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我省出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引

2016-09-09

20138月我省开展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来,已在赣州、抚州等地批复设立网络小额贷款公司3家。为规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管工作,促进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省政府金融办起草了《江西省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引(试行)》,经广泛征求意见,已于近期正式印发。

《指引》共有五章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定义,对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界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通过网络平台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以及贷款回收等全业务流程的小额贷款公司。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制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细则和相关配套政策,设区市金融办(局)负责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审批、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县(市、区)金融办(局)负责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申请初审,承担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职责。

二是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设立申报材料以及变更审批、终止报备等进行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除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性条件外,还包括: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具有合法、正常运营的网络平台;具有能够满足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需要的客户群体;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普惠性的网络小额贷款产品;具有合理的业务规则、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具有独立运行的、功能齐全的业务系统;具备专业技术的专职人员等。申请设立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拟注册地县(市、区)金融办(局)提交申请报告,经县(市、区)金融办(局)初审,设区市金融办(局)审批,到省政府金融办领取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三是明确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负面清单,并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规则做了要求。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执行四严禁、四不准:严禁以任何形式集资和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禁发放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严禁通过网络平台融入资金;严禁通过暴力、恐吓方式催收贷款;不准超范围经营;不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不准隐瞒客户应知晓的本公司有关信息和擅自使用客户信息、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不准在公司账外核算网络贷款的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四是对各级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以及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处罚进行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四严禁规定的,由市、县(区)金融办(局)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违反四不准等审慎经营规则的,由市、县(区)金融办(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导致出现重大风险的,取消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监管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向社会公示。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金融办公室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