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清整办函〔2019〕131号)。《指导意见》明确了大力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是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证监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之后,又一份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指导意见》称,区域性股权市场逐步走上了规范发展的道路,历史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基础制度不断健全,业务风险总体可控,服务支持了一大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但功能发挥还不充分,仍存在一些风险隐患。为此,《指导意见》从准确把握市场发展定位、严格实施分类分层管理、做实做精股权融资业务等十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的具体要求。
一、准确把握市场发展定位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要立足本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不得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作为省级行政区域(含计划单列市)内唯一的地方性证券交易场所,要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强化品牌信用意识,做到持续合规运营,稳步扩大市场覆盖面和影响力;要认真开展挂牌公司的筛选和审核,形成挂牌公司进退有序的良好机制,做好精细化分层管理,不要盲目追求数量规模,坚决避免良莠不分、鱼龙混杂;要加强自律管理,完善自律管理规则。对于市场参与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按规定报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证监局。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塔基,也是地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是促进创新创业和经济转型升级的有力抓手。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集聚地方金融要素,建设以股权融资为核心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改制辅导、融资转让、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管理培训、路演宣传、培育孵化等一揽子服务。鼓励地方上市后备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进行规范培育,鼓励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公司到新三板挂牌或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严格实施分类分层管理
区域性股权市场可根据企业资质类型和自身意愿为企业提供挂牌、展示、纯托管等不同类别的服务,运营机构应根据《办法》和本意见规定明确相应的条件和要求,严格区分挂牌、展示、纯托管等服务类型。运营机构可制定具体标准,对不同资质的挂牌企业实施分层管理,按不同层级实施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运营机构要向企业明示挂牌、展示、纯托管等服务的不同条件要求以及有关的权力义务,不得误导企业挂牌。
根据《办法》规定,挂牌公司除要符合第十六条的条件外,还应满足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五条有关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实时公布价格行情、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等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建立退出机制,明确摘牌条件和程序,对于严重违法违规和不符合挂牌条件的企业,及时进行摘牌。区域性股权市场已挂牌公司应在2019年底前完成股权登记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参照挂牌的应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和要求,否则转为展示企业或纯托管企业或者作摘牌处理。
展示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公示基本信息,可发布一次性融资或转让信息。异地展示企业须在注册地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托管股权,异地展示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期限的应报经企业注册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
纯托管企业仅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股份或股权登记存管,不挂牌、不展示、不发布融资或转让信息,运营机构可以为其提供股权过户服务。纯托管企业应是注册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股东可以不受200人的限制。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摘牌的公司,可在注册地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股份登记托管,符合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条件的可以在当地挂牌。
三、做实做精股权融资业务
股权融资业务是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核心业务。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股权融资符合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企业杠杆率水平。我国中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社会上存在大量的股权融资需求,但由于监管不到位等原因,虚假宣传、跟风投资、估值过高、退出渠道不畅等问题大量存在,有的甚至以兜售“原始股”为名实施诈骗和非法集资。支持运营机构充分发挥交易场所的制度、业务和监管优势,不断提高信息搜集、估值定价、销售交易、登记托管、财务顾问等方面的服务能力,有重点地将场外优质企业的A轮、B轮、C轮等私募股权融资引导至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进行,鼓励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此过程中运营机构要做好改制顾问和融资配套服务。
四、平稳开展交易转让业务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行融资和交易转让业务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没有二级市场提供的流动性,股权价值将不能充分发现,市场融资功能将难以发挥。《办法》明确,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地方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省级行政区域内其他交易场所违规开展证券发行或转让业务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叫停并组织清理。运营机构要加强交易转让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行情发布、价值评估、交易促成、单向竞价等制度,积极引入机构投资者,提供便捷的交易服务,逐步形成良好的市场生态,为省级行政区域内国有股份、债转股等各类股权资产进场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挥信息集中、资本集聚和专业服务优势,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场化债转股提供服务,促进国有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国有股权形成市场化价格,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规范发展可转债业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定完善的可转债业务规则,对可转债发行人的资质条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托管、偿还保障、转股安排、审核要求、风险处置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完善可转债发行负面清单,合理安排发行规模。
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发行人原则上应为生产经营性公司,单一法人主体,且能提供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募集资金应用于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不得将所募资金转借他人。
发行人设置的转股条件应明确转股定价和转股方式等信息,转股申报期和转股价格合理,转股路径具备可操作性,不得将转股对象设置为发行人之外的公司,发行方案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六、认真做好登记托管服务
登记托管业务是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础业务,运营机构是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建立健全登记托管业务规则和操作规程,配备熟悉证券登记托管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的人员。办理登记托管业务时应采取走访、访谈、公证、律师见证等措施保证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并注意工作留痕,凡通过尽职调查形成的工作记录,由运营机构工作人员和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区域性股权市场为登记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股份登记托管情况证明的,运营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登记托管企业的覆盖面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生态体系培育。运营机构要积极拓展登记托管的企业种类和范围,为辖区内未上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证券机构提供良好的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省级人民政府可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股份登记托管的职责效力,支持其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除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外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集中登记托管。
七、积极发展合格投资者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区域性股权市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办法》规定了区域性股权市场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和类型。运营机构要及时清理存量不合格投资者,清理完成前不得允许其认购和受让证券;已经认购或者受让证券的,只能继续持有或卖出;违反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严肃处理。要严格管理开户机构,建立完善证券账户管理制度,采集完整的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确保新开户投资者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妥善保存证券账户业务资料。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为合格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一定数量的合格投资者是区域性股权市场发挥融资和交易功能的前提,缺乏合格投资者则市场的融资和交易功能将无从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要通过提供优质的股权、可转债等产品,吸引社会上各种类型的合格投资者参与。同时,运营机构还可发挥股东等资源优势,加强同当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等机构的联系合作,积极开发合格投资者,为市场融资功能发挥打好基础。
八、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配备专门的监管力量,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或专项现场检查,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各证监局应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指导,督促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好各项政策要求,通过监管信息平台、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方式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提升监管的前瞻性和有效性。
要督促区域性股权市场充实统计力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及时发布年度报告,完善统计报送机制,确保区域性股权市场各项数据及时、准确报送。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公司治理、业务数据、财务状况及其他重要事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对运营机构报送的信息进行复核校验,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其及时处理。
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并向我会备案: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调整(包括股权转让、委托行使表决权等);2.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更;3.运营机构股本、持股(包括表决权)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发生变动;4.修改《公司章程》及重要自律规则;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切实防范化解风险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证监局要坚持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高度重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各类风险隐患,不容一刻轻视疏忽,重点关注可转债业务、合格投资者制度落实等方面的风险隐患,严防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有效化解存量私募债风险。运营机构的实缴资本原则上不得低于1亿元,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或对区域性股权市场造成重大风险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劝退或者要求其持股比例(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持股合并计算)降低至百分之五以下。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报告路径和处置流程。一旦发现风险隐患或者苗头,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做好早期纠正工作。对已发生的风险事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和风险处置责任,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要果断采取监管措施,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稳定。
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要发挥贴近当地、成本低廉、程序便捷、手续灵活等体制机制优势,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专业的资本市场服务,争取地方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业务经营过程中遇到制约市场发展的普遍性政策问题和制度障碍,可通过证券业协会向证监会和国家有关部门传递反映,合理的将协调推动解决。证券业协会要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行业利益,对于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结合实体经济需要和自身市场条件提出创新业务试点申请,证监会将在统筹考虑市场运行状况、风险管理能力的基础上组织研究论证,明确试点意见。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根据《通知》等文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运用贴息、担保、投资等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在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人才引进、土地供应、工商登记对接等方面出台政策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引导优质企业挂牌;设立担保、投资类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组织协调当地宣传媒体加强正面引导,全面讲解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功能作用、市场定位、运行情况以及服务当地小微企业的典型案例,为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来源:区域性股权市场)
导语
6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中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报告(2018)》(以下简称“白皮书”)。作为我国政府相关部门首次公开发布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白皮书,报告全面总结梳理了2018年各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方面的主要工作和成效,充分肯定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有效补充作用,并明确提出下一步将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多个方面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白皮书介绍,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初步建立了制度框架和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形成了系统有序的市场生态。2018年,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化管理程度不断加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并予以公告,同时需向证监会备案。截至2018年末,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已有34个地区(云南、西藏除外)向证监会备案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情况。证监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18〕3号),明确市场信息分类报送方式,加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督管理。
白皮书指出,小微企业可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展示、托管和融资。截至2018年末,全国34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共有挂牌企业2.48万家(其中股份公司8395家),展示企业9.86万家,纯托管企业6809家,累计为企业实现各类融资9063亿元(其中2018年融资1783亿元),累计开展公司治理、财务法务、融资实务等讲座5000多场,培训30多万人次,辅导6000多家企业实现改制,培育800多家企业成功转入沪深交易所、新三板等更高层次市场,帮助近7000家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地方各类奖补资金14亿元。
对于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思路,白皮书提出了八项建议。其中,在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小微企业资本补充渠道方面:一是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加快推进科创板建设,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有效发挥科创板、新三板在服务中小微企业股权融资方面的作用,构建多元融资、多层细分的股权融资市场。积极培育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进一步完善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差异化监管政策、税收政策和退出机制,引导和支持创业投资基金更多地投资早中期小微企业,促进小微企业早期资本形成。探索投贷联动,鼓励商业银行与创业投资开展合作,探索债权与股权相结合的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融资方式。二是进一步增强债券市场融资功能。推动完善债券市场体制机制,提高大中型企业直接融资比例,促使商业银行加快业务转型,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大力发展高收益债券、私募债、创新创业债等产品,支持非上市、非挂牌中小微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建立和完善基于中小微企业主体信用的风险定价和信用评级机制,提高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的融资比重。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5月20日至2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江西考察,主持召开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这是习近平在赣州市于都县梓山镇潭头村看望当地群众,同乡亲们亲切握手。 新华社记者 鞠 鹏摄
脱贫攻坚已经进入决胜的关键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要再加把劲,着力解决好“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让老区人民过上幸福生活。
我国仍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面临的国际形势日趋错综复杂。我们要清醒认识国际国内各种不利因素的长期性、复杂性,妥善做好应对各种困难局面的准备。最重要的还是做好我们自己的事情,统筹研究部署,协同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谋定而后动,厚积而薄发。
就做好中部地区崛起工作提出8点意见。一是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二是提高关键领域自主创新能力,三是优化营商环境,四是积极承接新兴产业布局和转移,五是扩大高水平开放,六是坚持绿色发展,七是做好民生领域重点工作,八是完善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
习近平听取了江西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对江西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对赣南中央苏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重大进展给予肯定,希望江西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各项工作,努力在加快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上作示范、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上勇争先,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
新华社南昌5月22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5月20日至22日在江西考察,主持召开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上下更大功夫,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下更大功夫,积极主动融入国家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中部地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奋力开创中部地区崛起新局面。
初夏时节,赣江两岸郁郁葱葱,欣欣向荣。20日,习近平在江西省委书记刘奇、省长易炼红陪同下,深入赣州市的企业、农村、革命纪念馆,就经济社会发展进行考察调研,实地了解革命老区脱贫攻坚和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工作进展情况。
20日中午,习近平乘机抵达赣州,首先考察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企业展厅,习近平认真听取企业生产经营和赣州稀土产业发展情况介绍,详细了解我国稀土资源的分布状况、开发技术、应用情况以及生产加工中采取的环境保护举措。在生产车间,习近平仔细察看包装自动检测线、高性能烧结炉等设备生产运行情况,同现场工人亲切交流。习近平对企业加大科研投入、致力科技创新、注重生态修复的做法给予肯定。他强调,技术创新是企业的命根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才能生产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品,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要紧紧扭住技术创新这个战略基点,掌握更多关键核心技术,抢占行业发展制高点。稀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也是不可再生资源。要加大科技创新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开发利用的技术水平,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加强项目环境保护,实现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
于都是中央红军长征集结出发地。1934年10月,中央机关、中央军委和中央红军主力在此集结出发,踏上漫漫征途。20日下午,习近平转乘火车来到于都县,瞻仰中央红军长征出发纪念碑,察看中央红军长征出发地旧址原于都县城东门渡口,参观中央红军长征出发纪念馆。在纪念碑前,习近平向革命先烈敬献花篮并三鞠躬。他缓步绕行纪念碑,仔细察看基座上的浮雕,深情缅怀当年党中央和中央红军在苏区浴血奋战的峥嵘岁月。纪念馆内,习近平听取中央红军长征集结出发历史情况介绍,在一张张图片、一件件实物前驻足察看,同大家不时交流,回忆当年的历史。他强调,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我们一定要牢记红色政权是从哪里来的、新中国是怎么建立起来的,倍加珍惜我们党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革命理想高于天。理想信念之火一经点燃,就永远不会熄灭。在中央苏区和长征途中,党和红军就是依靠坚定的理想信念和坚强的革命意志,一次次绝境重生,愈挫愈勇,最后取得了胜利,创造了难以置信的奇迹。我们不能忘记党的初心和使命,不能忘记革命理想和革命宗旨,要继续高举革命的旗帜,弘扬伟大的长征精神,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奋勇前进。今天,在新长征路上,我们要战胜来自国内外的各种重大风险挑战,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依然要靠全党全国人民坚定的理想信念和坚强的革命意志。
在纪念馆一楼,习近平会见了于都县的红军后代、革命烈士家属代表。习近平动情地说,革命战争年代,江西人民为革命胜利付出了巨大牺牲、作出了巨大贡献。现在国家发展了,人民生活改善了,我们要饮水思源,不能忘记革命先辈、革命先烈,不能忘记革命老区的父老乡亲。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照顾好为中国革命作出贡献的老红军、老同志以及红军后代、革命烈士家属。习近平祝愿他们身体健康、生活幸福。
纪念馆外的广场上,热情的群众闻讯赶来,高呼“总书记好!”“总书记辛苦了!”习近平对大家说,现在我们正走在开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我们要继往开来再出发!
于都县独特的区位优势和气候特点,适宜发展蔬菜产业。习近平来到梓山富硒蔬菜产业园,走进蔬菜大棚,了解于都县蔬菜产业发展情况。正在劳作的乡亲告诉总书记,产业园以“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和贫困户”发展模式,带动了村民脱贫致富,户均年增收近万元。习近平表示赞赏。他强调,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就是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党中央想的就是千方百计让老百姓都能过上好日子。芝麻开花节节高,今后的日子会更美好。
随后,习近平来到梓山镇潭头村,察看村容村貌。红军烈士后代、退伍军人孙观发看到总书记来了,率一家老小热情邀请总书记到家里做客。在孙观发家,习近平仔细察看厨房、卧室、后院和厕所,对他家住房和卫生改善状况表示欣慰。随后,习近平同孙观发一家和当地镇、村干部围坐在一起拉家常,关切询问他家收入怎么样、儿子儿媳在哪里就业、孩子在哪里上学、孩子在学校吃得好不好,家里还有什么困难和愿望。大家对总书记说,这些年全村109户贫困户都参与了蔬菜产业发展,村里还建起了就业扶贫车间,乡亲们既能外出打工,又能在家门口就业,照顾老人和孩子,既有土地流转收入,又有务工收入,贫困户还有分红收入,95户贫困户已经脱贫。习近平听了十分高兴。他强调,我这次来江西,是来看望苏区的父老乡亲,看看乡亲们的生活有没有改善,老区能不能如期脱贫摘帽。脱贫攻坚已经进入决胜的关键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要再加把劲,着力解决好“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让老区人民过上幸福生活。城镇化和乡村振兴互促互生。要把乡村振兴起来,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好。要加强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健全乡村治理体系,使乡村的精神风貌、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社会风气都焕然一新,让乡亲们过上令人羡慕的田园生活。
离开村子时,乡亲们聚集到村口,纷纷向总书记问好,有的村民激动地流下了眼泪。习近平同大家亲切握手,祝愿乡亲们生活越来越幸福美满。
21日下午,习近平在南昌主持召开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座谈会。座谈会上,山西省委书记骆惠宁、安徽省委书记李锦斌、江西省委书记刘奇、河南省委书记王国生、湖北省委书记蒋超良、湖南省委书记杜家毫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何立峰先后发言。
听取大家发言后,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推动中部地区崛起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做好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对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开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中部地区崛起势头正劲,中部地区发展大有可为。要紧扣高质量发展要求,乘势而上,扎实工作,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再上新台阶。
习近平指出,我国仍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面临的国际形势日趋错综复杂。我们要清醒认识国际国内各种不利因素的长期性、复杂性,妥善做好应对各种困难局面的准备。最重要的还是做好我们自己的事情,统筹研究部署,协同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谋定而后动,厚积而薄发。
习近平就做好中部地区崛起工作提出8点意见。一是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主动融入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在各领域的应用,推动制造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二是提高关键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创新支持政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快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更多鼓励原创技术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三是优化营商环境,对标国际一流水平,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缓解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四是积极承接新兴产业布局和转移,加强同东部沿海和国际上相关地区的对接,吸引承接一批先进制造业企业。五是扩大高水平开放,把握机遇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推动优质产能和装备走向世界大舞台、国际大市场,把品牌和技术打出去。六是坚持绿色发展,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强化环境建设和治理,推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绿色发展的美丽中部。七是做好民生领域重点工作,做好脱贫攻坚工作,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加快补齐民生短板,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创新社会治理。八是完善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加大对中部地区崛起的支持力度,研究提出促进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举措,加强统筹协调。
习近平强调,党中央即将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作出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抓好落实、抓出成效。今年是基层减负年,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此作为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真抓实干的作风建设,让广大干部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中部地区崛起的伟大事业中来。
22日上午,习近平听取了江西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对江西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对赣南中央苏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重大进展给予肯定,希望江西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各项工作,努力在加快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上作示范、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上勇争先,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
习近平强调,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牢牢把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不断改善供给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要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巩固“三去一降一补”成果,加快腾笼换鸟、凤凰涅槃。要聚焦主导产业,加快培育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机遇。要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走出一条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政策链、资金链深度融合的路子。要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做好治山理水、显山露水的文章,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
习近平指出,要推进改革开放走深走实,统筹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确保干一件成一件。要结合自身实际,突出改革重点,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农业农村改革、社会民生领域改革上抓创新、抓落实。要充分利用毗邻长珠闽的区位优势,主动融入共建“一带一路”,积极参与长江经济带发展,对接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大开放促进大发展。
习近平强调,要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粮食生产基础,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不断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要构建新型城乡关系,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融合发展。
习近平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入手,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落实各项惠民政策,做好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要对就业困难人员及时提供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确保他们就业有门路、生活有保障。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理防控体系,依法打击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习近平强调,江西是一片充满红色记忆的红土地。以百姓心为心,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是党的初心,也是党的恒心。井冈山精神和苏区精神,承载着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铸就了中国共产党的伟大革命精神。这些伟大革命精神跨越时空、永不过时,是砥砺我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不竭精神动力。要深刻认识红色政权来之不易、新中国来之不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来之不易,教育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增进群众感情,践行群众路线,锤炼忠诚干净担当政治品格,当好人民勤务员,为完成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而努力奋斗。要把井冈山精神和苏区精神继承和发扬好,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丁薛祥、刘鹤、何立峰等陪同考察并出席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座谈会,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中部六省负责同志参加座谈会。
(来源:江西日报)
2019年5月17日,中部六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作座谈会在南昌召开,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韦秀长主持会议。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许忠华代表江西省金融监管局介绍了江西金融业发展基本情况。近年来,在江西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江西金融系统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保障需要、适当超前、引领推动、强化监管”工作思路,在做大金融总量、做活金融业态、做强金融机构、做优金融生态等多种维度上求创新,在民企小微融资难、企业上市后劲弱、普惠金融推进慢、防控风险压力大等瓶颈问题上求突破,在优化产融对接、金融定向帮扶、绿色金融试点、金融集聚发展、金融赣军培育等亮点工作上求提升,推动全省金融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迈出新步伐。许忠华指出,与兄弟省份相比,江西金融业发展仍存在不少短板和不小差距:金融总量占比偏小、实力不强;融资结构有待优化,银行业一家独大特征比较明显,资本市场发展不足,直接融资规模小;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偏小偏弱,新型金融机构发展滞后;金融创新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待提高等等。

会上,中部各省金融监管局负责同志分别介绍了本省金融改革发展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如,河南积极推进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建设,实现市场监管、税务、电力、社保和社会信用五大类数据实时共享,为金融机构提供一站式数据服务,做到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申请、审核、风控全部线上运行。安徽从2013年开始,省财政每年安排31亿元资金,引导市、县配套投入,在全国率先建立省、市、县三级全覆盖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形成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安徽模式”。

韦秀长指出,全国各省市在此次机构改革中统一设立了地方金融监管局,进一步强化了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责任。地方金融监管局在统筹地方金融监管、发展和服务,构建“中央为主、地方补充,规则统一、全面覆盖,权责明晰、运作协调”的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体系等工作任务中责任重大。建议中部六省金融监管局以第十一届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为契机,建立常态化交流工作机制,共同探讨金融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问题,在地方金融监管协同、金融风险联防联控、深化人才交流等方面深入合作,推动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更好、更有效开展。
山西省金融监管局副局长王晓千,河南省金融监管局副局长张云定,湖北省金融监管局副局长严宓,安徽省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戴利强,湖南省金融监管局副局长陈祥东,以及各省金融监管局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来源:省金融服务发展中心)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在部署今年工作任务时,明确提出了“三个一以贯之”的要求,就是一以贯之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一以贯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一以贯之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和要求。这“三个一以贯之”,是坚持稳中求进、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抓落实的基本方法,必须坚持好、落实好,保持战略定力,切实把正风肃纪反腐各项任务一抓到底、落地见效,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
要一以贯之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根本的一条,就是始终坚持以这一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在结合实际创造性贯彻落实上下功夫。学懂、弄通、做实,学是基础、是前提。学懂弄通了,理论上清醒了彻底了,政治上才能坚定,工作上才能抓实。强调抓落实,首先是抓学习、真学习。学懂弄通做实这一重要思想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结合职能职责、结合破解难题、结合正在做的事情,反复学习、跟进学习,学思践悟、融会贯通,真正把这一科学理论落实到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首要任务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要自觉往深里学、往心里学、往实里学,把握精髓要义,把握方向目标,把握重点任务,推进贯彻落实。
要一以贯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深刻总结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实践得出的重大历史性结论,也是新时代党领导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伟大斗争的根本保证。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在“两个维护”上担负着特殊使命和重大责任,这一点任何时候都要旗帜鲜明、坚定不移。要认真履行政治监督职能,督促领导干部从知行合一的角度,审视自己、要求自己、检查自己,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对贯彻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等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查处“七个有之”问题,推动党员干部自觉做到“两个维护”,促进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
要一以贯之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和要求。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确定的各项任务,是贯通的、一致的,贯穿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的根本要求、一贯要求,体现着人民群众对我们党的热切期盼。要坚持久久为功,把三次全会确定的各项任务同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一贯要求结合起来,持之以恒抓下去,不松劲、不停歇、不偏离,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落实。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协助党委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更是责无旁贷、责任重大。要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自觉运用“五个必须”、“六个统一”的宝贵经验,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层层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持续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
推动三次全会精神落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系统的重要任务。落实的过程,实际是从认识到实践的过程,是理论指导下的实践,需要下很大力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断深化认识、深化实践,边调研、边工作、边总结,知行互促、知行合一,把握内在规律,掌握科学方法,不断提高抓落实的水平,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继央行启动的大湾区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上线后,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贸易区块链服务平台项目也在近期低调上线试点。这是迄今国内金融领域影响范围最大的两个区块链项目。
上月末,国家外汇管理局作为发起方,创新应用中钞信用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区块链技术研究院(下称中钞区块链技术研究院)的络谱区块链登记开放平台技术,建设了跨境贸易服务平台。该项目主要利用区块链可信的技术特点,旨在解决中小企业跨境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全面推动跨境贸易金融业务发展。
据记者了解,在传统进出口贸易融资中,往往存在两大问题:对于贸易真实性的认定和是否重复融资的认定。一方面,由于各金融机构都是独自展开业务,贸易项下涉及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其交易链条长,涉及范围广,现有处理过程中主要依赖线下纸质单据的运转,且人工干预过多,运转效率较低,操作风险较高。另一方面,由于各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共享、不对称,导致重复融资的发生。
这导致了在跨境业务贸易融资中普遍存在着核验成本高、融资信息不完整、重复融资、监管难度大的问题,从而最终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外汇局平台以“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发货后)”作为业务场景,通过区块链的数据不可篡改特性,从企业提交融资申请、融资受理、融资审核、放款登记到还款登记,整个业务流程在该平台上进行管理。并将出口贸易融资中的核心单据“出口报关单”通过区块链系统进行查验,验证该单据的真实性,自动计算对应报关单的可融资余额,防止重复融资和超额融资。
同时,该项目为监管方提供了更加便利、全面的管理支撑,是监管科技领域的一次创新尝试。
平台首创的三方隐私保护密码学方案,使得业务参与方信息和业务内容信息仅在对手方和监管方可见,而利用区块链共享机制实现的穿透式、实时的监管方式,还具备信息实时同步,交易方无需主动上报的特色。此外,区块链还可容纳多家监管单位协同管理,这里的监管方除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未来还可有海关、税务、工商等单位加入。
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此次外汇局跨境贸易项目选取三省两市作为试点,分别是江苏、浙江和福建三个外贸大省,以及上海和重庆两直辖市。
此次试点将运行半年,未来有望向全国推广,同时也有望添加更多业务场景。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浙商银行、南京银行、杭州银行、江苏银行等14家银行参与其中。
此项目技术承接方为央行直属企业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旗下的中钞区块链技术研究院。之前,该研究院也承接过央行数字票据等多个重点项目。
中钞区块链技术研究院院长张一锋表示,通过金融科技创新来推动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解决,是区块链技术应用落地并与实体经济结合的重要方向。坚持开放许可链技术路径,是中钞区块链技术研究院近年来所推进的络谱区块链登记开放平台的重要特色。
多家银行人士表示,试点期间区块链平台所提供的报关单校验功能,极大提升了报关单真实性审核效率,通过平台办理耗时不超过10分钟,有效提高银行融资审核效率。
(来源:中钞区块链技术研究院)
中国人民银行4月16日发布3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数据显示,3月份,银行间货币市场成交共计84.6万亿元,同比增长13.95%,环比增长33.93%。其中,质押式回购成交68.8万亿元,同比增长12.33%,环比增长34.30%;同业拆借成交15.1万亿元,同比增长31.42%,环比增长31.82%。
债券市场发行方面,3月份,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4.5万亿元。其中,国债发行15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6245.1亿元,金融债券发行8040.1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9616.6亿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1121.9亿元,同业存单发行1.9万亿元。债券市场运行方面,3月份,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成交17.6万亿元,日均成交8380.4亿元,同比增长86.87%,环比增长31.30%。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成交7418.5亿元,日均成交353.3亿元,同比增长32.32%,环比增长12.59%。
3月末,银行间债券总指数为191.32点,较上月末上涨0.53点。股票市场运行方面,3月末,上证综指收于3090.76点,较上月末上涨149.80点,涨幅为5.09%;深证成指收于9906.86点,较上月末上涨874.94点,涨幅为9.69%。
3月份,沪市日均交易量为3962亿元,环比增长54.08%,深市日均交易量为4911亿元,环比增长46.23%。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到货币市场的成交量的上升,表明3月份金融市场的活跃度显著提高,反映了投资者信心随着经济态势的逐步改善而不断提升。
(来源:安邦资讯)
2019年3月29日,人民银行召开2019年支付结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全面总结了2018年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工作,深入分析了当前面临的困难与挑战,并就下一阶段重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认为,2018年人民银行支付结算条线在人民银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与各市场主体协同共进,不断强化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开放,坚守底线思维,践行为民理念,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支付市场发展更加规范有序,银行账户管理改革加快推进,支付服务民生改善更加坚实有力,社会资金清算更加安全高效,支付领域双向开放取得突破。
会议指出,当前支付产业正在经历重大变革,支付结算工作面临许多困难与挑战。监管制度不够完善,顶层设计尚需优化;非银行支付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有待提升,银行机构支付创新能力有待提高,清算机构业务边界有待厘清;消费者保护有待加强,服务民生改善和实体经济发展的力度有待加大;构建支付产业全面开放格局依然任重道远。
会议要求,2019年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工作要紧扣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八字方针”,坚守“支付为民”理念,深化支付领域改革开放,加快支付清算市场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支付产业高质量发展。要处理好当前与长远、规范与发展、分工与合作的关系,完善顶层设计;要加快推进银行账户管理改革,规范治理支付市场秩序,依托监管科技开展主动监管,着力解决支付领域的重点、难点和痛点问题;要全面推广移动支付应用,切实保障支付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支付服务供给效能;要高举改革开放旗帜,丰富支付服务主体,畅通社会资金循环渠道,服务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需要。人民银行支付战线干部职工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加强政治建设,提高政治站位,严格廉洁自律,强化担当精神,积极应对新形势,主动谋划新举措,努力开创新局面。
人民银行相关司局、单位负责同志,各分支行分管支付结算工作的负责同志和支付结算部门全体人员参加了会议。
(来源:中国政府网)
3月28日,2019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扩大会议)在京召开。2018年,各地公安机关对380余个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网贷平台立案侦查。各地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信息99万余条,摸排风险线索1.3万条,整改问题企业1万余家,立案查处1300余家,有效控制和化解了一批风险隐患。 2019年,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重点: 一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年内务必实现处非领导机制省市县三级全覆盖。要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进一步发挥好综治考评导向作用,科学设计考评细则,严把尺度标准。 二是加快推动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认真做好《条例》修改完善工作,加快立法进程。研究非法集资入刑标准、罪名适用、追赃挽损、涉案财物处置等共性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规定。 三是稳妥有序处置案件风险。统筹谋划,稳妥有序打击处置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高度关注打着“私募基金”“养老扶贫”“军民融合”“影视文化”等幌子的非法集资活动。继续深入推进非法集资案件处置三年攻坚,加快陈案积案消化。 四是大力推进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全国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控平台建设,高质量完成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三年规划编制工作。持续推动举报奖励、风险排查和基层网格化治理,深化群防群治。 五是创新方式提升宣传效果。 六是积极推动全链条治理。有效落实金融持牌经营、特许经营原则,把好企业准入关。加强对网络借贷、私募基金、投资理财等重点领域监管。及时制定金融广告监管规则,坚决查处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加大金融机构资金异动监测和风险防控力度。做好处非工作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对接,使非法集资“一处发现,处处受限”。努力增强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使“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的理念深入人心。 (来源:央视财经)
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将《四川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和《关于〈四川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的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于2018年8月30日前提出意见:
(一)直接通过四川人大网在线提交;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成都市中南大街1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邮政编码:61004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四川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452616224@qq.com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8年7月31日
设立交易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第一大股东经营相关业务3年以上,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出资比例不超过50%,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低于20%; (二)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权益类交易场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经济或者金融等领域管理经验,且最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总经理具有3年以上交易场所工作经历或者监管经历;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支撑业务经营的稳定安全的交易信息系统。 省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行业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细化交易场所股东准入条件和调整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来源:四川省金融工作局)
7月20日,《无锡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在2018年度市政府第三次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向社会公布。市金融办副主任徐耀峰对《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说明,并就媒体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下一步,市金融办将坚持把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加快构建群防群治大格局,聚强合力严管严查,一着不让维护群众财产安全,全力以赴防范和化解非法金融活动风险,为无锡市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从新闻发布会获悉,《无锡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进一步健全无锡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办法》共分为七章,二十四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办法》起草的依据和原则,并明确了由市处非办牵头负责举报奖励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以及奖励发放。第二章举报受理,主要是明确了举报受理的范围和举报方式。对未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登记、设立实体营业场所等开展业务的,不在举报受理范围内。举报方式有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
第三章是奖励条件,主要是明确了举报奖励应当符合的条件、不属于举报奖励的范围以及举报奖励必须遵循的原则。举报人提供有效个人信息,举报事项客观真实,对依法查处有直接帮助的,应当予以奖励。对于匿名举报、举报事项已经媒体网络公开、举报事项已受理或正在被查处的或者举报人是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不予奖励。
关于奖励标准,第四章中主要是明确了举报奖励的等级、标准和限额等。对于被举报人违法违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人民币奖励;举报内容经查证属于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涉案金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包括8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人民币奖励;涉案金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包括8000万元人民币)或者涉及集资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人民币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金融办部门预算。
第五章奖励程序,主要是明确了举报奖励的程序、时限和途径等。举报奖励的认定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市处非办根据举报情况、按照标准提出奖励意见,由市处非办和市公安局会签。奖励审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市处非办要以书面等形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
第六章是监督管理,主要是明确了对举报奖励行为实行监督管理的措施等。市处非办要建立举报奖励工作台账和档案,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委的监督。第七章是附则,主要是明确了《办法》执行的时间等。
相关负责人表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下一步,还将坚持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加快构建群防群治大格局,聚强合力严管严查,一着不让维护群众财产安全,全力以赴地防范和化解非法集资的风险,为全市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来源:无锡金融办、现代快报)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通知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大额交易。
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落实《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机制,提高资金监测有效性,现就非银行支付机构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大额交易报告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反洗钱履职责任,在总部或集团层面推动落实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流程、系统建设等工作要求,切实保障相关人员、信息和技术等资源需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与银行机构应当加强信息传递,为对方履行大额交易报告义务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持续完善资金上下游链条信息。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三、客户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的银行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款项划转,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参照本通知第二条的标准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四、客户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的预付卡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款项划转,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参照本通知第二条的标准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五、对于跨境收单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客户支付的人民币交易金额计算并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客户通过绑定境外银行卡进行支付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收单机构与其结算的人民币交易金额计算并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六、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收取的手续费用。
(三)交易背景为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公共事业费。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大额交易免报范围。
七、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大额交易完成以款项实际划转到支付账户或者银行账户为准。
八、本通知所称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机构;预付卡发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本通知所称的非自然人客户,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其他账户,包括他人的支付账户、本人或他人的银行账户;其他的银行账户,包括本人或他人的银行账户。
九、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大额交易报告的具体要素内容、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的其他要求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
继《商品现货市场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商主体信息规范》和《商品现货市场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能力要求》三项行业团体标准正式印发实施后,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提出、中物联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中物联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流通分会负责牵头组织研究编制的《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规范》和《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等级划分与评估指标》两项行业团体标准正式印发,并将于7月15日正式实施。上述标准的发布与实施,对加快我国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标准化、信息化、规范化进程,提高市场服务能力与管理水平,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协同中的作用,推动大宗商品现代流通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规范》,对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业务规范、交易商管理、服务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和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并提出了明确要求。该标准明确了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定义和范围,系指依法设立的,为交易商开展商品现货交易活动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并能够提供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的法人。包括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俗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商品交易市场电子商务平台、为其他第三方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提供综合服务的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其他涉及大宗商品产品、服务、信息交换的B2B电子商务平台。该标准不适用于期货交易,不包括未建立电子商务平台,不具备电子商务服务能力的商品交易市场;非向社会开放、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企业自有电子商务平台,以及自然人所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等。
《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等级划分与评估指标》规定了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等级划分的原则和方法、评估指标。从企业经营状况、资产状况、业务规模、管理及服务和信息化水平等五个方面,全面、系统反映市场的服务能力与管理能力,并根据不同情况将市场分为AAAAA、AAAA、AAA、AA、A五个等级,以促进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能够在较大范围服务于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发展和供应链绩效提升,推动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和先进技术装备高效运营,并实现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上述两项标准及此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所发布的《商品现货市场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商主体信息规范》和《商品现货市场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能力要求》,共参考和借鉴了四十余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体现了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商贸流通业、生产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的趋势,以及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所包含的商品、服务和资源等内涵,所具有的社会共享性、公益性,开放性,社会公共利益、规模经济性,跨地域、长期性,综合性、先进性等共性特征;
五项标准的发布与实施,是行业协会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及现代供应链、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工业互联网等国家政策精神的具体举措。对逐步建立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为核心,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体,以地方性规章和制度为支撑、以行业协会自律规则为补充,覆盖我国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准入、监管、退出的全程管理机制与监管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自2016年8月标准立项以来,业内30余家行业企业、近百位行业专家,参与了相关标准的研究与编制工作。各标准工作组先后至北京、上海、广州、宁波、泸州、柳州、大连、福建等十余个省市开展实地考察调研,并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议,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评审会议中,三十余位来自政府、协会、院校与行业的专家,对标准的内容表示高度认可,同时也提出了许多非常有见地的意见,为本次标准的编制与发布作出了重要贡献。
参与本次标准编制的主要起草人有:何辉、周旭、冯耕中、柴跃廷、赵娴、廖英敏、邓立、洪涛、姜旭、王永龙、杨洪波、郁晓春、朱金祥、周广俊、尹满华、黄全明、关键、肖燕林、周世俊、赵广浩、张斌、胡诗科、孙大鹏、王可、何勇、高美丽、张力、池勇、李海燕、王磊、赵旭、李国才、朱巍、晏加铭、董彦文、吕亭、李健、张行、廖逸、郭宏杰、许进、邓辉、甘明春、程思、张单军、孙毅、钟晓瑜、吴勇刚、代官飞、蔡盛洁等同志。参与标准评审的主要专家有: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崔忠付、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综合处处长严先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所研究员李布、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洪勇、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副主任罗文娟、北京市商委市场处处长刘伟、北京物资学院副校长何明珂,中国北方工业公司研究员王佐,北京理工大学教授索沪生,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副教授张晓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研究员李素彩,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教授刘伟华,中国国际期货公司董事总经理王可、中国市场杂志社市场研究院院长马军、标准部主任李红梅、副主任衣薇,中物联评估办主任杨国栋,装备委主任马增荣等同志。
参与本次标准起草的单位主要有: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流通分会、北京物资学院经济学院、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清华大学电子交易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宁波大红鹰学院、上海通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中国白酒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广西糖网食糖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塑料城网上交易市场、金网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州郑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时力永联科技有限公司、国采华南金属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西安矩阵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中煤远大(北京)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盘锦辽东湾国际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泛东北亚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内蒙古草都草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华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青岛国际有色金属市场有限公司、大唐高鸿信安(浙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江海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众签科技有限公司、中物动产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金联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澎博网络数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瑞卓喜投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有孚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信构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沁坤大宗农产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嘉悦电子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
(来源:大宗传媒)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四、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范围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六、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七、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十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行或者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行或者管理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十一、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关监管标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督促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
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三)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四)跨境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参照本意见执行,并应当符合跨境人民币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十二、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公募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风险披露要求以及具体内容、格式。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并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开放式产品按照开放频率披露,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对于私募产品,其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对于固定收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对于权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
对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对于混合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清晰披露产品的投资资产组合情况,并根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
十三、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十四、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
十五、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十六、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做到每只产品所投资资产构成清晰,风险可识别。
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
(一)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
(二)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机构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三)同一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十七、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
十八、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十九、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金融管理部门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
外部审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二十一、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二十二、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委托机构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指导委托机构操作。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二十三、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不得借助人工智能业务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为投资者单独设立智能管理账户,充分提示人工智能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管理账户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人工智能算法或者程序化交易,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并针对由此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人工智能业务。
二十四、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本机构、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二十五、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筹资产管理产品的数据编码和综合统计工作,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拟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规范和统一产品标准、信息分类、代码、数据格式,逐只产品统计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终止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信息共享。金融机构应当将含债权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金融机构于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于每月10日前报送存续期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于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终止信息。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其登记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统计制度拟定统一的过渡期数据报送模板;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于每月10日前按照数据报送模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数据,及时沟通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风险信息和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产品统计的具体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标准规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依照本意见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台各自监管领域的实施细则。
本意见正式实施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持续监测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状况,定期评估标准规制的有效性和市场影响,及时修订完善,推动资产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七、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
(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
二十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规定,对违规行为制定和完善处罚规则,依法实施处罚,并确保处罚标准一致。资产管理业务违反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二十九、本意见实施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十、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所称“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行”是指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方式向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发出认购邀约,进行资金募集的活动。“销售”是指向投资者宣传推介资产管理产品,办理产品申购、赎回的活动。“代理销售”是指接受合作机构的委托,在本机构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销售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活动。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摘要:近期,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印发《温州市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清单中提出,推行“预先承诺制”。
从本质上来说,“负面清单”贯彻的理念是“法无禁止皆可为”,即将地方金融市场主体不能做的“事项”罗列成清单,作为“底线要求”或“禁止规则”明确不能突破,清单外的“事项”则允许市场主体可以根据经营范围自主开展。
清单列明了不符合交易场所管理规范的各项措施,适用于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非公共资源类交易场所。
《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推行“预先承诺制”。各交易场所应当就自愿接受监管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查询资金账户,及时准确地提交经营信息,主动接受非现场监管等内容)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被通报、列入黑名单、取消违规交易品种或停止违规交易行为等措施)。
同时,温州市金融局发布《关于温州市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试行)》解读 。其中提出,从本质上来说,“负面清单”贯彻的理念是“法无禁止皆可为”,即将地方金融市场主体不能做的“事项”罗列成清单,作为“底线要求”或“禁止规则”明确不能突破,清单外的“事项”则允许市场主体可以根据经营范围自主开展。
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非公共资源类交易场所,包括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和温州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温州矿业权交易中心、温州产权交易中心、温州股权营运中心(正在转型)属于公共资源类交易场所,不适用本清单。
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分别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共41条,其中:一般规则28条,具有普遍适用性,即共性的规则;特别规则分为金融类和商品类,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即个性的规则。同时,为防止“负面清单”罗列遗漏或不足,在一般规则中增加一条兜底条款,即“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
“负面清单”监管强调减少市场干预、保护市场的创新热情和活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主体的创新行为(沉默期)给予了监管保护。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我们要求相关市场主体预先作出承诺,在企业运营期间不会出现或发生“负面清单”中所列的各项禁止性行为,并就遵循情况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指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审核、检查。同时,对违背承诺(类似失信)的行为自愿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惩戒,包括通报、列入黑名单、取消违规交易品种、或停止违规交易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