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助力“1269”行动计划,江西制定专属金融服务方案

近期,江西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1269”行动计划(2023—2026年)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12月22日,在2023年江西省产业与金融对接会上,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若干措施》相关情况。

据介绍,《若干措施》包括一个总体的政策措施和12个“一链一策”专项举措。总体政策措施按照“宏观有数据、中观有举措、微观有温度”的思路,从全面落实国家金融惠企政策、积极推出地方创新性举措、着力补齐短板弱项的维度,综合应用投、贷、债、租、证、基等多种金融工具,加强对“1269”行动计划的支持,共五个部分、20条措施。

具体来看,在增加信贷供给方面,提出“两个不低于”(制造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以及先进制造业、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不低于制造业贷款平均增速)和三年新增制造业贷款3000亿元目标。在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方面,力争三年新增制造业链主企业上市公司15家以上。在强化保险风险保障功能方面,扩大保险资金运用,加大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性险种的支持力度。在优化企业融资环境方面,实施金融保链强链行动,“一群一策”“一链一策”“一企一策”制定专属金融服务方案等。在激发各方面积极性方面,加强统筹协调、政策激励、督导落实。

据悉,“一链一策”专项举措按照“以需定供、以产定投、投贷联动、精准高效”的原则,针对12条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分别明确了金融支持的重点区域、重点集群、重点子产业链,从提供综合金融服务角度,提出了金融支持的具体方式、特色工具和服务举措。比如金融支持电子信息产业链方面,《若干措施》提出9条专项举措,要求金融机构结合“一轴”“四城”产业分布特点,加大对南昌高新区光电通信产业集群,以及吉安、九江等重点集群的金融支持,细化移动智能终端、印制电路板、汽车电子、半导体照明等子产业链服务,为产业发展提供股权、债权、担保、租赁等多元化、便捷高效的精准金融支持。


2024-07-31
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引导金融机构树立“一视同仁”理念,持续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努力做到金融对民营经济的支持与民营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相适应,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持续加大信贷资源投入,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一)明确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目标和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提高服务民营企业相关业务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逐步提升民营企业贷款占比。健全适应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组织架构和产品服务,加大对科技创新、“专精特新”、绿色低碳、产业基础再造工程等重点领域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项目建设,积极满足民营中小微企业的合理金融需求,优化信贷结构。合理提高民营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充分保护基层展业人员的积极性。

(二)加大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首贷客户培育拓展行动,加强与发展改革和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联、商会协会对接合作,挖掘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有融资需求的优质民营企业,制定针对性综合培育方案,提升民营企业的金融获得率。强化科技赋能,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的信用类融资产品,推广“信易贷”模式,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持续扩大信用贷款规模。

(三)积极开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支持供应链上民营中小微企业开展订单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进一步完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加强服务平台应用。促进供应链票据规范发展。深入实施“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支持重点产业链和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内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

(四)主动做好资金接续服务。鼓励主办银行和银团贷款牵头银行积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对暂时遇到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市场竞争力的民营企业,按市场化原则提前对接接续融资需求,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抓好《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文)等政策落实落地,保持信贷、债券等重点融资渠道稳定,合理满足民营房地产企业金融需求。

(五)切实抓好促发展和防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加强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使用管理,严格监控资金流向。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提高对关联交易的穿透识别、监测预警能力。

二、深化债券市场体系建设,畅通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渠道

(六)扩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规模。支持民营企业注册发行科创票据、科创债券、股债结合类产品、绿色债券、碳中和债券、转型债券等,进一步满足科技创新、绿色低碳等领域民营企业资金需求。支持民营企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推动盘活存量资产。优化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机制,注册全流程采用“快速通道”,支持储架式注册发行,提高融资服务便利度。

(七)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作用。鼓励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市场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担保增信、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直接投资等方式,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扩容增量、稳定存量。

(八)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各类养老金、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积极科学配置民营企业债券。支持民营企业在符合信息披露、公允定价、公平交易等规范基础上,以市场化方式购回本企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九)探索发展高收益债券市场。研究推进高收益债券市场建设,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建设高收益债券专属平台,设计符合高收益特征的交易机制与系统,加强专业投资者培育,提高市场流动性。

三、更好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扩大优质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规模

(十)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并购重组。推动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赴境外上市,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继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研究优化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提质增效、做大做强。

(十一)强化区域性股权市场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服务。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突出私募股权市场定位,稳步拓展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认股权综合服务等创新业务试点,提升私募基金、证券服务机构等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积极性。支持保险、信托等机构以及资管产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的前提下,投资民营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和未上市企业股权。

(十二)发挥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作用。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更多社会资本投向重点产业、关键领域民营企业。积极培育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增加对初创期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投入。完善投资退出机制,优化创投基金所投企业上市解禁期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制度安排。切实落实国有创投机构尽职免责机制。

四、加大外汇便利化政策和服务供给,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引进来”

(十三)提升经常项目收支便利化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首办户”拓展行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更多优质民营企业提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服务,提升资金跨境结算效率。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筹运用好本外币结算政策,为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提供优质的贸易便利化服务。

(十四)完善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优化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完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结汇便利化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扩大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民营企业统筹境内外资金划转和使用。有序扩大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范围,提升外资企业境内开展股权投资便利化水平和民营企业利用外资效率。支持跨境股权投资基金投向优质民营企业。

(十五)优化跨境金融外汇特色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政银企担保多方联动合作,减轻民营中小微企业外汇套期保值成本。持续创新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拓展覆盖范围,为民营企业提供线上化、便利化的融资结算服务。

五、强化正向激励,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民营经济的积极性

(十六)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好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重点领域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将再贷款优惠利率传导到民营小微企业,降低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十七)强化财政奖补和保险保障。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简化办理流程,推广线上化业务模式。发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作用。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十八)拓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渠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发放民营企业贷款。对于支持民营企业力度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发债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发行各类资本工具补充资本。

六、优化融资配套政策,增强民营经济金融承载力

(十九)完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推动水电、工商、税务、政府补贴等涉企信用信息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查询,缓解信息不对称。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修复机制。

(二十)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引领作用,稳定再担保业务规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厘定担保费率,积极培育民营企业“首保户”,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建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增信分险作用。

(二十一)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支持民营企业更便利地使用票据进行融资,强化对民营企业使用票据的保护,对票据持续逾期的失信企业,限制其开展票据业务,更好防范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引导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优化系统功能,便利企业查询票据信息披露结果,更有效地识别评估相关信用风险。

(二十二)强化应收账款确权。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等应收账款付款方在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后,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鼓励地方政府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辖区内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力度,提高应收账款融资效率。推动核心企业、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加强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通过服务平台及时确认账款,缓解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确权难和金融机构风控难问题。

(二十三)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落实以物抵债资产税收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以物抵债资产时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允许按现行规定适用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按现行规定减免接收、处置环节的契税、印花税等。推动落实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进一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不良资产处置。

七、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二十四)加强宣传解读。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宣传解读,丰富宣传形式、提高宣传频率、扩大宣传范围,主动将金融支持政策、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推送至民营企业。发展改革和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联通过培训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防范化解风险。

(二十五)强化工作落实。各地金融管理、发展改革、工信、财税、工商联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推动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强化政策督导,梳理总结典型经验,加强宣传推介,提升政策实效。进一步完善统计监测,加强政策效果评估。工商联要发挥好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建立优质民营企业名录,及时向金融机构精准推送,加强银企沟通。各金融机构要履行好主体责任,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快政策落实落细。


2024-07-31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规划》指出,建设数字中国是数字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是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有力支撑。加快数字中国建设,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规划》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加强整体布局,按照夯实基础、赋能全局、强化能力、优化环境的战略路径,全面提升数字中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以数字化驱动生产生活和治理方式变革,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注入强大动力。


《规划》提出,到2025年,基本形成横向打通、纵向贯通、协调有力的一体化推进格局,数字中国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数字基础设施高效联通,数据资源规模和质量加快提升,数据要素价值有效释放,数字经济发展质量效益大幅增强,政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数字文化建设跃上新台阶,数字社会精准化普惠化便捷化取得显著成效,数字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数字技术创新实现重大突破,应用创新全球领先,数字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数字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打开新局面。到2035年,数字化发展水平进入世界前列,数字中国建设取得重大成就。数字中国建设体系化布局更加科学完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数字化发展更加协调充分,有力支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规划》明确,数字中国建设按照“2522”的整体框架进行布局,即夯实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体系“两大基础”,推进数字技术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深度融合,强化数字技术创新体系和数字安全屏障“两大能力”,优化数字化发展国内国际“两个环境”。


《规划》指出,要夯实数字中国建设基础。一是打通数字基础设施大动脉。加快5G网络与千兆光网协同建设,深入推进IPv6规模部署和应用,推进移动物联网全面发展,大力推进北斗规模应用。系统优化算力基础设施布局,促进东西部算力高效互补和协同联动,引导通用数据中心、超算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等合理梯次布局。整体提升应用基础设施水平,加强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二是畅通数据资源大循环。构建国家数据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各级数据统筹管理机构。推动公共数据汇聚利用,建设公共卫生、科技、教育等重要领域国家数据资源库。释放商业数据价值潜能,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开展数据资产计价研究,建立数据要素按价值贡献参与分配机制。


《规划》指出,要全面赋能经济社会发展。一是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研究制定推动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推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农业、工业、金融、教育、医疗、交通、能源等重点领域,加快数字技术创新应用。支持数字企业发展壮大,健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工作机制,发挥“绿灯”投资案例引导作用,推动平台企业规范健康发展。二是发展高效协同的数字政务。加快制度规则创新,完善与数字政务建设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强化数字化能力建设,促进信息系统网络互联互通、数据按需共享、业务高效协同。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加强和规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三是打造自信繁荣的数字文化。大力发展网络文化,加强优质网络文化产品供给,引导各类平台和广大网民创作生产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产品。推进文化数字化发展,深入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建设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形成中华文化数据库。提升数字文化服务能力,打造若干综合性数字文化展示平台,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四是构建普惠便捷的数字社会。促进数字公共服务普惠化,大力实施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完善国家智慧教育平台,发展数字健康,规范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发展。推进数字社会治理精准化,深入实施数字乡村发展行动,以数字化赋能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普及数字生活智能化,打造智慧便民生活圈、新型数字消费业态、面向未来的智能化沉浸式服务体验。五是建设绿色智慧的数字生态文明。推动生态环境智慧治理,加快构建智慧高效的生态环境信息化体系,运用数字技术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完善自然资源三维立体“一张图”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构建以数字孪生流域为核心的智慧水利体系。加快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倡导绿色智慧生活方式。


《规划》指出,要强化数字中国关键能力。一是构筑自立自强的数字技术创新体系。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二是筑牢可信可控的数字安全屏障。切实维护网络安全,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增强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基础制度,健全网络数据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体系。


《规划》指出,要优化数字化发展环境。一是建设公平规范的数字治理生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立法统筹协调,研究制定数字领域立法规划,及时按程序调整不适应数字化发展的法律制度。构建技术标准体系,编制数字化标准工作指南,加快制定修订各行业数字化转型、产业交叉融合发展等应用标准。提升治理水平,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提升全方位多维度综合治理能力,构建科学、高效、有序的管网治网格局。净化网络空间,深入开展网络生态治理工作,推进“清朗”、“净网”系列专项行动,创新推进网络文明建设。二是构建开放共赢的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格局。统筹谋划数字领域国际合作,建立多层面协同、多平台支撑、多主体参与的数字领域国际交流合作体系,高质量共建“数字丝绸之路”,积极发展“丝路电商”。拓展数字领域国际合作空间,积极参与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多边框架下的数字领域合作平台,高质量搭建数字领域开放合作新平台,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等相关国际规则构建。


《规划》强调,要加强整体谋划、统筹推进,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数字中国建设的全面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加强对数字中国建设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充分发挥地方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作用,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将数字化发展摆在本地区工作重要位置,切实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资源整合和力量协同,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健全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数字中国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数字化发展重大问题,推动跨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抓好重大任务和重大工程的督促落实。开展数字中国发展监测评估。将数字中国建设工作情况作为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参考。三是保障资金投入。创新资金扶持方式,加强对各类资金的统筹引导。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等作用,引导金融资源支持数字化发展。鼓励引导资本规范参与数字中国建设,构建社会资本有效参与的投融资体系。四是强化人才支撑。增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数字思维、数字认知、数字技能。统筹布局一批数字领域学科专业点,培养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构建覆盖全民、城乡融合的数字素养与技能发展培育体系。五是营造良好氛围。推动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共同参与数字中国建设,建立一批数字中国研究基地。统筹开展数字中国建设综合试点工作,综合集成推进改革试验。办好数字中国建设峰会等重大活动,举办数字领域高规格国内国际系列赛事,推动数字化理念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积极参与数字中国建设的良好氛围。


2024-07-31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印发《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制定,明确“十四五”时期统筹推进金融标准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规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支撑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为底线,推动标准化与金融业重点领域深度融合,支持健全现代金融体系,融入和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规划》提出,到2025年,与现代金融体系相适应的标准体系基本建成,金融标准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和生态效益充分显现,标准化支撑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展望2035年,科学适用、结构合理、开放兼容、国际接轨的金融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金融标准化工作格局全面形成,标准化成为支撑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规划》明确七个方面的重点。一是标准化辅助现代金融管理。完善金融风险防控标准,健全金融业综合统计标准,推进金融消费者保护标准建设,加强标准对金融监管的支持。二是标准化助力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标准,深入推进证券期货标准建设,加大黄金市场标准供给,拓展升级保险市场标准。三是标准化支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快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有效推进普惠金融标准建设,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标准保障。四是标准化引领金融业数字生态建设。稳步推进金融科技标准建设,系统完善金融数据要素标准,健全金融信息基础设施标准,强化金融网络安全标准防护,推进金融业信息化核心技术安全可控标准建设。五是深化金融标准化高水平开放。加快先进金融国际标准转化应用,积极参与金融国际标准化活动。六是推动金融标准化改革创新。优化金融标准供给结构,强化金融标准实施应用,培育金融标准化服务业,推动金融标准检测认证协同发展。七是夯实金融标准化发展基础。优化金融标准化运行机制,提升金融机构标准化能力,推动金融标准化工作数字化转型,加强金融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

《规划》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实施机制、强化宣传交流等保障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编辑:周莉娟
核发:徐显焱



2022-02-15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安徽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20日


安徽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场所经营行为,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安徽省内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商品现货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外省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 权益类交易是指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知识产权、文化产权、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的活动。

◈ 商品现货类交易是指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的活动。
以上各类交易已纳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从其相关规定管理。

省外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徽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加强对全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风险处置等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研究制定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全省交易场所运行监测体系,研究制定交易场所发展规划,贯彻落实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及办公室的工作部署,指导监督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落实交易场所行业与日常管理责任。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设区市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作为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交易场所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四条   未经省政府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设立交易场所,组织开展或变相组织开展交易活动。未经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五条   交易场所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市场主体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省政府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交易场所的设立与当地产业支撑条件相协调。原则上一类交易场所只批设一家,不设立与当地产业无关的交易品种。


 第七条   新设交易场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出资来源和股本结构;

(二)符合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行业背景、资产情况等)的主发起人、控股股东、其他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

(三)具备符合交易场所经营和风险控制所需的各类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规则、交易方式、价格形成机制、风险控制制度、风险处置预案、交易风险准备金制度、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

(四)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及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稳定的交易信息系统和其他设施;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发起人发起设立交易场所,应向拟设立交易场所注册地的设区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设区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会商省相关部门,向省政府提出办理意见。新设立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的,省政府批准设立前,应征求并取得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在交易场所整合工作尚未完成前,全省不新设交易场所(包括各类交易中心、交易市场以及其他带有交易功能的机构);确有必要新设交易场所的,应符合全省交易场所整体规划,并事先取得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   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的,须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本省交易场所在省内、省外设立分支机构,按照新设交易场所程序和标准报省政府批准;

(二)省外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持所在地省级政府拟设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按照新设交易场所程序和条件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主发起人应当持省政府关于交易场所(包括营业性分支机构,下同)的批准筹建文件开展筹建工作,筹建完成后,向设区市政府提交开业申请材料申请开业。设区市政府对其进行初步验收,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经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开业批复。验收不合规的,可给予一次整改验收机会,整改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获准筹建的交易场所,应当自省政府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主发起人可向设区市政府申请筹建延期,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筹建逾期未获准开业的,批准筹建的相关文件失效。


 第十三条   主发起人应当持省政府关于交易场所的批准设立文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交易场所的设立登记。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注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交易场所发生下列变更事项的,需经省政府同意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并抄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一)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股东或组织形式;

(二)变更交易模式。


 第十五条   交易场所发生下列变更事项的,需经日常监管部门同意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抄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一)变更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

(二)新增交易品种、经营范围;

(三)增加或变更资金存管银行;

(四)变更交易信息系统。


交易场所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在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日常监管部门备案,并抄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变更修改交易资金管理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变更;

(四)注销分支机构;

(五)取得其他许可或备案资质;

(六)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交易场所名称与经营范围要名实相符,不得随意变更。交易场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服务器所在地应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交易场所拟终止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向日常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确定退出方案,在媒体上公示退出公告及处置方案,妥善处理投资者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日常监管部门应当对其制定的退出方案进行审查,并向社会公示后,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交易场所解散,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在媒体发布公告。

交易场所因破产而终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破产清算。


第三章  内控及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产品,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推介会、公开劝诱等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发行产品;

(二)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展信贷、证券、保险等金融产品交易。以上金融产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监管的所有金融产品,含票据、信托产品、信托受益权、私募证券、私募基金份额、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资产等;

(三)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四)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五)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六)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界限;

(七)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八)不得开展现货连续(延期)交易,交易必须全款实货,交易客户限定为行业内企业,不得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不得开展黄金、白银、石油、邮币卡等交易;

(九)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不得挪用或变相挪用投资者资金;

(十一)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误导;

(十二)不得开展融资融货交易;

(十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


 第十八条   交易场所应当根据交易特点,依法制定交易规则。交易规则内容包括:交易品种和交割(交收)期限,交易方式和流程,风险控制,交易标的交割(交收)、资金清算规则,交易纠纷解决机制,交易费用标准和收取方式,交易信息的处理和发布规则,其他异常处理、差错处理机制等事项。


 第十九条   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确需发展的,应比照分支机构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风险预警、风险防范、风险处置等风险防控制度,制定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发现风险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日常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抄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和披露信息的内容、方式、对象、频率等事项。交易场所应在官方网站披露主要制度、交易品种、交易规则、交易行情等市场信息以及经营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等内容。交易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交易场所分支机构、会员和其他经营服务机构名单与相关信息应当在营业场所及官方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在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交易场所应在24小时内向日常监管部门报告,说明事件起因、目前状态、可能发生的后果以及应对方案或者措施。日常监管部门应将重大事项及处置情况及时报告设区市政府、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一)交易场所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交易场所重大财务支出和财务决策可能带来较大财务或者经营风险;

(三)涉及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者对其经营有较大影响的诉讼;

(四)对社会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交易场所应当自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日常监管部门报送月度交易数据;自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季度工作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上数据及报告同时抄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交易场所报送和提供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   交易场所交易信息系统应符合业务开展及监管的要求,方可正式上线运行。交易系统应具备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备份措施,及时向日常监管部门提供符合要求的监管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   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交易记录、结算数据等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保管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二十六条   交易场所不得对外(包括股东)提供担保、股权质押等,不得进行与其主营业务无关的对外投资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保护

 第二十七条   交易场所应建立合格投资者审查制度,明确合格投资者准入条件。合格投资者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为自然人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

(二)具备与投资产品相匹配的风险承受能力。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二十八条   交易场所应当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的交易环境,做好向各市场参与者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工作,不得侵害投资者合法利益。

 第二十九条   交易场所对交易过程中获取的交易各方信息应当保密,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亦不得用于与交易无关的其他用途。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行业归口管理原则,加强交易场所业务指导,负责行业监管。省联席会议发挥统筹协调职能,加强对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交易场所监管的督促指导:

(一)省宣传文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文化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管。

(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用能权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管。

(三)省科技厅负责对科技资源、知识产权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管。

(四)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农村产权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管。

(五)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排污权、碳排放权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管。

(六)省商务厅负责对大宗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管。

(七)省国资委负责对省属国有产权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管。

(八)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股权、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管。

(九)省林业局负责对林权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管。

(十)其他新设立类别交易场所,按照职能职责由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管。


 第三十一条   网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关停未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网站及“微盘”交易平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注册登记管理,依法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各类交易场所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依法依规对交易场所及“微盘”交易平台涉嫌犯罪行为予以打击;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皖机构依法依规做好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各项工作。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利用各类交易场所从事非法期货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十二条   设区市政府应研究制定交易场所风险处置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履行对本地区交易场所风险处置职责。


 第三十三条   交易场所日常监管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对交易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风险隐患较大的交易场所开展独立审计评估,掌握风险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

日常监管部门有权依法依规采取下列措施,对交易场所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要求交易场所营运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有关资料;

(二)询问交易场所的董事、监事、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监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交易场所应当实行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的隔离管理,切实维护客户资金安全。交易场所应当在本省经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用于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账户。

交易场所应当实行交易资金第三方结算制度,由交易资金的开户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负责交易资金的结算,按客户实行分账管理,确保资金结算与客户交易指令要求相符。


交易场所应当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就账户性质、账户功能、账户使用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等事项,以监督协议的形式作出约定,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场所不得借用银行信用进行经营和宣传。对未接入第三方登记公示平台但符合相应资质的交易场所,由商业银行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鼓励交易场所接入依法设立的交易标的第三方登记公示平台。


 第三十五条   交易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日常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采取出具警示函、暂停发展新投资者、不予新设交易品种、取消违规交易品种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由省政府批准后依法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根据全省交易场所数量规模、结构布局和区域分布,由省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全省交易场所整体规划,并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已出台的交易场所相关规定一律废止。如国家出台交易场所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09-03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金融科技(FinTech) 发展规划(2019—2021年)》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未来三年金融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规划》指出,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金融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秉持“守正创新、安全可控、普惠民生、开放共赢”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金融科技赋能作用,推动我国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规划》提出,到2021年,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的“四梁八柱”,进一步增强金融业科技应用能力,实现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协调发展,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满意度,推动我国金融科技发展居于国际领先水平,实现金融科技应用先进可控、金融服务能力稳步增强、金融风控水平明显提高、金融监管效能持续提升、金融科技支撑不断完善、金融科技产业繁荣发展。


  《规划》确定了六方面重点任务。一是加强金融科技战略部署,从长远视角加强顶层设计,把握金融科技发展态势,做好统筹规划、体制机制优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二是强化金融科技合理应用,以重点突破带动全局发展,规范关键共性技术的选型、能力建设、应用场景以及安全管控,全面提升金融科技应用水平,将金融科技打造成为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三是赋能金融服务提质增效,合理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丰富服务渠道、完善产品供给、降低服务成本、优化融资服务,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与效率,使金融科技创新成果更好地惠及百姓民生,推动实体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四是增强金融风险技防能力,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运用金融科技提升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能力,加强网络安全风险管控和金融信息保护,做好新技术应用风险防范,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五是强化金融科技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基本规则体系,加快推进监管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和评估工作,探索金融科技创新管理机制,服务金融业综合统计,增强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和穿透性。六是夯实金融科技基础支撑,持续完善金融科技产业生态,优化产业治理体系,从技术攻关、法规建设、信用服务、标准规范、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支撑金融科技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人民银行)


2019-08-23
证监会再发《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 大力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

近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清整办函〔2019〕131号)。《指导意见》明确了大力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是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证监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之后,又一份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指导意见》称,区域性股权市场逐步走上了规范发展的道路,历史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基础制度不断健全,业务风险总体可控,服务支持了一大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但功能发挥还不充分,仍存在一些风险隐患。为此,《指导意见》从准确把握市场发展定位、严格实施分类分层管理、做实做精股权融资业务等十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的具体要求。


一、准确把握市场发展定位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要立足本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不得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作为省级行政区域(含计划单列市)内唯一的地方性证券交易场所,要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强化品牌信用意识,做到持续合规运营,稳步扩大市场覆盖面和影响力;要认真开展挂牌公司的筛选和审核,形成挂牌公司进退有序的良好机制,做好精细化分层管理,不要盲目追求数量规模,坚决避免良莠不分、鱼龙混杂;要加强自律管理,完善自律管理规则。对于市场参与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按规定报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证监局。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塔基,也是地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是促进创新创业和经济转型升级的有力抓手。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集聚地方金融要素,建设以股权融资为核心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改制辅导、融资转让、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管理培训、路演宣传、培育孵化等一揽子服务。鼓励地方上市后备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进行规范培育,鼓励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公司到新三板挂牌或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严格实施分类分层管理


区域性股权市场可根据企业资质类型和自身意愿为企业提供挂牌、展示、纯托管等不同类别的服务,运营机构应根据《办法》和本意见规定明确相应的条件和要求,严格区分挂牌、展示、纯托管等服务类型。运营机构可制定具体标准,对不同资质的挂牌企业实施分层管理,按不同层级实施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运营机构要向企业明示挂牌、展示、纯托管等服务的不同条件要求以及有关的权力义务,不得误导企业挂牌。


根据《办法》规定,挂牌公司除要符合第十六条的条件外,还应满足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五条有关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实时公布价格行情、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等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建立退出机制,明确摘牌条件和程序,对于严重违法违规和不符合挂牌条件的企业,及时进行摘牌。区域性股权市场已挂牌公司应在2019年底前完成股权登记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参照挂牌的应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和要求,否则转为展示企业或纯托管企业或者作摘牌处理。


展示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公示基本信息,可发布一次性融资或转让信息。异地展示企业须在注册地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托管股权,异地展示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期限的应报经企业注册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


纯托管企业仅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股份或股权登记存管,不挂牌、不展示、不发布融资或转让信息,运营机构可以为其提供股权过户服务。纯托管企业应是注册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股东可以不受200人的限制。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摘牌的公司,可在注册地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股份登记托管,符合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条件的可以在当地挂牌。


三、做实做精股权融资业务


股权融资业务是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核心业务。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股权融资符合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企业杠杆率水平。我国中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社会上存在大量的股权融资需求,但由于监管不到位等原因,虚假宣传、跟风投资、估值过高、退出渠道不畅等问题大量存在,有的甚至以兜售“原始股”为名实施诈骗和非法集资。支持运营机构充分发挥交易场所的制度、业务和监管优势,不断提高信息搜集、估值定价、销售交易、登记托管、财务顾问等方面的服务能力,有重点地将场外优质企业的A轮、B轮、C轮等私募股权融资引导至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进行,鼓励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此过程中运营机构要做好改制顾问和融资配套服务。


四、平稳开展交易转让业务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行融资和交易转让业务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没有二级市场提供的流动性,股权价值将不能充分发现,市场融资功能将难以发挥。《办法》明确,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地方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省级行政区域内其他交易场所违规开展证券发行或转让业务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叫停并组织清理。运营机构要加强交易转让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行情发布、价值评估、交易促成、单向竞价等制度,积极引入机构投资者,提供便捷的交易服务,逐步形成良好的市场生态,为省级行政区域内国有股份、债转股等各类股权资产进场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挥信息集中、资本集聚和专业服务优势,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场化债转股提供服务,促进国有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国有股权形成市场化价格,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规范发展可转债业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定完善的可转债业务规则,对可转债发行人的资质条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托管、偿还保障、转股安排、审核要求、风险处置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完善可转债发行负面清单,合理安排发行规模。


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发行人原则上应为生产经营性公司,单一法人主体,且能提供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募集资金应用于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不得将所募资金转借他人。


发行人设置的转股条件应明确转股定价和转股方式等信息,转股申报期和转股价格合理,转股路径具备可操作性,不得将转股对象设置为发行人之外的公司,发行方案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六、认真做好登记托管服务


登记托管业务是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础业务,运营机构是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建立健全登记托管业务规则和操作规程,配备熟悉证券登记托管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的人员。办理登记托管业务时应采取走访、访谈、公证、律师见证等措施保证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并注意工作留痕,凡通过尽职调查形成的工作记录,由运营机构工作人员和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区域性股权市场为登记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股份登记托管情况证明的,运营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登记托管企业的覆盖面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生态体系培育。运营机构要积极拓展登记托管的企业种类和范围,为辖区内未上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证券机构提供良好的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省级人民政府可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股份登记托管的职责效力,支持其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除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外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集中登记托管。


七、积极发展合格投资者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区域性股权市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办法》规定了区域性股权市场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和类型。运营机构要及时清理存量不合格投资者,清理完成前不得允许其认购和受让证券;已经认购或者受让证券的,只能继续持有或卖出;违反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严肃处理。要严格管理开户机构,建立完善证券账户管理制度,采集完整的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确保新开户投资者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妥善保存证券账户业务资料。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为合格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一定数量的合格投资者是区域性股权市场发挥融资和交易功能的前提,缺乏合格投资者则市场的融资和交易功能将无从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要通过提供优质的股权、可转债等产品,吸引社会上各种类型的合格投资者参与。同时,运营机构还可发挥股东等资源优势,加强同当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等机构的联系合作,积极开发合格投资者,为市场融资功能发挥打好基础。


八、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配备专门的监管力量,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或专项现场检查,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各证监局应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指导,督促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好各项政策要求,通过监管信息平台、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方式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提升监管的前瞻性和有效性。


要督促区域性股权市场充实统计力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及时发布年度报告,完善统计报送机制,确保区域性股权市场各项数据及时、准确报送。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公司治理、业务数据、财务状况及其他重要事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对运营机构报送的信息进行复核校验,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其及时处理。


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并向我会备案: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调整(包括股权转让、委托行使表决权等);2.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更;3.运营机构股本、持股(包括表决权)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发生变动;4.修改《公司章程》及重要自律规则;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切实防范化解风险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证监局要坚持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高度重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各类风险隐患,不容一刻轻视疏忽,重点关注可转债业务、合格投资者制度落实等方面的风险隐患,严防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有效化解存量私募债风险。运营机构的实缴资本原则上不得低于1亿元,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或对区域性股权市场造成重大风险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劝退或者要求其持股比例(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持股合并计算)降低至百分之五以下。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报告路径和处置流程。一旦发现风险隐患或者苗头,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做好早期纠正工作。对已发生的风险事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和风险处置责任,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要果断采取监管措施,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稳定。


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要发挥贴近当地、成本低廉、程序便捷、手续灵活等体制机制优势,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专业的资本市场服务,争取地方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业务经营过程中遇到制约市场发展的普遍性政策问题和制度障碍,可通过证券业协会向证监会和国家有关部门传递反映,合理的将协调推动解决。证券业协会要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行业利益,对于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结合实体经济需要和自身市场条件提出创新业务试点申请,证监会将在统筹考虑市场运行状况、风险管理能力的基础上组织研究论证,明确试点意见。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根据《通知》等文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运用贴息、担保、投资等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在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人才引进、土地供应、工商登记对接等方面出台政策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引导优质企业挂牌;设立担保、投资类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组织协调当地宣传媒体加强正面引导,全面讲解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功能作用、市场定位、运行情况以及服务当地小微企业的典型案例,为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来源:区域性股权市场)


2019-06-28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报告》:小微企业可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展示、托管和融资

导语


6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中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报告(2018)》(以下简称“白皮书”)。作为我国政府相关部门首次公开发布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白皮书,报告全面总结梳理了2018年各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方面的主要工作和成效,充分肯定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有效补充作用,并明确提出下一步将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多个方面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白皮书介绍,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初步建立了制度框架和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形成了系统有序的市场生态。2018年,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化管理程度不断加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并予以公告,同时需向证监会备案。截至2018年末,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已有34个地区(云南、西藏除外)向证监会备案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情况。证监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18〕3号),明确市场信息分类报送方式,加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督管理。


白皮书指出,小微企业可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展示、托管和融资。截至2018年末,全国34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共有挂牌企业2.48万家(其中股份公司8395家),展示企业9.86万家,纯托管企业6809家,累计为企业实现各类融资9063亿元(其中2018年融资1783亿元),累计开展公司治理、财务法务、融资实务等讲座5000多场,培训30多万人次,辅导6000多家企业实现改制,培育800多家企业成功转入沪深交易所、新三板等更高层次市场,帮助近7000家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地方各类奖补资金14亿元。


对于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思路,白皮书提出了八项建议。其中,在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小微企业资本补充渠道方面:一是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加快推进科创板建设,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有效发挥科创板、新三板在服务中小微企业股权融资方面的作用,构建多元融资、多层细分的股权融资市场。积极培育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进一步完善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差异化监管政策、税收政策和退出机制,引导和支持创业投资基金更多地投资早中期小微企业,促进小微企业早期资本形成。探索投贷联动,鼓励商业银行与创业投资开展合作,探索债权与股权相结合的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融资方式。二是进一步增强债券市场融资功能。推动完善债券市场体制机制,提高大中型企业直接融资比例,促使商业银行加快业务转型,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大力发展高收益债券、私募债、创新创业债等产品,支持非上市、非挂牌中小微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建立和完善基于中小微企业主体信用的风险定价和信用评级机制,提高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的融资比重。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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