监管会越来越严,铁腕执法、查缺补漏”。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内涵,深化金融领域基础性关键性改革,创新金融调控方式,健全金融机构体系,这些完善金融市场的体制机制,都旨在加强监管推动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权责一致、全面覆盖、统筹协调、补齐监管短板,更好防范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风险监管框架,为服务实体经济奠定更坚实的基础、防控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有效保障,推动中国经济行稳致远。

(来源:金融时报)


2017-11-08
健全金融监管体系 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财经界学者热议十九大报告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于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视,使得关于金融改革开放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话题再度升温,也成为10月21日中国人民大学第一届金融学科年会的热议话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实现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然而,当前中国正面临着经济‘脱实向虚’、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以及系统性金融风险加大等问题,我国对金融学科的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对于金融学知识和卓越人才的需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刘伟表示。

    近年来,金融业快速发展,金融风险出现上升趋势,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日前表示,一旦爆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不仅会对金融业自身造成冲击,也会给实体经济带来更大伤害。会上,财政金融学院教授、社科院学部委员王国刚对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生成机理和防范举措作了主题演讲。他认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作为最近一次全球范围的系统性风险主要是金融市场交易“脱实向虚”埋下的风险隐患所致。这次金融危机不是由宏观因素引起,而是由各种微观主体金融机构引发的。此外,在金融危机爆发过程中会伴随产生价值不断下降的证券类资产,即“有毒资产”范围持续扩大。王国刚进一步解释,金融系统性风险就是在高杠杆和“脱实向虚”的基础上,金融交易通过资产债务的联动机制和扩散传染机制,在金融市场价格持续下行条件下引发的。

    “当前尤其要警惕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叠加带来的影响。在各类风险中,流动性风险是金融机构的首要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往往通过流动性风险体现。因此,加快去杠杆以降低流动性风险成为当前防范金融风险的重中之重。”温彬表示。

    对于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这个重要任务,王国刚在会上给出了六项建议:第一,做到心中有数,我国要建立整套精准统计的金融数据和金融信息;第二,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监管;第三,加强对金融市场运行态势的监控,防止市场价格持续下跌;第四,强化去杠杆,补充我国企业的长期资金不足;第五,增强实体企业的盈利能力,提升对资金的吸引力;第六,完善和改革金融监管框架,做到金融监管全覆盖。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的经济结构、经济形态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起来,以市场为基础、为核心来配置资源的机制已经形成。”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吴晓求在主旨演讲中表示,金融市场化的进程在加速,我国金融的开放步伐也在加快,特别是科技对金融的影响力在发挥着前所未有的作用,也就是金融的结构、业态、功能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吴晓求认为,我国金融发展趋势有三大特征:一是证券化。具体表现为,整个金融市场证券化金融资产的比重在迅速提升,规模也在迅速扩大,进而改变整个金融结构和整个金融风险结构。二是科技化。具体表现为,科技对金融的渗透更加深入。科技金融是我国金融在全球实现弯道超车的一个典型,例如第三方支付、支付宝和财富通等支付手段的应用。三是国际化。我国资本市场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人民币成为完全可自主交易的货币、成为国际上具有储备功能的国际货币都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来源:金融时报)


2017-11-08
【江西绿色金融特别报道】金融更绿 山水长清

“在赣江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一方面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探索出可以复制可以推广的江西经验做法,对加快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促进绿色金融持续健康发展都将产生积极作用。除此之外,还能有效辐射和带动长江经济带及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营造国际化市场化便利化的发展环境。”谈及江西的绿色金融发展前景和深远影响,江西省金融办主任胡伏云滔滔不绝。

  这位金融行业老兵,对绿色金融有着独到的见解。

  绿色金融惠泽无穷

  “用通俗的话说,绿色金融就是引导各类资金资本进入环境治理、生态保护、资源节约等领域,发展绿色金融的主要目的就是进一步促进经济绿色化发展,产生更大环境效益。”胡伏云以自己对绿色金融的理解打开了话匣子,“具体模式则包括以贷款、上市、债券、保险、基金、碳交易等多种方式来支持绿色行业和企业。”

  “就拿银行贷款举例,过去银行发放贷款,考虑得多的是抵质押物是否充足等指标,对于客户造成的环境影响基本不做评估。”胡伏云补充道,我们现在倡导的绿色信贷,银行就会重点关注其客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能耗、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从而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如此可持续的金融授信方式,必将促进经济绿色、可持续发展。”谈及在赣江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意义,胡伏云表示:“这对于加快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创新,探索绿色金融发展模式,对于推进赣江新区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都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他指出,一方面,在赣江新区建立区域性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金融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支撑保障作用,符合国家战略部署,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有利于探索经济发展新模式。“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发展方式向质量效率型转变,发展动力向创新驱动转变。将成为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突破口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先锋队’。”胡伏云解释道,“在赣江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探索出可以复制可以推广的江西经验,对加快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促进绿色金融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绿色金融助推经济绿色转型都将产生积极作用。”

  此外,还可以形成良好的辐射带动效应。赣江新区处于长江经济带和长江中游城市群关键节点位置,是全国唯一一个同时毗邻长三角、珠三角和海西经济区的国家级新区,具有承东启西、沟通南北的重要战略地位。在赣江新区建设绿色金融体系,打造区域性绿色金融中心,能有效辐射和带动长江经济带及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改革重点难点需攻克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围绕打造中部地区绿色金融中心目标,着力建设‘两个基地’,打造‘三个特色区域’。”胡伏云指出。

  记者了解到,“两个基地”指绿色金融研究基地和绿色金融创新基地。

  “一方面,我们要常态化组织赣江新区绿色金融高峰论坛,加强绿色金融开放合作交流;制订实施百名金融高端人才计划,培育、引进绿色金融人才。引进国内知名企业,组建赣江金融学院,打造绿色金融研究交流平台;发挥江西省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作用,加强绿色金融研究。”胡伏云介绍,“另一方面,我们将建立正向激励机制,构建以风险补偿、绿色担保、贷款贴息、费用补贴为主的绿色金融激励机制,根据绿色金融支持项目清单,实施差别化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打造“三个特色区域”,则指的是打造金融要素集聚区、金融服务功能区和产融结合样板区。

  胡伏云表示,打造金融要素集聚区,赣江新区将通过引入门类齐全、功能完善的金融机构,打造全牌照金融机构体系,形成金融业集群发展的生态圈。重点打造规范的网络小贷高地和私募基金高地,遴选优质企业发起设立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网络小贷公司,稳妥发展众筹融资、支付结算等新型金融业态;成立赣江新区产业引导基金、城市发展基金、科技创新基金等,做实做活共青私募基金小镇,加快私募基金业集聚发展。

  打造金融服务功能区,重点是引入金融呼叫中心、大数据中心等多形态服务中心,打造金融配套服务共享平台;发展创新型金融组织,支持设立绿色评级与认证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信用评级等中介服务机构等等。

  打造产融结合样板区,就要发挥投、贷、债、租、证、保等金融服务的协同作用,打造集金融、技术、人才、平台、科创园等为一体的产业创新发展综合体。加大对江西省基础设施绿色提升工程、工业绿色化改造工程、绿色产品培育工程、绿色工厂示范工程、绿色工业园区示范工程的支持力度。

  “以绿色金融为推力,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支持航空、新型电子、智能装备、新能源等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发展。坚持用园区理念引领绿色产业集聚发展,有效整合资源,高标准规划建设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绿色产业园区。支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绿色改造,力争建成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胡伏云说。

  “绿色金融是发展大趋势,也有非常强劲的生命力,但毕竟起步时间不长,各项基础性工作还都在完善,目前也存在一些困难。”胡伏云坦言。

  在他看来,目前我国尚未明确提出统一清晰的界定标准,导致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不尽相同,在实践中不知道哪些客户和项目是绿色的,也无法评估项目的绿色程度,难以做到对绿色项目有效介入。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绿色项目尤其是大型环保项目具有前期投入大、利润空间小、现金流量不稳定等特点,风险补偿机制的缺位不利于调动环保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除此之外,我国环保信息尚未实现大数据共享,企业绿色信用评价体系缺失,金融机构获取企业环保信息的渠道较窄,“信息盲区”的存在给金融机构绿色项目的认定带来困难甚至导致其做出错误判断。

  “现有绿色信贷统计体系覆盖范围不够。现有绿色信贷统计仅在全国21家大中型银行中实施,并未推广至地方小型银行。另外,现有绿色信贷统计遵循自愿原则,存在制度执行不严,经常出现概念混淆、统计口径被扩大等问题。”胡伏云说,这些困难和问题,还有待于在绿色金融实践过程中不断加以解决。


(来源:农村金融时报)


2017-10-25
江西绿色金融体系规划出炉

努力打造全国绿色金改“样板区”

  江西绿色金融体系规划出炉

  记者从省政府金融办获悉,近日,省政府已正式印发《江西省“十三五”建设绿色金融体系规划》,提出到2020年,金融业增加值达到1600亿元左右,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6.5%;企业直接融资规模突破3000亿元。基本构建起组织体系完善、产品服务丰富、政策支持有力、基础设施完备、稳健安全运行的绿色金融体系。

  “十三五”期间,我省将以构建适应经济新常态、绿色金融为特色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为目标,以建设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为引领,以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和发展绿色金融为主线,着力构建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完善绿色金融市场体系、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金融发展环境、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努力打造全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样板区”,全面提升江西金融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规划》明确了到2020年,我省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基金业、保险业发展目标和金融安全稳定目标。

  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中,我省将充分发挥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三大传统金融机构的主力军作用,突出发展壮大驻赣金融机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各类金融组织,构建具有江西特色的现代金融组织体系和绿色金融机构体系,壮大“金融赣军”。同时,推动全省金融业“引进来、走出去”,以及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全省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推动省级平台与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有效对接。(记者刘佳惠子)


                                                       (来源:江西日报)


2017-10-11
走上前台的影舞者:地方金融监管的演进及影响

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正在经历分业监管确立后的最大变革:既涉及中央事权调整,也关乎央地关系协调。地方金融监管改革不仅仅是地方政府自身职能定位、管理模式的变动,对整个国家经济金融体制特别是新兴金融业态亦必将产生深刻影响。

种种迹象表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正在经历分业监管确立后的最大变革:既涉及中央事权调整,也关乎央地关系协调。从整顿金交所到规范消费贷,再到清理民间数字货币生态,地方金融监管由原本默默无闻、甘居幕后的配角渐次步入舞台中央。须知,改革开放数十年经济建设成就,一方面固然依赖于市场经济对各项生产要素的释放,另一方面也要归功于地方政府的彼此竞争与创新推动,而时下火热的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产业的成长壮大,同样少不了地方政府的呵护哺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地方金融监管改革不仅仅是地方政府自身职能定位、管理模式的变动,对整个国家经济金融体制特别是新兴金融业态亦必将产生深刻影响。

事权:不止从0到1

受益于实体经济的迅速成长,我国金融产业从业态维度到总体体量都有长足进步,而监管对象的发展势必带动监管体制的演进。之前,不管是历史上人民银行的“大一统”还是现今“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其初衷都是将金融监管视为中央事权范围,执行中央单一监管模式。不过,在实践推动和影响下,中央开始从上到下越来越多地将一定种类的监管事权交由地方,而地方也从下到上以金融创新为抓手获取新金融、类金融的管理权力。

与一般认为的单一、例外职能定位不同,地方政府围绕服务实体、防控风险、推进改革,以属地金融风险处置为中心,其事权目前已覆盖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金融机构和辖内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即所谓“7+4”类机构),涉及资本监管、行为监管及功能监管等职责,中央统一规范、强化属地管理的双层监管体制事实上初具雏形。

现状:“野蛮生长”后遗症

不同于分业监管体制设计时的统一规范,地方金融监管事权更多是实践中“一事一议”的芜杂堆砌,当监管仅仅是金融维稳、服务发展的工具时尚可应付,而在金融工作会议后的新形势下已明显不敷使用。

——缺乏顶层设计。一是央地之间事权存在重叠及真空,不仅是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之间,也包括地方上中央垂直机构(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与地方金融办(金融监管局或金融工作局)等具体机构之间;二是即使在地方政府自身层面其监管权力也未实现扎口管理,监管职责分散于金融办、商务局、经信委等多个部门,边界不清、职权交叉,客观上提高了沟通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三是监管对象统一的全国市场与监管主体的地方区域分割相矛盾,地方金融监管又多采取不同标准,助长了寻租套利之风。

——职能逻辑不清。一方面,地方政府对经济发展承担“无限责任”,很多时候对发展事项大包大揽,越俎代庖,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没有很好理顺,另一方面,其金融管理目标一直摇摆于发展维稳之间,重审批、轻监管,对系统防范风险、培育市场秩序、保障不同主体合法权益等更是兴味索然,这不仅偏离了中央的工作要求,也造成自身工作的短期性与异化。

——监管能力薄弱。缺乏顶层设计,重审批、轻监管的定位势必造成监管资源的匮乏与能力薄弱。一是国家没有明文制度对地方金融监管职责进行科学、统一、明确定位,监管机构不具有名正言顺的执法权;二是机构未触达基层,县级机构普遍付之阙如,即使是省、市两级,其监管职责也只由机构内某一科室承担;三是人员匮乏,知识结构与监管对象复杂程度不相匹配,专业、对口的培训也甚少进行;四是缺少技术手段支撑,信息不对称情况严重,难以形成与风险相适应的管理能力。

未来及影响:新时代的来临

在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守土有责”,压实地方金融监管责任,补齐监管短板后,地方金融监管体制预计会以问题解决为导向,聚焦监管能力提升,在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之外,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也将得到重视。

其一,完善监管立法。围绕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赋予地方适当职责资源,中央层面的法律起草修改预计很快进入酝酿阶段,省级政府规章料想也会及时跟进。另外,为保障法律有效执行,常态化的协调机制的建立也是题中之义,央地之间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和工作指导力度将进一步加强。

其二,明确职责定位。抓住地方金融工作定位不清这个牛鼻子,从根本上解决监管失序问题。一方面,突出监管姓的定位,集中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管理事权,另一方面,与地方政府职责定位与治理能力相适应,监管重点突出行为监管、功能监管,审慎监管预计仍由中央主导。

其三,提升监管水平。常规方面固然涉及机构的充实,人员的培训,资源(尤其是执法权)的匹配,而更有想象力的是监管科技的引入及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社会力量的发挥。

最后,加强工作问责。当地方金融工作明确以监管、执法为重心后,成果容易量化,对其的考核问责也更易执行。在强调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治理市场乱象的大背景下,对监管机构甚至责任人的问责将系统强化,由此将倒逼监管力度全面提升。

总结过往经验,当工作方向由中央确定后,其落地执行将很快推进,此次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变革恐也不例外。当外在生态演变后,金融尤其是时代弄潮儿的金融科技必将随之产生深刻变化:从发展模式上看,过去以监管套利为主的时代即将消逝,以真正的科技创新、商业创新、风控创新来提升效率、缓释风险将成为主流;从市场格局上看,新金融、类金融业态可能会进一步分化,部分向主流靠拢,部分将被淘汰清理,持牌经营、有序竞争的管理体制将进一步确立;从企业主体上看,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经历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的洗礼,自身科技、经营能力大幅提高,对新商业生态的理解愈加深化,适逢功能监管统一标准的“主场”,其竞争力相对更有提高,另一方面合规门槛提升,未掌握实质竞争力的初创公司和小型企业处境将更加艰难,同时,从政府、社会及舆论风向考察,对金融市场力量集中和信息安全的关注大大提高,巨头们以构筑生态闭环为核心的旧有打法将受到冲击,迫使其可能以更多柔性手段拉拢、扶持中型专业公司的成长,而后者在提升自身实力、找准生态定位情形下,搭乘市场需求(金融科技/监管科技大面积应用预期)、门槛提升和巨头扶持的东风迎来又一个战略发展期。


(来源:央行观察)

2017-09-28
《江西省“十三五”建设绿色金融体系规划》发布 支持江西省联交运金融有限服务公司拓展业务 推动全省金融交易场所统一监管和集中登记结算平台建设 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平台

为加快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构建具有江西特色的绿色金融体系,支持和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17年92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三五”建设绿色金融体系规划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7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以围绕牢牢把握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位一体”的金融工作主题,对江西金融下一个五年计划进行了部署安排,为江西金融下一个五年发展提供指导方向、提出了具体目标,对江西金融发展具有现实性指导意义。

《通知》中重点强调了“强化监管,防范风险”、“金融安全稳定目标”等内容,明确了“十三五期间要进一步加快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中央驻赣金融监管部门联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交流合作和信息共享。注重防范风险,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安全稳定。积极稳妥做好风险预警、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通知》中提到“支持江西联交运金融服务公司立足省内,积极拓展业务。”、“统筹优化省内各类要素交易场所的区域和行业布局,重点推进稀有金属、陶瓷、文化艺术品、农产品、金融资产、大数据等交易市场筹建。研究设立再生资源交易中心和科技要素交易中心。推动全省金融交易场所统一监管和集中登记结算平台建设。推动赣南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抚州海峡交易所、鹰潭中江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等要素交易场所丰富交易品种,扩大交易规模,逐步发展成为规范、高效的区域性要素交易市场。”、“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平台,强化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各类地方金融市场主体纳入监管范围。”,是对公司成立以来的各项工作的高度认可,同时也为公司今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江西省联交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在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监管及指导下的江西省交易场所统一监管和集中登记结算系统、江西省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的建设及专业性运营机构,在辅助政府加强金融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也获得政府的认可和支持。下一步,公司将以《通知》中对公司的明确要求和相关精神为指导,积极参与“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管综合平台”的建设工作,努力打造出地方金融监管“江西样板”工程,切实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附: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三五”建设绿色金融体系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三五”建设绿色金融体系规划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7〕7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十三五”建设绿色金融体系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十三五”建设绿色金融体系规划

 

为加快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构建具有江西特色的绿色金融体系,支持和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及相关政策意见,依据《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发展基础与发展环境

 第一节 发展基础

“十二五”时期是江西金融业发展的提档加速期,也是江西绿色金融的起步期。五年来,全省金融机构数量实现翻番,金融市场体系加快完善,金融改革创新稳步推进,金融政策环境持续优化,金融业综合实力显著增强,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支撑、服务和保障作用。

——金融总量持续快速扩张。“十二五”期间,全省金融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5.9%,增速位居各行业前列,2015年达897.65亿元,是2010年的3.72倍;2015年末金融业增加值占GDP和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达5.4%和13.7%,比2010年分别提升2.8和6.0个百分点。金融业总资产达3.35万亿元,其中银行业总资产3.22万亿元,比2010年翻一番。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为25043亿元,比2010年末增长110.31%,各项贷款余额为18561亿元,比2010年末增长136.65%,其中新增贷款从2010年的1425亿元提高到2015年的2863亿元;绿色信贷余额603.95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3.25%。企业直接融资从2010年的201.66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1522.46亿元,增长6.55倍。证券交易额达2.9万亿元,比2010年增长61%;期货代理交易额达5.2万亿元,比2010年增长189%。截至2015年末,共有18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备案,备案基金产品96支,管理基金169.4亿元(认缴额)。设立省级层面产业引导基金8支,设区市产业引导基金7支。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达508.43亿元,赔付支出178.06亿元,保险密度1119.30元,保险深度达3%。

——现代金融服务体系逐步完善。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协同发展,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蓬勃兴起,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不断集聚,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稳步发展。全省共有驻赣银行22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省级分公司(办事处)4家,城商行法人机构4家,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各2家;地方法人证券公司2家,省级证券分公司12家,证券营业部271家,地方法人期货公司1家;地方法人保险公司1家,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42家;地方法人资产管理公司1家;小额贷款公司222家,融资性担保公司135家,均实现县域全覆盖;村镇银行44家,县域覆盖率达到76%;农村商业银行31家,占全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比重接近36%。金融要素市场建设取得突破,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开业运营,赣南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抚州海峡钢铁交易所、鹰潭中江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等交易场所先后设立。全省共有经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13家,其中: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3家,外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10家;商业保理公司2家;典当企业200家,县域覆盖率85%。

——金融支持经济发展更加有力。“十二五”末,金融业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达到7.1%,比“十一五”末提高5.4个百分点。2015年,全省银行、证券、保险(仅指产险)机构分别实现净利润343.3亿元、37.73亿元和9.41亿元。金融业实现税收188.89亿元,占全省税收总额的7.96%。社会融资规模增量达3019.71亿元,比2010年增加366.91亿元。全省境内外上市公司54家(境内35家,境外19家),在“新三板”挂牌企业62家,“险资入赣”累计到位资金174.3亿元。

——金融改革创新加快推进。首个省属地方金融机构投资主体—江西金融控股集团完成重组,首家省属全国性法人保险公司—恒邦财险正式开业,首家省级法人银行—江西银行和首家省内金融租赁公司—江西金融租赁公司于2015年底同时开业。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江西金融发展公司、江西联合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公司相继挂牌开业。首创“财园信贷通”和“惠农信贷通”等金融新产品,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三项创新产品累计投放分别达372.4亿元、125.3亿元和599.68亿元。推动全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试点,安义等10个县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余江等3个县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江西首单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发行。创新研发农业特色保险产品—南丰蜜桔低温冻害气象指数保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进程提速,未改制机构已全部具备改制条件。整合原省直厅局所属7家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省融资担保公司,做大资本规模,增强担保实力。

——金融发展环境不断改善。“十二五”期间,省政府分别就优化金融发展环境、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务实有效的政策举措,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2014年,省政府金融办公室升格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市(县、区)相继成立专门的金融工作部门,服务金融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初步完善。推动深化省部之间金融战略合作,引进高素质干部来赣挂职分管金融副市长或副县(市、区)长,并逐步实现常态化和县域全覆盖。南昌大力打造全省金融商务区和私募基金产业园、互联网金融产业园。赣州精心构建赣粤闽湘四省边际区域性金融中心,昌九、昌抚金融同城化建设深入推进,金融业发展的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全力打造优良的金融信息环境与社会信用环境,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初步建成,逐步实现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持续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萍乡市被人民银行总行认定为全国首批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新干县和遂川县被人民银行总行认定为全国首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各级政府和部门定期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稳妥做好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同时,江西金融发展还存在一些不足,突出表现在:一是金融总量整体偏小。2015年末,各项存款余额(25042.97亿元)与GDP(16723.8亿元)比例为1.5∶1,各项贷款余额(18561.09亿元)与GDP比例为1.1∶1,金融相关比率(FIR)为2.58,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5.4%,与发达省市差距较大。全省社会融资规模增量(3019.71亿元)仅占全国1.96%,35家境内上市公司总市值(4129亿元)占GDP比重(证券化率)不到25%,远低于78.26%的全国水平。二是金融机构集聚效应不明显。金融资产总量不大,传统存贷业务仍然占主导地位,创新金融工具偏少,同质化经营严重,缺乏特色和规模效应,地方金融机构小、弱、散问题比较突出,“金融赣军”尚待加快培育,骨干金融企业规模实力偏弱,对地方金融业发展带动能力不强。金融创新内生动力偏弱,对绿色金融的配套激励措施不完善、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认识不够、积极性不高,金融业发展仍以外延扩张为主,集约经营和内涵式增长能力不强。三是新金融业态不丰富。金融机构数量较少、种类单一,地方保险业、融资租赁等尚处于起步阶段,担保公司规模小,创业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数量不多、实力偏弱,技术、文化创意等新型要素交易市场和汽车金融、消费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匮乏,科技金融体系、绿色金融体系、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和特惠型扶贫金融体系还存在短板,碳行业产业链包括交易所、碳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方审定机构、清洁能源运营商等尚未形成。四是金融市场活跃度不高。期货、资产交易、产权交易等市场发展不充分,与金融服务配套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服务能力薄弱,制约资本市场功能发挥,整体上未形成结构合理、功能配套、协调发展的全方位金融服务体系。五是金融人才不足。地方党政机关和重点骨干企业中,金融专业和有金融机构从业背景的干部和企业家较少,对金融工作认识不够、办法不多。高端金融人才缺乏,绿色金融从业人员偏少,真正懂金融、善于资本运作的领军人才和高端管理人才稀缺。

第二节 发展环境

  从国际环境看,全球经济总体缓慢复苏,主要经济体增长态势和货币政策进一步分化,国际金融市场和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加剧,世界经济复苏过程中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继续,下行风险依然存在。

  从国内环境看,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换挡、结构调整阵痛、新旧动能转换相互交织,经济形势复杂。经济增速从高速转向中高速,增长结构从中低端转向中高端,增长动力从传统增长点转向新增长点。国家不断强化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金融业发展更加注重质量优先、结构优化,金融业发展速度可能放缓。金融改革加速推进,利率市场化已经实现,汇率改革不断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民营银行常态化设立、保险“偿二代”等改革措施相继实施。互联网金融带来新的业务模式和行业竞争格局,以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为代表的新金融模式和以区块链为代表的金融科技为行业发展带来新机遇、给监管带来新挑战。

  从我省情况看,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阶段,面临着加快发展和转型升级双重任务,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金融领域较易出现风险上升的阶段性特征。“十三五”期间,我省将全面对接融入国家战略,以昌九一体化为龙头,以打造赣江新区为抓手,主动对接参与“一带一路”及长江经济带、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建立以农业产业化、一二三产融合为核心的现代农业体系,构建两化融合、特色鲜明、集约高效、环境友好、市场竞争力强的新型工业体系,推动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量质齐升,为江西金融业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总体来看,“十三五”时期是江西金融业实现跨越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江西金融业预期将继续保持强劲发展势头。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按照“创新引领、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工作方针,秉持“保障需要、适当超前、引领推动”的工作思路,牢牢把握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位一体”的金融工作主题,以构建适应经济新常态、绿色金融为特色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为目标,以建设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为引领,以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和发展绿色金融为主线,着力构建绿色金融组织体系,着力完善绿色金融市场体系,着力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着力优化金融发展环境,着力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努力打造全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样板区”,全面提升江西金融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四大发展原则:

——回归本源,服务实体。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主动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要求,推动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优化结构,完善体系。推进构建绿色金融组织体系、产品创新、体制机制建设和政策措施支撑等各项改革创新,完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体系,促进融资便利化,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障风险可控。

——强化监管,防范风险。加快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中央驻赣金融监管部门联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交流合作和信息共享。注重防范风险,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安全稳定。积极稳妥做好风险预警、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市场导向,政府推动。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充分发挥政府对金融改革发展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实现“有效的市场”与“有为的政府”有效结合。

第二节 总体目标

到2020年末,基本构建起组织体系完善、产品服务丰富、政策支持有力、基础设施完备、稳健安全运行的绿色金融体系,绿色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得到较大提升,生态经济得到较快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显著增强。

——金融业总量发展目标。“十三五”期间,全省金融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2%左右,到2020年,金融业增加值达到1600亿元左右,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6.5%。企业直接融资规模突破3000亿元。

——银行业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突破4万亿元,贷款余额突破3万亿元。贷款余额与GDP增长相适应,信贷投放与GDP比例达到1.15∶1,绿色信贷达到3000亿元。城商行、村镇银行实现县域全覆盖。驻赣银行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或绿色分(支)行。推动地方法人银行机构采纳赤道原则,成为绿色银行。力争设立2家民营银行,其中1家绿色民营银行。绿色信贷的总量和占比不断提高,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强。涉农贷款占比继续提高,小微企业贷款继续保持“三个不低于”目标要求。

——证券期货业发展目标。到2020年,力争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超过70家,其中绿色产业上市公司不少于20家。“新三板”挂牌企业超过200家,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企业超过5000家。证券化率达到30%,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力争达到300亿元,开展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省内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环保信息自愿性披露率达到100%。要素交易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设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碳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以下简称CCER)交易量达到5000万吨。积极研究推动莲子等特色农产品成为期货交易品种,开展“期货+保险”试点工作。

——基金业发展目标。到2020年,累计新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00家,累计新增股权投资基金500支,股权投资基金实际管理资本累计新增2000亿元,争取设立1-2家本地法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把共青城基金小镇打造成为立足江西、辐射全国的基金名镇,把江西基金产业园打造成有绿色金融特色的基金园区。

——保险业发展目标。到2020年,保费收入突破800亿元。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设立1家以上地方法人保险公司。探索在环境高风险领域试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保险资金利用达到300亿元以上。

——金融安全稳定目标。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实行地方金融统一归口管理,建立省级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基本确立。金融稳定监测和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基本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体系基本健全。各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高发态势明显遏制,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

   第三章 战略举措与主要任务

第一节 构建绿色金融机构体系

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中充分发挥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三大传统金融机构的主力军作用,突出发展壮大驻赣金融机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各类金融组织,构建具有江西特色的现代金融组织体系和绿色金融机构体系,壮大“金融赣军”。

一、着力引进金融机构,推动设立绿色分支机构

重点引进渤海银行、浙商银行、恒丰银行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实现股份制银行全覆盖。引进星展银行、彰化银行等外资银行来赣设立分支机构或联合我省民营资本打造中外合资银行。争取引进国际知名绿色银行,为我省打造绿色金融特色集智助力。支持在赣银行机构在项目融资中借鉴或采纳赤道原则,成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或绿色分(支)行等专营机构,开辟绿色信贷授信、审批专项通道。引进一批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在赣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绿色保险业务。支持证券公司在赣设立投行、资管等专营业务分部,开展绿色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二、壮大省内法人机构,推动金融机构绿色转型

(一)银行业。

1.做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江西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实现首发上市,逐步成为拥有银行、金融租赁、基金等多块金融牌照的省级银行集团。指导江西银行积极争取投贷联动试点资格。推动江西银行采纳赤道原则成为绿色银行。支持九江银行、赣州银行、上饶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提升综合实力和区域辐射能力。加快推动省农村信用联社改革试点,推动其改制为江西农商银行。通过省市财政或国有平台注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引进战略投资者,做大南昌农商银行,尽早具备申请金融租赁资格条件。

2.积极组建新型地方法人银行。争取江西成为全国第一批供销社系统设立合作银行的试点省份,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推动省内优秀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在正邦集团、博能集团成功发起设立首家民营银行—裕民银行基础上,鼓励省内医药行业优秀民营企业发起设立1家以绿色金融为特色的民营银行。支持其他有实力的民营资本发起组建绿色银行,通过投贷联动、股债结合等方式支持绿色项目。

(二)非银金融机构。

推动省内信托公司发展资产证券化、家族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公益信托等业务,加快转型升级。推动设立江西高速公路投资集团财务公司,支持正邦集团等省内大型企业集团筹建财务公司,推动设立九银消费金融公司。支持江西金融租赁公司拓展业务,扩大经营范围;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专业化经营,扩大市场份额。支持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增资扩股,并逐步在各设区市设立分支机构或专业子公司。支持江西联交运金融服务公司、江西金融发展公司、江西联合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公司立足省内,积极拓展业务。积极组建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

(三)证券期货业。

支持地方法人证券期货公司增强资本实力,增设分支机构,开展创新业务,提升综合实力。推动中航证券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提升全国行业综合排名。积极争取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新设1家地方法人证券公司。鼓励绿色产业公司上市融资,鼓励省内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环保信息。支持瑞奇期货进一步做大资产总量,力争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四)基金业。

推动全省基金产业园发展,促进基金业集聚发展。推动设立绿色产业发展基金、绿色产业引导基金和绿色证券基金,推动设立省投资基金业协会,支持抚州市建设科技金融小镇,支持共青城和南康建设特色金融小镇,常态化召开私募基金大会和论坛。筛选省内优秀民营龙头企业筹建“赣民投”。

(五)保险业。

争取保监会支持启动保险创新试验区建设,组建保险机构间交易市场。设立1家以绿色保险为特色的农险公司。支持恒邦财险继续增强资本实力,加快省内布局和外省分支机构建设,延伸省内县域机构;在外省设立1—2家省级分公司,鼓励其积极创新绿色保险产品。争取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新设瑞京人寿保险公司,在南昌设立友泰互联网财产保险公司。引导商业保险公司服务生态农业、观光旅游、清洁交通、新能源等相关绿色产业,探索开展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巨灾保险,研发环保技术装备保险、针对低碳环保类消费品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森林保险和农牧业灾害保险等,扩大保险资金在赣运用范围。

(六)地方金融组织。

积极争取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新设资产管理公司,稳步推进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探索鼓励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到乡镇设立支农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依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到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拓宽融资渠道、补充资本实力,通过“互联网+”、细分市场、运用大数据征信等措施,提升服务能力。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健全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与退出机制。促进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等金融行业规范发展。加快建立由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推动组建市、县两级政策性担保机构,逐步扩大涉农业务担保范围。支持赣州开展融资担保体系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增加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能力。推动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逐步提高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能力;探索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可持续发展路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协调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在抵质押、财税、征信、诉讼等方面享受与金融机构同等政策,提高其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能力。

(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

推动省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省投资集团公司、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省铁路投资集团公司、省水利投资集团公司、省出版集团公司、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公司、省旅游集团公司等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其对接资本市场、整合盘活各类国有资产、推动企业市场化重组及投融资和担保等功能。加快组建省级工业投资集团、省现代农业投资集团、省文化投资集团等。每个设区市至少做实做强1个投融资平台公司。合理定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功能及投融资领域,控制平台的资产负债率,通过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绿色产业和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运营。

(八)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健全金融中介服务体系,提高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保险代理、IT信息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来赣开展业务,注重培育省内中介服务品牌,为金融市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加快发展金融信息服务业,建设金融数据服务平台,引进各类数据管理、灾备维护、资金清算、金融资讯等相关金融后台等中介机构,为金融提供全方位保障服务。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违法违规中介活动,实施中介机构不诚信行为信息披露和通报制度,提高中介服务的市场公信力。

第二节 建设绿色金融市场体系

一、积极优化绿色信贷市场。提高信贷资金利用效率,用好增量,盘活存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信贷资产流转、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信贷资源。引导商业银行探索运用多种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支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质量压力测试,将环境和社会风险作为重要的影响因素。鼓励开展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加强与省内各金融机构合作,不断创新升级不良资产处置手段,盘活存量资产,化解金融风险。

二、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完善企业上市资源培育储备机制,推动我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龙头骨干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立足省内产业实际,重点挖掘一批现代农业、电子光电、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现代制造业中的优秀企业作为优质拟上市和挂牌企业。加快江西银行、九江银行等省内法人金融机构上市步伐。用好中国证监会资本市场扶贫政策,支持贫困地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加快成立“江西省新三板挂牌企业协会”,加强省内新三板挂牌企业自律管理,引导挂牌企业持续规范运作和转板。发挥上市企业再融资功能,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扩大再融资规模。着力盘活国有资产经营平台,加大混改力度,充分发挥国资调动、引导资源配置的功能,力争到2020年末国有资产证券化率达到30%以上。

三、大力发展绿色债券市场。建立全省债券融资重点企业储备库,鼓励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募集资金,实现主要债券品种发行全覆盖。加快推进企业债券创新,鼓励发行地下综合管廊、战略新兴产业、养老产业专项债券。探索主要污染物排放权、节能环保项目特许经营权、绿色工程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等抵(质)押融资模式创新。支持金融机构与非金融企业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或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提升直接融资能力,进一步降低绿色债券融资成本。支持发行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提高中小企业绿色资金可获得性。支持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发行高速公路绿色债券。支持开发绿色债券指数、绿色股票指数以及相关产品。鼓励相关金融机构以绿色指数为基础开发公募、私募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

四、着力发展期货市场。进一步深化与上海、大连、郑州等期货交易所的合作,加强期货市场知识宣传普及,提升省内大型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和资产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鹰潭铜期货交割仓库配置市场资源的功能,加快铜期货与现货市场联动,推动铜产业集群发展。推动增设铝、生猪、鸡蛋等期货交割库,探索研究设立具有江西特色的期货品种,不断提升期货市场服务“三农”的能力。

五、做大做优绿色保险市场。大力发展财产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意外伤害险等传统险种。创新绿色保险产品,支持科技保险、责任保险等保险创新产品先行先试。引导商业保险公司服务生态农业、观光旅游、清洁交通、新能源等相关绿色产业。围绕创新社会治理机制,进一步发展社区综合险、治安保险、自然公众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食品安全责任险、医疗责任险等。扩大环境污染责任险覆盖面,健全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加快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旅游生态、节能环保、新能源等绿色产业出口,走出去参与国际产能合作,稳妥发展保证保险。积极开发绿色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为绿色建筑提供风险保障。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积极推进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探索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六、大力推动“险资入赣”。加强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对接,建立保险资金投资江西的信息共享和会商沟通机制。多渠道遴选现金流和收益充足、符合保险资金投资条件的重点项目,充实项目库,及时进行项目库更新。支持保险资金以股权、基金、债权、夹层等形式投资绿色环保项目,引导险资入赣重点支持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健康养老服务业、生态农业、现代旅游业,参与国有大型企业、金融企业重组改制。支持保险机构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试点。支持在有条件的地区引进保险资金设立小微企业发展成长基金,力争到2020年末利用保险资金达到300亿元以上。

七、积极发展私募股权市场。设立江西省绿色发展基金,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和国际资本发起设立市场化运作的民间绿色投资基金和各类绿色产业子基金,加大对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绿色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稳妥开展市场化债权转股权工作。引导各设区市设立1家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和开发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培育和引进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基金参与绿色投资。支持在绿色产业中引入PPP模式,鼓励绿色发展基金支持以PPP模式操作的绿色项目。建设一批绿色金融产业园和绿色金融小镇,带动绿色产业发展。支持省基金产业园、共青城私募基金小镇等特色园区加快发展,通过引进培育各类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对冲基金及各类私募投资机构,发展一批符合江西实际、具有显著特色、助推产业发展的基金产业聚集区。支持江西投资基金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管理职责,引导私募基金规范发展。

八、打造绿色金融要素交易平台。统筹优化省内各类要素交易场所的区域和行业布局,重点推进稀有金属、陶瓷、文化艺术品、农产品、金融资产、大数据等交易市场筹建。研究设立再生资源交易中心和科技要素交易中心。推动全省金融交易场所统一监管和集中登记结算平台建设。推动赣南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抚州海峡交易所、鹰潭中江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等要素交易场所丰富交易品种,扩大交易规模,逐步发展成为规范、高效的区域性要素交易市场。

第三节 构建绿色金融创新体系

一、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一)积极创新绿色信贷产品。大力推广“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油茶贷”“扶贫贷”“挂牌贷”“电商贷”“挂贷通”“军民融合信贷通”等信贷创新产品。积极研发能源效率贷款、节能减排专项贷款等绿色信贷产品,推进科技、健康养老、生态环保、生态旅游和现代农业等领域的绿色信贷产品创新。加快申报环鄱阳湖自主创新示范区,研究出台我省投贷联动融资试点实施方案。利用南昌获批成为第二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契机,推荐江西银行为投贷联动试点银行。

(二)充分利用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充分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的中长期融资优势及引领作用,通过银团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为重大项目提供长期稳定、利率优惠的资金支持。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充分发挥“投、贷、债、租、证”联动的综合经营优势,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对城市路网、供排水管线、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地下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及棚户区改造等重大项目以及赣江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农业发展银行扩大重点建设专项基金,加大对新型城镇化、水利建设、农村路网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广支农转贷业务。鼓励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进出口信贷和保险服务,发挥政策性资源优势,创新服务模式,支持绿色产业、企业参与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破解融资和风险难题,促进开放型经济升级发展。

(三)丰富直接融资手段。支持证券公司巩固证券经纪等传统业务,发展资产管理、股权直投等投融资业务,为省内公司和金融机构发行和承销绿色债券。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功能,鼓励企业运用期货市场管理价格风险。设立江西省绿色发展基金,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市场化运作子基金,加大从事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绿色企业的上市培育支持力度。鼓励绿色发展基金支持以PPP模式操作的绿色项目。建设和打造一批绿色金融产业园和绿色金融小镇,聚集绿色金融机构,增强金融集聚效应。

(四)积极创新绿色保险产品。鼓励驻赣保险机构发挥在环境风险防范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费率杠杆作用,促进污染企业防范环境风险。引导商业保险公司服务生态农业、观光旅游、清洁交通、新能源等相关绿色产业。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我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快推动设立本地法人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养老险公司和以绿色保险为特色的农险公司。

二、构建科技、创业金融服务体系

完善科技信贷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设立科技型特色分()行,创新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的金融服务。探索开展科技信贷差异化监管试点,在科技信贷审批、激励约束、拨备、核销等方面实施差异化考核。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科技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利用贷款利率风险定价和浮动计息规则,动态分享相关收益。

加快建立创业投资体系。通过加快私募股权机构聚集、扩大创业投资基金规模、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等方式,加快完善创业投资体系。研究出台支持天使投资发展的政策,壮大天使投资者队伍,鼓励促进天使投资发展的聚集区和平台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建立跟投机制,并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考核目标及相应的薪酬水平,建立健全创投管理机制。做大共青农商银行,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金融服务平台,服务赣江新区“双创”示范基地建设。

三、大力发展普惠金融体系

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以正向激励为导向,从业务和机构两方面采取差异化监管政策,引导信贷资源更多投向小微企业、“三农”、特殊群体等薄弱领域。积极申报争取全国普惠金融试点省份。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服务、考核和核销方式的创新。落实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完善尽职免责相关制度。完善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服务体系,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信用保险覆盖面。

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民间融资机构等民间金融业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形成一支扎根基层、服务草根的“支农支小”力量。制定出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引(试行)》,积极稳妥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

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发展的意见》,建立民间融资机构备案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日常监管,建立民间融资机构资金价格动态监测平台,健全民间融资机构的征信、信息公示及自律机制,不断提升民间金融规范水平和支持实体经济能力。

构建我省“多层次、广覆盖、强保障”的融资担保体系,整合资源,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壮大省信用担保公司和省融资担保公司实力,对下参股,做大做强,力争信用评级达到AA+。全面推动设区市组建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县级设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出资担保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组建混合所有制担保机构。

四、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推动涉农贷款稳步增长。严格按照中央关于“三农”贷款投放持续增长的要求,确保全省涉农信贷总量持续增加、涉农贷款比例不降,主要涉农银行涉农贷款增速、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争取纳入国家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范围,规范开展信用合作业务,为合作社成员提供信用合作贷款和信用合作担保业务。

按照《江西省金融扶贫工作规划》要求,推进各类金融资源在农村地区的普惠配置,突出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倾斜性政策安排。推进扶贫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支持贫困农户参与度高、带动贫困户脱贫效果好的产业发展。充分利用中国证监会关于资本市场扶贫政策,鼓励贫困地区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吸引特定符合首发上市条件的优质企业落户本地,实现我省国家级贫困县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企业全覆盖。推进会昌、信丰、瑞金等7个县(市)“金信保”扶贫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并逐步推广。

培育引导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和“新三板”等上市挂牌,积极推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建立农业板块,支持中小微涉农企业进行挂牌融资。支持上市农业企业利用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定向增发等方式再融资。

推动我省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逐步加大农业保险财政支持力度,全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加大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保险等中央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品种在我省的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研究建立我省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准备金制度,探索构建商业保险、再保险与财政支持相结合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大力实施县域金融工程,在南康区、弋阳县、万年县、崇仁县、新干县、安福县、德兴市等地开展县域金融改革创新试点。积极推动相关县(市、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 

五、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支持传统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积极开发新产品和新服务,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促进互联网银行、互联网基金、互联网证券、互联网保险等规范发展。鼓励本地法人金融机构设立独立持牌的直销银行、互联网保险公司、互联网证券等机构。打造“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模式,借助众筹助力众创,鼓励众筹平台为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提供资金支持;稳步推动有实力的金融企业发起设立包括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保理、第三方支付、P2P网贷、股权众筹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遴选优质企业发起设立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发展区块链技术、可信时间戳认定等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应用于金融业务场景。建立互联网金融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预警机制,建立行业统计和数据报送制度。

第四节 优化金融产业区域布局

按照“一区域一特色”的金融产业空间布局思路,着力打造一个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三大金融核心区、若干金融特色街区、一批县域金融创新园区四个层面的金融产业构架,形成多层次金融产业空间支撑体系。

一、建设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充分发挥赣江新区区位、产业、资源、生态优势,按照“立足新区、引领全省、辐射长江经济带”的战略定位,打造以赣江新区为主体的全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从构建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创新发展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绿色产业融资渠道、稳妥有序探索建设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发展绿色保险、夯实绿色金融基础设施、构建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绿色金融发展机制、建立绿色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等八个方面,加快推进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探索绿色金融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助推生态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构建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基础的绿色金融文化和价值体系,为金融支持美丽中国建设提供经验借鉴。

二、重点建设南昌、赣州、九江金融核心聚集区

——南昌:区域性金融中心和金融后台服务中心。按照“政府引导、科学设计、集约发展、分步推进”的原则,着力将南昌打造成为全省金融发展核心增长极,重点建设全省金融商务区金融核心区,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基金产业园建设。力争2017年全省金融商务区实现“倍增”计划,机构(企业)数量突破1000家;力争2020年红谷滩金融机构数量突破3000家,建成全省金融机构种类最多、业态最完善、人才最高端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致力于构建“机构高度集中、业态高度完整、市场高度发达、创新高度活跃、辐射高度强劲、生态高度优良”的中部区域性金融中心。

——赣州:赣粤闽湘四省边际区域金融中心和江西省次金融中心。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优先设立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依托赣州矿产资源、特色农业、客家文化等比较优势,着力打造集产融结合、特色金融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赣粤闽湘四省边际区域金融中心、全省次金融中心。支持赣州发展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兴金融业态。借助中国证监会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政策支持,力争“十三五”期间实现上市挂牌企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投资基金苏区县全覆盖。支持将江西赣南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打造成跨区域的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探索在赣州设立绿色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加快推动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好已设立的苏区振兴产业发展基金作用。

——九江:赣湘鄂皖四省边际区域金融中心。积极推进昌九金融一体化建设,打造以九江为中心,立足赣北,辐射赣湘鄂皖四省边际的区域金融中心。推动九江八里湖金融服务区、共青城私募基金创新园区建设,大力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特色金融服务。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争“十三五”实现2-3家企业在境内外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新增50家以上。利用赣江新区金融平台,推进南昌、九江加强金融协作,大力发展金融要素市场,推动设立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大宗商品交易所等,提高金融辐射力。支持建立长江中游城市群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共建大型投融资平台。

三、努力打造设区市金融特色街区

鼓励其他设区市大力吸引和推动辖区内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管理机构等集聚发展。大力支持抚州创建科技金融创新试验区,试点开展“无现金城市”建设,推动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支持吉安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创新先行区,支持上饶打造资本市场服务试验区,抚州、鹰潭打造大宗商品交易聚集区。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建设金融特色一条街或若干家“金融超市”。

四、积极创建县域金融创新园区

实施县域金融“六个一”工程,尽快实现每个县(市、区)至少都有1家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上市或挂牌企业、财政出资融资担保机构和优质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共青城、南康创建私募基金创新园区,继续推动南康、万年、弋阳、崇仁、安福、吉水等地积极开展县域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新干县和遂川县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第五节 推动开展金融对外开放合作

推动全省金融业“引进来、走出去”,充分利用G20、“一带一路”等重要全球性战略平台和机制的作用,加强与丝路基金、亚投行、中非发展基金、中拉产能合作投资基金等合作,鼓励企业利用外资银行银团贷款、直接贷款等境外资金“走出去”发展。支持省内金融机构与欧美、港澳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机构加强业务合作。支持境外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绿色金融项目投资,引导国际资金投资于我国的绿色债券、绿色股票和其他绿色金融资产。鼓励有条件的省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发行绿色债券,设立专营机构,创新国际业务,参与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推进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

第六节 全面优化绿色金融发展环境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行业部门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大非信贷信息采集工作力度,实现工商、税务、法院、环保、社保、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公用事业、卫生计生等部门有关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建档和共享。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全省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推动省级平台与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有效对接。加快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大幅提高建档率。在全省工业园区推广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加快全省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县域全覆盖。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等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企业环境信息的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的绿色贷款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健全全方位、多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畅通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渠道,建立健全多元化矛盾和纠纷解决机制,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增强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市场监管与管理协调,探索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

坚持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建立债务风险早期预警机制和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与评级机构对接,预判债务风险,推动金融机构建立金融风险识别和监测评估机制,提高风险预警和防控能力,逐步构建完整高效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体系。

优化绿色金融司法环境和行政服务环境,加快推动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南昌市设立金融审判庭,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维护合法金融债权。加快建设可视化、大数据、云计算的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实现对非法集资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整治活动,选择基础较好的地区开展防范处置非法集资网格化管理试点,切实防范各类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坚守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借鉴河南、上海、贵州等地金融工委运行经验,结合江西实际,探索成立省委金融工作委员会,负责加强对地方金融类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组织领导,发挥党组织统领、指导、管理、协调等作用。建立健全省级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整合相关领导小组职责,成立江西省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省级层面金融工作重大事项。各地要加强对金融工作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提升专业能力,确保规划实施。

第二节 完善绿色金融产业的投入激励机制

增强财政金融联动,构建支持绿色信贷的政策体系。鼓励驻赣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总行争取绿色金融试点及信贷规模、表外融资、资产处置等资源倾斜,盘活信贷存量,优化信贷结构,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加强绿色信贷实施情况监测评价。探索通过再贷款和建立专业化担保机构等措施支持绿色信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绿色信贷补偿机制。完善金融产业发展尤其是绿色金融领域的财政等相关政策。优化各级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资金的结构和用途,充分运用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调动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等制度,大力扶持融资性担保业发展,加快推进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适当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的容忍度。建立绿色金融风险补偿基金,对经办银行新增绿色项目贷款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增信给予风险补偿。

第三节 强化金融产业发展的人才支撑

制订实施金融人才专项工作计划、百名金融高端人才计划,不断完善金融人才引进和培养扶持政策,大力培育、引进高端金融人才。继续做好国家“一行三会”、中央金融机构与我省干部双向挂职交流工作,推进省级金融机构与设区市开展金融人才双向挂职交流。积极实施“百名金融高端人才”培养工程,重点向企业和产业倾斜。组织金融领军人才与省内各县(市、区)政府“结对联智”。在省委组织部指导下,会同省委党校、江西经济干部管理学院常态化开设领导干部金融知识培训课程,加强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和江西财经大学、南昌大学等省内外高校合作,依托国内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打造产学研一体化高端金融人才培训交流平台。充分发挥江西省金融发展服务中心金融人才服务作用。推动与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港交所及相关专业机构合作,逐步建立领导干部、金融办系统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定期培训机制。健全与金融市场相适应的金融企业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完善国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负责人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建立健全有利于留住和吸引人才、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特点的薪酬制度。

第四节 建立和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

按照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完善我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实行地方金融统一归口管理。建立省级区域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强化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推动《江西省地方金融条例》等地方金融法规出台,提高地方金融发展监管的法治水平。优化整合地方金融管理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形成市场准入、日常监管、违规认定、风险处置权责一致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平台,强化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各类地方金融市场主体纳入监管范围。科学设定金融业统计指标,进一步推动我省金融业信息共享和综合统计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标准化。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分析体系,加强对金融运行情况的分析研判,准确反映金融业发展全貌以及对全省经济的贡献度。

第五节 建立健全规划的监测、评估和调整机制

建立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和考核机制,对预期性目标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切实推进规划落实。充分利用行业专家、高校学者、研究机构、咨询公司等外部专业力量,组建专家委员会,加强对规划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跟踪全国和其他省份的规划与实施情况,及时借鉴和吸收其他省份的先进经验,改进和调整战略举措和实施路径。构建反馈机制,畅通专家、媒体、公众参与的监督渠道,及时收集和响应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予以修正和调整。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7-09-28
全省金融工作会议召开 鹿心社点明工作方向

9月26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省委书记鹿心社出席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遵循金融发展规律,转变金融发展方式,优化金融市场体系,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机制,着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着力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着力深化金融改革创新,促进经济与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省长刘奇讲话,省领导姚增科、孙新阳、赵爱明、毛伟明、尹建业、殷美根、陈兴超、刘捷、赵力平、周萌、陈俊卿出席会议。

鹿心社指出,金融活则经济活,金融稳则经济稳。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金融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准确把握金融发展形势,充分肯定金融改革发展成效,深刻把握金融领域点多面广风险,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不断推进全省金融改革发展。

鹿心社强调,要坚持回归本源、服务实体,优化结构、完善体系,强化监管、防范风险,市场导向、政府推动原则,深入推进金融重点工作。

——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全面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要聚焦薄弱环节,深化金融帮扶工作,加强金融服务价格管理,加强信贷支持力度,切实补齐融资难融资贵短板。要拓宽服务领域,强化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区域发展战略、重大项目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金融支持,加强和改善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要深化金融惠民,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深入推进金融扶贫,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要增强服务实效,树立与实体经济俱荣俱损理念,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完善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以防范区域性风险为底线,着力推动金融安全稳健运行。要完善金融监管机制,改革地方金融监管机制,增强金融监管权威,强化金融监管问责追责,切实提高地方金融监管水平和能力。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防范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的信用风险、影子银行业务风险、房地产泡沫风险、处置非法集资风险、处置乱办金融风险,有效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要强化风险源头治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法治金融建设,加强金融企业制度建设,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确保金融稳健合规经营。

——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提升金融发展竞争力。要优化金融机构体系,大力发展地方骨干金融企业,规范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业态,激发社会资本活力,推动各类金融组织协调发展。要积极扩大金融开放,深化金融合作、股权合作,积极推动“险资入赣”,提高金融开放发展水平。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推进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创新绿色经济担保机制,引金融活水助推绿色产业发展。要建立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改革财政投入科技方式,为创新发展提供强大的金融支撑。

鹿心社强调,党的领导是金融工作顺利开展的坚强组织保障。要加强党对全省金融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要建立高效有序的金融工作联动机制,形成金融监管合力。要深化金融系统党的建设,不断净化金融系统政治生态。要推进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力度,扩大双向挂职交流范围,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现代金融知识学习,为金融发展提供强大人才支撑。

刘奇指出,要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各项部署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以深化金融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抓手,以防控化解金融风险为保障,加快转变金融发展方式、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强化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与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刘奇强调,要做大做强金融产业,着力扩大银行信贷总量和直接融资规模,加快发展现代保险业,提升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要推动金融回归本源,加大对重点产业和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积极引导金融资金流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农村金融、普惠金融,扎实推进金融精准扶贫,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率、满意度。要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加快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推进金融对外开放,进一步增强金融发展的动力活力。要强化金融监管协调,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加强风险处置能力建设,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要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推进金融法治建设,强化金融人才培养,努力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促进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江西金融)

2017-09-27
独家:地方金融部门加挂金融监管局牌子 赋予执法职能

互金咖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权威人士处独家获悉,在今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金融重新定位之后,各级地方政府迅速调整了监管方向,把防范金融风险放到了首要的位置上。

该人士表示,为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各级监管部门要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

其中,对金融监管机构而言,加快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夯实金融监管存在的薄弱环节;对各级政府而言,健全法律机制,增加恶意违法违规的成本;对金融企业而言,完善公司治理,切实提升董事会、监事会履职能力和决策监督水平,提升内部管理能力;对实体企业而言,苦练内功,主动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也要主动与金融市场对接,充分发挥金融优势,助力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同时,要求地方练就‘火眼金睛’,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穿透性。”对此,该人士强调。“总之,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及时有效识别和化解风险。在坚持中央统一规则的前提下,压实地方监管责任,加强金融监管问责。”

据互金咖了解,在具体措施方面,各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将加挂金融监管局的牌子,并将原金融工作局的职能分为服务、监管、执法三大块,重点强化监管、执法两块工作。地方将赋予金融监管局相应的执法功能,并配备执法人员。

不仅如此,各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下属各区也将设立独立的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明确“7+4”类机构三大监管职责

另据前述权威人士介绍,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服务实体、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扎实做好各项金融工作,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具体而言,最新监管精神已经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金融机构和辖区内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7+4”类机构)的资本监管、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等三大监管职能将由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

对此,有业内专家表示,上述监管调整是基于最新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金融重新定位后,地方作出的部署。

该专家称,这次重新定位是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最重要的一个贡献,或者说是最重要的一个信息,就是重新定位。

“既然是重新定位,那就说明我们现在的金融有很大的问题,有很大的缺陷,极大的风险,否则为什么需要重新定位呢?”该专家如是说。“大家知道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不是一码事,五年才开一次。从1997年当面发声,亚洲金融危机第一次开,五年才开一次,为这个会议准备了很长很长的时间。”

该专家进一步表示,这次的金融工作会议完全是一个崭新的定位,敲了一个警钟,而且这个警钟敲得非常响。主要是两个重点,即防风险和严监管。

前述权威人士也称,当前,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的金融科技日益兴盛。在此背景下,合规与创新两种力量的交织作用对金融服务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需求和挑战:

一方面,对于那些试图运用金融科技满足新增市场需求、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的机构而言,要探索如何减轻其面临的不断加重的合规负担,避免其因对相关政策理解存有偏差而“误入歧途”;

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假借创新之名试图规避监管或进行监管套利的机构,要尽快提高甄别和处置此类风险的监管能力,有效遏制各类风险借助网络和移动终端快速传播,维护金融稳定乃至社会稳定。

“总之,应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综合监管,突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该人士表示。“同时,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和互联互通,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和监管信息共享。”

其中,包括完善民间金融制度体系,强化P2P非现场监管、风险监测系统等;堵塞金融监管漏洞,防止金融监管真空;防范区域金融风险跨区域、跨行业、跨市场交叉传递,完善区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和评估机制等。

监管思路生变拟建行业“黑名单”

据前述权威人士透露,目前,地方金融监管思路已发生改变,从原来的管产品调整到管高管。下一步,将探索建立行业“黑名单”,对专业水平欠缺、职业道德缺失的高管将实施行业禁入。

值得一提的是,在前述“7+4”类机构中,小贷公司也已明确由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实施三大监管职责。

此前,广州市越秀区民间金融街作为全国互联网+小贷先行试验区,可批准开展全国范围业务的互联网小贷公司,是广东省、广州市的重点金融项目,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由此,广州也成为了全国互联网小贷重镇。

据第一消费金融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920日,市场上有网络小贷牌照232张,其中完成工商注册的有201张,另有31张处于以下两种状态:获得地方金融办批复但尚未完成工商注册;在地方金融办官网尚处于公示期。

 其中,仅广东地区就有50张牌照,绝大多数以广州为主,占比近25%。也就是说,在四张互联网小贷牌照中,约有一张是在广州下发的。

 以广州为例,截至目前,小贷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在于,未在注册地实际经营,个别小贷公司“空心化”问题突出。比如个别小贷公司不在注册地办公,或者只留一、两个行政人员看守场地,主要经营团队不在注册地甚至不在广州。

由此,这将导致监管机构无法实时了解小贷公司的经营状况,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大大提高了沟通成本,不利于小贷公司规范经营和开展业务创新。根据监管要求,小贷公司须在注册地实际经营,主要经营团队不能在外地。

此外,个别互联网小贷公司未按照设立申请时提出的商业模式和进度安排搭建起有效的大数据网络贷款业务管理系统,未形成有效的大数据风控能力。同时,至今仍未与广州民间金融街非现场监管系统完成数据对接。

另据了解,目前部分小贷公司外部融资业务存在不规范之处:一方面通过所谓的“卖断”信贷资产的手段放大融资杠杆;另一方面,作为融资或重大事项未及时履行报批或报备手续。有的公司注册资本1个亿,卖断资产半年就卖了几个亿,且从未向区金融局报批、报备。

 据互金咖了解,下一步,广州市越秀区民间金融街将对互联网小贷公司系统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摸查,对不能按期建成符合要求的大数据网络贷款业务管理系统的互联网小贷公司将实施停业整顿或转为线下小贷公司。

此外,对小贷公司实施分类管理。对评级较高的小贷公司将给予放宽经营范围,减少检查频率等正向激励;对评级较差的小贷公司将限制经营规范和增加检查次数等监管措施。

当天,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徐北告诉互金咖,9月22日上午,广州市小贷行业协会就组织了相关高管进行专题培训。“在充分认识到金融机构高管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人,并在加强对持牌机构监管力度的背景下,地方金融部门正不断加大对小贷公司高管的培训力度。” 徐北如是说。



(来源:微信公众号互金咖)



2017-09-25
《2017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专题分析报告》

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到现在,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结构中的重要一环。小到用第三方支付软件购买摊上的水果,大到金融网络中亿万规模的资金流动,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在彰显其重要地位。

本次分析内容主要针对《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型的划分,包括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理财、互联网保险、股权众筹等。从互联网金融综合概述、细分市场、案例解读、未来趋势四个方面阐述了2016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及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


(来源:互金派)

2017-09-25
把赣江新区打造成中部地区绿色金融中心——专访江西省金融办主任胡伏云

江西•赣江新区绿色金融发展大会暨高峰论坛在南昌召开,期间,江西省金融办主任胡伏云接受中国金融信息网专访,回答网友关心的绿色金融改革相关问题。

发展绿色金融促进经济绿色化发展

主持人:在全球竞相发展绿色经济的大背景下,建立和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已经成为共识,部分网友对绿色金融还了解不深,请您简要介绍一下绿色金融这一概念。

胡伏云:从规范的角度来介绍的话,2016年8月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对绿色金融做出了明确定义:“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通俗一点说的话,绿色金融就是引导各类资金资本进入环境治理、生态保护、资源节约等领域,发展绿色金融的主要目的就是进一步促进经济绿色化发展,产生更大环境效益。具体模式则包括以贷款、上市、债券、保险、基金、碳交易等多种方式来支持绿色行业和企业。

以百姓相对熟悉的银行贷款为例,过去银行发放贷款,考虑得多的是抵质押物是否充足等指标,至于客户到底是高污染、高排放企业,还是节能、环保企业,关注度不会太高。而我们现在倡导的绿色信贷,银行就会重点关注其客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从而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绿色金改带来四大方面深远影响

主持人:赣江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在江西落地,是中央对江西绿色经济发展实践的充分肯定。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将对江西绿色发展带来哪些深远影响?

胡伏云:在赣江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加快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创新,探索绿色金融发展模式,对于推进赣江新区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资源节约高效利用,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都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一是有利于更好落实国家战略部署。在赣江新区建立区域性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金融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支撑保障作用,符合国家战略部署,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

二是有利于探索经济发展新模式。在赣江新区建设绿色金融创新试验区,探索出可以复制可以推广的江西经验做法,对加快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促进绿色金融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绿色金融助推经济绿色转型都将产生积极作用。

三是可形成良好的辐射带动效应。在赣江新区建设绿色金融体系,打造区域性绿色金融中心,能有效辐射和带动长江经济带及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营造国际化市场化便利化的发展环境,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

四是有利于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金融组织、融资模式、服务方式和管理制度,提升金融业开放合作水平,形成服务产业链的多层次、多样化金融服务体系,有利于探索绿色金融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助推绿色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和方式,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将赣江新区打造成中部地区绿色金融中心

主持人:赣江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已经明确,请您解读下方案实施过程中有哪些重点和难点?

胡伏云:《江西省赣江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是我们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行动指南,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紧紧围绕总体方案的要求,按照“金融改革创新的试验田、金融产业发展的强引擎、绿色金融体系的示范区、金融对外开放的主窗口”四大重点定位,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围绕打造中部地区绿色金融中心目标,着力建设绿色金融研究基地和绿色金融创新基地,打造金融要素集聚区、金融服务功能区、产融结合样板区“三个特色区域”。

绿色金融是发展大趋势,也有非常强劲的生命力,但毕竟起步时间不长,各项基础性工作还都在完善,目前来说还存在以下困难:

一是尚未明确提出统一清晰的界定标准,导致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不完全相同,在实践中不知道哪些客户和项目是绿色的,也无法评估项目的绿色程度,难以做到对绿色项目有效介入。

二是绿色项目尤其是大型环保项目具有前期投入大、利润空间小、现金流量不稳定等特点,风险补偿机制的缺位不利于调动环保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三是环保信息尚未实现大数据共享,企业绿色信用评价体系缺失,金融机构获取企业环保信息的渠道较窄,“信息盲区”的存在给金融机构绿色项目的认定带来困难甚至导致其做出错误判断。

四是现有绿色信贷统计体系覆盖范围不够。现有绿色信贷统计仅在全国21家大中型银行中实施,并未推广至地方小型银行。另外,现有绿色信贷统计遵循自愿原则,存在制度执行不严,经常出现概念混淆、统计口径被扩大等问题。

全面助力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

主持人: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已经启动,江西省金融办将如何支持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共同推进新区金融业发展?

胡伏云:作为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牵头单位之一,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支持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

一是搞好组织协调。我们在《总体方案》基础上,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重点任务和实施路径。在建设过程中,还将积极和国家有关部门沟通,请求加大对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指导支持。

二是加强政策支持。下一步,我们将统筹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重点用于支持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发展、鼓励金融创新;对入驻赣江新区的金融机构按规定给予资金、土地、人才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支持区内金融机构与欧美、港澳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绿色金融业务较为成熟的金融机构加强业务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依法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绿色项目投资。建立绿色信贷考核补偿机制,将赣江新区绿色信贷不良贷款率保持在可控范围。

三是强化金融人才保障。我们将鼓励区内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和创新,加强金融监管人才和金融业务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引进和培养绿色金融人才政策,造就一支具有金融和绿色生态技术知识的复合型金融人才队伍。同时,深化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金融机构合作,充分发挥省金融发展研究院作用,深入开展金融发展研究。在试验区建设中,我们还将邀请国内外绿色金融专家学者来参与试验区建设,提供专业指导。

四是联合相关部门加强执法追责。我们将联合相关部门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环境与社会责任追究机制,加大用能、环境、安监等方面的检查执法力度,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环境风险的申诉交流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对违反相关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对利益相关者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应依法严格追责。



(来源:中国金融信息网)

2017-09-15
江西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骆小林:江西绿色金融发展要处理好四大关系

9月13日,江西·赣江新区绿色金融发展大会暨高峰论坛在南昌召开。在“地方绿色金融发展的实践与探索”分论坛上,江西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骆小林表示,江西绿色金融发展需要处理好发展与绿色发展的关系、金融与绿色金融的关系、改革创新与风险防范的关系、先行先试与加强监管的关系。

骆小林表示,近年来,江西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等方面开展了诸多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江西省绿色信贷的总量逐年增长,全省的绿色信贷余额超过1600亿元,绿色信贷资产质量优良。江西还积极争取到了国际金融公司绿色贷款,此外,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为江西省的节能减排和资源再利用项目提供2亿美元融资支持。

骆小林认为,江西的绿色企业融资渠道不断拓宽。目前江西有4家绿色企业上市,3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抚州乐安县推出了全国首个符合国际标准的项目;赣江新区50亿元的绿色产业引导基金正在筹备设立。除此之外,全面放开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包机构、参保企业和承保模式,并在全省14个农业产业大县试点农业大灾保险,而绿色债券的探索也正在拓展,各类金融平台与经营性、功能性机构正在稳步建设。

未来,江西将高起点建立好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成为江西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的“引领区”、金融要素的“先行区”、绿色金融服务的“示范区”、绿色产业与绿色金融结合的“样板区”。着力构建绿色金融正向激励机制,创新发展模式,大力发展绿色保险,支持保险基金投资绿色环保项目。全面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引导保险公司服务于生态农业、新能源等绿色产业。同时,江西将建立多要素的投融资平台,建立绿色金融服务平台,搭建交易中心,引入多形态的服务中心,建立新型金融服务体制。

骆小林表示,江西绿色金融发展还需要处理好几大关系,包括发展与绿色发展的关系、金融与绿色金融的关系、改革创新与风险防范的关系、先行先试与加强监管的关系。要明确细化信贷准入的环境标准和要求,提高绿色信贷的精准性和可操作性,将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成效、环境管理等情况纳入金融机构绩效考核。

本次大会由江西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主办,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兴业银行、江西银行、江西财经大学、博能控股集团共同协办,中国金融信息网为战略合作媒体。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7-09-15
江西举办“绿色新赣江·金融新动能”绿色金融发展大会

9月13日,主题为“绿色新赣江·金融新动能”的江西·赣江新区绿色金融发展大会在南昌召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等数十家金融机构负责人、专家学者等就如何进一步提升赣江新区绿色金融的影响力,形成江西绿色金融发展品牌进行了深入探讨。

江西·赣江新区绿色金融发展大会以“绿色金融成果系列巡展”拉开序幕,全面展示近年来国内绿色金融发展亮点。会议由江西省委常委、南昌市委书记、赣江新区党工委书记殷美根主持。他表示,国务院批复设立江西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一方面体现了中央政府对江西绿色生态资源优势的认可,另一方面也凸显对江西探索出一条绿色产业与金融互为促进发展的殷切希望。

江西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毛伟明为大会致辞。他指出,赣江新区是全国唯一一个同时毗邻长三角、珠三角和闽东南三角区的国家级新区,具有承东启西、沟通南北的重要战略地位。在赣江新区建设绿色金融体系,打造区域性绿色金融中心,不仅能助推江西实现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意图,还能有效辐射和带动长江经济带及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毛伟明表示,下一步,江西省将根据中央要求,结合省情,突出抓好四大任务:一是将精耕细作金融改革创新的“试验田”,先行先试,创新金融组织、融资模式、服务方式和管理制度,重点建设一批基础性、功能性、标杆性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或平台;二是将全力打造金融产业发展的“强引擎”,以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引领和带动全省金融产业加快发展,集中资源加快培育总资产过万亿级的“金融赣军”,逐步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地方金融综合集聚区;三是将聚焦创建绿色金融体系的“示范区”,优先发展绿色信贷、绿色产业基金、绿色债券,健全绿色金融市场,形成绿色金融体系,推动支柱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将赣江新区打造成为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先行区;四是将积极构建金融对外开放的“主窗口”,广泛对接绿色金融发展先进的国家和地区,汲取借鉴先进理念和经验,进一步提升江西省绿色金融发展水平。

人民银行原副行长、中国金融会计学会会长马德伦、兴业银行行长陶以平、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卜永祥分别进行主题演讲,就赣江新区绿色金融发展的前景和思路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会上,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赣江新区管委会与兴业银行、人保财险、华融资产、中航信托、博能控股、大成基金等6家机构同时举行签约仪式。

大会同期举办江西绿色金融发展高峰论坛,主题为“地方绿色金融发展的实践与探索”“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绿色金融产融结合”等。

为进一步做好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有关工作,江西省政府金融办与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赣江新区管委会密切合作,围绕绿色主线,大胆创新。在举办江西·赣江新区绿色金融发展大会的同时,加紧编制《关于加快推进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的实施细则》,全力推动江西省高投财务公司、江西农业财产保险公司、江西金融科技研究室、江西裕民银行、蜂网物流保险公司等法人机构落户新区。

赣江新区还将通过建立绿色产业重点项目库,强化绿色项目动态管理;建立综合服务平台,对绿色项目的签约、实施、落地进行跟踪服务。截至目前,赣江新区已储备与中航信托合作设立绿色引导基金等多个绿色项目。

建设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对于带动和促进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赣江新区正加快构建组织体系完善、产品服务丰富、基础设施完备、稳健安全运行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使绿色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得到较大提升,探索形成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绿色发展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本次大会由江西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主办,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兴业银行、江西银行、江西财经大学、博能控股集团共同协办,中国金融信息网为战略合作媒体。


(来源:中国金融信息网)

2017-09-13
浙江首发金交中心监管文件:明确合格投资者和信披细则

9月初,浙江省金融办下发《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监管工作的通知》(浙金融办[2017]64号,简称“浙64号文”),要求金交中心不得开展基础资产为一行三会监管金融产品的业务,强化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严格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对存量业务进一步摸排整改等八项规定。

首先,“浙64号文”强调,金交中心不得开展基础资产为一行三会监管金融产品的业务。《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清整联办[2017]31号)中规定“以上金融产品,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的所有金融产品,含票据、信托产品、信托受益权、私募证券、私募基金份额、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资产等。”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原则,各金交中心的交易产品要穿透至底层基础资产进行认定 。

对此,华东某金交中心人士表示:“31号文上所列的那些由一行三会监管的金融资产不能通过交易所直接交易。”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金交中心也会开展小贷资产、融资租赁资产等收益权转让类业务。不过,9月4日,21世纪经济报道独家获悉,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牌照或将由银监会指导、地方金融办监管。因此,未来这块业务尚存不确定性。

此外,“浙64号文”规定,暂停经穿透后融资主体、基础资产在省外的业务。如交易场所在风控技术、企业资源等方面具各独特优势的,确有必要开展省外业务的,应经所在地设区市级监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开展部分省外业务。其中,省属交易场所应经省金融办同意。

其次,强化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各金交中心应向合格投资者提供产品。合格投资者应当具有较强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依法经批准设立的金 融机构,以及依法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等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各案的私募基金;

(四)依法设立且净资产不低于一定指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自然人投资者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投资经历或者2年以上金融行业及相关工作经历。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 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保险产品 、期 货权益等。

金交中心应当按照以上要求,于2017年9月底前制定或修订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金交中心应当根据交易产品及规则的 类型,确定不同风险等级,对适合入市的合格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禁止不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入市交易。金交中心在投资者入市交易前,应当告知各项风险提示内容,并做好投资者书面签字确认、录音录像或其他符合法规要求的配套留痕确认。

上述华东某金交中心人士表示,业内都关注对于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具体执行方法,这里有了相对明确的规定,要求各金交中心制定具体的制度。

第三,严格规范信息披露工作。金交中心、产品发行方及其他参与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协议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要健全业务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全面、真实、清晰地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业务的基础资产情况、资产负债情况、资金用途、担保方式及其他增信措施情况,明确向投资者告知交易场所的职责界定,并在发生可能对已发行产品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件时,披露临时报告。

 此外,“浙64号文”表示,对存量业务进一步摸排整改。

各金交中心按照上述要求对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存量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风险排摸,包括法律合规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 风险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充分的预判和评估,并明确整改 和风险防控措施,风险排摸、整改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于2017年9月15日前上报所在地设区市级监管部门(省属交易场 所直接报省金融办),同时抄送交易场所股东单位。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提出监管工作要求并督促落实。如存在违规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对存量违规业务加强风险排查,做好兑付工作,严禁新增违规业务。在整改到位之前,暂停新设交易产品报备工作。

另外,“浙64号文”还重申了几点要求,包括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突破或变相突破200人限制,产品发行应坚持私募性质,并要求建立防范利益冲突机制和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

今年7月底,贵州省政府办公厅曾印发《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相比之下,“浙64号文”只针对金交中心,而且规定更加细化。

上述华东某金交中心人士认为,预计后续其他地区也会出台金交中心相关监管文件。



(来源:和讯网)



2017-09-13
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构建中国金融科技监管“双支柱”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创新技术的蓬勃发展,金融与科技加速融合,金融科技(FinTech)迅猛发展,有效提升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便捷性,降低金融交易成本。但同时,金融科技也加速了风险外溢。当前,其在大数据运用、信息安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还存在风险隐患,给现行监管带来挑战。近日,本报记者就我国金融科技风险、国际金融科技监管经验、监管科技(RegTech)等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

 

金融科技强风险特征呼唤强监管

 

记者:您认为目前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主要存在哪些风险?近日央行等7部委叫停首次代币发行(ICO)融资,社会上有人对区块链技术产生质疑,对此您怎么看?

 

金融科技本身的金融属性决定了其有很强的风险特征。从目前的风险来看,一是来自金融科技自身的风险。二是金融科技存在造成金融体系金融风险加大的因素。一方面,金融科技使得金融风险更加具有隐蔽性、传播速度更快、影响范围更广,增加了金融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使金融业“脱媒风险”加大。此外,金融科技还会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总体来说,金融科技还是具有很强的风险特征,必须要加强监管。

 

孙国峰:金融科技本身的金融属性决定了其有很强的风险特征。从目前的风险来看,一是来自金融科技自身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技术风险更加突出。由于金融科技广泛运用后,一旦技术本身出现问题,会影响整个金融体系,从而引发金融风险。此外,还表现为大数据运用风险。不言而喻,大数据运用是金融科技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些大数据的授信、征信等方面都可以提高金融业服务效率,对金融定价发挥非常好的作用,但是大数据在采集、转移、使用过程中有可能产生风险,影响整个金融体系。

 

二是金融科技存在造成金融体系金融风险加大的因素。一方面,金融科技使得金融风险更加具有隐蔽性、传播速度更快、影响范围更广,增加了金融系统性风险。比如“e租宝”事件。过去金融风险很多都是局限在某一地域,现在金融科技、互联网技术容易使得风险可能影响的个体范围非常广、传染速度更快;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使金融业“脱媒风险”加大。对于银行资金的流动有着完善的金融监管框架,但现在有很多资金流动通过金融科技公司,这其中一些资金的流动受监管的程度相对比较弱,可能会带来风险。还有就是存在监管套利风险。由于金融科技行业很多业务处在相对模糊的地带,界限不明确,可能存在监管套利问题,具体表现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套利和跨国的监管套利。

 

此外,金融科技还会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目前很多金融大数据是从互联网平台上产生的,而有些金融科技公司和互联网公司往往是一个集团,数据在通过互联网平台向金融领域传递的过程中有可能损害消费者对于大数据的知情权、隐私权、选择权。比如,从电商交易平台、社交网络获得的数据转移到金融领域之后,有可能用于分析个人信用状况,影响到个人借贷的行为,但是消费者当时在电商交易平台、社交网络时,并没有授权这些平台对其个人信用状况进行分析,事实上这中间可能涉及侵犯消费者的隐私问题。因此,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点。

 

总体来说,金融科技还是具有很强的风险特征,必须要加强监管。

 

至于叫停ICO,实际上ICO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当前,叫停ICO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但是这并不妨碍相关的金融科技公司、行业机构、技术公司去继续研究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本身是好技术,并不是只有通过ICO才能进行区块链技术研究,还可以通过各种技术进行研究。因此,要把区块链技术和ICO区分开来,区块链技术可以运用很多领域、场景,包括一些社会管理领域场景,不应当将区块链和ICO划等号,需要进一步拓宽研究和发展区块链技术的视野。

 

微观功能监管要与宏观审慎管理相结合

 

记者:您认为国外金融科技监管有哪些经验值得借鉴?对于完善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有何建议?

 

中国金融科技监管要注重微观功能监管和宏观审慎管理相结合。微观功能监管采取穿透式监管,根据金融科技的金融特征,按照相关业务的类别由相关监管当局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避免监管空白。宏观审慎管理是把金融科技纳入到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当中去,完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制度。而且很重要的是应当把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科技公司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

 

孙国峰:我国的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特点决定了我国的金融科技风险可能会比较突出。目前,国际上金融科技监管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一些相对小型开放的经济体并且是国际金融中心,比如英国、新加坡。这些国家由于自身市场比较小,金融科技发展产生的风险隐患并不是很突出,同时肩负着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的任务,会采取一些鼓励措施,包括监管沙盒的引进;另一类是一些大型的经济体且金融市场特别大,比如美国、中国。在此背景下,金融科技运用和发展依托于互联网,如果用户数量足够多、市场足够大的,很有可能实现盈利。中国与美国有相似之处,就是两个国家都比较大、人口多、金融市场大。除此之外,中国还具有明显独特的优势,互联网用户数比美国多,特别是移动智能手机占有率比美国高,加之中国金融科技发展自身需求大、动力强。不过,美国发展金融科技在技术上具有一些领先优势,且监管严格。而中国在金融科技运用场景方面虽明显领先,但也存在监管模糊地带,特别重要的是个人数据保护不及美国完善。当然这在发展初期,可能有利于金融科技快速发展,但是发展到今天,必须要抓紧完善相关监管体系,不应允许因法律法规不明确导致个人数据隐私权受到损害的现象发生。

 

所以,在我看来,美国一些金融科技监管经验很值得中国借鉴,特别是其穿透式监管、功能监管方面。在美国,不管金融科技以何种形态出现,均根据涉及的金融业务性质纳入到相应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中,比如P2P,有些业务涉及产权变化,由美国证监会进行监管。美国财政部对货币服务机构进行监管,每个州都有货币转移法,对货币转移要求在州政府监管机构进行注册登记,此外美国还有联邦消费者保护法、联邦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从行为监管的角度保护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至于监管沙盒,作为一个国际经验,也不排除考虑在个别领域进行试点,但总体并不适合在中国大范围普遍开展。中国金融科技现在主要的问题还是监管不足。从国际经验看,实施监管沙盒的都是一些初创型企业,金融科技自我发展动力不足,需要鼓励发展。相反,我国市场比较大,金融科技机构相对来说比较容易盈利,自身发展动力强,在此背景下如果再实施监管沙盒,我国可能会遇到很多大中小型FinTech机构都来申请,监管沙盒可能容纳不下如此多的机构。

 

综上所述,中国金融科技监管要注重微观功能监管和宏观审慎管理相结合。微观功能监管采取穿透式监管,根据金融科技的金融特征,按照相关业务的类别由相关监管当局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避免监管空白。宏观审慎管理是把金融科技纳入到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当中,完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制度。金融科技行业风险传染性强,金融科技可能造成流动性风险。一些与第三方支付相关的金融科技公司收取客户备付金,一旦发生风险,对于银行流动性可能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要有一个风险准备金的管理。而且很重要的是应当把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科技公司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比如,金融科技巨头凭借丰富的产品线,汇集大量数据,客观上形成了数据垄断、数据寡头,造成信息孤岛,不利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以新成立的网联为例,它实际就是解决数据垄断的问题。以前一些与第三方支付相关的金融科技公司在银行办理相关清算业务,从银行端不能看到金融科技公司的资金流动具体情况。现在网联成立了,明年6月30日起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第三方支付机构不能直接和银行联网进行网络支付业务,这样有助于管理层了解和掌握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发生的相关数据,从而打破数据垄断。

 

监管科技可持续发展需推动监管成本适度内部化

 

记者:伴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监管手段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近年来监管科技在金融科技监管领域得到广泛运用。请您介绍下国际上监管科技发展情况?您对于推进我国监管科技发展有何建议?

 

中国要发展监管科技,一是要推动大数据的标准化,这是进行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运用的基础。二是制定相关行业规则和标准,有效规范市场进入和退出,为金融科技行业提供有序的公平竞争环境。三是对数据分析加强相关研究,与国际组织、各国中央银行进行合作,共同推进。此外,在这个过程中,还要建立可持续的监管科技发展机制,推动监管成本适度内部化,有利于解决监管的激励约束机制问题,缓解金融监管中的不公平性问题,构建公平、有序、竞争的金融科技新生态。

 

孙国峰:监管科技可以定义为科技与监管的有机结合,使技术用于金融机构满足监管合规要求。监管科技最早起源于发达经济体,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开始逐渐发展起来,主要源自于供给和需求两侧因素。从需求方面看,金融危机后各国监管当局加强监管,金融机构遵守监管法令的成本增加。金融机构为避免由于不满足监管合规而带来的高额罚款,起初雇佣大量人工,但成本支出上升很快,而后开始逐步引入监管科技手段,通过科技的方法达到监管当局的合规要求。当然,监管科技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监管当局为了避免发生一些监管不到位的地方被监管科技规避,也在发展监管科技。目前中国金融科技监管实际是一种包容式监管,容易造成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监管科技去达到监管合规要求的动力不足。因此,在现行条件下,为了更好地识别控制金融风险,监管当局更多是引入高科技,提高对风险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从供给方面看,近两年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蓬勃发展,使得监管科技发展具备了技术上实现的条件。

 

只有供给和需求两方面条件都具备,监管科技发展才具有可持续性。其实,中国在供给方面因素与国际上差不多,不过需求方面因素主要来自于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发展需求不足,但中国金融监管当局需求很强。这主要是由于我国金融业发展速度很快,金融市场规模比较大,还有很多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品种,金融风险防范的任务比较重。为了应对金融风险,需要加强监管,如果仅单纯依靠人工进行监管,成本比较高,不具有可持续性。从以往的实践看,经常是在等到金融风险暴露后,才发现苗头,再去了解相关情况,掌握相关数据。过去这种被动式应对金融风险的方法,明显不适应现在防控金融风险的需要,所以有必要引入高科技手段,采用监管科技的方法,对金融风险进行实时地甄别,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供一个非常好的基础。比如,现在主要依赖金融机构报送数据进行风险监测。将来随着监管科技的发展,在数据标准整合的前提下,监管当局可以实时地从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直接抓取最底层、含有多维度信息的数据,生成分析指标,这既保证了相关指标的真实性,又保证了及时性。在此基础上,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方法发现风险隐患,这就相当于建立了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系统性金融风险之所以难以防范,主要在于它既涉及到时间轴,可能产生羊群效应,顺周期行为,又涉及到空间轴,容易造成风险相互传染。无论是时间轴还是空间轴,相关传导都很难预测。各国中央银行在金融危机之后都在进行探索,试图去预测预警系统性金融风险,包括建立一些大型的经济模型进行分析,但都很难准确地跟踪预警系统性风险。或许基于大数据的预测,可能会更精准或更有效。

 

中国要发展监管科技,一是要推动大数据的标准化,这是进行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运用的基础。目前人民银行相关部门在金融业综合统计、金融标准化方面正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一些行业协会、自律组织也在推进相关的数据标准。二是制定相关行业规则和标准,有效规范市场进入和退出,为金融科技行业提供有序的公平竞争环境。三是对数据分析加强相关研究,与国际组织、各国中央银行进行合作,共同推进。

 

此外,在这个过程中,还要建立可持续的监管科技发展机制,推动监管成本适度内部化,有利于解决监管的激励约束机制问题,缓解金融监管中的不公平性问题,构建公平、有序、竞争的金融科技新生态。

 

目前监管科技的发展路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由金融监管当局独立研究与开发金融科技系统。二是金融监管当局将监管系统的研究开发外包。三是由金融科技公司进行研发,由监管当局、第三方进行评估,可以使用之后再进行推广,形成适应整个行业的监管科技系统。而无论哪种发展路径,都需要成本投入,如果完全由监管当局去承担这个成本,实际最后还是纳税人支付,这也不公平。因此,金融科技整个行业有必要分担一部分监管当局发展监管科技的成本。至于成本分担的方式,可以积极探索创新,如通过超级数据平台,依托股权为纽带,或者通过行业自律组织以及模式的创新等,为监管科技系统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来源:金融时报)

 


2017-09-13
以监管会员为中心 深交所多措并举推动新监管模式落地

近年来,交易所一线监管的职能随市场的发展和演变不断得到强化,“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行为监管模式也成为高频词。这一模式究竟有什么内涵、现阶段相关工作有什么特点、推进效果如何、下一步工作有何重点……针对前述问题,日前,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进行了详尽的解答。

建章立制和监督检查并重

建立“以监管会员为中心”交易行为监管模式,是对传统交易监管模式的调整和完善,交易所将从主要直接监管投资者交易行为转变为监管投资者和监管会员并重,推动和督促会员承担起客户管理的各项责任,指导会员建立完善有效的客户交易行为监控体系,使其成为识别、发现、劝阻、制止异常交易行为的重要关口。在新的监管模式下,交易所和会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提升维护市场秩序、发现违法线索、防范交易风险的能力。

不过,新监管模式的建立并非一蹴而就,交易所在这一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具体来看,深交所主要从建章立制、监督检查、培训宣传等方面着手,来推动这一监管模式的落地。

以今年为例。自年初以来,深交所开展了大量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调查研究和座谈工作,深入了解境外成熟市场相关监管制度,及境内外中介机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情况,并向全体会员发出调查问卷,了解行业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现状,听取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深交所启动了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相关监管规则的制定和完善工作,目前已形成初步成果,包括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监控和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等细则,旨在进一步明确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和原则,细化会员“事前认识客户、事中监控交易、事后报告异常”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引导市场合规交易理念,稳定监管预期,为会员管理客户提供制度支持。

与此同时,深交所对会员的监督检查力度也一直在加大。该负责人介绍,自提出建立“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行为监管模式以来,截至目前,深交所对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融资融券、股票质押等方面违规的27家会员,采取约见谈话、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共35次。此外,深交所通过建立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综合评价机制,定期对会员评级并定向公布评价结果,引导会员查找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改正,目前该评价机制也在不断完善中。

适时公布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较多,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本在于维护好证券市场交易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作为经纪业务持牌中介机构,证券公司具有贴近市场、了解客户的天然优势,有条件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守门人的作用,积极承担起客户管理职责,主动规范和约束客户异常交易行为,防范和遏制重大异常交易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引导广大投资者合法合规、理性审慎地参与证券交易。

而在大力推进新监管模式落地的过程中,监管协作的强化也起到了很大作用。

比如在现场检查方面,2017年上半年,深交所联合上交所及当地派出机构,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履职不到位的部分会员开展了现场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重视程度不够、客户管理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足、缺乏主动规范和约束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有效措施等,深沪交易所及时向相关会员进行了反馈,并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同时,将现场检查情况向深交所理事会会员自律管理、风险管理等委员会进行了通报,引导和帮助会员发现问题、查找原因,促进会员不断完善管理措施、提高管理实效。

此外,深沪交易所联合开展了多期交易合规管理培训,重点面向会员,兼顾基金、保险等专业机构,旨在向市场传达监管重点和要求,介绍交易所监管逻辑和标准,并邀请会员共同参与授课,就如何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进行经验分享和交流。“举办此类专题培训,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会员和相关市场机构对交易合规管理的理解与认识,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更好地凝聚共识。”该负责人表示。

前述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以来,深交所认真学习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进落实年初和年中监管工作会议各项部署,不断强化一线监管、防范市场风险,推动建立“以监管会员为中心”交易行为监管模式的工作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效。下一步,深交所将抓紧完成相关规则的制定或修订工作,适时公布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指导会员做好监控系统建设,持续开展交易合规管理培训,推动行业形成积极履职的良好氛围。同时,进一步加大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力度,督促会员切实做好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来源:交易中国)

 


2017-09-11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

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对各类使用“币”的名称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社会公众应当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违规线索。

六、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各类金融行业组织应当做好政策解读,督促会员单位自觉抵制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及“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远离市场乱象,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2017-09-05
2万家“类金融”公司监管变局,保理、典当行业阵痛

9月4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牌照或将划给银监会监管,地方由各地金融办监管。“改革后的监管模式与小贷、P2P网贷等类似,由银监业务指导,具体是金融办来监管。”有接近地方监管机构的人士表示。金融业是强监管行业,境内机构从事金融业务需取得执业资格,也即金融牌照。这些牌照一般由“一行三会”审批。其中,由银监会审批的包括银行、信托、金融租赁等,由央行审批的为第三方支付牌照,由证监会审批的包括券商、公募基金、期货、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等,由保监会审批的包括保险、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

除以上之外,还包括一批“类金融”牌照,但并无严格定义,一般指的是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公司,但这些公司没有从“一行三会”等取得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这将增加当地金融监管力度。”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北表示,除“一行三会”审批的金融牌照外,包括地方AMC、融资担保、小贷等属于地方性金融牌照,由银监会等出具指导意见,发到各个地方,由金融办制定具体试点办法。“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租赁、保理等类金融牌照)归由银监会管理,落地在地方金融办或金融局。交接完成或落地,应该是明年底或年初。”华南某机构人士称。目前,一行三会或地方金融办等监管机构尚未就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牌照下发监管文件。不过,从金融监管角度,超2万家类金融公司将给监管带来巨大挑战。

根据商务部数据,截至2016年末,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等公司分别达6158家、5584家、8280家。而一般省级金融办往往只有十几至几十位编制人员。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目前,已有地方金融办开始扩编招人,对租赁、保理、典当等成立专门监管科室。

  2万亿融资租赁“转行”有待细则

7月以来,融资租赁业内一直有调整监管机构的传言。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审批阶段的差异太大,单独银监会来接,很难操作。要转也是金融办来接合理一些。”有租赁业内人士认为,类似当前证监对地方交易所的监管一样。


国内融资租赁类公司一共有三种。金融租赁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是持有金融牌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分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前者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批,后者由商务部审批,是一般工商企业。

 目前,由于主管机构尚未发文,融资租赁监管机构调整的具体方案也尚未出台。尚不清楚是“商务部和国税总局批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还是外资租赁公司转由银监会监管。这其中,外资租赁企业公司数量最多,增长最快。根据银监会数据,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全国共开业52家金融租赁公司,行业资产总额1.94万亿元,不良租赁资产率0.93%。根据商务部数据,截至2016年末,我国登记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共计6158家,比上年底增长70.3%,资产总额2.15万亿元,增长32.4%;其中,内资试点企业204家,增速7.9%;外资租赁企业5954家,增速73.8%。若融资租赁公司转由银监会指导和金融办监管,则可能解决其融资难题。在融资渠道上,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还可吸收股东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资产证券化、发行金融债券、应收租赁款转让等方式。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除了资本金以外主要是银行借款,也在探索优质租赁资产证券化、应收租赁款转让等方式。不过,金融租赁公司准入门槛相对较高。

金融租赁公司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亿元,发起人为商业银行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发起人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的,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发起人为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

华南某租赁人士表示,租赁公司事实上监管缺位,在此情况下,中小型租赁公司才有一定灵活性和生存空间。依靠灵活和创新的交易结构、信用结构争取到生存空间。而“严管会死一片”。“由主体监管向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转型中,谁是监管主体并不是核心问题,关键在于要明确被监管主体的市场功能定位,对不同的市场功能定位,不同的交易方式实行不同的监管方式。”国内知名融资租赁专家屈延凯表示,“应该清楚地界定信贷是基于信用的融资(俗称:右边融资),而融资租赁、保理、典当是基于真实资产的投资(俗称:左边融资)。”

  保理、典当行业阵痛

“如果是合法合规经营的公司,没有大的影响。打擦边球,为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可能会被严查,受到影响。”对于调整保理监管机构,有保理机构人士认为,中国保理业务是从银行保理开始的,但银行保理做不好,才划分出商业保理业务。如果划归银监会管理,应当如何管理,哪些人管理,有无专业管理能力,都要打个问号。其原因是,“类金融”公司中,相对于租赁行业资产规模的迅速扩大,银行保理和典当行业阵痛,商业保理则快速增长。

保理是指保理商(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以受让企业因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前提,所提供的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只要有贸易和赊销,保理就可以存在,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国家统计局数据测算,截至2016年末,银行业协会保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保理业务量折合人民币1.72万亿元,同比下降40.9%。与之相比,我国商业保理企业注册数量、业务量和融资余额已连续四年实现成倍增长。据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统计,截至2016年末,全国已注册商业保理企业达5584家(不含注销和吊销企业数量)。另据测算,2016年我国商业保理业务量超过5000亿元,融资余额超过1000亿元,服务的中小企业超过10万家。

21世纪经济报道今年110日报道,商业保理发展迅速,但面临繁荣以外的四种“痛”。包括:核心企业占有优势地位,不愿意为保理公司确权;保理企业融资困难;以及税制改革和同业恶性竞争挤压。 据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测算,2016年全国已开业的商业保理法人企业数量将近1100家,开业企业比例达到20%。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院长曲维玺今年3月表示,商业保理行业业务稳定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才有200300家。还面临着商业保理市场认知度不高,业务开展难;征信资源不足,信用体系不完善,风控条件有限;信息交流不畅,阻碍企业间合作;人才短缺,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等问题。

 典当行业则面临资产总额和利润下滑的困境。

根据商务部全国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显示,截至2016年12月,全国典当行业资产总额和典当总额有所下降,盈利水平下滑严重,企业经营风险整体处于较低水平。具体为,截至2016年末,全国共有典当企业8280家,企业资产总额1646.4亿元,同比降低2.1%;净利润10.1亿元,同比降低60.2%。商务部称,典当企业主要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经营,风险传导性较低,典当企业从银行融资难度仍然较大。截至201612月底,全行业银行贷款余额37.7亿元,同比下降13.7%,占典当企业资产总额的2.3%,仍处于较低水平。典当行业逾期贷款余额122.5亿元,贷款逾期率为12.8%,较上年同期下降0.8个百分点。对监管而言,庞大的被监管对象数量将考验其能力。截至2016年末,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公司数量分别为6158家、5584家、8280家,总计超过2万家,总资产不及2.5万亿。

“地方金融办即使每天跑一家,也管不过来。”有机构人士指出,地方金融办监管能力不足,监管范围扩大,将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7-09-05
江西省交易场所设立审核流程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7-08-28
国务院发布《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8月24日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期为一个月,于924日结束。 
征求意见稿要求,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不过相关部门会协助退还资金,但仅限于本金。由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履行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发现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行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管理类公司、投资咨询类公司、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筹集资金的;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或者以从事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名义筹集资金的; 

(三)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种植养殖、项目投资、售后返租等名义筹集资金的; 
(四)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虚构资金用途筹集资金的; 
(五)以承诺给付货币、实物、股权等高额回报的形式筹集资金的; 
(六)通过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现场推介、户外广告、传单、电话、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传播筹集资金信息的; 
(七)其他违法筹集资金的情形。

以下为全文: 


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提供推介、营销等帮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参与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履行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二章  预防监测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教育社会公众认识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提高其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识别、监测、控制和化解非法集资风险。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预防监测所管理行业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并指导督促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非法集资监测工作。 

联席会议应当指导、协调成员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强非法集资信息共享,及时发现、通报相关线索。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完善监测措施。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应当及时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予以认定;对于经认定属于非法集资广告的,应当依法查处。 

发布融资广告的广告主应当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有关金融业务资质或者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第十条  互联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监督管理,完善监测措施。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应当及时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予以认定;对于经认定属于非法集资信息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可疑资金的监测。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应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对监测发现、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应当及时甄别处理,并协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  行政调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工作。 

非法集资行为跨行政区域的,由集资人注册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没有注册地的,由集资人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对于牵头调查职责存在争议的,由上级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协调确定;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牵头调查职责存在争议的,报请联席会议协调确定。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开展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发现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行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管理类公司、投资咨询类公司、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筹集资金的;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或者以从事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名义筹集资金的; 

(三)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种植养殖、项目投资、售后返租等名义筹集资金的; 

(四)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虚构资金用途筹集资金的; 

(五)以承诺给付货币、实物、股权等高额回报的形式筹集资金的; 

(六)通过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现场推介、户外广告、传单、电话、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传播筹集资金信息的; 

(七)其他违法筹集资金的情形。 

第十六条  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对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及时开展调查。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建立调查档案。 

第十八条  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相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二)进入相关经营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封存相关文件、资料; 

(四)查询相关账户信息; 

(五)查封相关经营活动场所、查封和扣押相关财物;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涉嫌非法集资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进行调查,不得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非法集资行政调查程序启动后,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相关单位办理变更名称、股东、注册地、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 

第四章  行政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非法集资人不停止集资行为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扣押相关财物、文件、资料,申请司法机关冻结相关资金; 

(二)限制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三)通知出入境管理机构阻止非法集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 

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非法集资人自行清退。 

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未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资金清退工作。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登记。 

第二十四条  下列资产应当作为清退资金来源: 

(一)非法集资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藏匿或者向关联方转移的资产; 

(四)非法集资人的出资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的经济利益; 

(五)非法集资协助人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咨询费、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佣金、提成等; 

(六)依法应当纳入清退资金来源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五条  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对清退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向非法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时,其因参与非法集资获得的实物和货币回报,应当予以扣除。 

第二十七条  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单位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个人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协助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销售渠道被非法集资人利用进行非法集资的,由金融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金融行业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渠道、平台被非法集资人利用进行非法集资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查验、核对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查处非法集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或者应知单位或者个人所申请的机构或者业务涉嫌非法集资,仍为其办理行政许可或者注册手续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的; 

(三)未履行预防监测职责,或者拒不配合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查处非法集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查处非法集资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帮助、纵容非法集资的; 

(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对工作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单位信誉或者工作场所从事非法集资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采取措施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拒不执行上级决策部署的; 

(八)擅自处置涉案财物的; 

(九)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司法机关在处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涉及需要行政处理的事项,移交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依照本条例处理。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零壹财经)


2017-08-25
关于公布第一批通过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检查验收交易场所名单的通告

按照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有关部署和要求,经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现将我省第一批通过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检查验收的6家交易场所名单通告如下:

1.江西省产权交易所

2.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3.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

4.江西赣南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5.抚州市海峡交易所有限公司

6.中江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江西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14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7-08-15
人民日报刊文谈互联网金融市场退出:适时建立第三方接管机制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集聚了一些风险隐患,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政府监管是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根本保障,行业自律是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基础。二者犹如规范互联网金融秩序的两驾马车,只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方能提升整个市场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

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和模式,互联网金融监管逐步走向规范。

随着互联网金融深入发展,有必要建立全面监管的制度体系。一是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活动的市场准入政策和监管规则,对经营者实缴注册资本、经营者公司治理结构、高层人员任职条件等作出明确要求。二是营运资本维持制度。营运资本代表经营主体的短期偿债能力和稀释风险能力。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中,应制定相关标准,确保互联网金融公司维持与运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本。三是第三方存管制度。银监会于2017年年初出台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目前,大多数P2P(个人对个人)网贷公司已经逐步将资金转为由商业银行存管。在未来的监管中,应将存管和外部审计的要求全面落到实处。四是信息披露制度。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是一种金融活动,信息披露不可或缺。应对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管理与责任、信息披露内容等作出全面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五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应建立包括特定业务审核制度、消费者隐私保护制度、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六是市场退出机制。应在做好网络借贷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前提下,完善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适时建立互联网金融业务第三方接管机制。

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互联网金融创新速度较快,而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相对缓慢。因此,在相关立法出台之前,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相对于政府监管而言,行业自律在降低监管负担和规制成本、避免市场主体与监管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专业性和标准化程度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迅速发展,2011年以来,各种地方性行业协会或自发性行业协会陆续成立。20163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织建立的全国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承担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促进从业机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建立行业自律惩戒机制等重要职责。然而,从满足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需要的角度看,行业自律的作用目前还没有充分发挥,相关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全国性的行业协会组织。根据不同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的组织架构,明确其职责与业务范围。其次,应尽快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从业行为准则。在与传统金融业务无本质差异的领域,可以直接沿用原有的金融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对有别于传统金融行业的业务,应建立新的行业标准和准则。最后,应建立行业内部信息共享和披露机制,并最终与行业外部监管系统对接。在从事同一业务的互联网金融经营者之间搭建信息沟通与共享的桥梁,在消费者信用、行业经营数据等方面实现共享,既可以降低经营者的审核成本,又可以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库,还有助于全面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将这些数据纳入金融业综合统计范围,还可以作为进一步修订外部监管指标的依据。

 


(来源:整理自人民日报)

2017-08-15
最高法:严打涉互联网金融的违法犯罪行为 高压打击非法集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就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保障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提出了30项意见。

据了解,金融审判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金融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

《意见》要求,要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要遵循经济、金融的发展规律,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价值本源,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对于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权利义务。

在降低实体经济成本,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的问题上,《意见》要求,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对超过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不予保护,以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的方式,增强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意见》把依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安全放到了更为重要的位置。要求通过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的功能,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推动经济去杠杆。对于已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和营运价值的“僵尸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化解过剩产能,降低企业杠杆率。对于虽然丧失清偿能力,但仍能适应市场需要、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则要综合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手段进行拯救,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实现企业再生。

 

(来源:央广网)

2017-08-10
福建省工商局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为规范互联网金融活动行为,积极防范化解日益凸显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隐患,根据国务院、工商总局和省政府部署要求,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分工,认真履职,牵头开展的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牵头研究制定《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联合省直17个部门下发至各市(县、区)落实。牵头成立福建省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与公安、金融等相关部门建立相互衔接的监管机制,实现互联网金融广告监测、管理数据的互联互通,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增强监管的合力。

二、组织开展排查,及时掌握情况。据统计目前全省共有17847户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带有金融、类金融或投资理财等字样的各类市场主体,各类网络市场经营主体118817家。由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排查265家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有金融从业资质、是否有自己的网站、是否有网上经营行为、是否在互联网上开展广告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四次专项监测,对全省36965家网站进行重点抽查监测。目前,已对活跃度较高的小微时贷等94家福建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监测,从中发现“稳盈贷网站”等6家涉嫌存在金融违法广告的企业,已通知企业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置。

三、突出整治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开展金融类市场主体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共办理571户企业注销登记,其中,名称含“交易中心”5户、 “金融”80户、资产管理119户、“理财”11户、“基金”(“基金管理”或“股权投资基金”)15户、“投资管理”336户、“财富管理”1户、 “支付”4户。加大对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整治的力度,共查处互联网虚假广告案件559件,罚没618.9万元。组织开展整治非法集资类广告专项行动,抽查广告经营户5763户次,检查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1016份。加大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网络传销、利用互联网金融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利用格式条款侵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等多起涉及工商市场监管职能的互联网金融违法案件。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集中整治工作,对全国网贷整治办下发的“现金贷”机构进行重点监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防范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来源:福建省工商局)

2017-08-04
关于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修订的通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相关规定,现对《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金融〔2016〕27号)第十二条修订如下:
    交易场所在获得市金融工作部门批复后1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的5个月内经区金融工作部门向市金融工作部门申请开业,并符合以下开业条件: 
    1.上线交易品种及其交易制度须与设立审批时报批的材料相符; 
    2.交易系统须符合安全、稳定、合规标准,并提交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业务系统安全测评报告和业务系统检测报告; 
    3.经现场勘验具有与开展交易业务相符合的经营场所,且该经营场所须与注册地址一致; 
    4.已接入登记结算平台,并签订了登记结算协议。 
    市金融工作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检查的,由市金融工作部门出具书面开业通知。未通过检查的,由市金融工作部门出具书面限期整改通知。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由市金融工作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交易场所企业名称中“交易”或“交易所”字样,并核减企业经营范围中的交易业务,不再纳入本市交易场所管理范围。


       特此通告。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2017年8月2日

 


 (来源: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2017-08-04
今天八一,致敬中国军人!

今天,八一建军节,

让我们向中国军人致敬!



90年前,南昌城头一声枪响

一个年轻的政党

组建起一支真正属于人民的军队

星星之火,自此燎原



80多年前,脚踏草鞋的他们

冲破层层堵截,征服雪山草地

中国革命得以焕发新的生机



是他们,用小米加步枪

毅然背负起民族的希望

成为抵御外侮的中流砥柱



是他们,雄赳赳跨过鸭绿江

用生命和热血与强大的敌人较量

铸就了正义与和平的丰碑



是他们,埋名大漠戈壁

腾起的蘑菇云,嘹亮的《东方红》

让中国有底气不再畏惧任何强权



时光荏苒

当硝烟不再、战争远去

他们依旧昂然站立在我们身后

为我们守护岁月静好

给我们满满的安全感



当灾难降临

他们是熊熊烈焰中

逆火而行的勇士



是滔滔洪水中

血肉筑起的长堤



是地动山摇时

用生命铺就的生命通道



是狂风暴雨里

泥泞裹身仍不放弃的坚定守望



面对挑衅,他们决不含糊

界线即是底线

中国,一点都不能少



林海雪原、戈壁险滩

他们用忠诚保卫家国边关

换来万家灯火、国泰民安



同胞有难,无论多远

他们都护送你回家

祖国永远是你最坚实的依靠



他们自信

无论征战蓝天,还是驰骋海疆

无论奔赴沙场,还是仪仗护卫

从来精神饱满、斗志昂扬



他们勇敢

人民的需要就是出征的命令

从不马虎,绝不含糊



他们刚毅

所向披靡,雷霆万钧

拥有压倒一切敌人和困难

而不被敌人和困难所压倒的血性



他们也会疲倦

即使酣睡

也永远枕戈待旦



他们也有眼泪

可能是风雪边关的匆匆一面

也可能是拥抱爱人的铁汉柔情



他们的每一次挥洒血泪

每一次攻坚克难

每一次出生入死

都是为了把黑暗挡在身后

让你我尽享阳光



今天的中国人民解放军

正大步走在建设世界一流军队的道路上

从大漠、碧海到蓝天

这支队伍变得更精悍、更具战斗力



钢铁洪流,空地一体

锐不可当,势如破竹



百年梦想,国之重器

劈波斩浪,迈向深蓝



蔚蓝苍穹,有我无敌

千里之外,决胜天宇




大国长剑,一剑封喉

慑战止战,战略王牌



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

这,就是我们的英雄军队

有信心有能力打败一切来犯之敌




(来源:人民日报微信

2017-08-01
今日,江西全国瞩目!南昌!必昌

7月31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鹿心社在参观南昌八一起义纪念馆时强调,我们要铭记八一南昌起义的光荣历史,继续发扬革命传统,大力传承红色基因,坚定“四个意识”,在新的起点上把革命先辈开创的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刘奇、姚增科、黄跃金等在职省(军)级领导同志一同参观。

为迎接建军90周年,南昌八一起义纪念馆作了全面的改陈提升。迈入序厅,“石破惊天”圆雕中央,一只刚劲大手力擎汉阳步枪直刺苍穹,生动展现了八一南昌起义打响第一枪的历史地位。鹿心社、刘奇等领导肃立在圆雕前,久久凝视。

危难中奋起、伟大的决策、打响第一枪……改陈提升后的南昌八一起义纪念馆以“南昌起义伟大开端”为主题布展。周恩来佩戴过的手表、起义时期使用过的重机枪,360度全息柜、多通道环幕投影技术……一件件新增文物、一项项现代视觉手段生动展现了南昌起义酝酿、决策、爆发到南下广东的历程,生动展现了人民军队90年来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光辉历史,生动反映了八一军旗在南昌升起的峥嵘岁月。鹿心社、刘奇等领导详细看展陈、细心听讲解,重温红色记忆,缅怀革命先烈。

鹿心社指出,90年前,八一南昌起义打响了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第一枪,揭开了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武装斗争和创建革命军队的序幕。90年来,人民军队在党的领导下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为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建立了彪炳史册的卓著功勋。八一南昌起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武装谱写的英雄史诗,是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上的巍峨丰碑,是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惊天壮举,将永远铭刻在中国革命和中华民族的光辉史册上。

鹿心社强调,重温八一南昌起义光荣史,我们更加深刻感受到,八一南昌起义凝结着坚定理想信念、一心为民宗旨、无畏奋斗作风、无私献身品格,这是留给我们最宝贵的精神财富,是新时期激励我们奋勇前进的强大动力。我们要发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维护核心,坚定“四个意识”,不忘初心、砥砺奋进,攻坚克难、担当实干,把江西的各项工作做好,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我省举行“八一”建军节座谈会

鹿心社讲话 刘奇主持 黄跃金出席

7月31日,我省举行“八一”建军节座谈会,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0周年,共话军民鱼水深情,共商军地融合发展。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鹿心社出席并讲话,他强调,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军兴军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坚持抓经济不忘国防,促发展不忘拥军,认真落实党管武装责任,大力发扬爱国拥军、爱民奉献优良传统,不断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局面。

省委副书记、省长刘奇主持会议,省党政军领导黄跃金、赵爱明、毛伟明、尹建业、刘捷、赵力平、周萌、吴晓军、方建华、李晓亮、龚明洪出席会议,省军区政委杨笑祥讲话。

鹿心社代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向驻赣人民解放军全体指战员、武警官兵、预备役军人和广大民兵表示节日的祝贺和崇高的敬意,向为国防建设和江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英雄模范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全省老战士、老同志、老民兵、烈军属、伤残军人、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表示亲切的问候。

鹿心社指出,江西是“八一”军旗升起的地方,是人民军队的诞生地。90年前,南昌起义打响了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第一枪,揭开了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武装斗争和创建革命军队的序幕。江西被誉为中国革命的摇篮、人民军队的摇篮,南昌被誉为“英雄之城”。90年来,人民军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为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建立了彪炳史册的卓著功勋。90年的光辉历程充分证明,中国人民解放军是忠于党和人民的英雄军队,是名副其实的威武之师、文明之师、和平之师,不愧为保卫国家安全的钢铁长城。

鹿心社指出,长期以来,驻赣部队以建设“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的强军目标为引领,积极传承红色基因,大力弘扬井冈山精神和苏区精神,坚定举旗铸魂,聚力练兵备战,从严正风肃纪,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稳步提升。与此同时,驻赣部队大力弘扬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视驻地为故乡,把群众当亲人,在经济建设中勇挑重担,在抢险救灾中勇打头阵,在扶贫济困中勇做表率,为江西经济社会发展、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江西人民将永远铭记部队官兵的深情厚谊和无私奉献。

鹿心社强调,坚如磐石的军政军民团结,是我们战胜一切艰难险阻、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法宝。要坚决落实党管武装责任。切实增强贯彻党管武装制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准确把握党管武装的主要内容,认真履行管政治方向、管思想建设、管组织队伍、管服务保障、管作用发挥等职责要求,认真落实党委议军、党管武装工作述职、军地联合考核等制度,不断提高党管武装的质量效益,着力打造党管武装的“江西品牌”。要切实加强全民国防教育。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持续夯实青少年学生这个基础,积极利用好红色资源、发扬好红色传统、传承好红色基因,创新方式方法,切实增强国防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的良好氛围。要深入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坚定不移贯彻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夯实发展平台、做强特色产业、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军民协同创新,打造全国重要的军民融合装备制造基地、中部地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先行区,健全完善军地联席会议等制度,努力走出一条具有时代特征、体现江西特色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新路子。要不断提高双拥共建水平。坚持把双拥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聚焦服务军地建设改革,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深入推进科技拥军、智力拥军、文化拥军和社会化拥军,扎实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子女就学、优抚安置和军转干部安置等方面工作,帮助部队官兵解决后顾之忧,不断开创双拥工作新局面,谱写军政军民团结新篇章。

会上,双拥模范城(县)、爱国拥军模范、驻赣部队英模代表作了发言。


(来源:江西发布)


2017-08-01
重磅!建军90周年,习近平要求这样推进强军事业(讲话全文)

今天上午10时,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0周年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重要讲话全文(实录)

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0周年,回顾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军队的光辉历程,展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光明前景,动员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继续奋斗,汇聚起强国强军的磅礴力量,共同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同志们、朋友们!90年前,我国处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华民族处在积贫积弱、内忧外患的苦难深渊,中国人民处在饥寒交迫、民不聊生的悲惨境地。为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为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进行着不屈不挠、艰苦卓绝的斗争。

然而,正当大革命如火如荼的时候,国民党反动派背叛革命、背叛人民,向中国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举起了血腥的屠刀。一时间,神州大地笼罩在腥风血雨之中,中国共产党面临被赶尽杀绝的严重危险,中国革命处于命悬一线的紧要关头。在严酷的斗争和血的教训中,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没有革命的武装就无法战胜武装的反革命,就无法担起领导中国革命的重任,就无法夺取中国革命的胜利,就无法改变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命运。

1927年81日,南昌城头一声枪响,拉开了我们党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大幕。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一个伟大事件,是中国革命史上的一个伟大事件,也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的一个伟大事件。

南昌城头的枪声,像划破夜空的一道闪电,使中国人民在黑暗中看到了革命的希望,在逆境中看到了奋起的力量。南昌起义连同秋收起义、广州起义以及其他许多地区的武装起义,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革命战争、创建人民军队的开端,开启了中国革命新纪元。

自那时起,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军队,就英勇投身为中国人民求解放、求幸福,为中华民族谋独立、谋复兴的历史洪流,同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命运紧紧连在了一起。

90年来,人民军队历经硝烟战火,一路披荆斩棘,付出巨大牺牲,取得一个又一个辉煌胜利,为党和人民建立了伟大的历史功勋。

这个伟大的历史功勋就是,英雄的人民军队,在党领导的22年武装革命斗争中,以无往不胜的英雄气概、坚韧不拔的革命毅力、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克服了各种难以想象的艰难困苦,打败了国内外异常凶恶的敌人,夺取了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伟大胜利,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以鲜血和生命为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奠定了牢固根基,彻底扭转了中华民族近代以来落后挨打的被动局面。

 这个伟大的历史功勋就是,英雄的人民军队,积极投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全面履行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职能,胜利进行抗美援朝战争和多次边境自卫作战,打出了国威军威,捍卫了祖国万里边疆和辽阔海疆,为巩固新生人民政权、形成中国大国地位、维护中华民族尊严提供了坚强后盾。

这个伟大的历史功勋就是,英雄的人民军队,积极投身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有力服务和保障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依法履行香港、澳门防务职责,有效应对国家安全面临的各种威胁,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分裂破坏活动,积极参与对外军事交流合作和联合国维和行动,为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维护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为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提供了强大力量支撑。

人民军队一路走来,紧跟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步伐,在战斗中成长,在继承中创新,在建设中发展,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水平不断提高,威慑和实战能力不断增强。人民军队已经由过去单一军种的军队发展成为诸军兵种联合的强大军队,由过去“小米加步枪”武装起来的军队发展成为基本实现机械化、加快迈向信息化的强大军队。

同志们、朋友们!90年来,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历经挫折而奋起、历经苦难而辉煌,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历史巨变,实现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这是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的胜利,是中国人民不懈奋斗的胜利,也是人民军队英勇奋战的胜利。

 在这个光荣而庄严的时刻,我们深切怀念创建和培育了人民军队的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邓小平同志和彭德怀、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和军事家。他们的丰功伟绩,永远镌刻在中华民族史册上!

在这个光荣而庄严的时刻,我们深切缅怀为中国人民解放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而英勇献身的人民军队革命烈士们。他们的牺牲奉献,永远铭记在中国人民心中!

在这里,我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向战斗在保卫祖国、建设祖国各个岗位上的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预备役军人和广大民兵,致以节日的祝贺!向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民军队离退休老同志,表示诚挚的问候!向在各个时期为人民军队建设作出贡献的转业退伍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和烈军属,表示诚挚的慰问!向在国防科技工业战线顽强拼搏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和广大干部职工,致以衷心的感谢!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人民解放军建设的全国各族人民,致以崇高的敬意!

同志们、朋友们!90年来,在长期实践中,人民军队在党的旗帜下前进,形成了一整套建军治军原则,发展了人民战争的战略战术,培育了特有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这是人民军队从胜利走向胜利的传家法宝,是人民军队必须永志不忘的红色血脉。

人民军队从胜利走向胜利,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伟大力量。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我们的原则是党指挥枪,而决不容许枪指挥党。”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发端于南昌起义,奠基于三湾改编,定型于古田会议,是人民军队完全区别于一切旧军队的政治特质和根本优势。

千千万万革命将士矢志不渝听党话、跟党走,在挫折中愈加奋起,在困苦中勇往直前,铸就了拖不垮、打不烂、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钢铁雄师。在风雨如磐的漫长革命道路上,我军将士讲得最多的一句话是:只要跟党走,一定能胜利。忠诚,造就了人民军队对党的赤胆忠心,造就了人民军队和人民的鱼水情意,造就了人民军队为党和人民冲锋陷阵的坚定意志。

历史告诉我们,党指挥枪是保持人民军队本质和宗旨的根本保障,这是我们党在血与火的斗争中得出的颠扑不破的真理。有了中国共产党,有了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人民军队前进就有方向、有力量。前进道路上,人民军队必须牢牢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把这一条当作人民军队永远不能变的军魂、永远不能丢的命根子,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

人民军队从胜利走向胜利,彰显了理想信念的伟大力量。崇高的理想,坚定的信念,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人民军队的精神支柱。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为什么我们过去能在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奋斗出来,战胜千难万险使革命胜利呢?就是因为我们有理想,有马克思主义信念,有共产主义信念。”从艰苦卓绝的井冈山斗争到千难万险的长征路,从硝烟弥漫的抗日战争到摧枯拉朽的解放战争,从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的英勇斗争到抢险救灾、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顽强拼搏,从支援国家经济社会建设的无私奉献到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的实际行动,崇高理想信念的灯塔指引人民军队一路向前。

历史告诉我们,革命理想高于天,人民军队之所以能够攻坚克难、战无不胜、发展壮大,关键是人民军队有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有崇高理想信念,有为理想信念而英勇献身的崇高追求。崇高理想信念是人民军队勇往直前的精神力量,是全军将士心中熊熊燃烧的火炬。前进道路上,人民军队必须矢志不渝坚持崇高理想信念,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敢于为崇高理想信念而奋不顾身奋斗。

人民军队从胜利走向胜利,彰显了改革创新的伟大力量。人民军队成长发展史,就是一部改革创新史。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创立一整套建军原则制度,抗日战争时期实行精兵简政,解放战争时期组建五大野战军,新中国成立后多次调整体制编制,人民军队边战边改,边建边改,愈改愈强。从红军时期的“十六字诀”,到抗日战争时期的“持久战”,从解放战争时期的“十大军事原则”,到抗美援朝战争时期的“零敲牛皮糖”,再到新中国成立后军事战略方针的不断调整,人民军队从战争中学习战争,从实践中探索规律,在世界军事史上书写了战争指导艺术不断创新的生动篇章。

历史告诉我们,改革创新、与时俱进,是人民军队不断发展的康庄大道,人民军队的力量来自改革创新,人民军队的胜利来自改革创新。只有不断改革创新,才能不断获得发展进步的生机活力,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前进道路上,人民军队必须勇于改革、善于创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永不僵化、永不停滞。

人民军队从胜利走向胜利,彰显了战斗精神的伟大力量。敢于斗争、敢于胜利,一不怕苦、二不怕死,是人民军队血性胆魄的生动写照。“狼牙山五壮士”、“白刃格斗英雄连”、“刘老庄连”、董存瑞、邱少云、黄继光等无数英雄群体和革命先烈,用生命诠释了一往无前的英雄气概。在枪林弹雨的战场上,面对气焰嚣张的强大敌人,人民军队曾经发出了“三个不相信”的英雄宣言:在革命战士面前,不相信有完不成的任务,不相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不相信有战胜不了的敌人!英勇顽强,视死如归,血战到底,人民军队用大无畏的气概赢得了党的信任、人民赞誉,也赢得了世界尊敬。

历史告诉我们,战争不仅是物质的较量,更是精神的比拼。没有顽强的意志,没有敢于牺牲的品质,再好的武器装备也不能保证胜利。一代一代革命军人正是靠着向死而生的英勇决绝,形成了压倒一切敌人而决不被敌人所屈服的伟大气概。前进道路上,人民军队必须大力弘扬敢打必胜的精神品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保持革命英雄主义的昂扬斗志。

人民军队从胜利走向胜利,彰显了革命纪律的伟大力量。人民军队素以纪律严明著称于世,自创建之日起就把革命的坚定性、政治的自觉性、纪律的严肃性结合起来,统一意志、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千军万马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攻如猛虎、守如泰山。正是由于有了建立在高度政治觉悟基础上的革命纪律,将士们哪怕冻饿交加,也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哪怕烈火焚身,也岿然不动,直至付出生命;哪怕身陷绝境,也坚守战位,慷慨赴死。人民军队始终是高度团结统一的战斗集体,始终保持了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历史告诉我们,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一支军队的力量,不仅要看其人数,不仅要看其武器装备,还要看其纪律性。一支没有纪律的军队,只能是乌合之众。前进道路上,人民军队必须用铁的纪律凝聚铁的意志、锤炼铁的作风、锻造铁的队伍,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一致向前进。

人民军队从胜利走向胜利,彰显了军民团结的伟大力量。人民军队始终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完全彻底为人民奋斗,哪里有敌人,哪里有危难,哪里就有人民子弟兵。谁把人民放在心上,人民就把谁放在心上。“最后一碗米送去做军粮,最后一尺布送去做军装,最后一件老棉袄盖在担架上,最后一个亲骨肉送去上战场”。这首战争年代广为传唱的民谣,就是军民团结如一人的生动体现。

历史告诉我们,有了民心所向、民意所归、民力所聚,人民军队就能无往而不胜、无敌于天下。只要始终站在人民立场上,赢得最广大人民衷心拥护,就能构筑起众志成城的铜墙铁壁。前进道路上,人民军队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做人民子弟兵。

同志们、朋友们!人民军队的历史辉煌,是鲜血生命铸就的,永远值得我们铭记。人民军队的历史经验,是艰辛探索得来的,永远需要我们弘扬。人民军队的历史发展,是忠诚担当推动的,永远激励我们向前。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着眼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出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这一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与时俱进创新军事战略指导,制定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我们在古田召开全军政治工作会议,大力加强政治建军,坚定不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我们推进全面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建立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的新格局,实现了人民军队组织形态的整体性重塑,迈出了构建中国特色军事力量体系的历史性步伐,人民军队体制一新、结构一新、格局一新、面貌一新。我们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推进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我们坚持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深入推进练兵备战,坚决捍卫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我们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加注重聚焦实战,更加注重创新驱动,更加注重体系建设,更加注重集约高效,更加注重军民融合,不断提高人民军队建设质量和效益。

经过5年努力,人民军队实现了政治生态重塑、组织形态重塑、力量体系重塑、作风形象重塑,人民军队重整行装再出发,在中国特色强军之路上迈出了坚实步伐。

同志们、朋友们!历史车轮滚滚向前。今天的世界,国际形势正发生前所未有之大变局;今天的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全面向前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们面临难得机遇,具备坚实基础,拥有无比信心。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看到,前进道路从来不会是一片坦途,必然会面对各种重大挑战、重大风险、重大阻力、重大矛盾,必须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更加深切地感受到,中华民族走出苦难、中国人民实现解放,有赖于一支英雄的人民军队;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中国人民实现更加美好生活,必须加快把人民军队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军队。我们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把强军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推进强军事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确保人民军队永远跟党走。党的领导,是人民军队始终保持强大的凝聚力、向心力、创造力、战斗力的根本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政治优势,是人民军队的建军之本、强军之魂。无论时代如何发展、形势如何变化,我们这支军队永远是党的军队、人民的军队。全军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坚决贯彻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坚决听从党中央和中央军委指挥。在这个重大原则问题上,头脑要特别清醒,态度要特别鲜明,行动要特别坚决,不能有任何动摇、任何迟疑、任何含糊。

推进强军事业,必须坚持和发展党的军事指导理论,不断开拓马克思主义军事理论和当代中国军事实践发展新境界。人民军队之所以不断发展壮大,关键在于始终坚持先进军事理论的指导。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围绕国防和军队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形成了党在新时期的强军思想。全军要认真贯彻党的军事指导理论,坚持用党在新时期的强军思想武装官兵,引领强军事业不断取得新进步。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认识真理永无止境,理论创新永无止境。强军是具有很强开创性的事业,我们要不断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挑战、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上大胆探索,在理论上勇于突破,不断丰富和发展党在新时期的强军思想,让马克思主义军事理论在强军伟大实践中放射出更加灿烂的真理光芒。

推进强军事业,必须始终聚焦备战打仗,锻造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的精兵劲旅。安不可以忘危,治不可以忘乱。我们捍卫和平、维护安全、慑止战争的手段和选择有多种多样,但军事手段始终是保底手段。人民军队永远是战斗队,人民军队的生命力在于战斗力,必须强化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全部心思向打仗聚焦,各项工作向打仗用劲,确保在党和人民需要的时候拉得出、上得去、打得赢。全军要贯彻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认真研究军事、研究战争、研究打仗,把握现代战争规律和战争指导规律,扎扎实实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各项工作。要坚持仗怎么打兵就怎么练,打仗需要什么就苦练什么,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全面提高军事训练实战化水平。中国人民珍爱和平,我们决不搞侵略扩张,但我们有战胜一切侵略的信心。我们绝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把任何一块中国领土从中国分裂出去,谁都不要指望我们会吞下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苦果。人民军队要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决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

推进强军事业,必须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全面提高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水平。要深入贯彻古田全军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发挥政治工作生命线作用,培养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一代革命军人,锻造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过硬部队,永葆人民军队性质、宗旨、本色。全军要坚定不移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入解决制约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政策性问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加快构建能够打赢信息化战争、有效履行使命任务的中国特色现代军事力量体系。要全面实施科技兴军战略,坚持自主创新的战略基点,瞄准世界军事科技前沿,加强前瞻谋划设计,加快战略性、前沿性、颠覆性技术发展,不断提高科技创新对人民军队建设和战斗力发展的贡献率。要增强全军法治意识,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加快实现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

推进强军事业,必须深入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构建军民一体化的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是我们党长期探索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规律的重大成果,是从国家发展和安全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复杂安全威胁、赢得国家战略优势的重大举措。要强化顶层设计,加强需求整合,统筹增量存量,同步推进体制和机制改革、体系和要素融合、制度和标准建设,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努力开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平衡发展、兼容发展新局面。我们的国防是全民的国防,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事业。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国防意识,满腔热忱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为强军创造良好条件、提供有力支撑。

推进强军事业,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做人民信赖、人民拥护、人民热爱的子弟兵。军队打胜仗,人民是靠山。人民军队的根脉,深扎在人民的深厚大地;人民战争的伟力,来源于人民的伟大力量。全军要坚持把人民放在心中,牢记为人民扛枪、为人民打仗的神圣职责,坚决保卫人民和平劳动和生活。要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保持同人民群众水乳交融、生死与共的关系,永远做人民利益的捍卫者。要积极参加和支援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勇于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以实际行动为人民造福兴利。军政军民团结是我党我军特有的政治优势。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要大力弘扬军爱民、民拥军的光荣传统,不断发展坚如磐石的军政军民关系。

同志们、朋友们!中国始终是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中国军队始终是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定力量。中国军队将一如既往开展国际军事交流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安全挑战,积极履行同中国国际地位相称的责任和义务,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贡献力量。

同志们、朋友们!90年艰辛探索,90年不懈奋斗,我们的事业是伟大的,我们的任务是艰巨的,我们的发展前景是无比光明的。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一定要团结一心向前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不断书写强国强军更为辉煌的篇章,不断创造无愧于历史和时代的新的光辉业绩!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新华网)


2017-08-01
广州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关于促进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广东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善后处置工作完善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的通知》(粤金函〔2013〕48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穗府〔2015〕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我市各类交易场所,是指在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之外,在广州依法依规设立,开展权益类、大宗商品及其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不含工商注册地在我市的省属交易场所)。工商注册地在我市的省属交易场所向我市提出自愿接受本办法各项管理规定的申请,并经省政府或省相关监管部门同意,可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市金融局是我市各类交易场所的牵头管理部门,统筹全市各类交易场所的申请设立、运行监管、政策扶持、防控和化解风险等工作,指导各类交易场所做好资金托管、统一清算,负责与省相关监管部门协调沟通,维护我市金融秩序稳定。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交易场所的行业管理和发展建设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  在我市设立各类交易场所及分支机构需获得省政府的批准(名称中含有“交易所”字样的,还需取得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系会议同意)。未经省政府批准,工商注册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方式在我市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在我市设立各类交易场所及分支机构的报批程序:

(一)主发起人按照省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组织申报材料,报送至拟注册地的区政府;

(二)区政府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金融局;

(三)市金融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由市金融局在审核过程中牵头组织相关专家对拟设交易场所的可行性、必要性等进行论证;

(四)市金融局与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就申报材料审核取得一致意见,并通过专家论证后,由市金融局报请市政府将申报材料转报省相关监管部门;

(五)省相关监管部门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名称中含有“交易所”字样的,还需取得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系会议同意)。

第六条  我市各类交易场所名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章程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省相关监管部门对以上变更事项有审批要求的,交易场所应依规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我市各类交易场所终止经营的,应结清交易业务,妥善处置资产,依法完成相关手续。

第三章  规范经营

第八条  我市各类交易场所应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交易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公开发布的交易信息及时准确。

第九条  我市各类交易场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服务器所在地应保持一致。

第十条  我市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将交易业务承包、租赁或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经营。

第十一条  我市各类交易场所不得采取分散式柜台、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连续集中竞价等交易模式,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展金融产品交易。

第十二条  我市各类交易场所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对投资者做好风险揭示,确保投资者具备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第十三条  我市各类交易场所应加强会员机构管理,防止发生代客交易、诱骗交易、操纵市场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信息报送、统一清算与行业自律

第十四条  我市各类交易场所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金融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及审计报告,在每季度结束10日内向市金融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季度交易数据信息。

第十五条  我市各类交易场所应在交易品种上线前,将交易品种及其交易规则、交易制度报送市金融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省相关监管部门对交易品种上线有审批要求的,交易场所应依规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六条  我市各类交易场所在市金融局指导下接入广州市地方金融风险监测与统一清算系统(以下简称清算系统),开展统一清算。清算系统的运行由市金融局负责管理,相关管理办法由市金融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依法设立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对我市各类交易场所开展行业自律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规则,并接受市金融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由市金融局负责向社会公众公开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各类交易场所及其交易品种清单,并针对交易品种公示风险警示信息。

风险警示信息分为“黄色风险警示”和“红色风险警示”两种,满足以下两种情形的交易品种标记“黄色风险警示”,满足三种及以上情形的交易品种标记“红色风险警示”:

(一)脱离实体经济,交易规则、交易模式存在风险隐患;

(二)未接入清算系统;

(三)存在代客交易、诱骗交易、操纵市场等情形;

(四)存在将交易业务承包、租赁或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经营情形。

第十九条  市金融局可对交易场所的经营管理、业务活动、风险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并利用清算系统对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存在问题和风险隐患的,应向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出现触及风险警示各类情形的,应及时发布风险警示信息。交易场所应按时完成整改,整改验收通过后,市金融局应及时取消风险警示信息。

第二十条  对于标记“黄色风险警示”超过60个交易日及标记“红色风险警示”的交易品种,交易场所应按照“停增量、去存量”原则,以停止新增投资者入场参与交易的方式缩减交易规模,逐步化解风险,清算系统在开展统一清算过程中通过技术手段确保不新增投资者入场参与交易。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11号)印发实施后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在接入清算系统开展统一清算后,按照11号文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接入清算系统,且加入行业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的各类交易场所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试点,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交易规则、交易模式等业务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由市金融局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各类交易场所名单


附件

 

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各类交易场所名单

 

1.广州产权交易所

2.广州农村产权交易所

3.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4.广州股权交易中心

5.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6.广东塑料交易所

7.广州华南煤炭交易中心

8.广州商品交易所

9.广州钢铁交易中心

10.广州化工交易中心

11.广州物流交易所

12.广州化工交易所

13.广州国际纺织交易中心

14.广州华南金属材料交易中心

15.广州国际茶叶交易中心

16.广州华南粮食交易中心

17.广州市花都狮岭圣地皮革交易中心

18.广东浆纸交易所

19.广州华南石化交易中心

20.广州钻石交易中心

说明:

1.本名单截至本办法发布日;

2.截至本办法发布日,省政府未批准任何注册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交易场所以设立分支机构、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方式在我市开展经营活动;

3.本名单由市金融局负责更新。


(来源:广州金融)



2017-07-27
国务院印发《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系统性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强化政策供给,突破发展瓶颈,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意见》明确,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要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着力推动“放管服”改革,构建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机制,有效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拓展创新创业的覆盖广度,着力推动创新创业群体更加多元,发挥大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领军作用,有效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融通发展;进一步提升创新创业的科技内涵,着力激发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的创造潜能,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的有机衔接,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有效促进创新型创业蓬勃发展;进一步增强创新创业的发展实效,着力推进创新创业与实体经济发展深度融合,结合“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和军民融合发展等重大举措,有效促进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要坚持创新为本、高端引领,改革先行、精准施策,人才优先、主体联动,市场主导、资源聚合,价值创造、共享发展。

《意见》提出,五个领域的政策措施。一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重点突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障碍,保护知识产权,活跃技术交易,提升创业服务能力,优化激励机制,共享创新资源,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二是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不断完善金融财税政策,创新金融产品,扩大信贷支持,发展创业投资,优化投入方式,推动破解创新创业企业融资难题;三是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着力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培育新兴业态,发展分享经济,以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改造传统产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协同发展;四是完善人才流动激励机制,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改革分配机制,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健全保障体系,加快形成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五是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持续“放管服”改革,加大普惠性政策支持力度,改善营商环境,放宽市场准入,推进试点示范,加强文化建设,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良性互动的创新创业生态。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壮大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和促进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提供强劲支撑。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7-07-27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分别召开会议传达学习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

NO 1 

人民银行党委召开扩大会议迅速传达学习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


■ 人民银行网站

人民银行高度重视学习贯彻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2017年717日上午,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周小川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和马凯副总理总结讲话要求,研究部署人民银行进一步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举措。人民银行主要业务司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会议认为,这次全国金融工作会是在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前的一次重要会议,充分肯定了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改革发展取得的新成就,科学分析了当前金融形势,明确了做好金融工作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和重点任务,就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扩大金融对外开放、加强和完善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全面部署,为我们做好今后一个时期各项金融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会议强调,人民银行坚决拥护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将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做好金融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今后一段时间,要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扩大金融对外开放,履行好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保持货币政策稳健中性,优化金融供给体系,推进金融市场创新,加快普惠金融发展。进一步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逆周期调节,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

会议要求,人民银行系统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以多种形式传达好、学习好、贯彻好会议精神,要早研究、早部署,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切实抓好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任务的落实,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NO 2

银监会党委传达学习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


■ 银监会网站

 2017年717日上午,银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同志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

会议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的金融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是在十分重要的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历史和战略的高度,科学阐释了金融在经济社会和国家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深刻分析了我国金融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系统阐述了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做好金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全面论述了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和水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开放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为我们做好新形势下的金融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李克强总理对下一阶段金融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马凯副总理就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作了具体安排。银监会系统要认真学习、准确领会会议精神,尽快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

会议指出,银监会系统和银行业要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遵循金融发展规律,准确把握“回归本源、优化结构、强化监管、市场导向”四项原则,全方位落实会议精神。一是全面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引导银行业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强化服务意识,积极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修复我国经济失衡发挥更好的作用。二是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防范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影子银行业务风险等重点领域风险。有计划、分步骤,深入整治乱搞同业、乱加杠杆、乱做表外业务等市场乱象。三是进一步深化银行业改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持续推进对内对外开放,加快推进国有大银行战略转型,引导民间资本有序进入银行业。四是端正监管定位,找准工作重点。努力培育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银监会系统的每个工作人员都要明确:有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就是渎职。五是坚决服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主动配合人民银行履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责,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的监管协作。六是加强党对银行业工作的领导,确保银行业各项工作保持正确方向。

据悉,银监会还将于近期召开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在全系统深入传达学习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NO 3

证监会党委传达学习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


■ 证监会网站

 2017年717日上午,证监会党委召开扩大会议,研究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

证监会党委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金融业改革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对新常态下资本市场稳定发展作了精辟的论述,指明了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方向。这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就金融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证监会党委必须在全系统坚决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推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以更加专业化的监管服务“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这个大局。

第一,深入学习、坚决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证监会党委必须全面准确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这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是在党的十九大前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的深刻内涵。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金融体系、怎样建设好金融体系等重大认识问题,明确了金融工作的大政方针,作出了全面系统的战略部署,是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根本纲领。李克强总理对做好新时期金融工作作了重要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会议综合性文件坚持问题导向,目标明确,措施务实,针对性强。马凯副总理在总结讲话中着重强调“统一认识、落实责任、带好队伍”。证监会党委将抓紧在全系统传达好、领会好、贯彻好会议精神,抓好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风险、深化改革三大任务,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第二,坚决拥护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部署。纵观国内外资本市场发展的历史,从经验和教训两个方面证明,资本市场的稳健运行,必须依托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机制。尤其是在金融市场不断深化,交叉性、跨市场金融工具广为运用的市场环境中,各类金融风险极易关联共振,股市、债市首当其冲,更加凸显了监管协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证监会党委将认真落实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部署要求,自觉服从并紧紧依靠委员会办公室(中央银行)的牵头协调,切实做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始终与各有关方面主动协同配合,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全力支持和配合地方政府履行好金融管理职责。

第三,切实提高证监会党委的政治站位和对资本市场的监管能力。世界上没有脱离国家利益与国民利益的资本市场。服务国家战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始终是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政治。中国资本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证监会党委必须不断强化“四个意识”,在全系统始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抓好党委自身建设以及全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证监会党委及全系统各级党组织必须始终保持“本领恐慌”的危机感,不断提升专业素养、专业水准和全面协同能力,用更加专业化的监管来诠释我们的忠诚与担当。

第四,牢牢坚持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发展方向。实体经济是资本市场的本,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证监会将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和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资本市场“四梁八柱”性质的改革,加快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和基础性制度,加快修复和净化资本市场生态,更加注重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强化和完善退市制度,进一步疏通和规范各类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渠道,不断提升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融资能力,推动经济结构加快转型升级。我国股市约有1亿散户,直接关乎上亿家庭、数亿人的利益,保护好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监管工作人民性的具体体现,也是服务实体经济的应有之义。证监会党委必须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改革方向,在制度上补漏洞,在能力上补短板,依法全面从严加强资本市场监管,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本次党委会围绕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就加快资本市场改革和提高对外开放质量、更加有力服务实体经济、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决定设立若干务实性专题研究项目。


NO 4

保监会党委召开会议传达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


■ 保监会网站

2017年717日,保监会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会议要求,保险监管系统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对金融形势的判断和对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全力做好保险监管工作,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会议一致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从总揽全局的战略高度,全面统筹国内外政治经济大势,深刻把握经济金融发展规律,切实立足我国金融业发展实际,坚持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充分肯定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三项任务,系统阐明了金融工作要坚持回归本源、优化结构、强化监管、市场导向的重要原则,对创新和完善金融调控、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推进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加快转变金融发展方式做出了全面部署,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在金融领域的新篇章,是我们做好金融保险工作、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根本遵循和实践指南。

会议指出,当前,保险监管系统要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当作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好抓实。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蕴含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论,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党对保险监管工作的领导,全面强化保险监管工作,提高风险防范化解能力,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大力推动保险业回归本源、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不断提高保险资源配置效率,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会议强调,要采取坚决有力措施,推动会议精神在保险业落地生根。保险监管系统要加强党的建设,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提高保险工作的政治站位,确保保险工作始终与中央要求保持一致。坚持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回归本源、突出主业、做精专业,强化“保险业姓保”,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努力成为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坚决筑牢风险防控防线,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坚持“保监会姓监”,强化保险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穿透性,积极化解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筑牢风险防线、守住风险底线,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深化市场体系改革为重点,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提高保险资源配置效率,全面深化保险业改革。加强保险监管队伍能力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不仅要做到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还要力争稳中求进,推动监管工作打开新局面。

会议要求,保险监管系统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切实抓好保险业改革发展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在实现中央金融业发展蓝图的进程中奋发有为,以全新的面貌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NO 5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学习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


■ 外汇局网站

2017年717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同志主持会议,副局长,总会计师,局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会。

会议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和马凯副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一致认为,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新形势下做好金融工作,必须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要深刻认识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准确判断当前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遵循金融发展规律,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创新和完善金融调控,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推进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加快转变金融发展方式,不断扩大金融对外开放,健全金融法治,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会议强调,外汇局系统要高度认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重大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把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到各项外汇管理工作中。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全面提高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构建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化解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与金融安全。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稳定。稳妥有序地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积极支持国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优化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服务,为内、外资企业创造更加开放、公平、便利的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外汇管理政策环境,支持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加强党对外汇管理工作的领导,增强做好外汇管理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2017-07-21
国务院印发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建立金融风险智能预警与防控系统

 720日消息,国务院近日印发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简称“《规划》”)。《规划》显示,为推动人工智能规模化应用,全面提升产业发展智能化水平,将在制造、农业、物流、金融、商务、家居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人工智能应用试点示范。

《规划》提出,在智能金融方面,建立金融大数据系统,提升金融多媒体数据处理与理解能力。创新智能金融产品和服务,发展金融新业态。鼓励金融行业应用智能客服、智能监控等技术和装备。建立金融风险智能预警与防控系统。

自2015年以来,科技界就表现出与往年大不相同的气氛,尤其是在阿尔法狗战胜李世石之后,人工智能的热度就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短短几年时间,人工智能技术被广泛应用于交通、电子商务、数字营销等领域,互联网金融领域也顺利搭上这班快车,在大数据、云计算、深度学习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各大互联网巨头如百度、腾讯、阿里等也纷纷加入人工智能行列,目前人工智能已经被运用到保险、银行等细分行业。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教授谢平曾表示,在充足大数据和完备硬件设施的基础上,人工智能真正由技术驱动,将会颠覆现在以人为主的金融业,这是不可避免的。人工智能可以自动解决金融中存在的问题,取代人类在金融当中的作用,信用分析、风险控制、贷款审批、公司估值等工作将来都可能被人工智能所替代。

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也曾表示,人工智能的RegTech可以更好地识别与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FinTech的先进技术在金融领域里的运用,很容易形成金融风险与技术风险的叠加,一旦发生风险,将很有可能是系统性的。在这方面有可能人工智能更具有优势,人工智能有可能会更好地识别与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

 

(来源:零壹财经)


2017-07-21
“强监管”“稳改革”双管齐下 金融监管改革剑指监管套利

今年以来,“一行三会”接连出手加码监管措施,积极处置存量,加速金融去杠杆,防范金融风险。多位专家表示,当前金融业发展的复杂程度和潜在风险不断加大,保障金融安全、避免系统性风险是第一要务,“一行三会”应通过提高金融监管的穿透力和加强监管协调来化解风险。

专家认为,从机构合并的角度看,无论是“大央行”方案还是“双峰监管”方案,现阶段都存在很大操作难度。因此,在分业监管框架下,可考虑先行设立横跨“一行三会”的数字金融监管机构。针对问题较突出的资产管理业务等,尽快出台统一管理意见,防止资管业务的监管套利和无序扩张。同时,稳步推进金融去杠杆,维护金融系统性安全。

监管升级力保金融安全

备受关注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即将召开。不少专家和研究机构认为,在本次金融工作会议中,金融安全和防风险的重要性将进一步提升。

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近日表示,当前风险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加强监管必须持续用力,久久为功,确保“不忽视一个风险,不放过一个隐患”。

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原副院长马晓河认为,当前系统性风险总体可控,但对不良资产、债券违约、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累积的风险要高度警惕。在金融领域,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持续上升,企业债券违约现象明显增多,人民币汇率稳定压力依然较大,银行风险、信用风险和资本外流风险值得关注。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保障金融安全最重要的就是消灭系统性风险。潜在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从宏观层面来看,信贷过度膨胀导致资金脱实向虚,资金量超越了实体经济的需要,房地产价格泡沫滋生;从微观层面来看,由于此前货币环境相对宽松,导致前几年大企业过度借贷、杠杆率过高,并引发了一系列不审慎的投资行为,随着当前市场利率水平上升,这部分风险可能加速暴露。另外,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在利率水平较低时发生的监管套利行为也会衍生为新的风险。现有银行资本水平下,银行表内外风险、杠杆扩张等问题或愈发凸显。

曾刚称,“这些因素相互交织加剧了金融系统的脆弱性。因此,防控金融风险、引导金融机构有序去杠杆仍将是今后一段时间金融领域的重点。”

申万宏源宏观首席分析师李慧勇预计,在本次金融工作会议中,防风险重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加强金融风险的摸排和监测;二是着力控制增量,积极处置存量,控制杠杆率;三是加大对逃废债等金融违规行为的查处。

抑制过度创新下的泡沫

专家认为,近年来,中国金融创新发展成绩斐然,但不合理创新和无边界发展,也滋生了资产泡沫和监管套利。

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北大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表示,过去三年来,金融风险不停地在不同部门之间游走,如股票、债券、房地产、影子银行、外汇和数字金融等。

在黄益平看来,一些监管“盲区”的风险尤其需要关注。“影子银行、地方政府融资、数字金融,这样一些没有看透的地方,其潜在威胁是最大的。凡是你能看得清楚的地方,风险相对比较容易防控,凡是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往往是看不清楚的地方。”

资管行业近年来快速壮大,其引发的监管套利、资金脱实向虚问题也日益严峻。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指出,业务创新促使跨行业、跨市场的资管产品不断涌现,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可能出现监管真空和盲区,不利于监管部门对整体风险的识别和把控。

温彬认为,未来针对资管行业的监管核心应是“限杠杆、限通道、限非标、限池子、限刚兑”等。对监管部门而言,统一资管业务监管标准有利于掌握资管机构的真实风险组合和资产配置情况;提升监管政策的执行力和监管效率,防止监管套利;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引导资金脱虚向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对资管机构而言,促其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业务,转变盈利模式,降低对“通道”的依赖,提升主动投资管理能力,防止资金空转,切实发挥好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在曾刚看来,目前金融监管部门在抑制过度创新、防止监管套利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未来仍需针对风险比较突出的领域如资管行业等,出台风险防范措施:一方面是提升利率水平,压缩套利空间;另一方面要约束套利行为,提高套利成本。“更为重要的是,资管统一监管仍需明确其法律地位,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使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和嵌套可以更容易被监管部门所辨识。”

数字金融监管亟待完善

在FinTech(金融科技)、大数据等快速渗透金融行业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风险成为监管高层关注的重点之一。专家认为,完善数字金融监管框架刻不容缓。

黄益平直言,数字金融对未来的金融稳定会有较大影响。“过去传统的货币政策,关注的是利率、货币供应量、银行贷款。但如果数字金融高速发展,比如蚂蚁金服的余额宝,现在额度到了1.5万亿,这样一个规模的钱放在余额宝,我们是把它看成M0M1,还是M2?这对货币政策框架提出了挑战。”

黄益平指出,数字金融平台有两个很重要的风险特征:一是参与人风险识别、承受能力较低;二是出现问题时风险传导速度非常快,行业跨度比较大,甚至在很多区域之间不断游走。即便是一个小的数字金融平台,一旦发生风险,可能就难以控制。

黄益平称,行业之间、部门之间的协调必不可少,首先建议建立一个横跨“一行三会”的数字金融监管委员会;其次是对数字金融和对传统金融,要设置统一的监管标准,标准要明确。“中国政府目前也有一些尝试,比如沙盒计划(是指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实施监管机制创新,设立‘监管沙盒’)、创新中心等。我们可能也要开始学习识别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尝试一些监管办法,看能否像传统金融机构那样做一些压力测试,对资本金、流动性、业务的范围,做一些特殊的监管要求。”

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认为,FinTech的快速发展对传统金融机构业务带来巨大冲击,其累积的风险将有可能是系统性的。监管当局要制定相关的规则、标准。金融监管部门应负责制定完整的Fintech行业监管规则、行业技术标准,有效规范市场进入和退出,为金融科技行业提供有序的公平竞争环境。

谈及如何发展RegTech(科技和监管的有机结合),孙国峰认为,要完善金融监管的双支柱。一方面是微观层面的功能监管,要建立Fintech行业监管规则,实现风险监管的全覆盖,避免监管空白,要进行穿透式监管,把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和最终的投向,穿透连接起来;另一方面,在宏观层面,要完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要通过宏观审慎的监管,采取逆周期的操作,避免顺周期的风险。



(来源:交易中国)

2017-07-14
助力美丽中国“江西样板” 专家建言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

7月13日,“江西·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细则专家论证会”在京举行。来自“一行三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高校院所及研究机构的多位专家和学者齐聚一堂展开头脑风暴,对《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进行论证。

江西省政府金融办主任胡伏云主持会议,并对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的成立背景进行了介绍。2016年6月,江西省赣江新区获批,成为第18个国家级新区。2016年8月底,江西省即向国务院呈报请示,申请在赣江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赣江新区管委会主任刘建洋对赣江新区的基本情况、发展优势、开发理念进行了介绍,从三个方面解释了赣江新区承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功能的原因,并对赣江新区在推进绿色金融改革现状中的弱点进行了开诚布公的剖析。他表示,绿色金融发展将助推赣江新区产业、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时,赣江新区在新型城镇化和工业化与绿色金融结合方面,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存量产业与绿色发展方面等面临一定的挑战,需要持续的智力支持和专业意见。

在论证阶段,与会专家学者结合《实施细则》从战略定位、概念设定、规划理念、实现路径、标准制定、具体措施以及行文表述等多方面各抒己见,给予中肯的意见和建议,对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发展建言献策。

在论证阶段,与会专家学者结合《实施细则》从战略定位、概念设定、规划理念、实现路径、标准制定、具体措施以及行文表述等多方面各抒己见,给予中肯的意见和建议,对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发展建言献策。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高级研究员管涛建议,《实施细则》应符合地方政府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并引入国际性多边机构试点项目和产品。

亚投行政策策略高级顾问UweWixforth表示,对比不同的场景去明确绿色的具体定义,科学的分辨哪些属于绿色项目。按照具体的减排目标测算一定时期内绿色信贷的规模和绿色债券的融资需求。

大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姚余栋则建议要发展江西现有的金融优势,例如可以发挥江西银行、九江银行在江西绿色金融发展的龙头作用,大力发展直销银行。

来自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银行和中信证券、人保集团、华融资产等金融机构的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要突出产业特色,重点培养一些优势产业,以分步走的方式来推动产业发展;关注小微企业,给予中小企业绿色信贷支持的倾斜;以联合培养的方式促进人才队伍引进和建设等等。

赣江新区于2016年6月6日由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为中部地区第二个国家级新区。该区位于南昌市北部赣江之滨,规划面积46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65万,以构建“两廊一带四组团”为发展格局。2017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江西省赣江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标志着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正式获得国家批复。


(来源:中国金融信息网)

2017-07-14
胡俞越:国内应建立多层次商品市场体系

“在我国经济新常态背景下,‘L’形经济走势已成为业界共识。在‘L’形经济增长中,我国不可避免地遇到了新的问题:扩张性货币政策难以避免地陷入‘流动性陷阱’中,M1M2剪刀差逐步扩大,货币‘脱实向虚’现象比较严重。”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如是说。

在“2017中国大宗商品创新发展高峰论坛”举办期间,针对期货行业和现货大宗商品交易行业十分关心的问题,胡俞越接受了期货日报记者专访。

针对国内实体经济发展的情况,胡俞越建议,将发展重心转移到金融市场上,借助市场充裕的流动性,大力发展金融“软实力”,可通过金融“软实力”提升我国实体经济“硬实力”。软硬结合,促进我国经济“由量到质”的转变,进而促进我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胡俞越进一步表示,期货市场与现货大宗商品市场有助于提升中国的“软实力”,进而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硬实力”。一方面,有助于期货与大宗商品市场的交易规则、制度设计与国际接轨,增加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另一方面,期货与大宗商品市场的国际化有助于提升部分品种的价格代表性,提升相应品种的定价能力。这是最为重要的“软实力”之一。

谈到大宗商品定价权问题,胡俞越分析说,“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可谓是“一箭三雕”,即输出过剩产能、掌握沿线资源以及形成中国主导的贸易规则。这将从不同的路径全面提升中国大宗商品的定价能力和定价权。

由于大宗商品跌跌不休,现货企业的经营风险进一步凸显,胡俞越建议,企业风险管理、市值管理的需求极为迫切,场内市场品种单一,场外市场又面临着信息不对称、违约、流动性等风险。企业可以通过场内场外对接联通,期现结合来增强发展能力。

单独的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已然无法满足企业多样化的、个性化的需求。场内、场外对接联通,期现结合,可以衍生出丰富多彩的产品及多样化服务,满足现货企业的需求。不仅如此,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对接联通,还能有效满足现货企业多样化的需求,研发出多种多样的衍生产品,可以吸引国际投资者参与中国大宗商品衍生市场。

胡俞越认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应当提速,时不我待。第一,这是现货市场发展的需求。国内现货市场、远期市场、期货市场均不完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借助于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的技术支撑,是市场组织形式和交易方式升级换代的需要。第二,流动性过剩使得各类交易场所交易火爆。做实体经济不赚钱,资金需要找新的投资出路,所以对交易场所的设立趋之若鹜。第三,政府的强烈利益诉求,即地方政府以交易场所为抓手,金融改革先行先试。交易所的设立可以形成聚集效应,不仅能吸引巨大的资金流,并对相关的仓储、物流等行业都有益。第四,交易所的财富效应促使网上交易市场空前发展,各类商品及衍生产品的电子交易市场如雨后春笋。

胡俞越表示,大宗商品的产业化、市场化、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更适合于电子化交易方式。国内应允许定位于现货市场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积极探索,鼓励创新。通过电子商务的形式,有效整合市场资源,理顺商品流通秩序。建立各级各层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系,期货市场向下延伸,现货市场向上提升,大力培育场外市场,形成期货与现货对接、场内与场外对接、线上与线下对接、商品与金融对接、境内与境外对接的多层次商品市场体系。多种交易模式并存,这在互联时代可实现“弯道超车”。

最后,胡俞越强调,发展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立足点是蓬勃发展的现货市场。在清理整顿工作背景下,交易场所未来发展一定要不忘初心,回归现货。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出发点是提升与服务现货市场,要远离赌场,回归现货市场。只有这样,才能获得更加有效的运行与周转。

 

(来源:交易中国)


2017-07-14
互金整改延期 为各平台争取了宝贵世间

本以为大限已至,而一纸延期的公文让部分挣扎在整改“生死线”边缘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暂时松了口气。 近日, 一份《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显示,整改实施阶段应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对个别从业机构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整改期最长可延至2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及验收。

对此,多位互联网金融机构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证实确实是延期了。“这延缓了行业的压力,对于不少平台而言是一次喘息的机会。”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坦言,但并不意味着各家平台可以放松合规步伐,业内不少平台合规和业务调整压力仍不小。 一位北京的网贷平台人士向记者表示,目前其平台仍按之前给的那些要求在进行整改,不敢放松。

互金整改延期至明年6月底

早在去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了摸底排查、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验收和总结等四个阶段,并提出2017年3月底前完成总体报告和建议的工作。 不过,从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整改的工作似乎并不会像原先预计的那么快结束。 上述《通知》显示,整改实施阶段应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对个别从业机构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整改期最长可延至2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及验收。 7月3日,一位业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监管部门确实是有向省级相关部门下发相关文件,确定延期了。

其实若严格按照监管层安排的整治方案安排进度来看,目前整治工作早应该结束有3个月之余。 对此,一位南方的网贷平台人士表示,目前来看实质上已经是延期了,现在大部分都还是处理整改阶段;从去年整治方案规定的四个阶段来看,整治的节奏至少晚了大半年。 行业研究员分析指出,“多地互金专项整治进度都有所延期,给到平台整改意见书较晚。” 广东省金融办地方金融发展处主任科员杨洪委更是在7月4日坦言,“按照原先的方案去年年底前专项整治就要结束,目前没有公布最新的成果,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等原则,发现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比较多,行业比较复杂,在国家调研基础上适当延长了时限,明年6月底结束。我们按照这个时间,把专项整治时间相应延长到明年6月底结束。”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5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P2P网贷平台有2148家,而且包括信贷、车贷、房贷、供应链金融及票据等诸多业务模式。 “互金发展至今,各业务涉及到的机构数较多,叠加某些业态呈现一定的地域特色,若在原定的一年内完成整改,确实是时间紧、任务重。”张叶霞指出,其次,互金创新度高,新产品频出,既定的整改规范属于定式化要求,难以套用在对新事物的整改中。因而,面对层出不穷的创新产品,需要重新研究后出台整改要求,这期间的沟通和执行都需要一定的时间。

合规和业务调整压力仍不小

整改延期无疑为尚未完成合规化调整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缓冲期。 实际上,自从去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出台以来,大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就开始奔波于上线“资金存管”,申请“ICP备案”,完善“信息披露”等各类监管要求标准。 同时,本报记者注意到,在监管要求的时间内,仅寻求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就已经令不少平台显得“有心无力”。 多家网贷平台人士坦言,从寻求资金存管银行到正式上线差不多要花费大概1年多的时间,中间需要数轮接洽、开发、测试、仿真实验等,再加上其他各种备案或者业务转型等之前规定的整改时间可以说非常紧张。

对此,张叶霞分析指出,由于银行资金存管谈判和技术对接等环节时间需求较久,大批量平台也无法按期完成整改。 她更是表示,很多另行制定的文件没有完全发布,比如多地的备案细则、信息披露细则等,这也是整改时间点延期的原因之一。 不过,延期也并不意味着网贷平台拿到了“赦免令”。 “互金整顿‘生死线’延期,延缓了行业的压力,对于不少平台而言是一次喘息的机会,但并不意味着各家平台可以放松合规步伐。目前对于行业内不少平台而言,哪怕延期一年至明年6月份,合规和业务调整压力仍不小。”方颂表示。 团贷网集团新闻中心总监李先全也向《华夏时报》记者分析指出,整治延期一年,虽说给了平台更充足的时间进行合规化整改,但从另外一方面来看,行业监管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更清晰和细化,也就意味着更多不合规平台将被清理退出。

因此,许多正在整改中的平台应该更加严格地按照合规要求进行整改。而对于已经完成银行存管、小额分散等关键性整改内容的平台来说,并没有大幅重新调整的需要,只要按照相关合规进程进行整改验收并备案登记等工作。


(来源:中金网)

 


2017-07-10
李东荣:金融科技发展要平衡好创新与监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在近日举行的第七届上海新金融年会暨第四届金融科技外滩峰会上表示,四大行与BAT“结对子”,对于促进金融科技发展非常有利。同时,应看到金融科技对于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产生了一定影响。未来金融科技发展必须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同时把握好创新与监管的平衡。

2017年,以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已成为业内关注焦点。

李东荣认为,在当前这样一股全社会关注金融科技的热潮中,金融从业者尤其应该客观冷静,不应该刻意割裂金融和科技的融合关系,忽略金融本质属性和技术发展的规律,过度炒作尚在发展初期的新兴技术。

金融和科技的融合发展由来已久,目前正在朝着移动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更高阶段发展。现在很多新兴科技企业也进军金融业,并与金融业相互融合。

李东荣认为,在快速发展中,金融科技已对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产生潜在影响。从正向影响看,通过多元化的金融主体有效竞争,将有助于形成稳定的商业模式,增强金融系统的稳健性。金融科技能够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将更多的小微经济主体纳入到经济金融活动中,有助于降低风险的集中度。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应用,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

从负向影响看,金融科技提供跨市场、跨机构、跨地域的金融服务时,会使金融风险的传染性更强,波及面更广,或者说传播的速度更快。金融科技服务的众多长尾客户,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弱,更容易产生“羊群效应”。金融科技主体依托网络效益、规模效益,更容易实现跨界混业经营,也可能产生一些不正当竞争和系统性风险问题。

同时,在货币政策工具方面,网络借贷、互联网基金销售等金融科技业务,降低了各类金融资产之间的转换成本和时间成本,使得金融市场对利率变得更敏感,有助于提高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的有效性。同时,部分金融科技业务具有一定的货币创造功能,使得传统货币层次边界变得模糊。

因此,李东荣强调,需要把握好金融科技创新与风险监管的适度平衡。由于金融内生的脆弱性和外部规制的滞后性等原因,每一轮重大的金融创新在诞生之初,往往伴随着风险的快速累积。从金融业抑制创新风险规制的动态循环演进可以看出,金融创新和风险监管并不矛盾,两者之间必须形成适度平衡。在金融科技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考虑借鉴“监管沙箱”、监管科技的理念,建立具有包容性的创新管理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应用试点、产品实验,让所有金融产品创新“走得动、行得通、坐得正”。另一方面通过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并行互补,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的有机结合,建立金融科技风险全覆盖的长效监管机制,让监管部门对金融科技创新“看得到、穿得透、管得住”。



(来源:和讯网)

2017-07-10
央行孙国峰:金融科技发展需引入科技监管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在9日举办的第七届上海新金融年会暨第四届金融科技外滩峰会上表示,随着国内金融科技和金融机构科技化的迅速发展,需要培育“双支柱”的科技监管(RegTech)体系。

RegTech”概念最早由英国行为监管局提出,是指“运用新技术,促进达成监管要求”。而国内对RegTech的定义往往是“科技和监管的有机结合”,将科技运用于监管。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发展达到一个新的发展水平,RegTech发展的潜力也得以释放。

孙国峰认为,和国外不同,中国的RegTech发展有其独特之处。

中国金融市场比较大,发展速度快,拥有跨行业、跨市场的新产品与创新。这些创新也隐含着一些金融风险。为了应对这些金融风险,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但金融监管的人力成本越来越高。面对庞大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数据,单纯靠人力进行监管,恐怕难以满足监管的需要。所以,在中国,RegTech不仅可以用来监管Fintech(金融科技)的发展,还可以满足监管当局对金融风险进行识别、防范和划界能力的提升。

在中国,金融监管是最具有包容性的。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不一定有足够的动力去研发RegTech技术,所以在中国推动RegTech的发展,可能更主要靠监管当局来推动。

在中国如何发展RegTech?孙国峰提出了自己的发展思路。首先,完善金融监管的双支柱体系——微观功能监管要和宏观审慎监管相结合。

微观功能监管领域,要建立Fintech行业监管规则,要实现风险监管的全覆盖,避免监管空白。要进行穿透式监管,把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和最终的投向穿透连接起来。综合全链条信息判断业务属性和风险特征,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可以积极探索分类分级监管,针对经营规模、技术和风险能力,在不同机构的业务准入、创新方面,采取分级分类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在宏观层面,要完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金融机构如果都采取人工智能、自主学习的方式管理风险,一方面微观的金融风险可能增强,另外也可能导致顺周期行为。如果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瞬间都采取同质行动,比如一个负面冲击来以后,同时收缩授信额度,那对金融业就是一个非常大的冲击。所以从这个角度说,要通过宏观审慎的监管,采取逆周期的操作,避免顺周期的风险。

同时,要推动金融数据标准化。各个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的数据,如果不能实现标准化,就很难建立基于所有的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数据基础上的RegTech监管。监管当局要制定相关的规则、标准,包括行业技术标准,有效规范市场准入、退出,为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发展提供一个有序的公平竞争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黄益平在会上也表示,面对已经是混业经营的数字金融现实,行业之间、部门之间的协调必不可少的。他建议成立一个横跨“一行三会”的数字金融监管委员会来予以协调。


(来源:和讯网)

 


2017-07-10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发布第三批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涉及企业 12家企业上榜

2017年7月7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发布关于对北京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涉及企业(第三批)进行风险提示的通告,按照《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0号)、《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1号)相关要求,北京市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涉及的企业名单(第三批)进行通告并风险提示。该通告原文如下:

关于对北京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涉及企业(第三批)进行风险提示的通告

按照《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0号)、《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1号)相关要求,现将北京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涉及的企业名单(第三批)进行通告(附后)并风险提示如下:

在此郑重提醒,参与交易的广大投资人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断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审慎入市、风险自担,坚决抵制各类违法金融行为。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涉及企业名单(第三批)

北京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附:北京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涉及企业名单(第三批)

北京海德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军建商贸有限公司

中青华融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大得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标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金艮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北京领航天下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海纳财富商品经营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融丰石油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西都石油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文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证金财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来源:交易中国)

 


2017-07-07
监管叫停互联网平台与金交所违规业务:严禁增量 化解存量

去年著名的招财宝侨兴债事件的源头——私募产品拆分在互联网平台售卖的模式,被监管一刀铡了。

澎湃新闻获悉,6月30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64号,下文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互联网平台仍然与各类交易场所开展违法违规业务,存在较大隐患,要求于7月15日之前,停止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开展涉嫌突破政策红线的违法违规业务的增量,并妥善化解存量。

严禁增量,化解存量

《通知》显示,2012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明确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等要求,然而一些互联网平台明知上述要求,仍然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将权益拆分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或以“大拆小”“团购”“分期”等各种方式变相突破200人限制。

《通知》表示,存在的问题还有:一些产品无固定期限、资金和资产无法对应,存在资金池问题;一些产品未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甚至将高风险资产进行包装粉饰,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中小投资者出售,一旦信用风险爆发,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通知》对此提出五点措施:

一是各地整治办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辖内互联网平台于2017年7月15日前,停止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涉嫌突破政策红线的违法违规业务的增量。同时,互联网平台须积极配合各类交易场所,妥善化解存量违法违规业务。

二是对于2017年7月16日以后仍继续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违法违规业务的互联网平台,请各地整治办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对相关互联网平台开展现场检查,查实互联网平台是否存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放贷款、代销违法违规产品、无代销资质销售金融产品、未取得相关资质开办资产管理业务等问题,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是防范处置风险,各地整治办在相关工作开展过程中,制定风险预案,注意风险隔离,避免连锁反应和交叉感染,坚决守住风险底线。

四是各地整治办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辖内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违法违规业务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持续监测,保证问题全面整治,防止相关违法违规业务死灰复燃。

五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各地整治办于7月15日前,将辖内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违法违规业务清理整顿情况,报告全国整治办。报告内容需含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的辖内互联网平台名录、合作业务(产品)名称和情况、相关违法违规业务存量规模和增量停止情况。

“侨兴债”模式仍盛行

去年年底,“侨兴债”的私募产品通过蚂蚁招财宝拆分发售,通过拆分,这些私募债被兜售给了风险承受能力不对等的不合格投资者。具体而言,本金10亿元的侨兴债被分拆成14期“企业贷”,然后通过抵押变现功能,再包装成“个人贷”,拆分卖给投资者,金额最少的投资者才投资了不足千元,而私募投资的起步是100万元。3亿元私募债逾期违约之后,引起了轩然大波。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玩法不仅仅招财宝有,BATJ(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互联网巨头几乎家家都曾经有过,此外还有众多互联网金融平台效仿。

去年8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对P2P网贷进行“限额管理”,曾经动静不大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开始活跃。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作为信息中介和交易场所,开始承接P2P平台的“大单”作为底层资产,并将其拆分成小额资产转让给个人,包括很多不合格投资者,从而达到私募债“公募化”的效果。事实上,各地的金交所、金交中心、股交所、股交中心私募债、定向融资、股权质押、ABS等非标资产非常盛行,P2P借道融资早就不是新鲜事。

而这种模式早已被监管点名整治。1月9日,证监会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在京召开,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会上明确指出,一些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将收益权等拆分转让变相突破200人界限,涉嫌非法公开发行,将用半年时间集中整治,切实解决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来源:和讯网)


2017-07-07
中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规范交易场所发展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报告指出,稳妥推进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发展,积极准备原油期货上市,继续推进其他期货新品种上市。积极发展国债期货市场,丰富投资者结构,夯实健全反映市场化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丰富ETF期权品种,继续推进股指期权上市准备。

报告说,2017年,要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坚持服务供给侧改革、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方向,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基础性制度,推动金融市场规范发展,促进金融市场在稳定经济增长、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继续发挥积极作用。具体到证券期货业,要把防控风险放在突出位置,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思路,完善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强化监管问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合规稳健经营,不断提高证券期货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报告指出,切实做好证券法修订、期货法立法工作,推动私募基金条例、上市公司监管条例、新三板条例的出台,推动市场操纵、老鼠仓等刑事司法解释尽早出台,研究修改虚假陈述民事司法解释。建设证券期货市场立法管理系统与法规数据库系统。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管办法。进一步加强监管,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督促其依法合规经营。严厉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和投资者教育主体责任。研究制定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投诉处理管理制度。推动建立多层次的投资者赔偿救济体制机制。

报告指出,促进证券期货业市场主体合规稳健发展,严格落实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风控指标监管规则,促进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实现业务发展与风控能力相匹配。推动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在场外市场的创新和探索,稳步开展“保险+期货”等期现结合的业务试点。持续深化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拓宽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融资渠道,推进境外上市行政审批备案制改革和H股“全流通”试点工作。放宽QFIIRQFII市场准入,扩大投资范围,有序扩大与香港互联互通投资标的,稳步推进沪伦通,吸引境外机构投资者多渠道参与资本市场。

报告还指出,规范发展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督促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进行整改规范,加大对涉嫌违法经营的交易场所及经营机构的处罚力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引导其牢固树立服务实体经济的理念,防止投机炒作。

 

 (来源:中金网)

 

 


2017-07-06
赣江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新闻发布会 毛伟明常务副省长出席

6月30日上午,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新闻办等部门联合召开“赣江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新闻发布会。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毛伟明出席发布会并介绍了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重大意义、重要定位和发展特色。毛伟明表示,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定位于金融改革创新的“试验田”、金融产业发展的“强引擎”、绿色金融体系的“示范区”、金融对外开放的“主窗口”。建设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积极探索绿色金融发展模式,对于带动和促进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不仅能有效辐射和带动长江经济带及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还有利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和扩大开放。

省政府金融办主任胡伏云在会上介绍,建设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包括构建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创新发展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绿色产业融资渠道、建设环境权益交易市场等八项主要任务。胡伏云表示,江西将统筹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重点用于支持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发展、鼓励金融创新;对入驻赣江新区的金融机构按规定给予资金、土地、人才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支持区内金融机构与欧美、港澳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绿色金融业务较为成熟的金融机构加强业务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依法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绿色项目投资。建立绿色信贷考核补偿机制,赣江新区绿色信贷不良贷款率不高于区域内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不良贷款率水平。


(来源:江西金融)

2017-06-30
《2017金融科技报告》解读:3大底层技术和9大领域结合带来的革命

金融科技这一概念自2016年起大受追捧,不过,由于金融科技并非单一业态,对于应用领域的创新和业务边界并未完全摸清,当下业界对“金融科技”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定义。

6月17日,由清华大学提供学术指导、京东金融研究院组织编写的《2017金融科技报告:行业发展与法律前沿》(下称《报告》)发布。《报告》从概念定义、发展历程与特征、市场格局、商业模式、监管等层面对金融科技进行了研究。

  关于定义:法律层面尚难以定义

《报告》认为,法律层面定义“金融科技”的难度较大,但指出金融科技无外乎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旨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改善用户体验、提升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2017年以来,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李文红、上海银监局局长廖岷先后发文对金融科技概念和分类进行论述,综合来看,二者均认为,金融科技主要包括支付结算、网络融资与资本筹集、智能金融理财服务以及市场基础设施等四个部分。

点评:金融科技作为新兴概念或行业因为涉及业务边界界定与行为监管,其概念的阐述或定义的明确:一方面其需要行业对其进行探索;另一方面,其内涵很大程度上仍有待于监管层定义。金融科技在业务层面渗透率的加快,也会带来监管层面的跟进,一是研究,厘清其逻辑与脉络;二是为监管铺垫。

  关注度:金融科技如何兴起的?

《报告》以2011年至2017年为时段对全球不同国家金融科技研究成果的数量进行计算发现,2011年以来全球范围内的金融科技研究文献稳步增加,数量在2016年出现迄今为止的高峰。其中贡献度又以中国、韩国巴西、日本、英国美国德国等居于前列,中国是亚洲的重要发展区域,在全球文献贡献率占27%,亚洲是世界的重要发展区域。

点评:以中国市场观察者的视角来看,2016年大热的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促使了国内从业者或机构追逐“Fintech(金融科技)”这一概念,原有的互联网金融概念已经不能完全阐述技术在金融行业的重要性和作用。2016年网贷行业大平台的资产端和技术拆分也值得关注,这些平台给自己定下金融科技内涵,以赋予自己的技术能力更好的品牌和更强业务能力。国内的“互联网金融”概念,也可能逐步趋近并融入“金融科技”的概念体系,最终与国际通行概念保持一致。

  全球市场格局中的中国市场地位

《报告》引用KPMH等数据报告指出,2016年中国带动了亚洲替代北美成为全球金融科技投资第一目的地。2016年前9个月,中国金融科技公司获得融资占全球金融科技公司融资总额的份额超过50%,中国也在2016年首次超过美国位列全球第一。分地域来看,中国金融科技企业在2016年获得了77亿美元的融资;美国为62亿美元;英国为7.83亿美元;其他国家或地区则均不满1亿美元。

零壹数据统计的中国金融科技市场融资比重更大,在2016年全球504笔投融资交易中,281笔发生在中国,占比56%,在全年1135亿元融资总额中,中国更是独占875亿元,占比77%

点评:英国之所以网络在线借贷、互联网众筹等为“替代性金融”,是因为其市场地位决定的,也因为其传统金融机构服务较为完善,美国金融市场也与此类同;整体来看,中国新金融市场征信体系、数据生态等基础设施的不完善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过去几年的监管红利期,产生的巨大服务缺口给金融科技提供了机会;中国的金融科技市场因为市场需求满足了大量空白,金融消费者对新兴金融服务的接纳,催生金融科技的爆发式增长。另一方面,因为基础设施的不完善,中国依然很难短时内形成有效的行业壁垒,许多金融科技企业不得不承受着基础设施不完善所带来的障碍。中国金融科技市场的布局和发展,必将与欧美成熟的市场靠拢。

  商业模式应用:9大金融领域和3大底层技术的结合

《报告》统计了当下金融科技应用的典型商业模式,分别是电子支付、互联网银行、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众筹、数字化投顾、征信九大行业。与这些商业模式相关的关键技术,主要包含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方面。每一种科技,都成为金融行业中一种通用目的技术。这种技术赋能,旨在提升金融服务效率,规避金融风险。该报告认为,当前可与金融相结合的科技有限,但基于科技展开的金融业务是无限的。

《报告》认为,传统金融业对金融科技的输入需求将迎来升级和释放,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与金融科技公司将拥有更多、更为深入的跨界合作机会。比如保险业,一是可以通过物联网或者智能终端创新保险领域;二是借助区块链协议保证保险交易;三是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能够有效解决传统保险业信息披露不充分、创新力不足、保险欺诈等痛点。

点评:报告对金融科技的分类与银监会监管人士上述论述趋同,这种概括性,利于统观金融科技不同商业模式应用的界限和趋势。由于金融科技浪潮尚处于初期阶段,与传统金融体系相比,规模仍然较小,其能否从根本上改变金融业务模式,还有待观察,一是金融科技创新本身所存在的高风险性、强关联性和内在脆弱性等特点;二是技术创新有助于扩大金融服务渠道、提高经营效率,但代替不了金融的基本功能。

  监管:如何避免“小而被忽视”发展成“大而不能倒”?

《报告》梳理了过去几年来欧美国家在金融科技监管方面的框架与实践。为了鼓励金融科技发展,防范金融科技带来的风险,包括英国、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在采取包容性的法律政策。报告认为,这种思路可应用于国内监管借鉴。

英国、新加坡等国家把金融科技创新风险局限在"监管沙盘"内,美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金融科技无明确规定,但对可能使消费者受益的创新性金融产品,美国采取宽松的"无异议函"政策,以降低创新企业面临的监管不确定性,鼓励创新。对于如何在金融科技领域研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报告》认为,从国家战略层面出发,建议以"互信包容、合作共赢"的理念,构建我国金融科技生态体系。

针对金融科技技术存在的风险,《报告》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提出了风险防范建议。

1)大数据方面,《报告》认为,金融科技运营主体应构建大数据与大数据金融活动相互影响的大数据金融生态系统。加强对系统内不法行为的规制;引入信用系统、评级系统等。

2)云计算方面。在金融系统的应用过程中注重金融信息安全评估,在发现金融系统的安全隐患时及时修复,并制定安全的金融系统策略和科学决策。

3)人工智能方面,一是加强访问控制身份认证;二是出台审计策略和相关监管措施;三是不过度依赖人工智能。

4)区块链技术方面,一是立足于微观层面的风险点防控,防止网络攻击、隐私泄露等。二是立足于宏观层面的系统内部监管,构建安全的监管体系,对区块链系统的物理网络和主机进行保护,并对数据安全、应用系统安全、密钥安全进行防护。整体提升区块链系统安全性能。

  点评:如果以上述四大分类来看,1)中国在互联网和移动支付领域优势明显,在监管面临的挑战也比较清晰,重点在于客户的保护、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资金和网络的安全性等;2)网络融资方面,当前监管框架已经基本成型,已形成机构监管和行为监管脉络;3)智能金融理财服务方面,其可借鉴的政策与标准在欧美国家,他们对于这类公司已形成同样监管标准,特别在产品信息披露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4)挑战较大的在于区块链技术,该技术在发展和应用过程中仍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和技术挑战。

  总结监管层此前的发声来看,国内金融科技的监管,既要体现传统金融监管的继承性和延续性,又要体现互联网时代的适应性和包容性。既给金融科技创新提供必要的空间,也要避免从“小而被忽视”发展成“大而不能倒”。

 

 

(来源:和讯网)


2017-06-27
何黎明:以平台经济重塑提升大宗商品流通产业核心竞争力

6月23日,“2017中国大宗商品创新发展高峰论坛"在张家港隆重举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会长何黎明在会上致辞。

  没必要对大宗市场发展抱有悲观情绪

当前,世界经济复苏乏力,贸易投资持续低迷,逆全球化思潮抬头,新的经济增长点仍未形成,世界经济不确定性正进一步增强。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一制造业大国,习近平总书记在“一带一路”论坛讲话中指出,中国要彰显推动各国共同发展的大国担当,维护和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推动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投资规则体系。这给我国流通业未来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和路径,同时,也为我国大宗商品流通业带来了重大发展机遇

2017年第一季度,我国经济运行实现了良好开局,GDP同比增长6.9%,但经济发展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产能过剩和需求结构升级矛盾仍较为突出。在大宗商品领域,表现出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总体规模仍然保持平稳增长态势。二是供求关系更趋均衡,市场价格止跌企稳,产业结构继续向好变化,流通企业的经营效益有所改善。三是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和经营压力不断加大。尤其是商品交易市场,数量下降至5.5万家。其中,生产资料市场同比下降约33%。四是监管主体缺位、法律法规缺失,已成为阻碍我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瓶颈问题。亟待补齐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保驾护航的监管短板,建立政府、协会和市场所构成的监管体系。五是大宗商品平台经济成为行业发展新的亮点。现代信息技术和供应链应用创新正在推动流通业与制造业,服务业加速走向融合,全球大宗商品的生产流通组织形式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在世界经济不确定性增强,中国经济面临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对大宗商品未来五到十年的发展趋势应如何去把握,是当前值得我们特别去关注,去研究的。总体而言,从需求的角度看,大宗商品市场将进入平稳期。尽管近几年,市场的需求增长在下降,有的学者也认为或许已经达到了一个峰值。但从今年来看,固定资产投资仍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同时,农业供给侧改革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的投资也将是大宗商品市场需求的新亮点。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没有必要对大宗市场的发展抱有更加悲观的情绪。从产业的角度看,大宗商品市场将进入深度调整期。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钢铁、煤炭等大宗商品已全面进入产能过剩时期。保持大宗商品供需平衡和平稳发展的关键还是在于供给。因此,通过供给侧改革和市场化道路,在形成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的产能自我调节机制,使产能释放的力度适应市场发展要求的同时,推动传统产业向价值链中高端延伸,将是未来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从企业角度看,大宗商品主体企业将进入一个转型期。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大宗商品的流通方式也在不断的提升、创新和发展。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从信息平台,发展到交易平台,再发展到集交易、物流、金融和信息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平台之间的竞争,也从产品和服务转向了供应链和产业链的竞争。向综合服务方向发展的结果,必将是上下游一体化。这不仅体现在业务更加紧密,在股权上的合作也会进一步加强。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能否引进生产企业、贸易商和物流园区等投资者,是未来发展中值得探索的一条道路。

 

行业必须要转变发展方式

总体来说,未来五到十年,我国大宗商品发展的基本格局是:需求进入平稳期,产业进入调整期,企业进入转型期。在新形势下,我国经济进入了新的发展轨道,大宗商品市场规模增速也出现了适度的回落,市场的发展不能再依靠过去的规模扩张模式。大宗商品流通业突破发展瓶颈,必须要转变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效率效益”,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从近几年的发展情况来看,企业的转型升级和模式创新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是平台经济。大宗商品平台经济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以资源配置型平台企业为载体,以智慧供应链为核心,全面融合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新型社会生产流通组织形式和经济形态。实践表明,大宗商品平台经济带动了制造业和服务业的集聚发展,促进了商品、要素和服务市场的融合,提高了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在实现产业经济、区域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中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广西糖网、余姚塑料城、四川白酒、义乌小商品城(600415,股吧)等平台企业,在产业集聚、辐射带动、消费升级和效率提升中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平台经济已成为当前各级政府强化竞争优势,把握发展主动权,拉动区域经济增长的突破口。

二是智慧供应链。供应链协同创新是平台的核心竞争力。从国内外发展趋势来看,供应链大规模整合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最新趋势,供应链的整合能力和效率已成为衡量企业、产业是否处于优势地位,乃至一国经济全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2016年以来,特别是今年,大宗商品供应链服务平台和服务企业发展迅猛。围绕着实现产品设计、采购、生产、销售、交付等全过程的企业间协同,大宗商品的供应链已由产业供应链发展到跨产业和跨区域的平台供应链,并正在形成新的跨行业、跨产业和跨国界的大宗商品平台生态圈。

三是互联网+。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推动了线下实体贸易习惯向线上延伸和升级,更促进了平台服务能力的快速提升。互联网+智慧物流,+物流金融、+订单农业、+车货匹配,各种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新模式竞相呈现,应用水平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服务领域不断拓展。

四是跨境电商。2016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6.7万亿元,已成为我国外贸的新增长点。其中B2B占比高达88.7%,占据绝对优势。跨境电商平台的数量已超过5000家,企业超过20万家。

  产业需要一批富有创新精神企业家

在政策层面,供给侧改革、一带一路和“互联网+”等国家战略的实施,也给大宗商品流通业带来了重大发展契机。2016年,国家发布的内贸“十三五”规划,也明确指出要推动我国从流通大国向流通强国转变,要推动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有序发展平台经济,促进流通集约化发展。尽管我国大宗市场的转型升级还面临许多的困难和挑战。但总体来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流通业不是被弱化了,而是在经历一个由大到强的发展过程,以新的发展方式,创造新的价值,新的贸易机会和新的发展空间。开放、包容、普惠、共享是时代发展的主旋律,创新是社会进步的源动力,中国大宗商品流通产业需要涌现出一批富有创新精神的杰出企业家。

秉承“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的宗旨,中物联一直致力于推动政策环境改善,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近几年来,为促进大宗商品现代流通业的发展,在规范方面,我会大宗分会相继推出了行业自律公约、执业行为准则、业务规则体系目录等行业规范。今天,商品现货市场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分类与评估指标体系、经营服务规范等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也将正式对外公布。在发展方面,分会相继推出了中物大宗、中物财经、中物数据等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今天,中国大宗商品电子仓单登记公示平台、中国大宗商品电子合同签约存证平台也将正式上线。为发挥信息引领作用,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中物联今天还将正式对外发布中国大宗商品指数。希望这些指数、标准与平台的建设,能够有助为政府和行业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能够有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今天,我们邀请了政府有关领导、著名经济学家、行业专家和企业家代表,在这里共同回顾中国大宗商品过去一年的发展历程,聚焦当前发展战略,探索未来发展路径,希望能促进大宗商品流通方式的创新,引领中国产业经济的未来发展。张家港市作为新兴港口工业城市,秉承改革开放的理念,发扬开拓创新的精神,也涌现出了一批如沙钢、长江国际、物润船联以及张家港化工等优秀的大宗商品现代流通代表性企业,服务于全国乃至全球。中物联作为中国唯一一家面向物流与采购行业综合性社团组织,我们也将一如既往地发挥行业和专业优势,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为我国大宗商品行业的创新发展,做出积极的努力和应有的贡献!

 

 (来源:和讯网)

 


2017-06-27
央行等七部门印发多地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日前联合印发《江西省赣江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贵州省贵安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昌吉州和克拉玛依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广东省广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浙江省湖州市、衢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方案指出,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构建组织体系完备、产品服务丰富、基础设施完善、稳健安全运行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探索形成服务实体有力、路径特色鲜明的绿色金融发展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上述5个方案提出,创新发展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绿色产业融资渠道,发展绿色保险。在创新发展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积极研发适合节能减排、绿色矿山建设、节能减排专项贷款等绿色信贷产品,推进环保、绿色建筑等领域的绿色信贷产品创新,鼓励开展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拓宽绿色产业融资渠道上,支持金融机构和大中型、中长期绿色产业项目投资运营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或项目支持票据,提升直接融资能力。支持发行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支持和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鼓励优质绿色龙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并购重组,推动产业绿色升级。

在发展绿色保险方面,江西省方案提出,积极开发绿色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产品,支持设立绿色保险公司或专营机构,提供特色保险服务,探索设立保险机构间交易市场。浙江省方案提出,引导保险资金投资绿色环境保护项目,探索绿色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支持衢州市加快发展生猪保险等养殖业保险,扩大覆盖范围。广东省方案提出,鼓励保险资金以股权、基金、债权等形式,支持区内轨道交通工程、绿色建筑、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绿色产业园区等重点绿色项目和园区建设。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针对生态农业等领域的绿色保险产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方案提出,支持保险资金以股权、基金、债权等形式,为分布式能源、输变电装备基地等重点绿色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为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提供保险保障,创新推出风力(光伏)发电指数保险、绿色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险种。贵州省方案提出,支持设立贵州绿色保险机构,加强新型绿色保险产品的设计与推广,强化绿色产业风险抵御能力。支持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参与试验区绿色投资。

另外,江西省、浙江省、广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方案还提出,稳妥有序探索建设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审慎研究探索试验区林业碳汇、绿色减排项目碳储量评估、碳排查及相关数据体系建设。依托试验区整合现有交易平台,探索开展排污权、水权、用能权交易,完善定价机制和交易规则,支持减排项目,降低减排成本,提高减排效率。其中,江西省方案明确,规范整合地方林权交易市场、粮食交易市场,开展农产品(000061,股吧)交易,丰富现代农业企业融资手段。广东省方案明确,审慎探索推动碳资产抵押贷款业务。以广东省粤科低碳发展基金为母基金,在试验区内引导社会资本设立碳基金。

此外,广东省方案还提出,探索绿色金融市场交易机构与国外交易所成立合资公司,强化多边开发融资体系。加强与港澳地区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地区金融机构在试验区设立合资证券、基金、期货和保险公司,拓展绿色融资渠道。支持试验区外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规定在境内银行间市场发行人民币绿色债券。支持港澳地区机构投资者按程序在试验区内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业务,参与境内绿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绿色创业投资基金投资。

 

(来源:和讯网)


2017-06-27
江西向全国推荐“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 工作经验

    6月20日下午,由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日报社承办的,重点推介和总结交流江西“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等工作经验的全国“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培育践行核心价值观”现场交流会在南昌举行。中宣部副部长鲁炜,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出席会议并讲话。江西省委常委、宣传部长赵力平致辞。省领导冯桃莲、李贻煌、郑小燕、葛晓燕等出席。

  在现场交流会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葛晓燕、江西日报社社长王晖、江西银行董事长陈晓明分别从法院、媒体、银行三个方面,系统总结了打造“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 、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培育践行核心价值观等工作经验。 2015124日,第二届国家宪法日当天,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日报社主管主办,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江西日报社中国江西网携手18家金融机构联合打造的“法媒银”平台上线,在全国首创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主题的,法院、媒体、金融机构三方联动的打击“老赖”新模式,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进程中,为社会的诚信建设和江西的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法媒银平台”上线后,江西日报社利用自身所属报纸、杂志、网站、移动客户端、彩信手机报、微博、微信、手机网、地铁户外传媒等9种媒介形态进行联动,大力宣传“曝光台”的建设意义、功能定位、操作流程等,同时与中央驻赣新闻单位密切沟通与协作,将“法媒银平台”推向了全国,实现了“法媒银平台”一上线就家喻户晓。截至2017531日,“法媒银平台”累计刊发关于“法媒银平台”稿件一万多条,曝光涉赣失信被执行人3.4万名。通过媒体融合多介质的宣传和全方位的传播,实现了平台上线一年多来681万余人次的查询。

  在曝光的失信被执行人中,有6324名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或自动履行,或达成和解,或作出还款承诺,执行标的额高达5.06亿元,自动履约率高达18.6%。“法媒银平台”的成功折射出了新型主流媒体的公信力、影响力、传播力。经过两年的精心打造,如今的“法媒银平台”已实现了公开曝光、公众查询、联合惩戒、新闻报道、举报老赖、请您监督、悬赏公告、司法拍卖、终本案件库、大数据展示等十大功能。 20日下午,所有与会嘉宾除进行现场经验交流外,并现场公布江西省第二批失信被执人名单。

 


(来源:中国江西网)


2017-06-21
“一行三会”陆家嘴论坛齐发声 监管防控须强化

    2017陆家嘴论坛20日在上海开幕,本次论坛主题为“全球视野下的金融改革与稳健发展”。在此次论坛上,“一行三会”传递出一个共同的声音:金融业改革开放的决心不能动摇。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发表主旨演讲称,金融服务业是竞争性服务业,受益于对外开放,还要进一步扩大开放。“全球经济危机告诉大家,要防金融危机,首先要保证金融机构的健康性,高杠杆、低资本、不良贷款等现象均不得宽容,而不开放、不竞争往往纵容了低标准。为此,金融服务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性服务业的属性已十分清晰。”他说。

  周小川指出,国内很多金融机构都已经“走出去”了,适应了国际竞争,特别是风险管理、定价、反洗钱等都有了实质性变化。目前,已有五家金融机构跻身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成为资本金充足、经营稳健的市场化经营主体。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健康化已受到国际债市、新兴市场股票指数机构的关注。这些均说明,金融服务业是竞争性服务业,受益于对外开放,还要进一步扩大开放。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姜洋认为,当前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既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诸多挑战,防控金融风险任务艰巨。证监会将继续坚定推进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稳步扩大资本市场双向开放以及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

  姜洋表示,中国证监会将继续保持监管定力,改进监管方式,继续把依法从严监管推向深入。一是继续引导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回归本原,专注主业;二是切实加强市场法制建设,从制度上解决违法成本偏低、执法手段不足、执法威慑力不足等问题;三是紧紧依托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监管信息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政策共同协调,把握好节奏和力度,避免政策碰头叠加,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关于深化改革,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指出,各个监管部门应具有充分的监管资源和手段有效实施监管,要最大限度地防止监管真空和重叠,要完善金融法规、严格依法监管、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金融业务活动,严厉打击各种逃废金融债务和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以完善的金融法制和有效的金融监管来维护金融的安全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王兆星认为,要通过深化改革,通过建立完善体制机制,从而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激发金融创新与发展的新的动力和活力,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由于金融业具有较强的顺周期性,经济进入调整和下行期,以及经济进行结构调整过程中,前期所积累的一些金融风险就会不断的暴露,同时也会出现一些新的风险,甚至会出现各种金融风险的叠加,给金融安全稳定带来了潜在的威胁。所以我们必须高度警惕和有效地加以防范。”王兆星补充道。

  为打好深化改革攻坚战,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表示,下一步保监会将从五个方面改革保险监管,有效防控风险。一是价格监管改革,要更大发挥市场在产品定价中的作用。二是资本监管改革,穿透透明监管、严查虚假注资和增资。三是稽查体制改革,统筹全系统力量向稽查系统,提升发现问题和风险的能力。四是风险处置改革,把防控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五是队伍建设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解决恐慌问题。

  黄洪坦言,当前保险业也存在不少突出的问题。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恰恰是改革没有到位所造成的。比如资本不实的问题,导致偿付能力失真,就与市场准入退出和资本穿透监管不到位有关,违法违规运用资金的问题就与管住后端的改革没有跟上有关。保险产品的问题就与发展理念的改革、深化没有跟上有关。要真正解决这些问题,只有靠进一步深化保险业的改革。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7-06-2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9日

       河南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权益类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省政府批准的,从事产权、股权、债权、矿业权、林权、水权、排污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权益交易的交易场所,包括外省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 省政府金融办作为全省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交易场所发展规划、监督管理等政策,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二)做好交易场所设立和变更等事项的审查、备案工作。

  (三)督促各省级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做好全省交易场所日常监管、统计监测工作。

  (四)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相关交易场所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五)会同工商、审计、税务等职能部门对交易场所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六)省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行业管理部门依照职责指导本行业交易场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管理政策规定,并积极配合省政府金融办做好本行业交易场所日常监管工作。

  交易场所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以下简称所在地政府)负责辖区内交易场所的设立申请、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省属企事业单位发起设立的交易场所的设立申请、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农村产权、文化产权、国有产权、碳排放权等领域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新设交易场所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

  第六条 新设交易场所名称中含“交易所”字样的,须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手续完备后方可从事权益交易。省政府批准前应当取得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新设交易场所名称中不含“交易所”字样的,须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从事权益交易。

  第七条 新设交易场所名称中含“交易所”字样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办理程序。

  1.交易场所主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请;省有关单位发起设立交易场所的,交易场所主发起人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出具初审意见和风险处置承诺函报省政府,省政府批转省政府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

  3.省政府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审查意见出具同意设立交易场所的批复文件。

  4.交易场所主发起人凭省政府批复文件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二)初审须提交的材料。

  1.设立申请书。包括拟设立交易场所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具有符合规定的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服务设施。

  2.设立交易场所的可行性报告。包括设立交易场所的目的、依据、可行性和必要性、交易品种设计分析、同业状况及市场前景分析、风险防控能力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及交易信息系统安全稳定性分析等。

  3.交易场所章程草案。

  4.交易品种和交易规则。交易模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5.股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近三年信用情况和经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等;自然人股东须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资金来源证明、个人信用报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6.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情况。包括简历、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交易场所的管理制度。包括合格投资人制度、交易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会员管理制度、应急处置制度及风险防控制度等。

  8.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八条 新设交易场所名称中不含“交易所”字样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办理程序。

  1.交易场所主发起人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签署书面承诺,承诺获得省政府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2.交易场所主发起人向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请;省有关单位发起设立交易场所的,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出具初审意见和风险处置承诺函报省政府,省政府批转省政府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

  4.省政府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审查意见出具批复文件。

  5.交易场所主发起人凭省政府批复文件到工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二)须提交的材料。

  1.开展权益交易申请书。包括交易场所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具有符合规定的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服务设施。

  2.设立交易场所的可行性报告。包括设立交易场所的目的、依据、可行性和必要性、交易品种设计分析、同业状况及市场前景分析、风险防控能力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及交易信息系统安全稳定性分析等。

  3.交易场所章程。

  4.交易品种和交易规则。交易模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5.股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近三年信用情况和经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等;自然人股东须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资金来源证明、个人信用报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6.交易场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情况。包括简历、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交易场所的管理制度。包括合格投资人制度、交易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会员管理制度、应急处置制度及风险防控制度等。

  8.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

  9.出具跟工商部门签署的书面承诺的复印件。

  第九条 交易场所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初审并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在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行业管理部门、所在地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政府金融办:

  (一)调整经营范围。

  (二)变更交易规则、新增或变更交易品种。

  (三)设立分支机构。

  (四)分立或者合并。

第十条 交易场所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在事项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政府金融办:

  (一)变更注册资本。

  (二)变更名称、住所、组织形式。

  (三)变更股权结构。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五)本省交易场所撤销异地分支机构。

  (六)异地交易场所撤销本省分支机构。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注销。

  (九)变更保证金第三方存管银行。

  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因解散而终止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将相关安排告知投资人及相关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及时报行业管理部门,同时抄报省政府金融办。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交易场所因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关闭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资人,并制定了结业务、化解风险、维护稳定的预案,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同时抄报省政府金融办。

  交易场所因破产而终止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清算并发布破产公告,及时报行业管理部门,并抄报省政府金融办。

  第十二条 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的,须按以下要求进行设立:

  (一)本省交易场所在省内、省外设立分支机构,按照新设交易场所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二)省外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持所在地省级政府批准文件,按照新设交易场所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三)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比照分支机构监管。

  第三章 业务规定

  第十三条 交易场所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日常业务工作。

  第十四条 交易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人,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本办法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本办法所称的“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五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五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数量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

  (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交易场所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

  第十五条 严禁交易场所有下列侵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

  (一)采取任何方式挪用、拆借、截留、侵吞投资人交易资金或资产。

  (二)参与本市场交易。

  (三)影响、操纵市场价格或对投资人影响、操纵市场价格未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四)泄漏内幕消息。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交易降低风险管理要求或提供特殊便利。

  (六)虚设账户。

   (七)虚拟资金交易。

  (八)利用投资人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交易无关或有损投资人利益的活动。

  (九)使用投资人交易资金或资产设立抵押、质押。

  (十)侵害投资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交易场所应当制定合格投资人管理制度。交易场所应当对投资人做好风险提示工作,确保投资人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

  第十七条 交易场所应当妥善管理客户资金,选择所在地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银行进行第三方存管,与存管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严格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披露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交易场所应当对会员、代理商、经纪商等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则。交易场所应当定期对会员、代理商、经纪商等遵守交易场所管理规则的情况进行检查。

  交易场所会员单位、代理机构及各类中介机构不得对交易、结算、交易产品上市或交易标的物交割设置不合理的条件、进行虚假宣传、诱骗投资者参与交易、代客交易或代客理财。

  第二十条 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严格的风险防控制度和完善的应急处置制度,对发生的重大风险,尤其是涉众风险,要快速反应、迅速处置,同时按照应急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第二十一条 交易场所应当保证交易系统运行的安全、合规、稳定和高效,保证投资人资料、交易及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交易场所应当妥善保存各种交易记录、结算数据、交收资料等原始凭证,保管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业管理部门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日常监管制度,配合省政府金融办做好相关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

  (一)省科技厅负责科技资源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

  (二)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开展矿业权转让业务的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

  (四)省环保厅负责排污权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

  (五)省水利厅负责水权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

  (六)省文化厅负责文化艺术品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

  (七)省林业厅负责林权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

  (八)省政府金融办负责产权、股权、债权、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

  (九)其他交易场所的行业管理职责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或由省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行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交易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交易场所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交易场所的统计监测工作。交易场所应当定期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送月度交易数据、季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同时抄送省政府金融办、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交易场所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第二十七条 行业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建立交易场所协调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对交易场所予以持续关注,加强协调沟通。

  (一)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交易场所的登记注册,在办理登记注册后,运用信息化手段,将新设交易场所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对行业管理部门不明确的,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或报省政府协调确定相关部门。

  (二)公安、审计、税务、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加强与省政府金融办、行业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

  (三)人民银行、证监、银监、保监等部门督促各金融机构,切实发挥对交易场所资金存管托管、支付结算的监督作用;规范与交易场所的业务合作,严禁为非法交易场所提供系统接入、开户及结算服务;配合做好交易场所监管的检查取证等工作。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 交易场所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坚持“谁申报、谁负责”、行业管理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谁申报、谁负责”,是指所在地政府和主管部门是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处置风险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掌握相关交易场所情况,制定、完善相关交易场所风险处置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投资人举报受理登记、调查核实、处置善后等工作,切实做到事前防范、事中处置、事后完善,保护投资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行业管理部门分工协作,是指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本行业交易场所风险防范、处置工作职责,积极发挥作用,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等工作机制,协同做好投资人举报受理登记、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所在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发现交易场所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报行业管理部门并积极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做好相关查处工作,行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提示风险、对交易场所高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

  (二)违法违规行为逾期未改的,对名称中含“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行业管理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依法取消违规交易品种、责令停业整顿;对名称中不含“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行业管理部门会同金融、证监、工商等部门对其进行查处并依法取消违规交易品种、责令停业整顿。

  (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名称中含“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行业管理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取缔;对名称中不含“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行业管理部门会同金融、证监、工商等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认定,工商部门根据认定意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省政府金融办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对交易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一)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交易场所的有关犯罪活动。

  (二)工商部门负责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交易场所或从事交易场所相关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审计部门负责查处交易场所有章不循、违反财务制度等行为。

  (四)税务部门负责查处交易场所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五)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对已查处的违法违规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站进行处置。

  (六)涉及人行、证监、银监、保监等部门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或商请其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各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业交易场所监管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前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在本办法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7-06-15
做好今年放管服改革,总理要求做到这五个“为”

 李克强总理13日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放管服改革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今年重点要做到五个“为”: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

放管服改革究竟什么?听听总理怎么说

李克强总理13日在全国放管服会议上说,放管服改革从根本上是要转变政府职能,是一场从观念到体制机制的深刻革命。一要改革以审批发证为主要内容的传统管理体制,二要革除与审批发证相关联的寻租权力和不当利益,三要改变与审批发证相伴的看家本领

李克强:把不该有的权力坚决拦在清单之外

李克强总理13日在放管服会议上说,国务院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要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加快制定出台,并向社会公开,把不该有的权力坚决拦在清单之外。今年还要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压缩负面清单事项,为明年全面实施创造条件。

李克强: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

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李克强13日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总理说,各地既要积极抓项目建设,更要着力抓环境建设,由过去追求优惠政策洼地,转为打造公平营商环境的高地,真正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

李克强: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李克强总理13日在放管服会议上强调,明规矩于前、寓严管于中、施重惩于后,这是打造公平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监管是政府的法定职责,无论综合部门还是监管部门都有责任,也都有手段。要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切实做到权责一致。

对这四类烦民的证明和手续,总理要求一律取消

李克强总理13日在放管服会议上说,今年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烦扰群众的证明和手续摸清情况有力作为,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

信息孤岛何时打破?李克强定下时间表

李克强总理13日在放管服会议上明确要求,今年内要基本完成国务院部门内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清理工作,年底前要拿出国务院部门互联互通的系统名单和共享信息目录、实现连接,明年6月底前实现国务院各部门整合后的政务信息系统统一接入国家共享平台。

总理为督查工作立新规:更多直接听取人民群众呼声

李克强总理13日在放管服会议上说,要以强有力的督查问责促进改革落实。屋漏在上,知之在下,督查不能光听汇报,要更多直接听取人民群众呼声,从中了解真实情况、找到症结和痛点,动真格整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整改不力的要严肃问责。

李克强:用法治为放管服改革护航

李克强总理13日在放管服会议上强调,推进放管服改革要筑牢法治保障的基石,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适应改革进程,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今年年底前,各级政府要对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用法治为改革护航

 

                                    (来源:江西金融)

2017-06-15
交易场所监管亟待顶层设计

时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正在大刀阔斧地推进。与此同时,规范统一清理整顿中的司法标准,适时对政府文件一些争议性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加强对各类交易场所监管顶层设计的呼声也不绝于耳。

众所周知,这些年的交易场所清理整顿,都是依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的“国办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两个文件(下称3837号文)进行的。毫无疑问,当时3837号文的出台时机以及精神是完全正确的

从实践来看,两份文件出台后的这六七年时间,各类交易场所数量没有因清理整顿而减少,反而出现了爆炸式增长。仅就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而言,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大宗商品市场流通分会统计,2012年仅大宗商品类交易所(交易中心、交易市场)超过400家,到2016年年底则增至1231家。同时,这一时期也是各类交易场所不规范事件的爆发期,业界普遍认为,继续加强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势在必行。同时,在实践层面,3837号文不但遭遇到了司法解释、司法执行层面“法度不一”的尴尬,也严重损害了文件本身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这两个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修改,或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替代这两份文件,成为迫切需要。

当下,大宗商品贸易和传统商业电商化特征越来越明显,中国也面临争取全球大宗商品定价中心这一千载难逢的机会。如何消除市场对清理整顿的疑虑和恐惧,厘清监管与执法标准,促进期现市场发挥各自优势,构建完善的商品市场体系和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更好地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成为摆在监管层和行业面前的急迫问题。

[1] 关于“去标准化”的争论

38、37号文的出台,对当时各类交易场所诸多乱象的治理,无疑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而从实践来看,各类交易场所不减反增,各种乱象与风险愈发滋生蔓延,文件初衷与执行效果出现了背离。

38、37号文指出当时市场面临的问题是:“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显然,文件切中了要害。但如何严惩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却开出了这样的“药方”:“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如今仍按这个“药方”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几乎要“一刀切”,业界恐慌可想而知

对此,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认为:“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标准化合约是期货市场特点,但不是期货市场的专利。”标准化是各行各业发展的趋势。以广西糖网为例,在“两个文件”出台前的2009年,全国80%以上的糖厂和经销商通过广西糖网完成食糖品种的标准化交收,并将食糖流通周期缩短了6天,吨糖购销成本降低了15元,每年为企业减少数亿元的购销费用。因此,业界认为,商品标准化、标准化合约不是区分现货和期货的标准,也不是违法乱纪的必然条件。治理金融风险与“去标准化”,不能生硬联系在一起。

[2] 关于“集中竞价”的争论

集中竞价(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是互联网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并不是金融工具的本质。38、37号文明确规定,除期货交易外,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不得采用这一方式进行交易。对此,有专家认为,交易场所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是“集中竞价”信息技术造成的,如果不能连续交易,那就不是交易场所,而是纯粹的电子商务平台了。

电子交易平台是人类通过大数据促进信息对称、节约成本的新技术。电子撮合、集合竞价,能更快地发现哪个商家要卖货,哪家在买货,哪个价位交易最合理,促成交易加速完成,可节约大量成本。两个文件规定,“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限制交易时间可以限制投机,对行情的波动虽然具有减缓作用,但对交易市场来说等于变相停牌5天。而国际大宗商品交易每天是不停歇的,让国内交易者等5天后再做出反应,价格波动将使国内企业面临巨大风险。当下,国家下这么大力气进行供给侧改革,就是要解决市场经济框架下市场失灵的问题。禁止“集中竞价”和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势必造成“信息扭曲和不对称”,对已步入“深水区”的经济改革而言有因噎废食之嫌。

从国际市场发展经验来看,标准化、集中化、电子化、金融化源自于企业经营的实际需求,是时代进步的必然趋势。评判市场创新的是非,应从商品市场服务商品流通的本质出发,以其是否真正有利于提高商品流通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与库存、畅通企业融资渠道为依据,并非交易场所运用了现代信息技术,就一定给市场增加风险,危害社会。

[3] 关于市场割裂的问题

去年5月,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第十三届上海衍生品市场论坛上说:“中国现在正面对‘一生一次’的机会,成为全球大宗商品定价中心。”“我国建设国际大宗商品定价中心面临千载难逢的良好机遇,全世界没有另外一个大国具备这样的良好机遇,抓不住这个机遇就要犯历史性的错误。”

期货与现货两个市场,相互促进、密不可分。现货市场是期货市场运行与发展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期货市场能调节和引导现货市场的发展。38、37号文的一些内容把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割裂开来,不准现货交易场所搞标准化交易,仓单不一样两个市场就不能互换。

而期货、现货两个市场不能向上、向下发展形成一个期现结合的、高效的联动机制,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必打折扣。

目前,现货大宗商品市场和期货市场自身的局限,已影响到两个市场的做大做强,培育和完善现货商品交易市场对促进期货市场的发展非常有必要。如何打通期货和现货市场的最后“一公里”,实现期货与现货、场内与场外的互联互通,亟须自上而下共同推进问题的解决。

目前市场反映的期现结合问题,主要是市场仍不能满足企业风险管理的多元需求,期货标准化产品无法对应现货市场多样性和分散型交易特点,仓单交易、定价服务、统一结算、衍生品定价遭遇瓶颈……另外,国家层面在全力推进自贸区建设,自贸区内的交易场所应是开放的,若按照3837号文来管理,不仅内部受到束缚,外部更无法延展,不能与国际市场接轨,无法为供给侧改革助力。 

[4] 关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38、37号文是投资维权者常持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同类案件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困扰着司法机关、律师、交易平台、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成了我国司法制度和监管制度的尴尬之一。如上海发生的投资者与某交易中心的经济纠纷处理,出现了公安机关认为不是刑事案件,法院认为某交易中心及其会员单位采用了38号文禁止的标准化合约交易,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又如,南京市某法院在审理同一性质的案件时,不认为单纯的标准化合约交易涉嫌刑事犯罪,并指出,某交易中心的交易模式尽管具有38号文所指的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特征,但没有法律规定该模式予以禁止,而判交易中心胜诉。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刘黎明把审理交易场所的法律文书放到网上,表达不安:同案不同判,损害了法院和法官形象,给审判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当事人某一方面主张未得到其预期的满足时,就倾向性地认为裁判不公,进而延伸性地推断存在徇私枉法的行为,因而不断上访、闹访、投诉、缠诉,不仅影响到了司法形象,也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

同案不同判,一方面有悖于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灼伤大众的法治信仰;另一方面,也损害了两份文件的权威性与严肃性。期货日报曾刊发过身为大学教授、交易所老总和律师的杨波博士《如何正确理解38号、37号文件关于商品交易的禁止性规定》一文,用两个版的篇幅,试图向公众诠释清楚这两个文件在执行和实践层面的疑虑和困惑。

还有一种现象也需引起重视。近几年,少数所谓的“维权律师”和“维权公司”,把3837号文当成了致富的敲门砖,左右通吃。一些“投资者”在一些交易平台建AB仓,以亏了钱的仓找碴儿,把3837号文当成了“维权武器”,野蛮维权甚至围攻交易平台和政府部门,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这也造成了部分平台及投资者在利益没有得以体现时,对两份文件及司法判决颇有微词。 

[5] 抑制市场乱象急需顶层设计

世界金融发展的历史充分说明,满足社会需求是金融创新的动能,但金融行业也是风险聚集之地。因此,在金融业发展过程中有一个永恒的话题,即“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如何监管又不制约交易平台的创新,业界提出了不少建议。

其一,可运用区块链技术护航创新与监管。

区块链技术已经成熟,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和不可篡改性,能为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监管提供极大便利。所有交易数据由系统自行见证记录,无需数据采集,无需企业上报,在免去监管成本的同时也保证了数据源的准确性。

即便只是区块链技术增信这一简单功能,只要运用得当,就可以为市场带来巨大的进步。如果能够保证交易中的每个环节都是真实、准确、可追溯、可查证、不可伪造的,那么市场的公信力将会有一个质的飞跃,无论对市场发展还是市场监管都是好事。这对于提高交易效率,提升中国在国际大宗商品交易领域的话语权,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其二,尽快建立中国版的“监管沙盒”。

目前,我们迫切需要既能解决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制约,又能控制风险的双赢制度设计。这方面,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于2015年11月首创的里程碑式“监管沙盒”,可资镜鉴。

所谓“监管沙盒”,本质上是一个监管试验区,由主管机构专门创造出隔离开的安全试验空间。在这个空间内,金融企业可以测试其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监管者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严防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合理地放宽监管规定,减少金融创新的规则障碍,从而实现金融创新与有效管控风险的双赢局面。

“监管沙盒”被认为有助于减少金融创新产品面世的时间和成本,同时也增强了监管对创新的适应性。中国已具备了“监管沙盒”的基础条件,对于部分创新力活跃、风控能力强、经营规范的交易平台,可允许其在监管边界内开展创新试点。这样一来,对所有企业标准一致,只要达到标准即允许测试,是相对公平的。我们可以根据真实数据及客户意见改进项目,以此切合客户需要,并将项目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这对防止分业监管与跨界经营的制度性错配,实施主动式、包容性监管及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防范技术风险、净化生态体系,有着积极意义。

其三,急需建立统一的结算制度。

目前,除期货、证券等交易平台外,国内众多区域性、行业性的交易场所缺乏统一的强制性结算规定,可能导致客户资金被挪用、侵占,同时也会导致交易平台与交易商合谋操纵市场的现象时有发生。纵观国外、国内交易平台,统一结算制度是市场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也可以说是所有交易平台安全运行、风险防控的“牛鼻子”。因此,国内急需建立强制性的结算制度,加强监管。目前,我国已经成立了多家区域性、行业性的结算平台,实行强制的统一清算机制是大势所趋。

其四,成立统一的监管主体。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新出现的各类交易场所骤增。由于我们缺少对这些新生事物的认识,更缺少可资借鉴的管理经验,五六年前出台的38、37号文,显然预测不到新型交易平台的交易品种、交易模式带来的法理冲突与监管空白,“没人管、没法管”一度成了交易场所不得不面对的尴尬现实。

例如,近一两年突然涌现的大数据交易所、数字交易中心如何监管,成为公众关心的问题。事实是,我们还没有对数据、数字交易中的各种信息进行清晰界定,可能出现大数据、数字交易中的泄露、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等行为。

还有,比如各地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线上、线下业务跨度大,难以明确单一监管主体。有的金融交易场所系第三方中介角色,有的系第四方登记备案角色,有的服务范围有区域限制,有的不存在区域限制。跨地域经营问题不解决,就会出现政策套利的情形,把原本那些跨地域通过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发行私募债的企业推向交易平台,进而使风险大量堆积在交易平台。此外,这些交易平台的类资产证券化品种的归口管理也是一个问题。

统一有效监管的缺失,导致一些交易平台活在灰色地带,造成了既百花齐放又鱼龙混杂的局面。针对这样的困局,成立一个类似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的超级监管机构,或许是可行选择。

其五,抓住“咽喉”倒逼交易场所守规矩。

治理交易场所乱象丛生还得抓问题的关键,疏堵结合,并加大对责任主体的追责处罚。一些服务各类交易场所的软件供应商,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由于竞争激烈,往往唯利是图,为没有政府批文的交易场所的疯狂泛滥提供技术支持;或听命于有批文的交易所,为没有报备、超范围经营的业务和品种进行“无土栽培”。再如,没有卡住银行结算支付这个“咽喉”。银行不准给没有省级批文的交易所、不准给有省级批文但没有报备的品种和交易模式的交易场所提供银行接口和服务,违者一定要加大追责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乱象,倒逼交易场所守规经营。
其六,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一家交易市场乱不乱,有什么小动作,瞒不过行业。充分调动行业的自律与监管作用,有时比政府监管还有效。

[6] 呼唤新法促进经济发展

汽车问世的时候,人们对之又爱又怕。1865年,为防止汽车“危及公共安全”,英国议会通过的《机动车法案》规定:每辆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由3人开,其中一人必须步行在车前50米外并不断摇动一面红旗开道,且速度不能超过每小时4英里。这个以马车时代的思维方式制定的机动车监管法案,结果是扼杀了英国成为汽车大国的机会,被后人称为“红旗法案”。

我国电商兴起的时候,因网店出现假冒伪劣商品,一度有人呼吁“灭了它”。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49号令,加强了监管,不过却保留了最重要的自由口子:任何自然人在网上提交真实身份,就可以从事网上经营活动。这项规定在当时可谓石破天惊,却成就了我国的电商传奇。2017319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报道是这样点评的: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新实体经济正在迅速崛起,集团去年合计纳税238亿元,带动平台纳税至少2000亿元,相当于4000家大型商场的销售体量,创造了超过3000万个就业机会。

时代在前进,技术在进步。加强顶层设计统筹,适时对一些制约市场发展的文件、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不要使它成为“红旗法案”,对推进我国的各类交易市场的法治建设和经济长远发展意义重大。




(来源:大宗传媒)


 

                                                    

2017-06-09
赣港经贸投资合作交流会在港举行,刘奇发表主旨演讲 深化赣港交流合作 开创更加美好明天

新理念,新发展,新动能。6月8日,第十六届赣港经贸合作活动的“重头戏”——赣港经贸投资合作交流会在香港会展中心举行。

省长刘奇出席并作主旨演讲。他说,贯彻新理念,培育新动能。江西以新制造经济、新服务经济、绿色经济、智慧经济、分享经济五大领域为主攻方向,不断释放“平台红利”“政策红利”“区位红利”,推动新旧动能接续转换,促进产业转型和经济升级。真诚希望赣港两地深化交流与合作,开创更加美好的明天。

香港特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梁敬国代表特区政府致辞,香港贸易发展局总裁方舜文代表广大港商致辞。中联办副主任杨健出席,省政协副主席胡幼桃主持。

主旨演讲中,刘奇说,在美丽的香港举办此次赣港经贸合作活动,目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精神,借助香港“超级联系人”的作用,促进江西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更好地实现开放发展。

刘奇充满激情地用具有江西鲜明地域特色的“杜鹃红”“青花蓝”“香樟绿”“马蹄金”四种颜色来推介江西。他说,这一切既是历史的荣耀,也是我们闪亮的地方名片和今天发展的宝贵资源。

“当前,世界经济竞争更趋激烈,中国经济新常态的影响也在不断加深。”刘奇说,提升地方经济发展竞争力,关键是要贯彻好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创新为引领,加快培育新动能。江西围绕发展新制造经济,重点抓好大航空、新能源汽车、新型电子、智能装备、新材料等优势产业发展;围绕发展新服务经济,重点抓好全域旅游、工业设计、现代物流、现代金融、文化创意等产业发展;围绕发展绿色经济,重点抓好中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绿色智慧农业等产业发展;围绕发展智慧经济,着力抓好以大数据、物联网、电子商务、智慧城市为代表的智慧经济;围绕发展分享经济,着力抓好以生产能力分享、创新资源分享、生活服务分享为主要内容的分享经济,拓展分享经济新“蓝海”。

刘奇说,江西拥有国家级赣江新区等“平台红利”,“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等“政策红利”,长三角、珠三角、闽东南三角的共同腹地等“区位红利”。希望赣港推动两地企业携手参与“一带一路”六大经济走廊建设,为贯彻新理念、培育新动能拓展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推动两地金融合作,为贯彻新理念、培育新动能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推动两地加强人才合作交流,为贯彻新理念、培育新动能提供智力支持,不断拓展两地合作发展新空间,共同为全国发展大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会上,香港荣利集团、华润集团、思科公司负责人作了演讲。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7-06-09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标准委等5部委联合发布了《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银发〔2017〕115号)(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了“十三五”金融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

   《规划》强调,以支撑建设现代金融体系为目标,坚持需求引领、创新驱动、统筹协调、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筹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统筹负责金融业综合统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重点标准研制和实施。

《规划》确立了“十三五”金融业标准化的发展目标。金融业标准体系进一步优化,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10项以上,推动3个以上金融业社会团体发布团体标准;金融业标准水平明显提高,科学性、有效性和实用性显著增强;金融业标准实施效果显著增强,新发布的重点金融业国家标准开展质量及效益评估的比例达到50%以上;金融业标准化机制更加完善,对金融业科学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主导研制金融业国际标准取得实质性突破。

《规划》围绕标准体系、标准制修订、实施、宣贯、国际标准化提出了金融业标准化工作的四项主要任务。一是建立新型金融业标准体系,全面覆盖金融产品与服务、金融基础设施、金融统计、金融监管与风险防控等领域;二是强化金融业标准实施,发挥政府、行业协会、认证机构、企业等各方面的作用;三是建立金融业标准监督评估体系,分类监督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实施;四是持续推进金融国际标准化,在移动金融服务、非银行支付、数字货币等重点领域,加大对口专家派出力度,争取主导1-2项国际标准研制。

《规划》立足目前金融业发展中迫切需要多部门协同的领域,针对标准制定、衔接配套以及实施等问题提出了5项重点工程,包括:金融风险防控标准化工程、绿色金融标准化工程、互联网金融标准化工程、金融标准认证体系建设工程和金融标准化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此外,《规划》从强化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支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人才培养、发挥基层行业主管部门主管能动性等五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强调强化各部门、各领域之间的协调配合,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大投入,健全完善激励机制等。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2017-06-09
我省召开清理整理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推进会

为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5月5日在福建古田召开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培训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近日,我省召开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推进会,省政府金融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人行南昌中支、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各设区市金融办(局)、江西省联交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省内各交易场所等部门和机构负责同志30余人到场参会。

会议听取了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人行南昌中支、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回头看”工作开展情况,各设区市金融办(局)“回头看”工作中期进展情况以及景德镇陶瓷交易所、中江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抚州市海峡交易所、南昌文化产权交易中心4家交易场所“回头看”整改进展情况,学习传达了55日在福建古田召开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培训会精神,并就全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回头看”下一步工作安排进行了部署。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7-06-07
上海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协会:“支持实体经济 规范发展大宗商品市场”的倡议书

    

2017年62日,上海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协会印发《关于“支持实体经济 规范发展大宗商品市场”的倡议书》的通知,为落实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的精神,认真配合上海市金融办做好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上海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协会制定了《关于“支持实体经济 规范发展大宗商品市场”的倡议书》。该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实体经济 规范发展大宗商品市场”的倡议书》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落实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的精神,认真配合上海市金融办做好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上海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协会制定了《关于“支持实体经济 规范发展大宗商品市场”的倡议书》(见附件),现予以印发。

    请各会员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上海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协会

                                                    2017年62

 

附件:

   关于“支持实体经济 规范发展大宗商品市场”的倡议书

 

为落实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的精神,认真配合做好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上海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协会倡议:

一、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坚持发展合法合规的大宗商品交易模式,发挥示范效应,培育一批依法合规、持续经营、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和权威性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进一步推动大宗商品市场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

二、坚决抵制诱导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交易、欺诈误导投资人、通过分散式柜台交易开展非法期货活动、操纵市场价格、非法公开发行收益权、通过“微盘”交易聚众赌博等违法违规现象,拒绝与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交易场所合作或向其提供服务。

三、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和授权服务机构,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现象后及时举报。

四、切实做好投资人教育工作,多方式、多渠道向投资人提示参与大宗商品市场的风险,提高投资人自我保护意识,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五、充分利用专业优势,规范有序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并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向监管部门献计献策,在国际化、市场化和法治化道路上稳步改革和创新,促进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健康发展和良性竞争。

                                   

 


                     


(来源:和讯网)

2017-06-07
四川:不重复批设同类别交易场所

四川拟规定,原则上不重复批设同类别交易场所,不在县级设立交易场所,推动现有交易场所按类别有序整合,原则上一个类别一家。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代拟稿)》正在向市民征求意见。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场所,是指省政府批准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设立地方交易场所应报省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设立交易场所和分支机构以及提供交易平台服务。新设的交易场所,在名称中应当使用“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字样。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省政府批准前,应取得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根据办法,新设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权益类交易场所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均应于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且开业时实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实缴资本应为货币出资。同时,交易场所的单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的出资比例不超过50%,交易场所出资人应为企业法人,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交易场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经济、金融等领域管理经验;交易场所名称与上线品种要名实相符,不得随意变更。交易场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服务器所在地应保持一致。

根据草案代拟稿,省内交易场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拟建立交易场所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交易场所准入、制度设计、内控安排等重大事项提出专家意见。交易场所专家咨询委员会由金融专家、法律专家及相关行业专家等组成。

 

   

                                                       (来源:成都日报)


2017-06-07
关于对北京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涉及企业(第二批)进行风险提示的通告

 按照《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0号)、《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1号)相关要求,现将北京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涉及的企业名单(第二批)进行通告(附后)并风险提示如下:
     在此郑重提醒,参与交易的广大投资人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断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审慎入市、风险自担,坚决抵制各类违法金融行为。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涉及企业名单(第二批)

 

北京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小组办公室
2017年527        

 

附:北京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涉及企业名单(第二批)

北京聚金汇银商品经营有限公司

北京私享商品经营有限公司

北京融金汇商品经营有限公司

北京银资石油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金泽万家石油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汇银天下石油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易投石油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日鑫月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润泰仁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浩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东巽恒益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贵德嘉禾(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来源:北京金融工作局)


2017-05-31
方星海:多举措推动期货市场创新 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十四届上海衍生品市场论坛”于5月25日在上海召开。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论坛上着重讲述了如何通过市场创新,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称将加快推动原油期货上市工作、继续推进股指期权上市准备、积极研究推进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

方星海指出,从总体上看,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势头良好,市场功能不断提升,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期货市场的运行质量,较之实体经济风险管理的需求还有许多不足。从服务实体经济的角度看,我国期货市场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产业参与不够充分,市场功能有待提升。目前,我国规模以上企业有50多万家,但我国期货市场的产业客户仅有2万余户,大量企业尚未直接参与期货市场。2016年,我国期货市场持仓金额与GDP的比值约为1%,而美国为70%,我国期货市场持仓金额约为美国的千分之八。我国期货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的能力远逊于发达市场,未来市场发展空间巨大。而豆粕和白糖期权上市以来,日均成交分别为1.8万手和0.69万手,约为期货合约成交量的2.4%2.49%;期权日均持仓6.06万手和2.77万手,约为期货合约的4.02%5.16%,尚处于细心呵护的培育阶段,市场功能发挥还需假以时日。

二是多数品种存在近月合约不活跃,活跃合约不连续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和部分工业品期货活跃月份集中在三个月份,而且在临近交割月份基本处于不活跃状态,价格不连续。这给连续生产经营的企业开展套期保值操作带来较大的风险和交易成本。特别是对一些上下游企业直接利用期货价格进行基差贸易形成很大障碍。分析来看,活跃合约不连续主要缘于近月合约不活跃,而近月合约不活跃的根源在于期现货市场衔接不顺畅。这里有品种自身现货市场属性的原因,更有期货市场业务制度与现货市场不匹配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对风险管理的需求越发迫切,活跃合约不连续已明显影响到期货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

三是市场价格波动率较大,部分品种流动性较差,价格多次出现短时大幅波动。近年来,受国际市场商品价格剧烈波动影响,在国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逐步深化的大环境下,国内大宗商品期货价格波动率上升,市场运行风险显著增加。各交易所在扩大期货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后,以停板价收市的情况仍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全市场主要商品期货短时大幅共振的情况。市场资金在大类资产之间快速转移,板块轮动的特征明显,流动性风险与外部冲击风险并存。此外,股指期货与国债期货市场总体流动性还不深,个别合约因错单或止损交易等原因,盘中一度触及停板。波动率大的市场不利于实体企业管理风险。

方星海表示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时间尚短,完善市场机制也非一日之功,但在难得的时代机遇面前,必须有强烈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快业务创新,不断优化市场功能,服务好实体经济发展,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支持。为此,需要在业务和产品创新上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快市场培育,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与专业机构的纽带作用,促进期现货市场更好衔接

我国期货市场基础还较薄弱。许多现货市场发育不够,这仍是制约期货市场发展的一个客观事实。大量有风险管理需求的上下游企业还没有参与期货市场。这既有期货市场培育不够充分的原因,也有这些企业缺乏资金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原因。如何令这些企业实现人不进场而风险管理需求进场,就需要我们积极推动市场模式的创新,鼓励龙头企业和专业机构为上下游企业提供精细化、个性化的风险管理服务,并将由此汇聚的市场风险通过期货交易进行有效对冲。

以农产品为例,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有效地促进了现货生产和交易水平的提高。从农户角度而言,由于有了价格保险,种植积极性有了很大提高,从而稳定了种植面积,促进了农户增产增收。从保险公司角度而言,由于其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签订了场外期权协议,实现了价格风险的转移,也乐意积极为农户承保。而对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而言,其可以通过参与期货交易对冲价格风险,充分发挥自身的风险管理优势而实现盈利。三方利益通过合理的风险转移机制得到了较好平衡。

(二)积极推出更多产品和交易模式,丰富衍生品市场的风险管理功能

目前证监会正加快推动原油期货上市工作,棉纱、纸浆上市已在积极准备当中,生猪、苹果、红枣等服务“三农“和具有鲜明区域特色的新品种上市也在研究推进。在豆粕、白糖期权平稳运行的前提下,将逐步扩大商品期权品种,继续推进股指期权上市准备。

同时,还要抓紧完善现有交易机制。在金融期权和豆粕、白糖期权上已经引入了做市商机制。实践证明,专业做市商机构在缺乏流动性的期货品种上发挥了良好效果,市场流动性有了很大改善。目前各交易所正加紧研究在不活跃的期货合约上采用做市商交易制度,保证市场具备适当的流动性与稳定性,避免出现盘中价格瞬时异动。

(三)进一步优化市场参与者结构,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国内期货市场

国债期货自2013年上市以来,市场运行平稳,功能逐步显现。在201612月债市大幅波动、信用债卖出困难时期,国债期货作为债市风险管理工具,对维护我国金融市场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国债期货参与者主要是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商业银行作为国债市场的主体尚未参与,国债期货价格的权威性还不够强,市场流动性也还不够深,还不能全面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从国际市场看,商业银行是国债期货市场最重要的参与者,我们正积极与有关部门研究推进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以满足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保障我国金融市场安全平稳发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在迅速加大。期货市场最应具有市场化、全球化特征,理应在改革开放中发挥更为突出的作用。我们已经确定原油、铁矿石作为特定品种试点引入境外投资者,目前证监会正与相关部门一起积极研究完善有关税收政策,以实现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交易、交割税收政策的明确化、常态化。在金融市场加快开放的背景下,也积极研究金融期货引入境外投资者的方案,为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提供良好的管理风险的场所。市场参与者的进一步优化将有助于波动率的下降。

(四)持续强化市场监管,确保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市场公平有序是市场功能有效发挥和效率不断提升的基础。证监会近期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一线监管职能的指导意见》,修订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强化了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增加了监控中心对实控账户和资管产品集中统一穿透管理职能,进一步明确了期货公司风险管控与客户管理责任。积极倡导和推动业务创新,但绝不允许利用创新来规避监管,以创新之名,行自我服务、钱生钱之实,导致资产泡沫累积,徒增金融体系风险。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始终保持零容忍,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05-27
山西省涉嫌违反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企业名单(第一批)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按照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的工作部署,现将山西省第一批涉嫌违反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以及已关停的微盘交易机构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如下:

涉嫌违规企业名单: 

    山西国盛有色金属交易中心 

   天津白银谷矿产资源经营山西分公司 

    山西万利通商贸有限公司 

    山西聚英贤国际酒业交易中心 

已关停微盘交易机构名单: 

    瑞凝云微盘 

    金德大宗掌上财富 

    创富平台之家 

    山西运营平台 

    金德微交易8538 

按照有关规定,在我省设立从事权益类、大宗商品类及其他有关交易的交易场所,包括省外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均需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交易场所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等。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树立正确的投融资理念,牢记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风险须自担。 

特此通告。 

  

       山西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办公室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2017-05-25
江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毛伟明出席防范非法集资大型集中宣传日活动

5月21日,全省“防范非法集资、普及金融知识、维护金融稳定”大型集中宣传日活动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秋水广场举行,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毛伟明出席活动并观摩指导。

毛伟明一边观看一边提问,详细了解各银行宣传情况,并强调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增强了社会公众风险意识,压缩了非法集资生存空间。但非法集资形式日趋隐蔽,手段不断翻新,识别难度日益加大,各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网点的优势,向广大群众宣传非法集资的风险和危害,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的发生,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全省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本次活动由江西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南昌市金融办联合29家银行机构举办。各单位通过设置宣传展板、播放公益广告片、发放宣传手册、组织有奖问答、赠送宣传品等多种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非法集资的概念和危害,教授群众识别方法和举报途径,并普及安全使用银行卡、银行理财等金融知识。据统计,本次活动共接受群众咨询5000余人次,散发宣传折页万余份。

据悉,为加强非法集资源头治理,营造全社会共同防范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省处非办将每年5月定为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月,组织动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集中开展宣传。此外,省处非办还布置了八项宣传工作任务,开展日常宣传,形成常态化的宣传教育机制。经过多年来持续深入宣传教育和综合治理,我省新发非法集资案件数量连续两年下降,形势有所好转。

省政府副秘书长王亚联、省政府金融办主任胡伏云、江西银监局副巡视员李洪、南昌市政府副市长凌卫陪同出席活动。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7-05-23
证监会刘士余发声:对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绝不手软!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15日表示,交易所具有实时全景式透视市场的法定职责,必须依法主动行使全方位监管职能,包括对公司上市、退市和并购重组的实质性监管,要运用自身规则的灵活性,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坚决打击,绝不手软。

刘士余在深交所会员大会中指出,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保持稳健运行,这种态势来之不易,要倍加珍惜。今年将召开的十九大,这是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头等大事。今年重大活动和敏感节点多,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任务异常繁重,同时也面临复杂的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各方面必须通力协同,切实维护好资本市场稳健运行。

刘士余指出,交易所是资本市场重要的监管主体,法律对交易所的授权,既符合国际上资本市场发展与监管通行的制度安排,更体现了和国家对交易所一线监管的信任和重托。交易所具有实时全景式透视市场的法定职责,又具有贴近市场各类主体的天然优势,把一线监管的职责扛起来、扛得住,体现了市场运行和监管的内在逻辑。与行政监管和一般的自律监管不同的是,法律赋予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和有效性,可以更好地实现市场运行的目标和方向。交易所必须依法主动行使全方位的监管职能,包括对公司上市、退市和并购重组的实质性监管,这不是交易所职能的越位,而是交易所依法履职的到位。再比如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不仅对上市公司,对会员,而且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证券业务的其他中介机构,交易所都必须有规可约、有矩可束。总之,入场者都要受交易所监管,没有例外。

“交易所市场是大家吃饭的锅,锅坏了,大家都吃不饱,也吃不好。”刘士余表示,一线监管是《证券法》赋予交易所的法定职责,监管是交易所的法定主业。交易所既有法定机构的权威性,又有自律监管的灵活性。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敢于亮剑,捍卫法定监管权威,运用自身规则的灵活性,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坚决打击,绝不手软。上市公司在交易所上市,投资者在交易所交易,会员是交易所的会员,信息也通过交易所披露。交易所对维护市场秩序责无旁贷,交易所的会员对维护市场稳定也责无旁贷,全体会员要积极响应和落实一线监管要求,共同维护好市场秩序。

刘士余强调,交易所要主动对接国家战略,支持企业改革发展,支持科技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要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方向,稳步推进双向开放,通过交易设施互通、产品互挂、技术合作和参股合资等多种方式,深化与全球主要交易场所的联系,逐步形成交易所的全球布局。

刘士余最后指出,投行作为交易所的会员,要回归本源、专注主业,真正讲诚信,做天使。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要做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不要让劣质企业混进来。交易所、投行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要共同努力,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整合资源、做优做强。要缩短服务链条,降低融资成本。让资本市场红利惠及广大投资者,惠及各类企业!

(来源:北京时间)


2017-05-17
解读:习近平出席“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

习近平出席“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强调坚持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核心的丝路精神,将“一带一路”建成和平之路、繁荣之路、开放之路、创新之路、文明之路。

国家主席习近平5月14日出席“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并发表题为《携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主旨演讲,强调坚持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核心的丝路精神,携手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将“一带一路”建成和平、繁荣、开放、创新、文明之路,迈向更加美好的明天。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主持开幕式。

上午9时,习近平在热烈的掌声中步入会场。张高丽宣布“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习近平走上主席台发表演讲。习近平指出,古丝绸之路打开了各国友好交往的新窗口,书写了人类发展进步的新篇章,积淀了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核心的丝路精神,这是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

习近平强调,人类社会正处在一个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代。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深入发展,和平发展的大势依然强劲,变革创新的步伐继续向前。同时,和平赤字、发展赤字、治理赤字,是摆在全人类面前的严峻挑战。2013年,我在哈萨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亚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即“一带一路”倡议。4年来,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支持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理会等重要决议也纳入“一带一路”建设内容。“一带一路”建设逐渐从理念转化为行动,从愿景转变为现实,建设成果丰硕。

一是政策沟通不断深化。“一带一路”建设旨在实现战略对接、优势互补。我们同有关国家协调政策,对接规划,同4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合作协议,同30多个国家开展机制化产能合作。二是设施联通不断加强。目前,以中巴、中蒙俄、新亚欧大陆桥等经济走廊为引领,以陆海空通道和信息高速路为骨架,以铁路、港口、管网等重大工程为依托,一个复合型的基础设施网络正在形成。三是贸易畅通不断提升。2014年至2016年,中国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总额超过3万亿美元。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累计超过500亿美元。中国企业已经在20多个国家建设56个经贸合作区,为有关国家创造近11亿美元税收和18万个就业岗位。四是资金融通不断扩大。中国同参与国和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金融合作,这些新型金融机制同世界银行等传统多边金融机构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形成层次清晰、初具规模的“一带一路”金融合作网络。五是民心相通不断促进。参与国开展智力丝绸之路、健康丝绸之路等建设,在科学、教育、文化、卫生、民间交往等各领域广泛开展合作。

习近平指出,“一带一路”倡议顺应时代潮流,适应发展规律,符合各国人民利益,具有广阔前景。我们要乘势而上、顺势而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迈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第一,将“一带一路”建成和平之路。要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对话不对抗、结伴不结盟的伙伴关系。各国应该尊重彼此主权、尊严、领土完整,尊重彼此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要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营造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

第二,将“一带一路”建成繁荣之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要聚焦发展这个根本性问题,释放各国发展潜力,实现经济大融合、发展大联动、成果大共享。要深入开展产业合作;要建立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金融保障体系,创新投资和融资模式;要着力推动陆上、海上、天上、网上四位一体的联通,扎实推进六大经济走廊建设,建设全球能源互联网,完善跨区域物流网建设;要促进政策、规则、标准三位一体的联通。

第三,将“一带一路”建成开放之路。要打造开放型合作平台,维护和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共同创造有利于开放发展的环境,推动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投资规则体系。要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自由贸易区建设,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着力解决发展失衡、治理困境、数字鸿沟、分配差距等问题,建设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经济全球化。

第四,将“一带一路”建成创新之路。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建设21世纪的数字丝绸之路。要促进科技同产业、科技同金融深度融合,为互联网时代的各国青年打造创业空间、创业工场。要践行绿色发展新理念,共同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

第五,将“一带一路”建成文明之路。要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推动各国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信任。要建立多层次人文合作机制,推动教育合作,发挥智库作用,推动文化、体育、卫生务实合作,用好历史文化遗产,密切各领域往来。要加强国际反腐合作,让“一带一路”成为廉洁之路。

习近平强调,中国发展正站在新的起点上。中国将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一带一路”注入强大动力,为世界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中国愿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所有“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的友好合作,愿同世界各国分享发展经验,开创合作共赢新模式,建设和谐共存大家庭;将推动已达成协议的务实合作项目早日启动、早见成效;将加大资金支持,向丝路基金新增资金1000亿元人民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规模预计为3000亿元人民币;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等其他多边开发机构合作支持“一带一路”项目;将积极同参与国发展互利共赢的经贸伙伴关系,建设“一带一路”自由贸易网络,中国将从2018年起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愿同各国加强创新合作,启动“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开展科技人文交流、共建联合实验室、科技园区合作、技术转移4项行动;帮助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发展中国家和国际组织建设更多民生项目;将设立“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后续联络机制,成立财经发展研究中心、促进中心,合作设立多边开发融资合作中心、能力建设中心,打造人文合作新平台。

习近平最后指出,“一带一路”建设植根于丝绸之路的历史土壤,重点面向亚欧非大陆,同时向所有朋友开放。“一带一路”建设将由大家共同商量,建设成果将由大家共同分享。“一带一路”建设是伟大的事业,需要伟大的实践。让我们一步一个脚印推进实施,一点一滴抓出成果,造福世界,造福人民。

俄罗斯总统普京、土耳其总统埃尔多安、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也在开幕式上致辞。

马凯、王沪宁、刘延东、刘奇葆、汪洋、孟建柱、栗战书、郭金龙、杨晶、王晨、杨洁篪、郭声琨、王勇、万钢、周小川、梁振英等出席开幕式。

“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是中国首倡举办的“一带一路”建设框架内层级最高、规模最大的国际会议,主题是“加强国际合作,共建‘一带一路’,实现共赢发展”,由开幕式、领导人圆桌峰会、高级别会议三部分组成。包括29位外国元首和政府首脑在内的来自130多个国家和70多个国际组织约1500名代表出席此次高峰论坛。

携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演讲

2017514日,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尊敬的各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

各位国际组织负责人,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孟夏之日,万物并秀。”在这美好时节,来自100多个国家的各界嘉宾齐聚北京,共商“一带一路”建设合作大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天,群贤毕至,少长咸集,我期待着大家集思广益、畅所欲言,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献计献策,让这一世纪工程造福各国人民。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2000多年前,我们的先辈筚路蓝缕,穿越草原沙漠,开辟出联通亚欧非的陆上丝绸之路;我们的先辈扬帆远航,穿越惊涛骇浪,闯荡出连接东西方的海上丝绸之路。古丝绸之路打开了各国友好交往的新窗口,书写了人类发展进步的新篇章。中国陕西历史博物馆珍藏的千年“鎏金铜蚕”,在印度尼西亚发现的千年沉船“黑石号”等,见证了这段历史。

古丝绸之路绵亘万里,延续千年,积淀了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核心的丝路精神。这是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

——和平合作。公元前140多年的中国汉代,一支从长安出发的和平使团,开始打通东方通往西方的道路,完成了“凿空之旅”,这就是著名的张骞出使西域。中国唐宋元时期,陆上和海上丝绸之路同步发展,中国、意大利、摩洛哥的旅行家杜环、马可·波罗、伊本·白图泰都在陆上和海上丝绸之路留下了历史印记。15世纪初的明代,中国著名航海家郑和七次远洋航海,留下千古佳话。这些开拓事业之所以名垂青史,是因为使用的不是战马和长矛,而是驼队和善意;依靠的不是坚船和利炮,而是宝船和友谊。一代又一代“丝路人”架起了东西方合作的纽带、和平的桥梁。

——开放包容。古丝绸之路跨越尼罗河流域、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印度河和恒河流域、黄河和长江流域,跨越埃及文明、巴比伦文明、印度文明、中华文明的发祥地,跨越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信众的汇集地,跨越不同国度和肤色人民的聚居地。不同文明、宗教、种族求同存异、开放包容,并肩书写相互尊重的壮丽诗篇,携手绘就共同发展的美好画卷。酒泉、敦煌、吐鲁番、喀什、撒马尔罕、巴格达、君士坦丁堡等古城,宁波、泉州、广州、北海、科伦坡、吉达、亚历山大等地的古港,就是记载这段历史的“活化石”。历史告诉我们:文明在开放中发展,民族在融合中共存。

——互学互鉴。古丝绸之路不仅是一条通商易货之道,更是一条知识交流之路。沿着古丝绸之路,中国将丝绸、瓷器、漆器、铁器传到西方,也为中国带来了胡椒、亚麻、香料、葡萄、石榴。沿着古丝绸之路,佛教、伊斯兰教及阿拉伯的天文、历法、医药传入中国,中国的四大发明、养蚕技术也由此传向世界。更为重要的是,商品和知识交流带来了观念创新。比如,佛教源自印度,在中国发扬光大,在东南亚得到传承。儒家文化起源中国,受到欧洲莱布尼茨、伏尔泰等思想家的推崇。这是交流的魅力、互鉴的成果。

——互利共赢。古丝绸之路见证了陆上“使者相望于道,商旅不绝于途”的盛况,也见证了海上“舶交海中,不知其数”的繁华。在这条大动脉上,资金、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商品、资源、成果等实现共享。阿拉木图、撒马尔罕、长安等重镇和苏尔港、广州等良港兴旺发达,罗马、安息、贵霜等古国欣欣向荣,中国汉唐迎来盛世。古丝绸之路创造了地区大发展大繁荣。

历史是最好的老师。这段历史表明,无论相隔多远,只要我们勇敢迈出第一步,坚持相向而行,就能走出一条相遇相知、共同发展之路,走向幸福安宁和谐美好的远方。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从历史维度看,人类社会正处在一个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代。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深入发展,和平发展的大势日益强劲,变革创新的步伐持续向前。各国之间的联系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紧密,世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强烈,人类战胜困难的手段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丰富。

从现实维度看,我们正处在一个挑战频发的世界。世界经济增长需要新动力,发展需要更加普惠平衡,贫富差距鸿沟有待弥合。地区热点持续动荡,恐怖主义蔓延肆虐。和平赤字、发展赤字、治理赤字,是摆在全人类面前的严峻挑战。这是我一直思考的问题。

2013年秋天,我在哈萨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亚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即“一带一路”倡议。“桃李不言,下自成蹊。”4年来,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支持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理会等重要决议也纳入“一带一路”建设内容。“一带一路”建设逐渐从理念转化为行动,从愿景转变为现实,建设成果丰硕。

——这是政策沟通不断深化的4年。我多次说过,“一带一路”建设不是另起炉灶、推倒重来,而是实现战略对接、优势互补。我们同有关国家协调政策,包括俄罗斯提出的欧亚经济联盟、东盟提出的互联互通总体规划、哈萨克斯坦提出的“光明之路”、土耳其提出的“中间走廊”、蒙古提出的“发展之路”、越南提出的“两廊一圈”、英国提出的“英格兰北方经济中心”、波兰提出的“琥珀之路”等。中国同老挝、柬埔寨、缅甸、匈牙利等国的规划对接工作也全面展开。中国同4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合作协议,同30多个国家开展机制化产能合作。本次论坛期间,我们还将签署一批对接合作协议和行动计划,同6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共同发出推进“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合作倡议。各方通过政策对接,实现了“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这是设施联通不断加强的4年。“道路通,百业兴。”我们和相关国家一道共同加速推进雅万高铁、中老铁路、亚吉铁路、匈塞铁路等项目,建设瓜达尔港、比雷埃夫斯港等港口,规划实施一大批互联互通项目。目前,以中巴、中蒙俄、新亚欧大陆桥等经济走廊为引领,以陆海空通道和信息高速路为骨架,以铁路、港口、管网等重大工程为依托,一个复合型的基础设施网络正在形成。

——这是贸易畅通不断提升的4年。中国同“一带一路”参与国大力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不断改善营商环境。我了解到,仅哈萨克斯坦等中亚国家农产品到达中国市场的通关时间就缩短了90%2014年至2016年,中国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总额超过3万亿美元。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累计超过500亿美元。中国企业已经在20多个国家建设56个经贸合作区,为有关国家创造近11亿美元税收和18万个就业岗位。

——这是资金融通不断扩大的4年。融资瓶颈是实现互联互通的突出挑战。中国同“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和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金融合作。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已经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的9个项目提供17亿美元贷款,“丝路基金”投资达40亿美元,中国同中东欧“16+1”金融控股公司正式成立。这些新型金融机制同世界银行等传统多边金融机构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形成层次清晰、初具规模的“一带一路”金融合作网络。

——这是民心相通不断促进的4年。“国之交在于民相亲,民相亲在于心相通。”“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弘扬丝绸之路精神,开展智力丝绸之路、健康丝绸之路等建设,在科学、教育、文化、卫生、民间交往等各领域广泛开展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夯实民意基础,筑牢社会根基。中国政府每年向相关国家提供1万个政府奖学金名额,地方政府也设立了丝绸之路专项奖学金,鼓励国际文教交流。各类丝绸之路文化年、旅游年、艺术节、影视桥、研讨会、智库对话等人文合作项目百花纷呈,人们往来频繁,在交流中拉近了心与心的距离。

丰硕的成果表明,“一带一路”倡议顺应时代潮流,适应发展规律,符合各国人民利益,具有广阔前景。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中国人说,“万事开头难”。“一带一路”建设已经迈出坚实步伐。我们要乘势而上、顺势而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迈向更加美好的未来。这里,我谈几点意见。

第一,我们要将“一带一路”建成和平之路。古丝绸之路,和时兴,战时衰。“一带一路”建设离不开和平安宁的环境。我们要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对话不对抗、结伴不结盟的伙伴关系。各国应该尊重彼此主权、尊严、领土完整,尊重彼此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

古丝绸之路沿线地区曾经是“流淌着牛奶与蜂蜜的地方”,如今很多地方却成了冲突动荡和危机挑战的代名词。这种状况不能再持续下去。我们要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营造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要着力化解热点,坚持政治解决;要着力斡旋调解,坚持公道正义;要着力推进反恐,标本兼治,消除贫困落后和社会不公。

第二,我们要将“一带一路”建成繁荣之路。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总钥匙。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要聚焦发展这个根本性问题,释放各国发展潜力,实现经济大融合、发展大联动、成果大共享。

产业是经济之本。我们要深入开展产业合作,推动各国产业发展规划相互兼容、相互促进,抓好大项目建设,加强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抓住新工业革命的发展新机遇,培育新业态,保持经济增长活力。

解读:产业 沿线产业布局聚焦中高端—近年来,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产业产能布局与合作正在不断加速。在业内看来,未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重点之一就是大力推进高端产业的发展,把各自的短板补起来,共同推动本国产业升级和高端产业的发展。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不能仅限于中低端产业,也不能完全停留在现有层次和规模上,而是要大力推进高端产业的发展,把各自的短板补上去,开拓新的贸易合作增长点,提升贸易的水平和质量。”专家表示。

5月10日,工信部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备忘录,提出围绕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推动国家重点发展的智能制造装备、航空航天、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等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重点行业“走出去”,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其仔说,中国除了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外,还要实行开放创新策略,充分利用国际优势,引进第三方参与到“一带一路”沿线的经济建设当中来,共同培育新的市场,开发新技术,共同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产业升级和高端产业发展。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液。血脉通,增长才有力。我们要建立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金融保障体系,创新投资和融资模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多元化融资体系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普惠金融,完善金融服务网络。

(解读:金融 社会资本接入“一带一路”建设—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中心主任黄志龙认为,资金短缺问题是“一带一路”战略推进的主要短板,而“一带一路”建设的资金来源不仅仅是政府资金唱独角戏,还需要社会资金的广泛参与,需要股票、债券、产业投资基金等资本市场以及互联网金融等多重融资渠道。

事实上,对于建立“一带一路”金融保障体系,“一行三会”的监管层人士多次表态。对于投融资体系的建设,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促进资金融通”平行主题会议上指出,以市场化、可持续性、互利共赢为特征的投融资体系至少应包括三方面内容:其一是运用开发性金融,其二是推进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的网络化布局,其三是积极发挥本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作用。

从银行的角度,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指出,中资银行拟综合利用新设机构、战略并购、投资入股、提升现有机构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等多种方式,扩大和完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机构和服务网络布局。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表态称,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优势,积极参与长周期、大规模的“一带一路”基础设施项目。此外,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表示,要使人民币“走出去”、“留得住”,需要加快离岸人民币市场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加快境内市场的对外开放。)

设施联通是合作发展的基础。我们要着力推动陆上、海上、天上、网上四位一体的联通,聚焦关键通道、关键城市、关键项目,联结陆上公路、铁路道路网络和海上港口网络。我们已经确立“一带一路”建设六大经济走廊框架,要扎扎实实向前推进。要抓住新一轮能源结构调整和能源技术变革趋势,建设全球能源互联网,实现绿色低碳发展。要完善跨区域物流网建设。我们也要促进政策、规则、标准三位一体的联通,为互联互通提供机制保障。

解读:交通 打造统一标准交通网络日前,国家发改委基础产业司司长费志荣在介绍高峰论坛有关情况时透露,会议期间,各国将签署涉及能源、交通、通信领域的谅解备忘录、合作路线图、合作意向书、合作项目等50余项。费志荣介绍,在会议期间,各国可以围绕当前设施联通面临的部分骨干通道通而不畅、各国技术标准不统一等挑战,共商对策,重点推进关键通道、关键节点和重点工程,优先打通缺失和瓶颈路段,提高联通能力和水平。

此外,费志荣还表示,未来各国还要加强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对接,推进建立统一的协调机制,实现更高水平的基础设施便利化。而签署项目合作双边协议,则将有力促进合作项目落地实施,以推动沿线国家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务实合作。)

第三,我们要将“一带一路”建成开放之路。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导致落后。对一个国家而言,开放如同破茧成蝶,虽会经历一时阵痛,但将换来新生。“一带一路”建设要以开放为导向,解决经济增长和平衡问题。

我们要打造开放型合作平台,维护和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共同创造有利于开放发展的环境,推动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投资规则体系,促进生产要素有序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我们欢迎各国结合自身国情,积极发展开放型经济,参与全球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携手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

贸易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我们要有“向外看”的胸怀,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自由贸易区建设,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当然,我们也要着力解决发展失衡、治理困境、数字鸿沟、分配差距等问题,建设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经济全球化。

(解读:开放 不搞贸易保护—“贸易畅通作为‘五通’之一,是政策沟通、设施联通的重要目标,通过政策沟通,进一步扩大开放,各国从自我发展战略的角度探寻与‘一带一路’发展的契合点,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通过贸易增长实现共同繁荣。”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研究院研究员赵萍分析称。

在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部副部长王军看来,习近平主席此番表态是与当前国际贸易领域存在的问题相互呼应的,目前,部分国家和地区出现了去全球化观点,贸易保护主义有抬头的趋势。王军认为“‘向外看’的胸怀”主要指我们要秉持开放的心态,“中国倡导自由贸易,希望未来多边贸易体制和自由贸易区的建设,都体现自由贸易的原则,关起门来搞封闭保护、筑起贸易壁垒都是我们反对的”。

而赵萍也表示,要想实现贸易畅通,各国都要以更加开放的胸怀打开自己的大门,在参与“一带一路”合作过程中发现自己国家的优势,在相互开放的情况下实现互利共赢。赵萍强调,贸易开放不是单边的,中国就是在扩大与他国贸易的同时开放市场,从而带动经济增长。)

第四,我们要将“一带一路”建成创新之路。创新是推动发展的重要力量。“一带一路”建设本身就是一个创举,搞好“一带一路”建设也要向创新要动力。

我们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强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纳米技术、量子计算机等前沿领域合作,推动大数据、云计算、智慧城市建设,连接成21世纪的数字丝绸之路。我们要促进科技同产业、科技同金融深度融合,优化创新环境,集聚创新资源。我们要为互联网时代的各国青年打造创业空间、创业工场,成就未来一代的青春梦想。

我们要践行绿色发展的新理念,倡导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加强生态环保合作,建设生态文明,共同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

(解读:能源 探寻能源输出新模式—实际上,早在2015年9月,习近平就提出了“探讨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推动以清洁和绿色方式满足全球电力需求”的倡议。次年3月,我国发起成立了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这是我国在能源领域发起成立的首个国际组织,也是全球能源互联网的首个合作。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新在论坛上公开表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普遍存在能源短缺的现象,严重制约了当地经济发展,如果能将中国的先进技术、设备提供给“一带一路”各国,不仅能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能源保障,也能为中国企业提供新的发展机遇。

中国能源网首席信息官韩晓平表示全球能源互联网的合作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在我国帮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电厂或将各国分布式能源互联的同时,本土的能源产业也会被竞争机会倒逼优化升级,同时,我国还可能向国外输出劳动力和先进产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国内能源产能过剩的现状

第五,我们要将“一带一路”建成文明之路。“一带一路”建设要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推动各国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信任。

我们要建立多层次人文合作机制,搭建更多合作平台,开辟更多合作渠道。要推动教育合作,扩大互派留学生规模,提升合作办学水平。要发挥智库作用,建设好智库联盟和合作网络。在文化、体育、卫生领域,要创新合作模式,推动务实项目。要用好历史文化遗产,联合打造具有丝绸之路特色的旅游产品和遗产保护。我们要加强各国议会、政党、民间组织往来,密切妇女、青年、残疾人等群体交流,促进包容发展。我们也要加强国际反腐合作,让“一带一路”成为廉洁之路。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当前,中国发展正站在新的起点上。我们将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持续发展,为“一带一路”注入强大动力,为世界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中国愿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所有“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的友好合作。中国愿同世界各国分享发展经验,但不会干涉他国内政,不会输出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更不会强加于人。我们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不会重复地缘博弈的老套路,而将开创合作共赢的新模式;不会形成破坏稳定的小集团,而将建设和谐共存的大家庭。

——中国已经同很多国家达成了“一带一路”务实合作协议,其中既包括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能源等硬件联通项目,也包括通信、海关、检验检疫等软件联通项目,还包括经贸、产业、电子商务、海洋和绿色经济等多领域的合作规划和具体项目。中国同有关国家的铁路部门将签署深化中欧班列合作协议。我们将推动这些合作项目早日启动、早见成效。

解读:风险 用市场化手段参与沿线国家建设业内表示,合作是实现互利共赢的重要遵循。发展需要合作,合作必须务实,否则倡议就会变成空谈,共建就会变成独享。商务部部长钟山此前表示,“一带一路”提出三年多来,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响应,有50多个国家已经与中国签署了相关的合作协议。

而据国务院国资委主任肖亚庆日前透露,三年多以来,我国共有47家央企参与、参股、投资或与外企合作,共建了1676项目,这些项目为央企“走出去”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不过,随着“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合作不断加深,海外投资所面临的部分问题也暴露了出来,业界指出,我国与海外合作的投资回报率还不是非常稳定,肖亚庆也表示,我国在海外投资方面确实存在风险。

对此,方星海建议,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我国还应充分发挥资本市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体制优势,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渠道和手段,用更市场化的方式配置金融资源,支持国内优秀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交流合作。

——中国将加大对“一带一路”建设资金支持,向丝路基金新增资金1000亿元人民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规模预计约3000亿元人民币。中国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将分别提供2500亿元和1300亿元等值人民币专项贷款,用于支持“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产能、金融合作。我们还将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及其他多边开发机构合作支持“一带一路”项目,同有关各方共同制定“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

解读:扩容 丝路基金增资1000亿 发挥杠杆作用—“在现阶段扩大丝路基金规模是非常必要的。”在解读扩大丝路基金规模时,央行副行长易纲表示,一方面,在前期投资过程中发现,“一带一路”沿线的资金需求是非常庞大的,丝路基金在前期已经积累了大量的项目储备,未来对资金支持也存在大量需求,对丝路基金增资有助于发挥其运作模式较为灵活高效的优势,更好地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另一方面,更充足的资金也有助于丝路基金进一步发挥其杠杆撬动作用,更好地调动沿线国家资源和国际金融机构的资金,促进我国与沿线国家的贸易投资合作,分享“一带一路”建设成果。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习近平主席充分肯定了金融在资金融通的重要作用,就中国加大对“一带一路”建设资金支持方面,做出了明确的承诺,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前夕,周小川撰文指出,搞好“一带一路”建设的投融资合作,需要着力搭建利益共同体,充分调动沿线国家的资源,保持投融资的可持续性。

“中国政府支持‘一带一路’建设不仅仅是倡议,不仅仅是口号,不仅仅是举办高峰论坛或签署各种双边多边协议,而是要投入真金白银,特别是中国政府的公共资金,将通过丝路基金、亚投行、金砖银行、世界银行等中国政府主导的金融机构或国际性多边金融机构,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黄志龙认为。

——中国将积极同“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发展互利共赢的经贸伙伴关系,促进同各相关国家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建设“一带一路”自由贸易网络,助力地区和世界经济增长。本届论坛期间,中国将同30多个国家签署经贸合作协议,同有关国家协商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将从2018年起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解读:开放 不搞贸易保护—“贸易畅通作为‘五通’之一,是政策沟通、设施联通的重要目标,通过政策沟通,进一步扩大开放,各国从自我发展战略的角度探寻与‘一带一路’发展的契合点,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通过贸易增长实现共同繁荣。”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研究院研究员赵萍分析称。

在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部副部长王军看来,习近平主席此番表态是与当前国际贸易领域存在的问题相互呼应的,目前,部分国家和地区出现了去全球化观点,贸易保护主义有抬头的趋势。王军认为“‘向外看’的胸怀”主要指我们要秉持开放的心态,“中国倡导自由贸易,希望未来多边贸易体制和自由贸易区的建设,都体现自由贸易的原则,关起门来搞封闭保护、筑起贸易壁垒都是我们反对的”。

而赵萍也表示,要想实现贸易畅通,各国都要以更加开放的胸怀打开自己的大门,在参与“一带一路”合作过程中发现自己国家的优势,在相互开放的情况下实现互利共赢。赵萍强调,贸易开放不是单边的,中国就是在扩大与他国贸易的同时开放市场,从而带动经济增长。)

——中国愿同各国加强创新合作,启动“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开展科技人文交流、共建联合实验室、科技园区合作、技术转移4项行动。我们将在未来5年内安排2500人次青年科学家来华从事短期科研工作,培训5000人次科学技术和管理人员,投入运行50家联合实验室。我们将设立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倡议建立“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并为相关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援助。

——中国将在未来3年向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发展中国家和国际组织提供600亿元人民币援助,建设更多民生项目。我们将向“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提供20亿元人民币紧急粮食援助,向南南合作援助基金增资10亿美元,在沿线国家实施100个“幸福家园”、100个“爱心助困”、100个“康复助医”等项目。我们将向有关国际组织提供10亿美元落实一批惠及沿线国家的合作项目。

——中国将设立“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后续联络机制,成立“一带一路”财经发展研究中心、“一带一路”建设促进中心,同多边开发银行共同设立多边开发融资合作中心,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建立能力建设中心。我们将建设丝绸之路沿线民间组织合作网络,打造新闻合作联盟、音乐教育联盟以及其他人文合作新平台。

解读:融资 融资模式借鉴先进经验—据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估算,2016-2020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合意投资需求至少在10.6万亿美元以上。民生宏观固收组的研究报告显示,按照资金来源,目前“一带一路”融资结构中,分为国内政策性银行、新兴多边开发金融机构、国内商业银行、传统世界多边金融机构、进出口信用保险为代表的辅助机构等几个层次。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董事长胡怀邦指出,“一带一路”融资需求量大,任何一个国家的金融机构都不可能单独去满足。融资需求层次多,既有基础设施项目等长期融资,也有产业和贸易所需要的短期贷款,还有政府资金和公益性资金。此外,对融资可持续性的要求也非常高。

基于“一带一路”的融资特点,如何用好“一带一路”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面临的挑战也很多。黄志龙指出,目前没有很多成熟的经验,特别是大量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涉及的资金规模大、投资期限长、资金回报率较低,因此需要多方共同制定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融资指导原则,借鉴世界银行和其他多边开发机构的经验。

“一带一路”建设植根于丝绸之路的历史土壤,重点面向亚欧非大陆,同时向所有朋友开放。不论来自亚洲、欧洲,还是非洲、美洲,都是“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合作的伙伴。“一带一路”建设将由大家共同商量,“一带一路”建设成果将由大家共同分享。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中国古语讲:“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阿拉伯谚语说,“金字塔是一块块石头垒成的”。欧洲也有句话:“伟业非一日之功”。“一带一路”建设是伟大的事业,需要伟大的实践。让我们一步一个脚印推进实施,一点一滴抓出成果,造福世界,造福人民!

祝本次高峰论坛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2017-05-15
《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公众立法参与度,促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确保立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省金融工作局代省政府起草的《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代拟稿)》网上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6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交处 邮编:610016

2、联系电话:028-86606973(传真)

3、电子邮箱:104575@qq.com

附件:

1.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代拟稿)

2.《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代拟稿)》起草说明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59




附件1:

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代拟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支持交易场所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交易活动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监管机构】省金融工作局作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对全省交易场所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跨区域风险处置。交易场所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交易场所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四条【审批权限】设立地方交易场所应报省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设立交易场所和分支机构以及提供交易平台服务。新设的交易场所,在名称中应当使用“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字样。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省政府批准前,应取得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建立交易场所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交易场所准入、制度设计、内控安排等重大事项提出专家意见。交易场所专家咨询委员会由金融专家、法律专家及相关行业专家等组成,管理办法和议事规则由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权利义务】交易场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风险可控原则,坚持市场化方向,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交易场所的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设立原则】省政府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我省交易场所的设立与实体经济发展及监管能力相协调。原则上不重复批设同类别交易场所,不在县级设立交易场所。推动现有交易场所按类别有序整合,原则上一个类别一家。
  第七条【设立条件】新设交易场所,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交易场所公司章程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二)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权益类交易场所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均应于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且开业时实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实缴资本应为货币出资。
  (三)交易场所股权结构合理,单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的出资比例不超过50%。
  (四)交易场所出资人应为企业法人,公司治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交易场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经济、金融等领域管理经验,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有3年以上交易场所同等职务工作经验;大学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与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经济、金融、管理等专业知识;履行对交易场所的忠实与勤勉义务;最近3年内无信用不良记录及违法违规行为。
  (六)交易场所应当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
  (七)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备支撑业务经营的稳定、安全且合规的交易信息系统和保障系统持续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八)交易场所应当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九)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主要发起人条件】交易场所主要发起人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与拟设交易场所业务相关的行业。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不低于总资产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交易场所股权,不将所持有的交易场所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交易场所公司章程中载明。
  (四)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程序】新设交易场所,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交易场所拟注册地市(州)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报告与处置风险承诺函,提交监管机构。
  (三)监管机构对材料形式和要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交易场所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专家意见。
  (四)交易场所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专家意见后,由监管机构报省政府作出批准筹建或不批准筹建的决定。
  第十条【申请材料】交易场所设立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交易场所的名称、注册资本、出资人、出资比例、经营范围、主要交易品种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及风险评估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交易场所的必要性、可行性、市场条件、盈利模式、风险防范措施、社会效益分析等。
3.筹建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筹建工作的组织机构,拟设立交易场所的注册资本、实缴出资安排、股权结构、组织管理架构、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备、内设部门和从业人员配置、交易品种、交易规则、管理制度、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4.出资人协议书、出资人会议决议及全体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承诺书应包含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保证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或集合资金入股,并主动声明股东关联关系,不得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等内容。
5.出资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经营情况、信用报告、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经审计的报告及其他资信证明材料等,主要发起人应提交最近三年经审计的报告。
6.公司章程(草案):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内容外,还应包括交易场所设立目的和职责,分支机构设立、撤销的条件与程序,交易场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7.规章制度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规则或交易规则,会员和其他经营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应包括会员和其他经营服务机构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会员和其他经营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规处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登记结算交收管理制度,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及风险处置预案,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信息保密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交易系统管理制度等。
8.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料。
9.交易场所信息科技架构及交易系统设计方案。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关于拟设交易场所及其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12.监管机构按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市(州)人民政府初审报告与风险处置承诺函。
1.初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拟设交易场所的明确意见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有关安排。
2.风险处置承诺函。
  第十一条【开业验收】交易场所筹建组完成筹建工作后,
  市(州)人民政府对交易场所进行开业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营业,并向省政府报告。开业条件由监管机构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期限】获批设立的交易场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商注册登记、开业等工作。交易场所未能按期筹建并开业的,筹建组可向市(州)人民政府申请筹建延期,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筹建逾期未开业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且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审批流程】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制定分支机构设立及管理制度,并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省内交易场所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初审同意后,报监管机构批准。
  省内交易场所按照“统一交易制度、统一交易后台、统一清算结算、统一产品规划、统一市场管理”的“五统一”原则,在省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独立的交易分平台,参照分支机构报批程序办理。
  交易场所总部承担交易分平台的重大决策、主要管理和风险兜底责任,加强日常监管,不得将交易分平台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二)省内交易场所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按照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及两地省级政府或授权机构签署的监管协议规定进行报批,并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管。
  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的,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比照分支机构报批和监管。
  第十四条【报批事项】交易场所发生下列事项的,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报监管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组织形式。
  (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
  (三)调整经营范围。
  (四)董事长、总经理的任免和变更。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新增或变更交易品种、交易模式,制定或修改业务规则或交易规则。
  (七)撤销分支机构。
  (八)合并或分立。
  (九)监管机构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交易场所名称与上线品种要名实相符,不得随意变更。交易场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服务器所在地应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报备事项】交易场所变更营业场所、增加或变更资金存管银行、变更交易信息系统、取得其他的许可或备案资质、任免或变更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和总经理除外)、制定或修改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处置预案,以及交易场所分支机构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报监管机构和市(州)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终止】交易场所因解散、分立、合并、破产而终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交易场所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治理】交易场所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确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建立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交易场所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2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其中至少包括1名法律或财会方面专业人士。
  交易场所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其他单位兼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确有必要兼任的,须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独立性】交易场所与其控股股东应在业务、人员、机构、资产、财务、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第十九条【国务院禁止性规定】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六)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展保险、信贷、证券、黄金等金融产品(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的所有金融产品,含票据、信托产品、信托受益权、私募证券、私募基金份额、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资产等)交易。
  (七)不得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
  第二十条【交易规则】交易场所应当根据交易特点制定交易规则。交易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品种和交割(交收)期限。
  (二)交易方式。
  (三)交易流程。
  (四)禁止性的交易行为。
  (五)交易标的交割(交收)、资金清算规则。
  (六)交易纠纷解决机制。
  (七)取消、暂停、恢复交易的条件及处理机制。
  (八)交易费用标准和收取方式。
  (九)交易信息的处理和发布规则。
  (十)其他异常处理、差错处理机制等事项。
  交易品种涉及行业管理的,交易品种、交易规则应遵循相应行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会员管理】实行会员制的交易场所,应当制定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经营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明确准入条件、权利、义务和禁止性事项,并与其签订协议,加强对其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防范其违法违规行为。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经营服务机构人员不得参与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代客操作,不得向客户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在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管理】交易场所应当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投资者为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明确准入条件并严格执行。交易场所应做好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和定期风险提示,开展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交易场所及其会员不得利用投资者信息从事任何与交易无关或有损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活动。除依法提供查询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投资者资料及其交易信息。
  第二十三条【登记结算】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交易品种登记结算制度,为交易活动提供登记、存管、结算和交割(交收)服务。
  全省交易场所适时实行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交易场所的计算机系统及业务流程应满足集中统一登记结算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资金存管】交易场所应当遵循“交易场所管交易、银行管资金”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交易场所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独立的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客户资金,专用结算账户与交易场所自有资金账户要严格分离,不得混同。
  资金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交易场所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的定向划转实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风险管理】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风险预警、风险防范、风险处置等风险防控制度,制定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发现风险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市(州)人民政府报告。
  交易场所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用于投资者权益保护、防范和处置风险等。
  第二十六条【信息披露】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和披露信息的内容、方式、对象、频率等事项。交易场所应在官方网站披露公司设立、主要制度、交易品种、交易规则、交易行情等市场信息以及经营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等内容。交易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交易场所分支机构、会员和其他经营服务机构名单与相关信息应该在营业场所及官方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重大事项报告】在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交易场所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监管机构,说明事件起因、目前状态、可能发生的后果以及应对方案或者措施。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应将重大事项及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一)交易场所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二)交易场所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行为。
  (三)涉及占交易场所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或者对市场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
  (四)交易场所出现重大财务支出、投资事项,或可能带来重大财务风险或者经营风险的财务决策。
  (五)交易场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紧急措施。
  (六)市场发生风险,需要动用风险准备金。
  (七)发生群体性事件时。
  (八)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信息报送】交易场所应当自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报送月度交易数据;自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季度工作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交易场所报送和提供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九条【系统建设】交易场所交易信息系统应符合业务开展及监管的要求,方可正式上线运行。系统应具备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备份措施,能够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数据信息。交易系统应接入监管机构,以便开展实时监测和随即抽查等监管工作。
  第三十条【档案管理】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交易记录、结算数据等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保管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一条【场所】交易场所应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符合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要求,重要场所应配备安全监控系统和安保人员。
  第三十二条【要求】交易场所不得对外(包括股东)提供担保、股权质押等,不得进行与其主营业务无关的对外投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监管机构职责】监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全省交易场所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二)制定交易场所日常监管制度或措施。
  (三)实施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年度审查工作。
  (四)制定和完善交易场所统计监测相关制度,并与相关部门共享统计数据。
  (五)建立全省交易场所风险防范和处置协调机制,督促和指导市(州)开展交易场所风险防范和风险处置工作,统筹协调跨区域风险处置工作。
  (六)指导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七)对违法违规的交易场所建立“黑名单”制度。
  (八)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市(州)职责】市(州)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辖内交易场所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制定交易场所风险防控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涉及交易场所的投诉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做好违规处理、风险防范、风险处置、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三)对未经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或违法违规交易活动进行清理和处置,将防范和打击非法交易机构和交易活动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体系。第一时间将辖内违规交易场所名单和重大风险报监管机构。
  (四)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部门职责】
  省级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归口管理原则,加强对交易场所的业务指导,督促交易场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管理的政策规定。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交易场所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动态监测,并建立清理处置机制,对违法违规交易平台予以处置;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负责交易场所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向地方交易场所监管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提供政策咨询和专业支持;人民银行负责指导银行机构和四川辖内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与交易场所合作过程中合规开展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依法查处交易场所违法违规黄金金融产品交易活动;银行监管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交易场所合规开展业务合作;保险监管部门负责指导保险机构与交易场所规范开展业务合作,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保险产品交易活动;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交易场所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违规交易场所或未经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交易场所应当适时共同发起设立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措施】监管机构对交易场所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交易场所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有关资料。
  (二)进入交易场所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询问交易场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四)聘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评估或者出具专业意见。
  (五)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六)检查交易场所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复制有关数据资料。
  (七)列席交易场所经纪会员大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理事会、董事会等会议。
  (八)要求交易场所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交易场所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交易场所开户银行或第三方存管银行等相关单位及其人员在限期内提供与交易场所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九)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交易场所及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管机构,不得拒绝、拖延、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八条【处理措施】交易场所出现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监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交易场所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制或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
  (二)停止批准新业务;
  (三)停止批设分支机构;
  (四)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五)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六)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七)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交易场所整改后,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报告。对经过整改符合相关规定的交易场所,监管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九条【处理措施】交易场所的股东、主要发起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监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交易场所的股权。
  在股东、主要发起人按照前款要求改正违规行为、转让所持交易场所的股权前,监管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第四十条对交易场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或交易场所股东、主要发起人及其有关负责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罚款,并可以对有关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交易场所的,由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省内交易场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由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交易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机构或者市(州)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开业验收擅自开业的;
  (二)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进行任免、增加或变更的;
  (三)未制定风险控制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
  (四)未及时报告风险隐患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交易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机构或者市(州)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会员或者客户资金存放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商业银行的;
  (二)未及时恰当披露信息的;
  (三)未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期限保存资料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交易场所未按时报送交易数据和报告的,由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交易场所及其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不包括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工商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有“现货市场”“现货交易”“现货电子交易”“商品交易市场”等内容的商品现货市场。
  第四十九条监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监管细则和指引。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进行规范。

附件2:

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代拟稿)起草说明



  现就《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代拟稿)》(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有关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监管办法》的必要性
  (一)国务院明确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交易场所监管制度。《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明确,“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明确各类交易场所监管机构和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做好各类交易场所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201719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明确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出台或完善交易场所监管办法”。
  (二)科学监管、防范风险需要出台交易场所监管办法。2012年底,我省完成交易场所清理整顿,保留了11家交易场所,2013年新设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近年来,部分市(州)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纷纷向省政府申请设立新的交易场所,需要明确准入标准、审批程序、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2015年以来,云南、北京、浙江等其他省市交易场所风险暴露。因此,在实践中,实施依法依规监管,促进交易场所规范有序发展,防范风险均迫切需要出台交易场所监管办法。目前北京、重庆、广西、福建、湖北等17地已出台了地方性监管办法。
  二、《监管办法》的起草过程
   2011年我省开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以来,按要求立即启动了《监管办法》起草工作。2014年以来,我局推动《监管办法》纳入我省立法调研论证项目,并与法制办保持持续沟通。20166月,我局结合交易场所发展和监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参考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及广西、福建、湖北、深圳等多地已出台的监管办法,再次对《监管办法》进行了全面修改。20168月书面征求了省级相关部门及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见。2016922日召开交易场所调研座谈会,听取交易场所意见和建议。20161226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一致同意以省政府名义出台《监管办法》。201716日,我们再次与法制办进行沟通,商定以政府规章形式出《监管办法》。201719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对交易场所监管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我们再次对《监管办法》进行修改并征求了省级相关部门及交易场所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监管办法》。
  三、《监管办法》的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共分为六章、五十条,分别是“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交易场所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该部分明确了《监管办法》的出台依据、适用范围及监管机构等。
  《监管办法》依据国发〔2011〕38号文和国办发〔201237号文要求出台,适用范围为:经省政府批准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明确了省金融工作局作为全省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机构。
  (二)设立、变更和终止
  该部分明确了新设交易场所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了交易场所报批、报备事项和流程,并对交易场所终止进行了相关规定。
  (三)交易场所经营管理
  该部分明确了对交易场所经营管理的有关要求。交易场所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应严格符合国发〔2011〕38号文和国办发〔201237号文规定。交易场所应当根据交易特点制定交易规则、会员和其他经营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资金存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可根据业务规模以自有资金提取风险准备金,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和风险处置预案,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监督管理
  该部分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市(州)人民政府的属地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以及省级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归口管理,明确了监管措施和违规处理措施。
  (五)法律责任
  该部分明确了交易场所在设立、变更及经营管理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该部分明确了《监管办法》的施行日期、不包括的范围等,并要求监管机构制定监管细则和指引。
  四、《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监管办法》的监管范围问题
  《监管办法》是按照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要求制定的。根据文件要求,将交易场所范围限定为“经省政府批准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监管办法》不包括的范围为“不包括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工商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有“现货市场”“现货交易”“现货电子交易”等内容的商品现货市场。关于商品现货市场管理,《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20133号令)明确规定,“商务部负责全国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信息、统计等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且省政府办公厅2015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商品现货市场管理切实防范风险的通知》(川办发[2015]183号)也已明确由商务厅对商品现货市场进行管理。本监管办法主要是针对已通过清理整顿验收并报部际联席会议备案的12家交易场所,商品现货市场的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二)关于新设交易场所由省政府负责批准筹建、市(州)政府负责开业验收的问题
  国发〔2011〕38号文明确,“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交易场所具有类似金融机构的社会性、公共性和特殊性等特征,与一般工商企业不同,设立准入门槛十分必要。同时,交易场所获批筹建后,在正式对外营业时,其规则和系统是否符合规定、风控制度是否完善、投资者管理是否适当、是否具备开业条件等对交易场所运营及风险防控有重要影响,进行开业验收是为了保证交易场所平稳运行,防范金融风险。
  鉴于交易场所具有类似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参照新设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做法,明确交易场所由省政府负责批准筹建,委托市(州)人民政府进行开业验收。开业条件由监管机构另行规定。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

2017-05-12
联席会议组织召开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交流会

2017年55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交流会在福建召开。会议认真学习4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传达贯彻马凯副总理近日对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所作的专门批示,通报“回头看”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各地工作经验,重申“回头看”政策要求,进一步推动各地政府分类处置违法违规交易场所,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

会议认为,2017年19日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对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作出部署以来,各地政府相继行动,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工作初见成效。但是应该看到,目前各个地区“回头看”工作进度不一,有的地区尚未公布“黑名单”,有的地区未按要求梳理通报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情况,有的地区对重点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迟迟未按照要求付诸行动。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问题仍然很大,风险较为突出,形势不容乐观。

会议强调,部际联席会议各相关单位和各地区应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4.25”重要讲话上来。清理整顿“回头看”要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防控金融风险的部署,落实马凯副总理的批示要求,稳步向前推进,通过半年时间集中整治规范,基本解决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本次“回头看”的政策要求是统一和明确的,各地区各部门所采取的措施也是积极有效的,要充分利用这次“回头看”的有利时机,切实履行职责,敢于担当,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各项工作扎扎实实落到实处。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坚持全国一盘棋,守土有责,既要“回头看”,又要“扎实干”,对交易场所分类处置,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规范的切实规范,该整合的限期整合,该转型的及时转型,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交易。对于“微盘”交易平台、严重违法违规的交易场所、违法违规且拒不整改的交易场所、未取得省级人民政府批文的非法交易场所要下决心取缔关闭。 

会议指出,各地区应坚持稳妥操作,避免处置不当引发新的风险。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密切监测,系统排查,准确预判,做到胸中有数,不忽视一个风险,不放过一个隐患。要针对各类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清理整顿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风险隐患逐一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处置和维稳工作预案,稳步操作,保质保量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任务。

会议明确,各地区各部门要标本兼治,建立交易场所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各地区要以是否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为标尺,尽快推动交易场所按类别有序整合,原则上一个类别保留一家;要从严审批交易场所,“回头看”期间不得再批设或变相设立新的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结束后,按照原则上一个类别一家的要求,不应再批设新的同类别交易场所。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切实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交易场所监管规则,实施严格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业务指导,各方共同努力,逐步推动交易场所走上规范健康发展道路。

会议由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主持。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各省级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同志共计120余人参加了会议。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05-08
【第132号令】《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132号令】《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32号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7年4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7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附件: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

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地方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

第四条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内的证券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行为。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风险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

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场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合作及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组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运营机构不得超过一家。

第八条  运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开展业务活动所必需的营业场所、业务设施、营运资金、专业人员;

(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可以参股、控股运营机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间的,不得担任运营机构的负责人。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对运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向社会公告运营机构名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未经公告并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活动。

 

第二章 证券发行与转让

 

第十条  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三)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二)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有具体的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办法;

(三)本公司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情形;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不得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除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之外的其他证券。

第十三条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单只证券持有人数量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具有较强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依法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依法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等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

(四)依法设立且净资产不低于一定指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资产价值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且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投资经历或者2 年以上金融行业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

第十四条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不得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一)以理财产品、合伙企业等形式汇集多个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证券的;

(二)将单只证券分期发行的。

理财产品、合伙企业等投资者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

通过互联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拟转让证券数量和价格等有关证券发行或者转让信息的,属于前款规定的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但符合下列条件的除外:

(一)通过运营机构的信息系统等网络平台向在本市场开户的合格投资者发布证券发行或者转让信息;

(二)投资者需凭用户名和密码等身份认证方式登录后才能查看。

第十六条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证券的企业(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证券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

投资者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证券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5 个交易日。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限制:

(一)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二)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行、挂牌前已持有股权的股东认购或者受让本发行人、挂牌公司证券;

(三)因继承、赠与、司法裁决、企业并购等非交易行为获得证券。

第十九条  运营机构依法对证券发行、挂牌转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在发行、挂牌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运营机构应当在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挂牌转让的最新价格行情。

第二十一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及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其他参与者应当按照规定和协议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运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网络平台,供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第二十二条  证券发行人应当披露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发生可能对已发行证券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件时,披露临时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并在发生可能对证券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件时,披露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公司治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业务概况、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可能对证券发行或者转让具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账户管理与登记结算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买卖证券,应当向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可以直接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也可以委托参与本市场的证券公司代为办理。

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得为其开立证券账户。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还应当在为其开立证券账户前,通过书面或者电子形式向其揭示风险,并要求其确认。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立证券账户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投资者,不得认购和受让证券;已经认购或者受让证券的,只能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内买卖证券的资金,应当专户存放在商业银行或者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具有证券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投资者资金。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投资者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内买卖证券资金的管理细则,明确投资者资金的动用情形、划转路径和有关各方的职责。

运营机构应当每日监测投资者资金的变动情况,发现异常情形及时处理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登记结算业务,应当由运营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内发行、转让的证券,应当在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集中存管和登记。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

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

第二十六条  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证券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证券登记、结算,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有序进行。

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不得挪用投资者的证券。

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证券账户对接机制,将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账户纳入到资本市场统一证券账户体系。

 

第四章 中介服务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等,遵守行业规范,对其业务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运营机构可以自行或者组织有关中介机构开展下列业务活动:

(一)为参与本市场的企业提供改制辅导、管理培训、管理咨询、财务顾问服务;

(二)为证券的非公开发行组织合格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或者其他促成投融资需求对接的活动;

(三)为合格投资者提供企业研究报告和尽职调查信息;

(四)为在本市场开户的合格投资者买卖证券提供居间介绍服务;

(五)与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开展业务合作,支持其为参与本市场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运营机构开展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业务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运营机构与市场参与者、不同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一)为参与本市场的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当采取业务隔离措施,避免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

(二)为合格投资者提供企业研究报告和尽职调查信息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证券投资建议,不得提供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

(三)为合格投资者买卖证券提供居间介绍服务的,应当公平对待买卖双方,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四)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披露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作为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为地方人民政府市场化运用贴息、投资等资金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业务、产品、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式创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

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按照规定为中小微企业信息展示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企业证券的发行、转让或者登记存管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与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合作机制。但是,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运营机构,可以开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推荐业务试点。

 

第五章 市场自律

 

第三十四条  运营机构应当负责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以及信息安全的管理,保证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息技术管理规范,并通过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合规性、安全性评估;未通过评估的,应当限期整改。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运营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应当将证券交易、登记、结算等信息系统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运营机构应当自每个月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信息;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区域性股权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的重大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

运营机构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指标、格式、统计方法应当规范、统一,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运营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制定的业务操作细则和自律管理规则,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细则等规定,并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发现业务操作细则和自律管理规则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责令其修改。

第三十七条  运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的违法行为及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运营机构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运营机构应当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采取有关处置措施,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第三十九条  运营机构可以以特别会员方式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服务。

证券公司作为运营机构股东或者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应当遵守证券行业监管和自律规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督促引导证券公司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投融资活动提供优质高效低廉服务。鼓励证券公司为区域性股权市场提供业务、技术等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的负责人、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四)检查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的信息系统,复制有关数据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一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四十二条  运营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区域性股权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更换有关责任人员。

第四十三条  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具体实施细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运营机构从业人员或者其他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对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线索,应当移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条件进行审慎评估,加强监管培训,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地方监管能力与市场发展状况相适应。

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安全规范运行情况、风险管理能力等进行监测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先行先试相关业务的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组织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动的,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 号)规定予以清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诚信档案,并按照规定提供诚信信息的查询和公示。

运营机构和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及其相关人员的诚信信息,应当同时按照规定记入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第七章

 

第五十二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融资或者转让提供服务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 7 1 日起施行。《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 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2017-05-08
银监会党委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近日,银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主持召开党委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4月25日在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

会议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在政治局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全面分析了国际国内经济形势,高度肯定了今年以来经济工作取得的成绩,科学分析了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全面部署了下一阶段经济工作的总体任务,对于当前认清形势、明确方向、落实责任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总书记在政治局集体学习上的重要讲话,把金融安全的重要性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深入分析了当前金融业发展总体态势,深刻指出了当前我国在推进金融改革、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明确清晰地强调了金融工作指导思想,全盘统筹地安排部署了新形势下维护金融安全的六项重点任务。总书记的讲话高屋建瓴、分析透彻、思想深刻、内涵丰富,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战略性和指导性,为进一步提升深化金融改革、防范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会议强调,银监会系统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把思想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金融安全的根本遵循和主要方向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金融安全的决策部署和各项任务上来。要按照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及时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得到深化,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会议要求,银监会系统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好总书记讲话精神。一是加强金融风险防控。按照总书记“不忽视一个风险,不放过一个隐患”的要求,深入排查银行业各类风险,密切盯防重点领域风险,认真做好各类专项治理工作,切实把风险防控的责任落到实处。二是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健全现代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股东行为监管,培养银行业审慎合规经营理念,推动其切实承担起风险管理责任。三是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引导银行业积极主动参与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支持兼并收购、破产重整和债务重组,有效支持去产能去杠杆。持续开展“减费让利”,切实推进降成本。四是及时弥补监管短板。全面梳理银行业各类业务监管规制,尽快填补监管法规空白,补齐监管制度短板。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积极主动地参与监管协调。五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研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经济金融的重要论述,科学把握银行业改革、发展的本质规律,不断提升银行业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六是加强党的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决以管党治党的“严紧硬”带动改变金融监管的“宽松软”。

会议号召,全系统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细化工作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切实抓好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各项任务的落实,促进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05-02
上海银监局:严治同业业务 加强交叉金融业务管控

近日上海银监局召开2017年一季度上海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会。会议强调,上海银行业要严格落实银监会系列文件要求,对“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等违法违规行为及各类金融乱象进行严格自查、整改和问责,落实“三个责任”,确保专项治理等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会议称,上海银行业要更加主动地防控风险,坚决按照“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的总体要求,对标风险防控新形势,关注重点领域,坚守风险底线。

一是严格整治同业业务,加强交叉金融业务管控,做实穿透管理,不得对新开展的同业投资业务进行多层嵌套。要根据基础资产性质,准确计量风险,足额计提资本和拨备。

二是切实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坚决落实有关房地产调控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个人住房差异化信贷政策,审慎开展与房地产中介的相关业务合作,严禁银行业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

三是防范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加强与交易对手业务合作的风险排查,严格开展资质审核和尽职调查,防止外部机构业务违规和经营不当行为给银行自身带来风险传染。

四是保持案防高压态势。持续强化操作风险管控,重视制度建设与执行,进一步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强化基础和基层“两基”管理。




(来源:金融界)

2017-05-02
江西省交易市场协会成立暨第一届会员大会邀请函

江西省交易市场协会成立暨第一届会员大会定于2017年519日在南昌市泰耐克国际大酒店召开,诚挚邀请您参会。会议的有关事宜如下:

一、会议主题

江西省交易市场协会成立暨第一届会员大会

二、参会人员

1.江西省金融办、省民政厅领导;

2.全省已完成批准筹建或开业的交易场所负责人;

3.交易市场相关单位(各投资公司、银行、软件开发商、现货贸易商等)

三、会议内容

1.选举协会第一届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和监事单位;

2.通过《江西省交易市场协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签署《行业自律公约》;

3.江西省金融办、省民政厅领导讲话。

四、会议时间及地点

会议时间:2017年519日(周五)上午900-1200830-900签到

会议地点:南昌市泰耐克国际大酒店二楼海顿厅(南昌红谷滩新区新府路28)

酒店联系人:王经理  13177775440

五、其他事项

1.请在2017510日以前填写好《参会回执》(见附件)并以 E-mail发送到会务组邮箱:jxjyxh@126.com

2.会议提供当日自助午餐,如果您需要住宿请自行安排;

3.联系方式:高艳玲   0791-83806562    15707947381

          江西省交易市场协会  筹备组

          2017年425


2017-04-27
证监会高压打击非法集资 现场检查近千家私募

非法集资风险大排查将启动

4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民政部、住建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14家国家机关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
违法机构集团化经营露头
  证监会打非局副局长刘云峰在发言中表示,当前私募基金领域存在非法增信、非法集资特征突出、违法机构集团化经营等特点,证监会作为成员单位,通过风险监测、检查执法、投资者教育等措施,坚决防范证券期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将非法集资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据介绍,证监会牵头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对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及平台融资者非法集资、非法公开发行股票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开展私募基金风险排查。目前已对近千家私募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共作出行政处罚8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161家,立案稽查或者将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地方政府62家,基金业协会启动失联公示程序270余家。
私募基金领域存在一定非法集资风险隐患
  证监会通过风险排查和现场检查等手段发现了多起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事件,涉案规模从几千万元到数十亿元不等,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浙江、湖北、深圳等地区。
  刘云峰表示,目前,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非法集资风险隐患较小,但私募基金领域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私募非法集资三大特点:
1、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增信
  不法机构利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身份,故意夸大歪曲宣传,误导投资者,借助合法经营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非法集资特征突出
  存在承诺保本保收益,甚至是高额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投资门槛低,期限错配,募新还旧;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投资者人数限制等问题。
3、违法机构集团化经营
  集团内部互联网金融、P2P、众筹、小贷、私募基金等业务相互交织,单从私募基金业务本身难以看穿其非法集资本质,违法行为隐蔽性、风险传递性更加突出。
完善制度,加强风险排查
  刘云峰表示,证监会不断健全完善法规制度,规范经营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风险排查和投资者教育工作。
  刘云峰介绍,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证监会从健全完善监管规则、完善风险防范及处置机制、加强专项排查、加强防非宣传教育等方面入手开展了一系列工作。证监会近年陆续出台了《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操作指引等规章制度。这些监管规则明确了具体责任,并对私募基金募集和投资运作行为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在完善风险防范及处置机制方面,证监会强化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日常监管,统筹各方监管力量组织开展了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和“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等多项检查并明确了监管红线,同时进一步强化了私募基金行业的风险监测和自律管理。下发了《关于加强私募基金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私募基金监管协作工作指引》等工作制度,强化私募基金行业风险监测,提高行业风险和问题的发现处理能力;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
  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持续对非法集资行为形成高压打击态势,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于今年5月至7月组织各省(区、市)政府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对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担保等投融资中介机构,网络借贷平台、第三方支付、众筹平台等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租赁、房地产、地方交易场所等行业企业及关联企业,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重点领域、主体,开展一次全面风险排查。
十大非法集资高发领域特点
  针对当前高发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相关部委阐述了十大领域各自特点。
()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
  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
  三是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
  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
  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二是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地方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
  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相互保险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涉嫌集资诈骗。
  二是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这些所谓“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没有经过科学的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不订立保险合同,不遵守等价有偿原则,不符合保险经营原则,与相互保险存在本质区别。其经营主体也不具备合法的保险经营资质,没有纳入保险监管范畴。此类“互助计划”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可能诱发诈骗行为,蕴含较大风险。
()养老机构等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二是以投资养老公寓或投资其他相关养老项目为名,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或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
  三是打着销售保健、医疗等养老相关产品的幌子,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入资金。不法分子往往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亲情关爱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吸引老年人投资。
()“消费返利”网站非法集资特点
  消费返利网站打出“购物=储蓄”等旗号,宣称“购物”后一段时间内可分批次返还购物款,吸引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一些返利网站在提现时设置诸多限制,使参与人不可能将投入的资金全部取出,还有一些返利网站还将返利金额与参与人邀请参加的人数挂钩,成为发展下线会员式的类传销平台。此种“消费返利”运作模式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人将面临严重损失。
()农民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
  二是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来源:中金网)


2017-04-27
习近平金融安全讲话释放八信号:金融监管更重视统筹

4月25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进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

这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就加强宏观调控、保障金融安全,中国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就化解银行体系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就资本市场发展与风险管理,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就回归风险保障、强化保险监督、守住维护金融安全底线谈了认识和体会。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听取了他们的发言,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对金融工作和金融安全发表了讲话。我们认为讲话释放出了八大重要信号。

信号一:明确金融与经济的关系,将金融安全提升到治国理政高度

习近平强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必须充分认识金融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把维护金融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一件大事,扎扎实实把金融工作做好。

信号二:把脉金融业发展形势,中国已成重要的世界金融大国

习近平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一定要把金融搞好。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金融工作和金融安全始终是高度重视的,我国金融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金融成为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反复强调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把住了发展大势。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金融体系、金融市场、金融监管和调控体系日益完善,金融机构实力大大增强,我国已成为重要的世界金融大国。

信号三:重视金融危机外溢性和国际金融风险点

习近平强调,准确判断风险隐患是保障金融安全的前提。总体看,我国金融形势是良好的,金融风险是可控的。同时,在国际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因素综合影响下,我国金融发展面临不少风险和挑战。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金融危机外溢性突显,国际金融风险点仍然不少。一些国家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调整形成的风险外溢效应,有可能对我国金融安全形成外部冲击。对存在的金融风险点,我们一定要胸中有数,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未雨绸缪,密切监测,准确预判,有效防范,不忽视一个风险,不放过一个隐患。

信号四:对外国有益经验借鉴要结合国情,不能照搬照抄

习近平指出,维护金融安全,要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在全面做好金融工作基础上,着力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金融监管,科学防范风险,强化安全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金融业竞争能力、抗风险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发展金融业需要学习借鉴外国有益经验,但必须立足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准确把握我国金融发展特点和规律,不能照抄照搬。

信号五:金融改革深化可期,金融监管将更加重视“统筹”,形成监管合力

习近平就维护金融安全提出6项任务。与金融改革和监管有关的是任务的前两项:一是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体系,推进金融业公司治理改革,强化审慎合规经营理念,推动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风险管理责任,完善市场规则,健全市场化、法治化违约处置机制。二是加强金融监管,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筹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统筹负责金融业综合统计,确保金融系统良性运转,确保管理部门把住重点环节,确保风险防控耳聪目明,形成金融发展和监管强大合力,补齐监管短板,避免监管空白。

信号六:金融市场和互联网金融风险点会被全面摸查

而与金融风险点有关的是提到的第三项任务:采取措施处置风险点,着力控制增量,积极处置存量,打击逃废债行为,控制好杠杆率,加大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重点针对金融市场和互联网金融开展全面摸排和查处。

信号七:金融发展要服务实体经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再者是关乎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即第四项任务: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金融环境,疏通金融进入实体经济的渠道,积极规范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加强信贷政策指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资金支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信号八: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完善党领导金融工作的体制机制

最后两项任务与金融风险防范能力及金融工作体制机制相关。分别是:五、提高领导干部金融工作能力,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努力学习金融知识,熟悉金融业务,把握金融规律,既要学会用金融手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又要学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强化监管意识,提高监管效率。六、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领导金融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制度化建设,完善定期研究金融发展战略、分析金融形势、决定金融方针政策的工作机制,提高金融决策科学化水平。金融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起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做好本地区金融发展和稳定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形成全国一盘棋的金融风险防控格局。




(来源:新浪财经)

2017-04-27
政府喉舌发声:整顿是为了“优胜劣汰” 并非否定行业发展

 近日,股市及现货电子盘行情低迷,多支品种一路下跌,部分品种再创新低。面对此种境况,市场很多人将原因归咎于监管太过严厉。

政府喉舌、权威媒体发声:监管是为了更好地发展

21日,作为政府喉舌的人民网刊登了一篇名为《清理整顿+长效监管,激发现货交易发展“永动力”》的文章;同日,经济参考报头版评论发表文章《股市只有从严监管 才有健康未来》。两篇文章都对现货行业、股市的现状及证监会监管目的进行了详细解读。清理整顿的目的是激励行业改革与创新,及时纠正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行业才能够更加有动力的前行。

两大权威媒体发声,从某种意义来说也是在反映上层监管层领导的意见,为本次清理整顿更深层次的意义正名。现货交易场所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衍生出了很多问题,违规操作频发,损害了中小投资人的利益。任何以损害部分散户投资人利益为代价的发展都是“亚健康”的,必须经过“刮骨疗毒”式的监管整改,方能重塑规范健康的交易市场。

现货交易市场不可或缺 虽有问题但“瑕不掩瑜”

人民网《清理整顿+长效监管,激发现货交易发展“永动力”》一文中,明确表达了一个观点:现货交易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现货市场的发展历史来看,传统的现货市场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势,现货交易场所实现了交易电子化、信息化,解决了现货商品交易过程中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的问题。

当前虽有部分交易场平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但“瑕不掩瑜”,行业中有很多优秀的交易市场在服务实体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纽带作用。因此监管层希望通过清理整顿使行业达到“优胜劣汰”,激励行业改革和创新,并不是要否定现货交易的发展。

现货行业正从“无法无天”迈入“有法有天”

人民网在此文中用了一个词形容监管前现货交易市场形状——“无法无天”。所谓“无法”就是没有明确的管理办法,清理整顿的38号文件是主要在清理整顿,不能成为规范性的文件,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无天”就是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38号文件也只是责成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只是作为交易场所清理整顿的牵头单位,而不是监管部门。

“无法无天”的发展环境必将会从根部腐烂事物的健康生长。合法正规的交易平台无人问津,而那些“摇旗呐喊”的违规交易平台往往火爆异常。经过时间的推移,违规平台“真面目”暴露,投资人被“坑”,市场一地鸡毛。因此,严格科学的监管,逐步建立的交易场所监管法规体系,将推动行业真正实现“有法有天”的健康、规范、稳步发展。

上层传递积极信号 业内人士当拾起信心

由于此次监管的“严格”性特点较为突出,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市场的恐慌情绪,邮币卡行业也有部分人士因为监管风声过紧而衍生出了“看空”情绪。此次人民网的发声,明示现货市场的不可或缺性也是在给行业传递“利好”信号。市场发展需要“稳中求进”,稳就是要严格监管和规范各类市场主体,重点打击市场乱象。从而优化市场服务结构,使资本市场在国际化、市场化和法治化道路上稳步改革。

因此,行业各方人士应当拾起信心。监管层清理整顿目的是使行业达到“优胜劣汰”,激励行业改革和创新,并不是要否定现货交易的发展。因为只有规范的市场,才能吸引更多资金进场,激发市场活力,更加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要素交易之家)


2017-04-26
政治局会议表态:防控金融风险监管升级 加强监管协调

中共中央政治局25日召开会议强调,要高度重视防控金融风险,加强监管协调,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加大惩处违规违法行为工作力度。

从要求“抑制资产泡沫”到提出“在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的同时,注重抑制资产泡沫和防范经济金融风险”,再到强调“加强监管协调”,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去年7月以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已4次表态。与此同时,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提出,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今年2月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则强调,防控金融风险,要加快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强化统筹协调能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

“为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监管层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将工作重点从发展转向监管。”申万宏源首席宏观分析师李慧勇25日在研报中表示,2016年以来,一行三会频繁发文,对票据、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保险资管和银行理财等机构出台多项监管政策。

新华社日前发表文章称,一系列政策指向非常鲜明:严防加杠杆炒作和交叉性风险,减少资金在金融领域空转套利,引导其进入实体经济。这有利于中国经济金融长期健康发展。同时相关调整也会伴随着压力和阵痛。操作过程中把握好节奏、拿捏好“度”、引导好预期也很重要。

银监会不到一月连发六文

近期一系列微观风险的暴露引发了监管机构的关注。比如201612月,国海证券“萝卜章”事件;20174月,民生银行“虚假理财事件”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监管部门监管的强度进一步加大。”李慧勇表示,近期银监会出台了多份银行业监管文件,重点对同业和委外进行检查,这些规定的落实直接限制了银行和金融机构加杠杆的空间,也将改变过去金融机构无序扩张和无序加杠杆的情况。

事实上,3月底以来,银监会的监管速度、密度、力度空前。一月内连续发文警示风险、强化监管的政策还被业内编成了“银行间专用划拳令”:“两加强啊,三套利啊,三违反啊,四不当啊,七号文啊,十风险啊,双十禁啊,回头看啊,再回头啊。”

3月底同步下发的银监会办公厅45号文、46号文,以及46日下发的53号文,是对“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的专项治理。

市场人士指出,45号文针对的是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46号文是针对 “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行为;53号文则是针对“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行为。三大通知都要求:银行先自查、银监再检查、最后整改问责。

4月7日、10日,银监会又分别下发《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6号文”)与《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下称“7号文”)。

如果说45号、46号及53号文是对存量监管政策的盘点及严格执行,6号文与7号文则代表了银监会今后的监管重点和方向,更富趋势性和系统化。

上周末,“监管划拳令”再添一项。银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排查企业互联互保贷款风险隐患的通知》,要求各银监局立即对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进行专项排查。

针对个别省份出现的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事件,要求各银监局立即对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进行专项排查,摸清风险底数,并由当地政府牵头,多方参与,对风险进行统筹分类处置。

强化监管的政策效应在金融业持续释放,部分商业银行开始调整资产负债和经营模式,收缩同业和通道业务。在金融强监管的风向下,银行委外情况正发生重要变化。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银监会近期还安排部分省份的银监局对部分城商行的委外情况进行摸底。

4月21日,“划拳令”再加码,银监会召开了一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据与会人士透露,郭树清主旨演讲超过1个小时,五大国有银行及国开行等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均出席此次会议,另有多名股份行高层参会,银监会处级以上干部亦有参加。“不出成效,决不罢手。”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在部署银监会重点工作时表示。

对于近期的监管风暴,招商证券银行业分析师马鲲鹏表示,“影子银行”是杜冷丁,短期能镇痛但不能一直用,但凡(不良)不那么痛了,药就该停了,“今年严厉的金融监管实际隐含的是管理层对经济复苏和银行质量的信心。”

证监会新规加强杠杆约束

除了银行业,金融去杠杆正在各个金融领域全方位展开。在2015年股市危机之后,资本市场的去杠杆过程就已经在快速进行。截至目前,证监会已经陆续修订了证券、公募、私募、期货以及针对公司债业务的风控规定,在新规中加强杠杆约束,提高风控有效性。

4月18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10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提高了最低净资本标准,加强对结算风险的防范,同时调整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提范围与计提标准,提升风险覆盖全面性。

今年3月,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该文件正是证监会“结合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以来历次行业风险事件的经验教训,围绕基金投资运作与申赎管理,进一步完善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控指标体系,同时兼顾偏股类和固定收益类基金的潜在风险”总结形成的新规。

在监管层看来,公募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值得高度关注。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应对投资者赎回申请,这本质上是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问题。流动性风险管控,直接关系到公募基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近年来,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发展迅速,截至2016年7月底,79家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的管理规模突破11万亿元,一些问题和风险也日益显现。

2015年3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曾发布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然而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暴露出业务失范等诸多问题。在对“八条底线”内容向业内征询意见的基础上,2016715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该文件正是着眼于正本清源、划清底线、强化约束,重点加强对违规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实施过度激励等问题的规范。

2016年812日,证监会进一步完善规则,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私募风险管控。

保监协调配合

保监会和银监会虽然有很大差异,但在交叉金融产品层面都有一个共同点:都属于资金方。除了密集发文的银监会,保监会也打破沉寂,近期主要发布保监发34号文与保监发35号文。

4月20日,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针对保险业少数公司发展模式激进、治理结构不完善、偿付能力下降和盲目跨领域并购等“乱象”,保监会首次提出“严”字当头,更要求监管系统勇于担当、落地见效和强化问责。

3日后,保监会又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全行业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工作,强化各保险公司在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一线责任,切实加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

金融监管研究院孙海波指出,总体而言,保监会的两个文件和银监发4号、5号、6号和7号文内容高度相似;主要提及要强化监管力度,治理市场乱象;补齐监管短板,尤其在创新业务和交叉金融领域。交叉金融领域资金方需要负责风险管控,出问题相应的监管机构需要担负主要责任。




(来源:新浪财经)

2017-04-26
刘士余主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会员大会上的致辞

各位会员代表,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这是时隔二十年后,深交所再次召开会员大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代表中国证监会,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借此机会,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证券交易所的国家属性

从全球看,各国交易所都是国家利益、国民利益的载体。证券交易所作为资本市场的核心平台,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居民财富、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信心信任,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体系的安全运行。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证券交易所的建设和发展。沪深交易所是我们国家的法定特设机构,目前有1亿多投资者参与交易,这就直接关乎上亿个家庭、数亿人口的财富与利益。办好交易所,依法保护好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贯彻我们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

根据《证券法》第102条、第105条,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今天,在座的各位会员代表是投资银行家、各个专业领域的专家,也都是金融机构的领导。大家必须有家国情怀和时代担当,这就是实实在在的政治,这就是实实在在的大局。当今,没有不讲政治的金融,也没有不重视金融的政治。交易所和证券经营机构都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成为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先锋力量,成为身体力行新发展理念的关键力量,成为市场各方及投资者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保持稳健运行,这种态势来之不易,要倍加珍惜。今年将召开党的十九大,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头等大事。今年重大活动和敏感节点多。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任务异常繁重,同时也面临复杂的国际经济金融形势。我们各方面必须通力协同,切实维护好资本市场稳健运行。

二、交易所是资本市场重要的监管主体

交易所的功能定位,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时俱进的,目前已经远不是简单的证券发行与交易场所的原始定位了。我到证监会任职后,在学习和研究《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方面花的时间最多,其中包括认真地梳理《证券法》对交易所的有关条文。我终于悟出来,证券交易所不仅是法定的证券交易场所,而且是个法定的监管机构。《证券法》第三章第二节整节规定了证券上市、退市的监管,给了交易所最终决定权。《证券法》第五章名字就是“证券交易所”,共20条,明确规定了交易所的组织及监督职能。比如,第114条、115条规定了证券交易实时监控权,异常交易限制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权和临时停市、停牌的决定权。这方面的内涵其实是海量的,交易所一线监管的主要职责在这里都有依据。第121条规定了纪律处分权,交易所有充足的法律授权,对违反交易规则的在证券交易所从事交易的人员,情节严重的,采取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交易的监管措施。《证券法》第118条规定,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我理解,这一条实质上是赋予了交易所通过制定规则对市场进行“全方位”监管的权力。

我认为,法律对交易所的授权,既符合国际上资本市场发展与监管通行的制度安排,更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交易所一线监管的信任和重托。交易所具有实时全景式透视市场的法定职责,又具有贴近市场各类主体的天然优势,把一线监管的职责扛起来、扛得住,体现了市场运行和监管的内在逻辑。与行政监管和一般的自律监管不同的是,法律赋予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和有效性,可以更好地实现市场运行的目标和方向。交易所必须依法主动行使全方位的监管职能,包括对公司上市、退市和并购重组的实质性监管,这不是交易所职能的越位,而是交易所依法履职的到位。再比如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不仅对上市公司,对会员,而且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证券业务的其他中介机构,交易所都必须有规可约、有矩可束。总之,入场者都要受交易所监管,没有例外。

一线监管是《证券法》赋予交易所的法定职责,监管是交易所的法定主业。交易所既有法定机构的权威性,又有自律监管的灵活性。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敢于亮剑,捍卫法定监管权威,运用自身规则的灵活性,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坚决打击、绝不手软。上市公司在交易所上市,投资者在交易所交易,会员是交易所的会员,信息也通过交易所披露。交易所对维护市场秩序责无旁贷,交易所的会员对维护市场稳定也责无旁贷。交易所市场是大家吃饭的锅,锅坏了,大家都吃不饱,也吃不好。全体会员要积极响应和落实一线监管要求,共同维护好市场秩序。

三、交易所和会员要服务好国家发展战略大局

资本市场要围绕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来谋篇布局。交易所要发挥好枢纽作用,汇聚会员和市场力量,主动对接国家战略,支持企业改革发展,支持科技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要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方向,稳步推进双向开放,通过交易设施互通、产品互挂、技术合作和参股合资等多种方式,深化与全球主要交易场所的联系,逐步形成交易所的全球布局。

投行作为交易所的会员,要回归本源、专注主业,真正讲诚信,做天使。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要做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不要让劣质企业混进来。交易所、投行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要共同努力,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整合资源、做优做强。要缩短服务链条,降低融资成本。让资本市场红利惠及广大投资者,惠及各类企业。

深交所这次会员大会将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新班子要有新理念、新作为。证监会将大力支持交易所搞好改革发展,依法履行一线监管职责,维护市场稳健运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设资本市场美好明天,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最后,预祝深交所会员大会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来源: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

2017-04-20
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银行业风险,近日,银监会印发《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切实处置一批重点风险点,消除一批风险隐患,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指导意见》明确了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目标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按照坚持底线思维、分类施策、稳妥推进、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有效化解当前面临的突出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指导意见》明确了银行业风险防控的重点领域。银行业风险防控的重点领域,既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房地产领域风险、地方政府债务违约风险等传统领域风险,又包括债券波动风险、交叉金融产品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外部冲击风险等非传统领域风险,基本涵盖了银行业风险的主要类别。

《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履行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制定可行性、针对性强的实施方案,严格自查整改。要求各级监管机构做到守土有责,及时开展工作督查,对自查整改不到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要严肃问责。




(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04-13
安徽证监局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二十问

2017年3月17日,安徽证监局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二十问。以下是详细内容:

 

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二十问

 

一、在参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交易之前,投资者需要了解哪些政策法规,主要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答:投资者在参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交易之前,建议对国家关于交易场所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能有必要的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主要包括《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89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3号)。此外,还有人民银行等国家部委发布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具体可以查询国家相关主管单位的官方网站。其中,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针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作出了“六不得”禁止性规定,具体为: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父易。

二、国家发改委推进的“碳交易”是否需要遵守清理整顿政策?

答:目前,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委正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推进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应符合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不得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三、一些电子商务公司开展大宗商品、贵金属等产品的交易业务,是否需要符合清理整顿的相关政策?

答:目前,一些电子商务公司等机构虽名称不含“交易所”、“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等交易字样,但在实际运营中进行标准化合约的违规交易。这些机构都应当遵守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等清理整顿政策的相关规定。针对一段时期部分公司以电子商务名义,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情况,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六部委于2013年12月联合发布《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2013〕74号),对此类违规行为进一步重申有关要求。

四、网上商城组织交易业务,是否需要遵守清理整顿的相关政策?

答:淘宝、京东等网上商城组织的交易活动,属于实体商品的一种销售行为,需要遵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商品流通领域的政策文件。但如果一些交易场所通过网上商城开展业务,则应当遵守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等清理整顿政策的相关规定,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五、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是什么?中国证监会在其中的职责又是什么?

答:根据国发〔2011〕38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的规定,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中国证监会和其他20多个部委共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督导建立对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联席会议不代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督导是联席会议推动各省级人民政府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方式之一,是一个持续不断的工作过程,主要是统筹协调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整体部署安排,提供相关政策解释和指导,要求各地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等。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证监会,承担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

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有什么最新精神?

答:2017年1月9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报了当前交易场所的情况和问题,研究讨论了进一步规范地方交易场所的政策措施,对下一阶段开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活动做出动员和部署。

会议认为,国务院对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工作十分重视,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2012年1月批准成立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就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做了大量细致有效的工作,使得滥设各类交易场所和违法违规从事金融业务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近一个时期,部分交易场所违规行为死灰复燃,而且违法违规手法花样百出,问题和风险隐患依然较大。抓紧清理处置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

会议指出,一些交易场所公然违反国务院38号、37号文件规定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诱导大量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投资;部分贵金属、原油类商品交易场所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涉嫌非法期货活动;部分邮币卡类交易场所开展现货发售模式涉嫌市场价格操纵;一些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等机构涉嫌欺诈误导投资者;一些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将收益权等拆分转让变相突破200人界限,涉嫌非法公开发行;“微盘”交易涉嫌聚众赌博。此外,部分地区盲目重复批设交易场所导致过多过滥,少数省市抢跑设立票据交易场所,部分股权交易场所违规上线私募债产生兑付风险。这些行为不仅违反国务院文件规定,有的甚至构成严重违法行为,侵害广大投资人利益,带来大量的信访投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亟需予以清理整治。

会议明确,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的相关职能单位,要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总基调,着眼大局、敢于担当、主动作为,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的要求,深入开展一次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活动,用半年时间集中整治,切实解决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会议建议,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继续认真落实国发〔2011〕38号文件规定的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和改进监管,重视风险防控,对已经暴露的问题和风险因素必须下决心尽早尽快处置,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

七、各类交易场所在设立环节有什么准入程序?日常运营由谁监管?

答:根据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审慎批准设立各类交易场所。凡新设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意见。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明确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和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八、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交易场所有哪些?

答: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交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具体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此外,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证监会还负责监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九、可以开展黄金交易的场所有哪些?这些场所由谁管理?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开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其中上海黄金交易所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上海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有家公司称他们是国家政策扶持企业,可以做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保证资金安全,收益可观,这种交易方式是否合规?有什么风险?

答:这家公司的这种交易方式是不符合清理整顿政策的,根据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都是违反清理整顿政策的。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不仅违反国家政策,同时还经常伴随着价格操纵、规则随意变动等违规行为,同时对艺术品真伪、价值等缺乏权威认定,导致价格虚高、暴涨暴跌,可能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蕴藏较大的风险。

十一、地方产权交易场所采用“电子竞价”方式开展国资交易,是否符合清理整顿政策?

答:电子竞价是指电子化的竞价方式,根据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以及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的相关规定,交易场所可以通过电子化的竞价方式开展买方单向竞价,这种单向的电子竞价方式,符合国家政策。但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不得通过电子平台开展买卖双向竞价,包括不得开展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等。

十二、目前一些文化类交易场所开展邮币卡交易业务,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大量自然人投资者参与,这种交易方式是否合规?有什么风险?

答:一些文化类交易场所开展邮币卡交易,采用连续竞价等集中交易方式,是违反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的。这些交易场所吸引大量自然人投资者参与,甚至通过恶意炒作、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获取不正当收益,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旦这些交易出现崩盘现象,可能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风险很大。

十三、一些交易场所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并号称是参照国际市场的价格来组织交易的,交易场所的会员单位在国际价格的基础上报出买入卖出价,投资者当天可以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是否合法?有什么风险?

答:目前一些交易场所以白银、沥青为主要交易对象,不通过自身交易形成价格,而是将彭博、路透等机构发布的境外实时价格换算为人民币价格,由会员单位在此基础上加减一定点差提供买卖报价,与个人为主的客户进行T+0连续交易。这些交易均为高杠杆交易,大都以反向对冲方式了结,基本无实物交割。其交易模式为“分散式柜台交易”,即交易场所发展会员、会员又发展代理商和居间商,层层招揽客户,会员与客户对赌。这些交易场所名为现货交易场所,实为投机炒作平台,对实体经济没有积极作用,还因个人客户亏损累累而引发大量投诉与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从性质上看,“分散式柜台交易”属于国发〔2011〕38号文件禁止的做市商交易方式,且T+0交易方式违反了“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5个交易日”的规定。参与这类交易场所交易风险极大,一是“分散式柜台交易”方式使得经纪商会员和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出于经济利益的诱惑,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这类交易场所一般通过交易规则限制投资者提取实物,鼓励投资者频繁交易,造成价格剧烈波动,给投资者造成亏损风险的同时还使其承担高额的手续费负担。因此,投资者应当远离这类违规交易。

十四、期货交易规则较为专业,普通投资者如何识别现货交易中的类期货违法活动?

答:现货交易中的类期货违法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管,很容易出现市场被操纵、投资者被欺诈等违背公正原则的情况,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投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不法分子常以商品现货为幌子,诱导投资者变相参与非法期货交易活动,造成投资者损失。投资者应当对商品现货交易保持高度警惕,可通过以下两点简单识别类期货违法活动,一是商品现货交易通常采取买卖双方一对一方式协商确定品种、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合同条款,而不能是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二是商品现货交易通常要发生实物交割,而不能通过买卖对冲、结算差价的方式了结交易。若有人劝诱参加与上述两点符合的“商品现货交易”,当心卷入非法期货活动。

十五、投资者怀疑交易场所或其分支机构存在开展类期货交易、操纵市场价格、挪用窃取交易保证金、限制客户出入金、与客户“对赌”等违规问题,应当到哪里投诉举报?

答: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如果投资者怀疑交易场所或其分支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向交易场所或其分支机构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反映问题,如果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可携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

十六、投资者认为目前微交易比较热门、方便,可以放心参与吗?

答:微交易是一种依托于移动互联网,以较小的投资金额,对标的资产进行买涨或买跌的投机行为。微交易一般是通过微信支付或手机APP软件、电脑客户端进行的。目前微交易市场鱼龙混杂,乱象丛生。大多数微交易平台都不涉及实物交割,不具备规避价格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其与大宗商品市场的属性基本脱钩。微交易投资可能存在以下风险:其一,一些微交易平台的交易对象为未来某段时间外汇、原油、贵金属等品种的价格走势,交易双方为网络平台与投资者,行为类似于赌博,已有地方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此类平台进行立案查处;并且,这些网站大多注册在境外,在国内无网络备案信息、无实际办公地址,投资者一旦上当受骗,损失很难追回。其二,一些微交易平台属于典型的黑平台,其租借网络系统和交易系统,充值资金直接存到交易中心账户,平台随时可能圈钱跑路。其三,一些微交易平台存在误导性喊单现象。这些平台依据所谓的伦敦金属交易所、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等第三方价格,利用平台上“分析师”、“理财师”、“金融师”等指导老师故意喊反方向,导致投资者亏损严重,利用客户急于“扳本”心理劝说追加投资,导致投资者越陷越深。其四,一些微交易平台存在入金容易、出金困难,甚至不给出金的问题。投资者需要出金时要么出现系统异常,要么资金被冻结,更有甚者直接被封掉账户,造成投资者维权困难。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1月9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做出开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活动的部署之后,各类微交易平台纷纷更换“马甲”,摇身一变成为“某投教平台”、“某财富管理平台”或“某爱交易平台”等等,但这些平台均是“换汤不换药”,其交易模式和交易产品基本未有变化,投资者需要保持警惕。投资时请要选择合法的市场和金融机构,远离所谓高额投资收益的诱惑。

十七、投资者认为交易场所的会员、代理商侵害自己权利的,应当向哪些单位投诉维权?

答:投资者认为交易场所的会员、代理商侵害自己权利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向会员、代理商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实践中,对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的相关投诉,常常和交易场所本身的交易机制、交易规则、交易业务等密不可分,为进一步查明交易场所是否违法,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投资者也可向交易场所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当然如果针对会员、代理商的投诉和交易场所以及交易业务没有关联,可以根据问题类型选择投诉维权机关。如果投资者认为会员、代理商的行为构成犯罪,可携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

十八、投资者能否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认定有关交易场所是否开展了非法期货交易?

答:关于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性质认定的问题,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国发〔2011〕38号文件规定,地方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国函〔2012〕3号文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中国证监会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的规定,明确中国证监会内部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保证出具性质认定意见的工作质量,支持有权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底向各派出机构印发了《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111号)。中国证监会出具性质认定意见,本质上是应有权机关的请求,对其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提供的专业支持。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意见,仅供有权机关参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认定结论。一项交易活动是否违法,须由有权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断。如果投资者认为某项交易活动构成非法期货交易,应向有权机关提出,请其调查处理,这样才有利于依法有效地解决问题。

十九、一些交易场所宣传自己是省政府批准设立,经联席会议验收通过,能否说明这些交易场所更加可靠,我可以参与吗?

答: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并负责对整改规范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各省(区、市)的清理整顿工作,不负责对具体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和检查验收。判断交易场所的交易是否可靠,从根本上取决于交易活动、交易规则是否守法合规、监管是否完备、风险是否可控,并非取决于审批机关。而且,经过省级人民政府的集中清理整顿且验收通过,只能说明基于当时的情况来看,该交易场所是依法合规的,后续仍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实践中,确有一些交易场所在通过清理整顿验收后“死灰复燃”,从事违规交易活动。投资者选择交易场所开展交易,应当认真了解交易品种、交易规则、监管情况、风险大小,合理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交易场所参与相关交易活动。

二十、投资者投资相关交易产品,应该从哪些方面注意保护自己的资金安全?

答:投资者投资相关交易产品,资金安全是首先要考虑的,要保护自身的资金安全,一是要选择有权的政府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不要到无任何部门批准设立的“黑平台”、“黑中介”参与交易;二是要认真查看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交易方式是否符合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规定,尤其是关注其是否采取了国家禁止的集中竞价、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三要关注资金的存管保管制度,一般来说由正规的清算机构实行统一清算的交易场所,资金不经过交易场所,资金相对安全,如果没有集中清算,至少保证资金的银行第三方存管监管制度(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仅仅是资金保存在银行,并不足以保证资金安全),如果没有资金的第三方存管监管制度,直接由交易场所的经纪会员或者交易场所保存交易资金,投资者就应当对资金安全保持合理的怀疑;四是投资者需要安全保存自己的交易、资金账户的密码,不要把密码交给所谓的“投资顾问”、“理财顾问”保管,避免出现资金被窃取的现象发生,确保自身的资金安全;五是关注交易账户的资金情况,发现资金被骗取或者盗取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交易场所监管机关报案或者投诉。

 

 

 

(来源:钱途网)

2017-03-24
我省召开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推进会

为贯彻落实全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精神,323日,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各设区市金融办(局)、相关交易场所召开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推进会。会议通报了前期全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开展情况,并就下一步“回头看”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7-03-24
江西省第一批涉嫌违反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企业名单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按照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的工作部署,现就江西省第一批涉嫌违反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企业名单(附后)予以公布,具体名单为:

  江西耀德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乐平市鼎盛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 

江西博能石化有限公司

抚州瑞银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江西汇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江西泰达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江西中环银业经营有限公司

  江西省昆仑贵金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润茂投资有限公司

按照有关规定,在我省设立从事权益类、大宗商品类及其他有关交易的交易场所,包括省外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均需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交易场所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等。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树立正确的投融资理念,牢记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风险须自担。

特此通告。

 

 

    江西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


2017-03-20
省政府金融办增设地方金融管理处和省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近日,省编办批复省政府金融办增设地方金融管理处和省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地方金融管理处主要职责:负责县域金融、绿色金融、民间金融、互联网金融等普惠金融的培育发展和改革创新工作;负责对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各类交易场所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省政府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机构或组织的准入审批与发展规划工作;负责P2P等互联网金融备案登记工作;协调推进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创新类金融组织的试点工作;协助做好民间金融组织的合作交流工作。

江西省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为省政府金融办下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内设信息技术部、发展服务部、宣传交流部、人才培训部等4个机构。主要职责:负责金融改革创新事项的推动和新兴金融业态的创设与孵化;开展多层次金融交流合作,提供金融人才与金融信息服务。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7-03-14
江西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

3月9日上午,江西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鹿心社、刘奇、强卫、赵白鸽、凌成兴、马志武、李利、陈俊卿、刘铁流、陈达恒、洪礼和、胡振鹏、张忠厚参加审议。毛伟明主持。葛晓燕列席会议。

鹿心社代表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总结去年的工作系统全面、客观实在、亮点纷呈,部署今年的工作立足全局、重点突出、任务明确,通篇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体现了依法履职、以民为本的工作理念,指导性和针对性强。我完全赞成。过去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立法工作富有成效,监督工作更加有力,各项工作协调并进,为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推进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新贡献。建议适时对中央《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监督法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适时修订。

刘奇代表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通篇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思路清晰、特色鲜明、文风朴实,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时代性、人民性。报告总结过去一年工作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安排部署今年工作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有力,完全赞成。过去一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大事要事上敢于担当、善于作为,在立法监督等方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四个自信”提供了生动的实践成果。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省政府将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认真落实“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强卫代表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完全赞同。过去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有几个突出特点:第一,坚持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时刻向党中央看齐。尤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各专委会设立分党组,有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最快速度传达到各专委会。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关注的问题加强立法、开展监督。第三,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建议在重视立法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监督,特别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马志武代表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总结过去一年工作全面客观、实事求是,部署今年工作思路清晰、举措有力,是一个主题鲜明、站位高远的好报告,我完全赞成。有几点印象尤为深刻。第一,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人大工作的根本遵循,切实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大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第二,始终把人民群众重大关切作为人大工作的重点。第三,始终把宪法精神体现到人大工作的全过程。第四,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贯彻到人大自身建设全过程。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完善监督形式,在开展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等方面有所突破。同时加强对地方人大联系和指导。

龙国英代表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一年做了大量工作,敢于担当,善于作为,效率很高,凸显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如立法工作体现出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代表工作除邀请代表参加常规活动外,还健全机制保障了代表参与立法全过程的作用,出台了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实施意见,代表和公众参与预算审查的机制。全面放开二孩是一项人口政策的重大调整,必然出现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妇幼保健行业和幼托资源紧缺等等此类问题,建议国家引起重视,加以研究,进行指导。

倪百祥代表说,报告实事求是、政治立场鲜明,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方面发展需要,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我完全赞成和拥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2017年工作进一步具体化,便于代表了解工作,提出建议。增加对省市县各级人大工作方向、内容等方面的指导意见。同时,建议进一步关注防范经济金融系统风险,加快证券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立法进度,加大防范网络犯罪和诈骗,治理支付领域乱象等方面立法力度。

王毅代表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有几点印象深刻:一是过去一年工作突出体现了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人大工作中贯彻执行。二是报告在总结过去一年工作的同时,还在统筹立法、执法检查、联系代表方面总结了过去四年工作。三是过去一年立法数量多、分量重、节奏快,实属不易。四是过去一年统筹立法,在立法中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立法,立法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建议加大立法改革,统筹立法,提高立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龙红代表说,过去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发挥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各方面工作扎实推进,特别是立法工作尤其突出,数量多、分量重,成绩可圈可点,为全面依法治国打下了坚实基础,提供了有力保障。建议国家立法保护英雄及其家属权益,维护英雄名誉,明确侵害英雄及其家属权益的法律责任,最大程度保护英雄的权益。

龙波舟代表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有四点深刻感受:一是立法工作数量多、分量重、质量高;二是监督工作体现促发展、惠民生的大局意识和为民情怀;三是贯彻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果断,迅速有力;四是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发挥主体作用措施实、力度大。建议加强代表议案建议的督办力度,建立已办理代表议案“回头看”的监督机制。

梅国平代表说,过去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成效显著,为改革担当立法有为、为人民负责监督有力、为代表尽心保障有效。建议要继续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力度,特别是推动雾霾问题尽快解决。适时对中小学“三三六”学制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推动适当缩短中小学学制。

胡梅英代表建议,人大要在立法中明确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规定财政性医疗卫生经费支出占我国GDP的合理比例。国家层面出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江西这方面的立法经验在实践中效果很好,望加以借鉴。

肖利平代表建议,人大在立法中充分考虑每个条文对公民的正面引导作用,多采取定量、少采用定性的文字,将裁量标准尽量量化。




(来源:江西人民政府)


2017-03-10
党报:既要为实体经济雪中送炭 又要让金融业有利可图

实体经济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根本。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实体经济发展,多次强调要大力促进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2016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当前,面对经济发展中比较突出的“脱实向虚”问题,很多地方政府感到缺少促进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抓手。针对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寻求解决办法。

正确认识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实体经济是金融业发展的基础,实体经济发展程度决定金融业发展水平。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实体经济的血液,能够把劳动力、科学技术、原材料、土地等资源要素集聚在一起,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可见,金融与实体经济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脱离实体经济的支撑,金融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没有金融血液的滋养,实体经济就会了无生机。在现代社会生产体系中,发达稳健的实体经济始终是一国物质财富的根本和综合国力的支撑,金融正是由于对实体经济具有不可替代的服务和支持作用而成为国民经济的核心。从世界金融业的发展历史看,没有实体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就没有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地方政府应把服务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作为金融工作的根本目的与主要任务。

“融资”更要重“用资”。为了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各地政府都十分重视融资工作。然而,一些地方政府重融资、轻用资的问题比较突出,大量资金没有进入实体经济领域,而是流入虚拟经济领域。应当认识到,虚拟经济具有高流动性、不稳定性、高风险性和高投机性等特征,过度发展虚拟经济往往会引发经济运行的大幅波动。资金投入虚拟经济,有时候可以赚一些“快钱”,但风险很高,并不是长远之计。实体经济赚钱虽然不如虚拟经济快,但作为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实体经济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所在,具有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将资金主要用于实体经济,才是正确的用资之道。因此,既要重视融资,又要抓好用资。这样,地方政府才算履行了完整的金融工作职责。相应地,地方金融工作的绩效考核既要考核融资数量,又要考核资金流向。要看资金是否流向了有发展潜力、急需资金的高新技术产业、民营科技企业、小微企业,而不能大量流向虚拟经济、房地产业等。

既要为实体经济雪中送炭,又要让金融业有利可图。如何让金融业主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呢?从根本上说,只有让金融业有利可图,它才会主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此,地方政府应在明确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方向与宗旨的前提下,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花大力气抓紧抓好经济结构调整,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通过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让实体经济有较好的盈利前景。这样,金融业就可以得到合理回报,进而形成服务实体经济的内在动力。同时,地方政府还应大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包括营造实体经济发展和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良好环境,拓展经济发展空间,提供优质行政服务。唯有如此,金融才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作者分别为江苏省无锡市经济学会会长、无锡国家高新区发展研究院院长,《江南风》杂志社编辑部副主任)




(来源:人民日报)

2017-03-06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7〕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有关金融机构:

  《福建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227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部署,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活动。为做好“回头看”有关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5〕26号)、《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部际联席会议统一部署,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坚决防范各类违规行为死灰复燃,确保交易场所风险只降不升。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把防控各类交易场所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包括省外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各类交易场所健全制度、规范经营、稳健发展。进一步强化各类交易场所属地监管责任,妥善处置涉及各类交易场所的信访投诉举报,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及时总结交易场所监管工作经验,建立交易场所监管长效机制。

  三、组织领导

  根据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对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进行调整。调整后,组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金融办主任、福建证监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人民政府新闻办、省发改委、科技厅、经信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审计厅、国资委、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金融办、信访局、法制办、知识产权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等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省领导小组的职责:统筹协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有关工作;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我省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有序开展;督导建立健全对各类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省领导小组不代替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承担省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推动落实省领导小组各项决定。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作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

  四、工作重点

  (一)加强调查摸底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切实负起清理整顿和属地监管职责,于2017年3月15日前组织完成对所辖交易场所及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含省外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下同)经营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要深入现场调查,通过查阅公司章程、会议资料、业务规章、财务账册、银行账户、计算机信息系统、走访客户等方式,全面掌握所辖交易场所的设立背景、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经营范围、运营方式、制度安排、业务规模、业务品种、债权债务等情况,对我省各类交易场所及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作出明确判断。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所辖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突发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省金融办、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将牵头会同省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专项核查小组进行核实。

  (二)督促整改规范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履行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有关工作职责,有序推进整改,促进我省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

  一是加大对所辖的违法违规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治和分类处置,该规范的规范,该撤并的撤并,该关闭的限期关闭,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投资者信访投诉举报,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坚决防止各类交易场所违法违规行为死灰复燃、养痈为患,及时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要督促各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照各地违法违规交易场所名单和“微盘”交易平台名单,尽快开展专项排查和风险评估,与各地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对2017年6月30日前仍未整改规范的违规交易场所停止提供开户、托管、资金结算等服务;尽快停止为“微盘”交易平台提供金融服务;对于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交易场所和非法电子交易平台,不得为其提供金融服务;对于监管部门认定违规并通报的交易场所,及时停止提供金融服务。

  三是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发生在交易场所和利用“微盘”平台的犯罪活动。切实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排查交易场所涉嫌犯罪情况并商证监部门进行行政认定。对证监部门移送和自身发现的交易场所涉嫌犯罪情况依法进行查处,并适时曝光典型案例,震慑犯罪分子。

  四是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要根据公安、工商、金融办、司法机关等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时组织做好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专业认定;证据不充分的,要积极沟通说明,并要求补足相关材料。及时提示交易场所问题和风险,配合做好对违规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治和分类处置。

  五是请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指导和督促媒体加强自我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信力,叫停违法违规交易场所通过网络、电视台、电台、报纸、期刊等各类广告发布媒介进行的广告宣传、行情发布等推广活动,包括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居间商的宣传推广活动。

  六是省经信委、省委网信办要以名称、营业范围、交易品种、宣传内容等中间带有“微盘”“微交易”“云交易”等关键字为标准,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网站等全面摸排省内“微盘”交易平台名单,根据相关部门认定意见,依法尽快关闭,并建立“微盘”交易平台动态监测和清理处置机制。

  七是省金融办要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大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管及整合力度,督促其规范发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化解小微债、私募债到期无法兑付等风险。

  (三)健全监管机制

  一是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基层组织的动员培训,探索将交易场所及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的风险排查列入综治网格化监管内容,依托基层力量,及时发现报告交易场所及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省金融办、商务厅要加强对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指导监督。指导协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结合地方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整合商品类交易场所并加强监管,做好违规交易场所整改,支持树立正面合规典型,服务实体经济,防止投机炒作,引导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规范发展。

  三是省文化厅、省经信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等要加强对文化产权和艺术品类交易场所的指导监督。指导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文化产权和艺术品类交易场所加强监管。督促限期停止邮票、金银纪念币、磁卡等违规交易,支持树立正面合规典型,服务实体经济,防止投机炒作,引导文化产权和艺术品市场规范发展。

  四是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等要加强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的指导监督。指导协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加强监管。督促金融资产类违规交易场所整改,支持树立正面合规典型,服务实体经济,防止投机炒作,引导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规范发展。

  五是省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农业厅、林业厅、国资委、知识产权局等要加强对碳排放权、技术产权、矿权及土地使用权、排污权、农村产权、国有资产、林权、知识产权类交易场所的指导监督。指导协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制订交易场所总体规划并加强监管。督促违规交易场所整改,支持树立正面合规典型,服务实体经济,防止投机炒作,引导市场规范发展。

  六是省审计厅要将各地对所辖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地方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督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做好交易场所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七是省工商局要通知指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国发〔2011〕38号文件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违反相关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八是商请省法院对涉及交易场所案件进行专项调研,积极跟踪最高院出台交易场所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加强对全省各地法院开展交易场所审判工作的指导,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九是商请省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配合有关部门从严从快办理一批交易场所违法犯罪案件。

  十是省法制办要跟踪推动国务院法制办加快地方交易场所监管立法工作,并结合我省实际完善各类交易场所监管立法工作。

  (四)完善配套政策

  一是设立各类交易场所要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从严掌握。明确交易场所准入标准,不得重复批设同类别交易场所,“回头看”期间暂停批设新的交易场所。推动现有交易场所按类别有序整合,原则上一个类别一家。交易场所新增交易品种、变更交易模式、变更主要股东要报省金融办同意。

  二是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比照分支机构监管。各类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的,应当分别经省人民政府及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属地监管原则,由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清理整顿和日常监管。交易场所跨设区市发展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交易场所及交易场所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做好监管配合与协作,涉及省外的应协调交易场所工商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监管配合与协作。

  三是任何交易场所不得开展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以上金融产品,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的所有金融产品,含票据、私募基金份额、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不得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

  四是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及交易品种的设置应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实体依托和物流等配套措施,不得上线与当地产业无关的交易品种,交易必须全款实货,交易客户限定为行业内企业。交易场所不得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现货发售模式,要限期停止贵金属、石油、邮币卡等违规交易品种。

  五是落实并强化交易场所日常监管责任。全省各类交易场所要于2017年4月中旬前全部接入福建交易场所清算中心;建立“黑名单”制度,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在2017年3月15日前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辖区内违法违规交易场所“黑名单”,并及时更新维护;交易场所名称与上线品种要名实相符,不得随意变更;交易场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服务器所在地应保持一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按政策规定明确各类交易场所监管职责分工,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做好协调配合。

  六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统计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按有关要求将所辖交易场所情况定期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违法违规交易场所出现名单变化和重大风险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第一时间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稳妥处置风险

  在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过程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协调配合,稳妥推进,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切实防范、有效处置风险。要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并及时处置涉及交易场所的资金卷逃、债权债务纠纷、群体性上访事件等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减少投资者损失,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交易场所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交易场所相关监管制度,制定风险防控工作方案。

  五、工作要求

  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着眼大局、敢于担当、主动作为,认真开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用半年时间集中整治已经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在两到三年时间内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逐步推动交易场所走上规范发展道路,切实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成立领导小组,对所辖各类交易场所开展“回头看”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回头看”工作方案,于2017年3月10日前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回头看”工作方案应包括辖区内交易场所违规行为整改、分类撤并处置、风险处置预案、监管制度完善等内容,各部门的“回头看”工作方案应包括文件制定、执行主体和时间进度等。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要按期推进“回头看”工作方案,于2017年6月15日前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回头看”期间交易场所整改规范的,省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论证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同时抄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备案。2017年6月30日仍未整改规范或通过部际联席会议验收的交易场所予以撤销关闭,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停止提供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回头看”过程中遇到重大或复杂疑难问题,请及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尽快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并予以指导协调。

  (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要加大交易场所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力度,提升风险和舆情监测能力,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工作建议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 “回头看”工作有序、有效开展。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省工商局要会同省金融办、公安厅、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等部门指导督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对省外各类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并开展清理整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本次“回头看”工作,于 2017年9月10日前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汇总分析有关情况和问题,组织必要的核查,并按照部际联席会议要求做好上报我省“回头看”工作总结报告有关事项。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安排,由省领导小组根据本方案、国务院和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要求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作进一步调整和部署。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03-06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一)、发行监管工作中,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具体要求?

答:《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有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应遵守相应规定。

从发行监管工作看,私募投资基金一般通过四种方式参与证券投资:一是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私募投资基金投资入股或受让股权;二是首发企业发行新股时,私募投资基金作为网下投资者参与新股询价申购;三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权类证券(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等)时,私募投资基金由发 行人董事会事先确定为投资者;四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时,私募投资基金作为网下认购对象参与证券发行。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以下称中介机构)在开展证券发行业务的过程中,应对上述投资者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具体来说,对第一种和第三种方式,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股东中或事先确定的投资者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 对第二种方式,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应在询价公告中披露网下投资者的相关备案要求,在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申购日前进行核查,网下申购前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具体核查结果,在承销总结报告中说明;见证律师应在专项法律意见书中对投资者备案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对第四种方式,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应在收到投资者报价后、向投资者发送缴款通知书前进行核查,在合规性报告书中详细记载有关情况;发行人律师应在合规性报告书中发表核查意见;发行情况报告书应披露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本监管问答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受理尚未安排上发审会的企业,应按上述要求尽早补充提交专项核查文件;已安排上发审会以及已通过发审会尚未启动发行的企业,按会后事项程序补充提交核查文件。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7-03-06
习近平:防控金融风险 坚决治理市场乱象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2月28日上午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做好经济工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大任务,要坚持宏观和微观、国内和国外、战略和战术紧密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及时研究重大战略问题,及早部署关系全局、事关长远的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进行指导,把谋划大事和制定具体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加强责任分工,一锤一锤钉钉子,直到产生实际效果。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克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成员刘云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成员张高丽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了《关于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工作和2017年重点工作的报告》。会议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大势,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召开14次会议,研究22项重大议题,提出400多项任务和措施,作出一系列关系当前和长远的重大决策,推动办成了一些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大事,有效引导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会议听取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入推进去产能、防控金融风险、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振兴制造业等工作思路的汇报。

习近平强调,做好2017年经济工作,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握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确保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努力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确保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得到深化,经济结构调整取得有效进展。

习近平指出,深入推进去产能,要抓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坚定不移处置“僵尸企业”。要做好转岗就业、再就业培训等各项工作,发挥好社会保障和生活救助的托底作用,确保没有能力再就业人员基本生活。要区别不同情况,积极探讨有效的债务处置方式,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习近平强调,防控金融风险,要加快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强化统筹协调能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要及时弥补监管短板,做好制度监管漏洞排查工作,参照国际标准,提出明确要求。要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坚决打击违法行为。要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习近平指出,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要充分考虑到房地产市场特点,紧紧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深入研究短期和长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基础性制度安排。要完善一揽子政策组合,引导投资行为,合理引导预期,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要调整和优化中长期供给体系,实现房地产市场动态均衡。

习近平强调,振兴制造业,要推动制造业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高的战略性转变,让提高供给质量的理念深入到每个行业、每个企业心目中,使重视质量、创造质量成为社会风尚。要树立放水养鱼意识,在降低垄断性行业价格和收费方面下更大功夫,尽一切努力把企业负担降下来。

习近平指出,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定下来的事情,要抓好贯彻落实,明确责任、有效督查。历次小组会议确定的事项都要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自己应负的责任担起来,主动开展工作。要从制度上明确责任,强化监督问责,确保令行禁止。要注意评估反馈,建立有效的反馈和评估机制,及时了解政策实施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成员出席,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17-03-02
郭树清履新银监会首秀:坚决治理各种金融乱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今日强调,2017年,银监会将坚决治理各种金融乱象,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介绍银行业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郭树清介绍,2017年,全国银行业将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分类实施房地产金融调控 有效推进去库存

郭树清介绍,2017年,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与各类企业和地方政府建立密切联系,抓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积极探索多种灵活有效的债务处置方式,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去产能。紧紧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分类实施房地产金融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效推进去库存。

同时,积极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坚持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对象、转股债权以及转股价格和条件,稳妥推进去杠杆。要进一步加强服务价格管理,持续开展“减费让利”,大力整治不当展业、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行为,坚决推进降成本。

——缩短企业融资链条,降低企业债务杠杆

郭树清介绍,全国银行业将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要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不断改进银行服务,消除部分银行存在的“干活不弯腰”“坐地收钱”“只收费不服务等“官商”作风。

持续提升市场研究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金融创新,开发适销对路、量体裁衣的金融产品,缩短企业融资链条,降低企业债务杠杆,切实查纠偏离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行为,深入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等专项治理,直面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银行业主动作为,大力探索各种有效的经营模式。

——坚决治理各种金融乱象

郭树清强调,坚决治理各种金融乱象,银监会将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积极参与、全力配合监管协调机制的建设,深化与“一行两会”、外汇局,以及其他部委的信息共享和统筹协调,健全完善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和防控机制。及时弥补监管短板,排查监管制度漏洞,完善监管规则。

郭树清指出,部分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层层嵌套,底层资产看不见底,最终流向无人知晓。这种现象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监管制度缺失,就是所谓“牛栏里关猫”,没有完善的监管制度,银行业经营必然引发严重的风险暴露。

郭树清介绍,银监会要根据银行业务和风险的新变化、新现象和新特征,参照国际监管标准,全面梳理银行业各类业务监管规则,尽快填补法规空白,及时更新已经滞后于业务和风险发展的监管规制,废除不合时宜的监管规章制度。

——坚决惩处内外勾结、监守自盗等违规违法违纪行为

郭树清介绍,2017年银监会将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坚持遵纪守法,坚决惩处内外勾结、监守自盗、利益输送、吃拿卡要等违规违法违纪行为。

同时,银监会系统将加强坚持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一起抓,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树立“敢于亮剑、敢于揭盖子、敢于硬碰硬”的责任担当意识。

郭树清强调,银监会系统要从每一个人做起,严格实行公私分开和回避制度,自觉杜绝徇私舞弊、设租寻租以及利用权力和影响力谋取私利等违规违纪行为。

 

 

 

(来源:新浪财经)

 


2017-03-02
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就其参与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募集、投资顾问等业务的相关规定,由协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服务机构权利义务】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照服务协议、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约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保护私募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服务机构不得将已承诺的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第四条【财产独立】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应当独立于服务机构的自有财产。服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不属于其破产或清算财产。

第五条【管理人权利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并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业务委托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委托服务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前,应当对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其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等情况;并与服务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服务机构的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进行持续关注和定期评估。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第六条【行业自律】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服务机构及其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服务机构的登记

第七条【风险提示】协会为服务机构办理登记不构成对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安全的保证。服务机构在协会完成登记之后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基金服务业务的,协会将注销其登记。

第八条【登记要求】申请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基金估值核算服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其中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有效;

(三)经营运作规范,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组织架构完整,设有专门的服务业务团队和分管服务业务的高管,服务业务团队的设置能够保证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服务业务团队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安全防范措施;

(五)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安全、独立、高效、稳定的业务技术系统,且所有系统已完成包括协会指定的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在内的业务联网测试;

(六)负责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所有从业人员应当自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之日起6个月内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七)申请机构应当评估业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并设置相应的防火墙制度;

(八)申请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规定及相关标准,建立网络隔离、安全防护与应急处理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

(九)申请开展信息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或者取得相关资质认证,拥有同类应用服务经验,具有开展业务所有需要的人员、设备、技术、知识产权以及良好的安全运营记录等条件;

(十)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登记材料】申请登记的机构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诚信及合法合规承诺函;

(二)   内控管理制度、业务隔离措施以及应急处理方案;

(三)   信息系统配备情况及系统运行测试报告;

(四)   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团队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及包括分管领导、业务负责人、业务人员等在内的人员基本情况;

(五)   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服务协议或意向合作协议清单;

(六)   涉及募集结算资金的,应当包括相关账户信息、募集销售结算资金安全保障机制的说明材料,以及协会指定的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的测试报告等;

(七)   法律意见书;

(八)   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九)   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登记流程】登记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服务机构提交的登记材料完备且登记材料符合要求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登记函并公示。

第三章 基本业务规范

第十一条【协议签署】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基金合同签订书面服务协议。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收费方式和业务费率、保密义务等。除基金合同约定外,服务费用应当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支付。

第十二条【备忘录签署】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服务机构、经纪商等相关方,应当就账户信息、交易数据、估值对账数据、电子划款指令、投资者名册等信息的交互时间及交互方式、对接人员、对接方式、业务实施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签订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本,对私募基金服务事项进行单独约定。其中,数据交互应当遵守协会的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公平竞争】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执行贯彻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项规定,设定合理、清晰的费用结构和费率标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安全】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供服务业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的安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

第十五条【风险防范】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服务业务的营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评估私募基金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

第十六条【基金服务与托管隔离】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被委托担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务机构,除该托管人能够将其托管职能和基金服务职能进行分离,恰当的识别、管理、监控潜在的利益冲突,并披露给投资者。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服务所涉及的资料。服务机构提供份额登记服务的,登记数据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第十八条【专项审计】服务机构每年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内部控制与业务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金融机构,每年可以选择由该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责任分担】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违反服务协议、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再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与服务机构进行责任分配与损失追偿。

第四章 基金份额登记服务业务规范

 第二十条【基本职责】从事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基本职责包括:建立并管理投资者的基金账户、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及资金结算、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保管投资者名册、法律法规或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登记的数据,是投资者权利归属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募集结算资金】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募集机构归集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资金清算,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基金财产资金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

第二十二条【资金账户安全保障】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包括募集机构开立的募集结算资金归集账户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开立的注册登记账户。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应当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应当明确监督机构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其中,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和服务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应当做好内部风险防范。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第二十三条【内部控制机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将划款指令的生成与复核相分离,对系统重要参数的设置和修改建立多层审核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基金账户开立要求】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账户类业务(如开立、变更、销户等)时,应当就投资者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与募集机构进行书面约定。

投资者是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与募集机构约定,采取将该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或者专门的基金财产资金账户作为收付款的唯一指定账户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份额确认】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募集机构提供的认购、申购、认缴、实缴、赎回、转托管等数据和自身资金结算结果,办理投资者名册的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者名册。

第二十六条【资金交收风险】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进行份额登记时,如果与资金交收存在时间差,应当充分评估资金交收风险。法律授权下执行担保交收的,应当动态评估交收风险,提取足额备付金;在非担保交收的情况下,应当与管理人或管理人授权的募集机构书面约定资金交收过程中不得截留、挪用交易资金或者将资金做内部非法轧差处理,以及在发生损失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第二十七条【募集结算资金划付】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的资金交收路径进行募集结算资金划付。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未按照约定进行汇款或提交正确的汇款指令,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拒绝操作执行。

第二十八条【份额变更】基金份额以协议继承、捐赠、强制执行、转让等方式发生变更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在募集机构履行合格投资者审查、反洗钱等义务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证明文件及资金清算结果,结合自身业务规则变更基金账户余额,相应办理投资者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关于计提业绩报酬】基金合同约定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负责计提业绩报酬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业绩报酬计算过程及结果的准确性,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

第三十条【数据备份】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根据协会的规定将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在发生变更的T+1日内备份至协会指定数据备份平台。

第三十一条【自行办理份额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应当参考本章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基金估值核算服务业务规范

第三十二条【基本职责】从事私募基金估值核算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估值核算机构)的基本职责包括:开展基金会计核算、估值、报表编制,相关业务资料的保存管理,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以及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估值依据】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开展估值核算服务,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以及协会的估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服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估值频率、估值流程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核算。

第三十四条【估值频率】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至少保证在开放式基金申赎,封闭式基金扩募、增减资等私募基金份额(权益)发生变化时进行估值。

第三十五条【与托管人对账】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约定与私募基金托管人核对账务,由私募基金托管人对估值结果进行复核。

第三十六条【差错处理】当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及时纠正,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根据服务协议约定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及报告义务。

第三十七条【信息披露】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基金产品净值,编制和提供定期报告等基金产品运作信息。

第三十八条【附属服务】在协会完成基金估值核算登记的服务机构可以提供基金绩效分析、数据报送支持等附属服务。

第六章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规范

第三十九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定义】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其他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及安全保障等服务。其中,私募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包括销售系统、投资交易管理系统、份额登记系统、资金清算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等。

第四十条【提供系统要求】服务机构提供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的,不得从事与其所提供系统相对应的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不得直接进行相关业务操作,可以提供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及安全保障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风控要求】提供投资交易管理系统的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单只基金开立独立证券账户,单个证券账户不得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不得直接进行投资业务操作,不得代为行使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平仓和交易职责。

第四十二条【风控检查】提供投资交易管理系统的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平交易机制,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及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防范私募基金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指令在发送到交易场所之前应当经过投资交易管理系统的风控检查,不得绕过风控检查直接下单到交易场所。 

第四十三条【销售系统服务要求】提供销售系统的服务机构应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署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销售系统涉及基金电子合同平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中应依法承担的投资者适当性和真实性核查等责任不因签署电子合同平台的外包协议而免除。

第四十四条【接口管理】服务机构提供核心应用系统的,应当保证数据通讯接口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协会颁布的接口规范标准要求;无接口规范标准的,数据接口应当具备可兼容性,不得随意变更。服务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开发接口和完整的数据库表结构设计,开发接口应当能够覆盖客户的全部数据读写。

第四十五条【执行程序和源代码的安全】服务机构应当对信息技术系统相关的执行程序和源代码设置有效的安全措施,切实保障执行程序和源代码的安全。在所有信息技术系统发布前对执行程序和源代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充分的测试,并积极协助客户进行上线前的验收工作。

第四十六条【信息技术系统架构】信息技术系统架构设计应当实现接入层、网络层、应用层分离,方便进行网络防火墙建设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架构应当能够支持系统负载均衡和性能线性扩张,通过增加硬件设备可以简单实现产品性能的扩充。

第四十七条【信息技术系统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其信息技术系统有足够的业务容量和技术容量,并能够满足市场可能出现的峰值压力需求,并根据市场的发展变化和客户的需求及时提供系统的升级、维护服务。服务机构应当对信息技术系统缺陷实施应急管理机制,一旦发现缺陷,应当立即通知信息技术系统使用人并及时提供解决方案。

第四十八条【数据安全】服务机构应当确保其主要业务信息系统持续稳定运行,其中涉及核心业务处理的信息系统应当部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配合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

服务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所获取的客户信息、业务资料等数据的存储与备份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相关数据的保密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保护客户隐私,严守客户机密。

第七章 自律管理

第四十九条【报告义务】服务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服务业务情况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协会报送运营情况报告。服务机构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协会报送审计报告。服务机构的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分管基金服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更新登记信息。

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一次或多次股权变更,整体构成变更持股5%以上股东或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整体构成变更持股20%以上股东或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超过20%,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重大信息变更申请。

发生重大事件时,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关于服务机构需要报送的投资者信息和产品运作信息的规范,由协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协会职责】协会对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投诉举报】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协会投诉或举报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

服务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向协会投诉或举报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一般违规责任】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条、第三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第七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协会可以要求服务机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强制参加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严重违规责任】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六章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服务机构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服务机构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协会可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加入诚信档案。

第五十四条【多次违规处分】一年之内服务机构两次被要求限期改正,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等纪律处分的,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服务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协会可以采取撤销服务机构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暂停或取消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诚信记录】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违规行为被协会采取相关纪律处分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计入诚信档案。

第五十六条【行政与刑事责任】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的,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适用】服务机构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服务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八条【生效】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解释】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来源: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

 


2017-03-02
高杨、姚灿灿、董耀平:国内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的模式分析与政策建议

国内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的模式分析与政策建议

 

近年来,以股权、产权、金融资产、大宗商品、邮币卡为主的各类交易场所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但各交易场所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其在资金安全、风险控制、业务合规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问题,交易场所违规操作的事件并不罕见,例如华夏商品现货交易所的郭远峰携款潜逃事件、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挤兑事件等,由于投资者资本金难以保障而引起的群体性维权事件把现货交易市场逼到风口浪尖。鉴于以上情况,由地方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第三方带有监管性质的服务平台——交易市场的登记清算机构,或称清算公司应运而生,借以提高平台交易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据统计,从2014年起,全国共成立了9家登记结算机构,另外有4家正在筹备中。

一、国内登记结算机构成立的目的与作用

1.有利地方政府监管,节约行政经营成本

从监管角度与行政成本角度考虑,登记结算机构独立进行各类交易的清算业务,实现交易、资金管理、结算环节的严格分离,创新性地承担部分政府监管市场执行者与市场发展把关者的双重功能,为监管机构提供集中统一的行业管理平台,降低了部分行政成本。通过登记结算机构这个平台,政府相关监管部门不仅能够直接关注到所有的交易数据、资金动向,而且能够全面掌握投资者的情况,进而从根本上杜绝违规行为出现,有效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与利益,对地方监管部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大有裨益。

从交易场所的经营成本角度考虑,在统一的登记清算规则和流程下,降低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增强了交易市场的风控能力,并从长远角度讲也降低了交易市场后台运营和部分客户管理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从而直接增加各类交易所的经济效益。

2.完善地方金融体系,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各省市的交易场所小而分散,一直缺少一个处于中央枢纽位置的登记结算机构。鉴于登记结算机构的历史发展经验,宜建立与各交易场所处于水平位置而非当前隶属各交易场所的一个子部门的登记结算机构。这样地方登记结算机构的建立使地方要素交易市场形成一个闭环,大大完善了地方性要素市场的金融体系,有助于地方金融基础设施的完备性。

登记结算机构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提高地方交易场所的公信力,解决部分交易场所发展的瓶颈制约问题,如近年来大宗商品与邮币卡交易所越来越严重的污名化问题。这样可以促使交易场所轻装上阵,更好地促进交易资产合理价格的形成,以服务于实体经济。另外,登记结算机构可进行具有公信力的票据与仓单登记,为电商平台等实体企业提供标准化认证与确权,拓展了实体企业的融资渠道,为当前处于新常态与转型期的经济作出贡献。

3.规范行业发展秩序,防范行业系统风险

近年来各地区成立了类型众多的交易场所,如股权、大宗商品、林权等,某些交易场所处于一个野蛮发展的状态,对市场发展和大众认知产生混乱,导致行业发展不规范,扰乱了行业秩序。而且交易场所涉及到资金安全、风险控制、交易业务规范等问题,必须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规范,将其置于阳光下监管,为此各地设立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保障投资者资金的安全,一定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促使行业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国内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的功能定位

目前,国内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功能定位大致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信息登记平台

登记结算机构可为各交易场所提供交易品种、投资者信息、交易合约、票据、仓单等各类信息的登记服务。

2.资金管理、结算平台

登记结算机构可根据各交易场所的实际需求,以独立的登记结算系统为交易所提供清算结算、资金管理、投资者交易保证金的存管等服务。

3.数据分析平台

登记结算机构集中了大量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可为监管部门、市场参与者提供有价值的数据信息和数据分析服务。

4.风险管理平台

对交易场所资金进行实时监控,降低了交易风险,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违规操作现象的发生,此外,登记结算机构也会对清算对象进行筛选,以防范违约风险的发生。 

三、典型区域性登记清算机构发展介绍

目前全国成立的区域性清算所有9家,还有4家正在筹备中。以下对国内已成立并开展相关业务的4家登记清算机构进行简要介绍:

1.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下称“江苏登记结算机构”)成立于2014年1月16日,注册资本1.6625亿元,第一大股东为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其余股东均是江苏各地的交易场所,是国内首个实际投入运转、专门为大宗商品、权益类交易场所提供服务的登记结算公司。江苏登记结算机构已经对外投资了江苏小微企业融资产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德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锡高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省政府非常支持成立清算所,2013年即发布了《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中明确全省交易场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同时,江苏金融办为江苏登记结算机构站台,发布行政命令要求当地交易所接入江苏登记结算机构,规定了最后接入时间,并以限制业务作为不执行的惩罚手段。另外在江苏,交易场所统一登记结算体系的建设已经纳入了江苏省“十三五”规划纲要和政府工作报告。

江苏登记结算机构网上业务平台共三类组织主体接入:投资者、交易场所、监管部门。江苏登记结算机构已经与15家银行、6家交易场所建立了合作关系,22家交易所逐步接入,其中主要为商品合约类与文化产权类交易所。值得注意的是,江苏登记结算机构于2015年12月与3家P2P企业(江苏金票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紫金财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江苏银承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立资金集中托管关系,但今年8月24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P2P企业必须在银行托管资金,因此,登记结算公司为P2P企业资金托管的业务可能被禁止。

2.广州商品清算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商品清算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商品清算中心”)成立于2015年4月20日,注册资本1亿元,第一大股东为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交易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商品清算中心主要为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等提供服务,已经与13家银行、6家交易场所建立了合作关系。广州商品清算中心预计今年会在全国范围内接入5家交易场所,预计年清算量将达到1500亿。

就目前来看,广州商品清算中心发展得最好,其主要开展三类业务:清算业务、信用信息登记业务、场外期权业务。清算业务包括统一清算、资金监管、信息登记,信用信息登记业务包括应收账款资产管理、仓储认证、电子仓单管理及质押融资。

3.青岛场外市场清算中心有限公司

青岛场外市场清算中心有限公司(下称“青岛清算中心”)成立于2015年9月9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第一大股东为海尔集团,其余股东为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拥有员工21人。青岛清算中心定位于金融服务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于青岛财富管理中心,与银行和资本市场非银机构合作,为青岛市的各类场外交易市场提供统一登记、资金管理、资金清算等服务。

青岛清算中心网上业务平台共三类组织主体接入:投资者、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已经与7家银行、3家交易场所建立了合作关系。未来,青岛清算中心还将围绕现货市场提供仓储物流、仓单认证、公示系统,仓单、票据等有价凭证的登记、托管及融资服务,大数据支持服务中心-提供数据信息服务,信息咨询培训等全流程的服务。

青岛清算中心作为海尔集团发起设立的子公司,其继承了海尔的文化。青岛清算中心实行无边界项目团队机制,即人人均可以做项目组长,组合队员进行项目开发。得益于这种激励制度,于2016年10月中旬,青岛清算中心的交易额就突破了100亿元。

4.天津商品交易清算所有限公司

天津商品交易清算所有限公司(下称“天津清算所”)成立于2014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1亿元,第一大股东为天津津贵易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余股东为天津商品交易服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清算所网上业务平台共有两个接口:清算接口、监管接口。目前网站还处于测试阶段。

统计国内成立的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发现:第一、各省市基本是一个省建立一个登记结算中心,这与各地出台的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有关,即各地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中均实行“交易场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第二、登记结算中心的股东单位有两类:地方金融类国企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前者出资的好处是对外公信力与独立性强,后者出资的好处是方便登记结算中心的业务开展,在把各个交易场所引入到结算中心过程中将会减少不少阻力。第三、业务范围也主要分为两类:登记服务、支付结算服务。

四、关于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的建议

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要发挥其职能作用,除了具备独立且安全可靠的结算系统、与各银行完成顺利对接外,还需要多家交易系统共同接入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系统,因此为更好发挥登记结算机构的作用,登记结算机构需要政府层面提供相应的扶持措施:

       1.政府相关部门出面规定区域内交易场所必须接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

 完全依靠登记结算机构对外发展业务,不少交易场所因为利益考量不愿意接入,这会导致登记结算机构失去作用,沦为空壳机构,例如各交易场所因为监管层级不一样,其沉淀资金的转移可能涉及省级国企与市级国企之间的利益博弈,市级国企(或者省级国企)可能不愿意将其区域银行内托管的保证金转至其他银行。因此政府需要统筹协调,有必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区域内交易场所需进行统一清算以解决交易场所条块分割的利益壁垒问题,如北京市金融局发布《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金融〔2016〕27号)明确规定,北京市各交易场所须接入登记结算平台,未接入登记结算平台的交易场所,须制定接入计划并报市金融工作部门同意,其他地区也有类似法规出台。

2.政府相关部门鼓励各银行与登记结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由于登记结算机构系统需接入多家交易场所的交易系统,服务的客户群体众多,涉及的银行账户可能来自多家银行,因此结算系统需要与多家银行相连接才能顺利进行资金结算、资金存管等工作,部分银行可能出于自身利益等方面考虑不愿与登记结算机构合作,若政府部门出面鼓励协调,则有助于该问题的顺利解决。

3.对接入登记结算系统的交易场所给予适当补贴

对于习惯了与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接的交易场所而言,登记结算系统的接入面临两个重要问题:业务的剥离与高昂的成本。交易场所与登记结算机构对接后将成为纯粹的交易平台,其他大部分业务和流程将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这就意味着原本属于交易场所的部分利润减少。至于成本问题,各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手续费收取标准与单一银行要高出不少,这将对已然利润下降的交易场所造成进一步地收益冲击。基于这两点,交易场所在接入登记结算系统过程中积极性不足。因此,政府有必要在前期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以弥补交易场所的利润损失,提高其接入的积极性。




(来源:鹿头社)

201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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