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金融监管局联合召开《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省金融监管局局长韦秀长介绍《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贯彻落实安排。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邓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永亮,省司法厅副厅长凌云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省委宣传部对外新闻处处长黎峰主持新闻发布会。
黎峰: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地方政府的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我省出台了《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并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省金融监管局局长韦秀长先生,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邓勤女士,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永亮先生,省司法厅副厅长凌云先生,请他们介绍《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下面先请韦秀长局长介绍有关情况。
韦秀长: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感谢大家对地方金融立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条例》有关情况作个简要介绍。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地方金融立法工作,《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列入2020年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此后,省金融监管局对照中央有关地方金融监管文件,积极借鉴省外立法经验,组织开展《条例》起草。2020年上半年,经省司法厅立法审查,形成了《条例》草案。2020年8月31日,第5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了审议。经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审查,省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集中审议、修改完善,2020年11月25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届此,我省成为中部六省第1个、全国第9个出台地方金融监管法规的省份。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建设江西现代金融体系,保障地方金融安全稳定,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快江西金融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具有标志性意义。
一是明确地方金融监管合法性身份的关键支撑。2018年10月,江西省机构改革后,成立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7+4”类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然而,在实际监管工作中,除融资担保行业有上位法外,其他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依据多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个别地方金融业态监管规则尚属空白,地方金融监管执法主体身份不明确,执法依据不足,执法手段缺乏。《条例》的颁布实施,赋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能,明确执法依据,强化监管手段,有利于规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职,加强“7+4”类地方金融组织监管。
二是强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的必要抓手。近年来,我省金融业发展步伐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扎实推进,新型金融业态加速涌现,现有地方金融组织600余家,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等字样的企业3万余家。相比于资金实力雄厚的传统持牌金融机构而言,地方金融组织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水平偏弱,部分地方金融组织经营不够规范,如果长期弱化监管或者疏于监管,形成的风险隐患将对地方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产生较强冲击。《条例》的出台,将现有的监管实际经验及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可以充分发挥法治引导、规范、保障功能,推动我省地方金融组织发展进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三是助推地方金融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业对国民经济和财政收入贡献度日益提升,2020年全省金融业增加值1808.6亿元,占GDP比重7.04%,金融业税收278.78亿元,占税收总收入比重8.6%,金融业已经成为我省重要支柱性产业之一。《条例》借鉴发达省市做法,结合我省发展实际,创新提出支持和促进金融业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快推动金融资源聚集,健全现代金融体系,增强我省金融发展核心竞争力,助推我省金融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7章、54条,包括总则、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地方金融服务与发展、法律责任及附则。《条例》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进行细化规定:
第一,明确监管职责及监管范围。一是构建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条例》明确界定了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地方金融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等方面的职责。二是明确监管对象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第二,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依法经营、稳妥审慎、诚实守信”等业务开展原则,以及董监高“勤勉尽责、恪尽职守”的义务,界定了地方金融组织行为底线,建立信息报送、信息披露、重大风险事件报告、退出等制度。
第三,强化地方金融监管手段。一是建立分类监管制度。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地方金融组织分类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类型、经营规模、风险状况等,明确日常监管内容。二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管理。现场检查可以采取询问相关工作人员、查阅或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检查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先行登记保存等方式;非现场检查可以利用大数据等现代金融科技手段,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管。三是丰富地方金融监管措施。对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风险提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地方金融组织相关人作说明等监管措施。
第四,强化区域金融风险处置。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是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明确要求,为此,《条例》明确:一是地方金融组织重大风险处置。根据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引发风险的程度不同,设定了“责令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停止增设分支机构”“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经营活动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接管、安排其他同类地方金融组织实施业务托管”等措施。二是属地非法集资风险处置。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排查、监测预警、风险提示、风险防范及处置等方面的职责。三是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协作机制。明确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在赣派出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安、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在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中的工作责任,建立金融风险联防联控工作路径,提高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效能。
第五,地方金融发展与服务。根据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文件精神,《条例》从多方面提出金融发展支持措施。一是支持现代金融集聚区建设,优化金融发展环境;二是鼓励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产品服务创新;三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四是为地方金融组织提供便利高效的行政服务;五是支持地方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六是推动金融信用环境建设。
三、《条例》的贯彻落实举措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全力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各项工作。
一是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条例》;通过集中培训、组织立法专家解读等形式,组织各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人员、地方金融组织开展分期分批专题培训,加强对《条例》理解运用。
二是制定出台配套制度。结合部门职能和监管实际,针对《条例》中原则性条文,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监管指引,保证《条例》各项条款落实落细,努力增强《条例》操作性与实用性。
三是全力抓好贯彻实施。认真梳理《条例》各项任务,按照部门职责,将条款内容分解至相关部门,推动《条例》更好落实。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联合执法流程,坚决做到严格规范执法,切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金融发展环境。
我们相信,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兄弟部门大力支持和全社会共同参与下,《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助推构建我省金融法治新格局,为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奠定法治基础和制度保障,更好推动我省金融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谢谢大家!
黎峰:谢谢韦秀长局长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举手,并通报一下所在新闻机构。
央广网记者:当前,在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缺乏上位法的情况下,我省在《条例》立法过程中把握了哪些原则?
凌云:目前,国家没有关于地方金融监管的上位法,省外也仅有四川、天津、上海、浙江等省市出台了地方金融监管条例。
2017年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以及随后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是本《条例》立法的主要依据。在立法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坚持中央监管精神。金融改革发展是国家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央文件精神,赋予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监管职责,并要求各地方要以强化地方金融监管为重点,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补足监管法规短板,下大力气整治金融乱象、规范金融秩序。为符合中央文件精神,契合我省实际工作,《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日常监管职权下放至市县金融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放在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二,坚持法制的统一性。国家正在抓紧研究地方金融监管立法问题。为了避免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冲突,《条例》第二条作了衔接性的规定:“国家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处“国家对金融监督管理”的规定,指的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金融监督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重要金融制度的基本规定。一旦国家层面对金融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我省《条例》的内容与之相冲突或者抵触,直接适用新的规定,保持了法制的统一性。
第三,坚持立法针对性和实效性。在《条例》审查修改过程中,多次召开部门协调会和赴省内外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了地方金融组织、基层部门、专家学者的建议意见。例如: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大家普遍反映金融机构出风险,往往风险源头在于高管,包括道德风险、经营能力不足风险等。为进一步防范地方金融风险,《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监管要求,履行勤勉尽责、恪尽职守的义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赋予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严把地方金融组织高管资质监管权。
总的来说,《条例》把握了法治要求,突出了监管实际,对于促进我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江西卫视记者: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请问《条例》如何通过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以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刘永亮: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是地方立法工作一个重要的着力点,也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关键所在。在常委会审议和立法调研过程中,提的比较多的一个意见,就是如何明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及界定他们的权限范围。为此,条例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是明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职责。如何建立我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界定清楚省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是保障《条例》顺利实施的基础。我们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中央要求,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在《条例》中明确规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具体工作,依照《条例》规定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检查、数据统计等监管工作。
二是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手段。关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地方立法如何设定,做到既有利于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降低执法成本,又切合实际,符合中央要求,是本《条例》立法过程中的难点,也是本《条例》的亮点之一。《条例》按照中央有关地方金融监管文件精神,借鉴《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金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诸如监管谈话、出具风险提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董事监事高管”作说明等切实可行的日常监管手段。针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可以采取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等控制风险扩大的监管措施;在风险无法控制时,可以采取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经营活动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是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沟通协调。为了解决地方金融日常监管与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责任不对应的问题,《条例》明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风险防范与处置合力,把控地方金融风险。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加强与国家驻赣金融监管机构的协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加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与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建设和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线上线下地方金融组织穿透式监管。
香港大公报记者:对江西金融业来说,发展不足仍是主要矛盾,请问《条例》明确了哪些措施促进我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邓勤: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液。血脉通,经济增长才有后劲。我们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认清当前江西地方金融发展现实,以《条例》为抓手,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推动江西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在制定《条例》过程中,我们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广泛听取了基层部门和单位、地方金融组织及行业协会等各方意见,重点围绕调研反映集中的地方金融信息平台、地方金融企业征信体系建设以及非法金融组织、非法金融活动等重难点问题,反复沟通、深入研究,审慎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路径,主要提出以下措施:
一是着力促进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金融工作。为进一步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本行政区域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鼓励、引导金融资源投向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支持开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等改革,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进行产品、技术、服务、管理等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支持企业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二是着力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为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实现“一站式”融资服务,缓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条例》明确提出,在省级层面建设和完善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培育发展全省统一的企业征信服务机构。同时规定,人民银行在本省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金融组织接入征信系统,为地方金融组织查询信用信息提供支持。
三是着力保障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权利。地方金融组织提供的金融服务填补了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空白地。但在实际业务中,地方金融组织因法律地位不明,身份不清晰,无法得到金融机构享有的待遇与政策优惠,发展受到阻碍。为切实保障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权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依法为地方金融组织开展融资业务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提供便利高效的行政服务,并可以将金融机构享受的相关政策给予地方金融组织。
江南都市报记者:地方金融组织规范经营对于维护区域性金融稳定至关重要,请问《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确定了哪些行为规范?
韦秀长:随着地方金融组织的发展壮大,地方金融组织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我省《条例》借鉴中央监管文件,结合我省监管实际,从以下四方面规范地方金融组织行为,保障地方金融健康发展。
一是明确准入要求。根据《立法法》规定及中央精神,地方金融组织设立条件属于金融基本制度,只能以法律的方式来制定,因此《条例》以指引性条款确定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资质,规定市场准入,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或者办理备案。也就是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的金融业务。
二是明确行为底线。进一步强化地方金融组织金融风险防范主体责任,《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的行为底线,严禁“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地方金融业务”,督促地方金融组织严守风险底线。
三是明确报告义务。《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等材料;发生流动性风险、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调查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在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不再经营相关地方金融业务的,按照规定提出书面报告。
四是明确信息披露义务。《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如实、充分揭示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的风险,并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以醒目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向消费者或者投资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反这一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黎峰:由于时间关系,答记者问就到这里。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今天是农历春节前的最后一场发布会了,感谢大家一年来对我省新闻发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此,祝大家新春快乐,如意吉祥!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来源:江西金融)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破解平台经济发展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动我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快速发展,促进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营商环境便利化规范化
(一)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提升平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度,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实施全程电子化、“一网通办”,进一步压缩平台企业开办时间,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以内。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类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使用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允许平台企业使用反映新业态特征的字词作为企业名称。探索开展“一照多址”“集群注册”改革,提高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效率。(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合理设置行业准入许可。放宽平台企业涉及的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清理和规范制约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评估网约车、民宿等领域政策落地情况,优化完善准入条件、审批流程和服务。对处于发展初期且有利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新兴行业,给予先行先试机会,审慎出台相关市场准入政策。(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全面推行电子发票。鼓励引导平台企业使用电子发票,通过省税务局提供的免费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有效降低平台企业经营成本,发挥电子发票对平台企业的促进、引导和保障作用。(省税务局负责)
(四)加快完善新业态标准体系。对部分缺乏标准的新兴行业,及时制订出台相关产品和服务标准,为新产品新服务进入市场提供保障。支持和鼓励平台企业、行业组织、研究机构等,主导或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提升行业发展质量和服务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建立健全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五)探索适应平台经济特点的监管模式。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分领域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推进平台经济监管创新。对关乎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存在潜在风险、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平台经济新业态要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触及法律法规红线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科学合理界定平台企业责任边界。明确平台在经营者信息核验、产品和服务质量、平台(含APP)索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应责任,压实平台承担的责任。鼓励平台运营企业依法制定涉及平台参与主体的行为规则,强化平台对各参与主体行为的管理,营造良好的平台生态环境。合理确定政府监管边界,避免将本属于政府的监管责任转嫁给平台。尊重消费者选择权,确保跨平台互联互通和互操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强反垄断监管,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有序竞争。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针对互联网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特点,依据国家顶层设计,落实完善相关监管措施,规范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价格标示、价格促销等行为,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推动各部门监管平台与平台经济企业平台联通,加强交易、支付、物流、出行等第三方数据比对,开展信息监测、在线证据保全、在线识别、源头追溯,增强对行业风险和违法违规线索的发现识别能力,实现以网管网、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根据平台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实施差异化监管。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监管部门协同和区域协同。加大对跨区域网络案件查办协调力度,加强信息互换、执法互助、形成监管合力。(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培育平台经济新增长点
(九)创新提升工业互联网平台。积极推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在纺织、电子信息等行业建设,支持大型企业、互联网企业建设区域性、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提供信息撮合、交易服务和物流配送等综合服务。鼓励企业利用能源、原材料、轻纺等产业电商平台优化供应链采购、分销体系。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升级工程和“上云上平台”计划,推动企业加快工业设备联网上云、业务系统云化迁移,加快发展工业大数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积极搭建数字农业平台。鼓励发展智慧休闲农业平台,完善休闲农业数字地图,引导数字农业试点县、乡村旅游示范县等开展在线经营。做大“赣农宝”“供销e家”“邮乐购”等涉农电商平台,加快推广农产品“生鲜电子商务+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等服务新模式。推进智慧农业建设,建设农业云双数据中心和备份中心,推动全省农业生产、管理、经营、服务数据汇集共享应用。(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合作社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稳健发展金融服务平台。推进互联网金融云服务平台建设,支持金融企业与云计算技术提供商合作开展金融公共云服务,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精准化的金融产品。支持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区块链技术开展金融服务创新,推动无接触贷款、线上供应链金融、线上投资理财理赔、线上便民缴费等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服务广度、深度和能级。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与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文化科技等领域融合发展,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积极培育电商物流平台。构建电子商务发展综合服务体系,推动传统优势产业垂直电商平台建设,在重点产业领域构建开放、高效、绿色的供应链和产业链。鼓励实体商业通过直播电子商务、社交营销开启“云逛街”等新模式。积极引进、培育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推动传统外贸企业向跨境电商转型。支持物流企业向专业化第三方、第四方物流服务平台转型,推动整合物流产业链。(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做大做强人力资源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区域和企业探索联合建立人力资源平台,实现各领域人才资源共享,丰富灵活就业渠道。通过“互联网+”整合资源,优化服务模式,降低人才、资本、技术和服务对接的门槛,助推企业健康成长,拓展人才入赣、留赣空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四)提质升级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聚焦国内进出口量大的能源产品、基本工业原料和大宗农产品等领域,打造一批集网上信息发布、交易支付、商品体验展示、物流售后服务、价格发现、品牌推广及行情监测等功能为一体的跨区域商品现货交易平台。重点推动南方粮食交易市场、鹰潭铜现货交易中心、赣州稀有金属现货交易所等现有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依托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进一步做大做强,成为行业领先的信息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定价结算中心。(省商务厅、江西证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五)大力发展数字文化和旅游平台。建设完善“一部手机游江西”平台,深化游客服务、宣传推广、行业监管等功能。推动景区推出云游览、云观赏等数字化体验产品,丰富游客体验内容。大力发展动漫电竞、数字影音、数字出版、网络文学、数字广告、网络直播等数字文化产业,支持省内文化企业申报游戏版号。以文化产业园为载体,引导文化企业集聚,打造“互联网+”文化产业集聚带。(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加快完善数字教育平台。实施教育信息化20行动,依托江西省教育省域网,加快在线教育资源平台建设,支持大型开放式网络课程、在线辅导等线上线下融合的学习新模式,培育社会化的在线教育服务市场。大力发展虚拟仿真实训平台,整合电教、管理信息、仪器装备等资源,丰富虚拟仿真在职业培训中的应用场景。(省教育厅负责)
(十七)加快布局智慧医疗平台。鼓励实体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健康”,完善互联网医院平台,大力推进分时段预约诊疗、互联网诊疗、电子处方流转、药品网络销售等服务,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支持平台在就医、健康管理、养老养生等领域协同发展,培育健康消费习惯。推进全省医疗健康大数据中心建设,加快医疗健康数据在公立医疗机构流转应用。(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八)引进培育生活服务平台。聚焦新兴消费等领域,引导产业要素和市场整合,为城乡居民提供快速、精准、多样化服务。垂直整合餐饮、外卖、住宿、家政、超市等生活服务资源,优化生活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支持滴滴出行等移动出行平台发展,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整合线下资源,发展定制承运、网约车、共享单车等新服务业态。(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九)鼓励发展创新创业平台。加快打造“双创”升级版,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依托互联网平台完善全方位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更多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资源,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产品、管理及商业模式等创新。建设科技创新一站式服务平台,鼓励各类“双创”平台整合创新研发供求资源,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基于大数据开放公共平台开展大数据创业创新。完善投融资、创新孵化、人才培训、技术研发、知识产权、法律财务等专业化服务功能。(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构建平台经济发展生态
(二十)强化网络基础保障。加快5G、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提升网络性能和效率。加快信息网络、数据中心等网络关键设备升级改造,进一步降低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为平台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利用区块链技术,监督、指导各类互联网平台企业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以联网备案、网络实名、信息管理、日志留存、数据保护、安全防护为重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确保平台系统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安全。将各类平台企业纳入属地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常态化开展网络安全监测、预警、通报、处置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一)加强政府部门与平台数据共享。依托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平台,归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和各类涉企许可信息。完善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为平台依法依规核验经营者、其他参与方的资质信息提供服务保障,提高电子证照在政务、金融领域应用水平。优化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开放平台,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支持跨部门多业务场景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畅通政企数据双向流通机制,探索建立数据资源确权、流通、交易、应用开发规则和流程。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探索政务数据资源与行业、社会数据融合路径,通过政务平台为平台企业开放用户流量入口等方式,释放数据资源价值。(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二)支持平台企业做大做强。引导支持全国性平台龙头企业在我省设立分公司、子公司。鼓励服务业企业平台化发展,在电子商务、物流、工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等重点领域,支持和培育一批平台经济重点企业。支持传统行业龙头企业向专业化平台型公司转型,形成新产业互联网生态系统。支持有条件地区打造平台经济产业园,为平台企业集聚、人才引育、共享共赢、创新孵化提供平台支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三)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大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放力度,依法依规推动平台之间实现数据共享,强化平台内信用主体分级分类监管,提升信用协同管理水平。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和管理规范,加强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和维权服务。完善新业态信用体系,在网约车、汽车分时租赁、家政服务、电子商务等领域,建立健全身份认证、背景审查、双向评价、信用管理等机制,营造诚信经营和规范发展的平台经济新理念。(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四)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权益。推动完善平台经济相关法规、规章,修订不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着力破除制约平台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保护平台内经营者、平台从业人员和平台消费者的权益,督促平台企业完善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平台内经营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规定。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用户信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举报机制,鼓励行业组织依法依规建立消费者投诉和维权第三方平台。(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引导平台企业适当降低向小微商户收取的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和条码支付、互联网支付等手续费,严禁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服务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平台企业融资贷款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平台发展。鼓励种子投资、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参与平台企业融资。引导各类产业资金支持平台经济发展,完善市场化管理考核机制和容错机制,在同等条件下,可重点支持在我省落户发展的平台经济企业总部。支持平台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六)强化人才队伍培养。将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纳入全省“一揽子”人才政策,在平台经济急缺的技术、运营和高级管理人才方面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统筹推进平台经济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校开设相关课程,培养互联网专业化人才,支持平台企业引进和培养复合型、管理型、技能型人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2020年12月23日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推进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做好明年经济工作,要把握好四方面关系:稳增长和提质量的关系、内循环和双循环的关系、供给侧和需求侧的关系、发展和安全的关系
●明年经济工作的七项重点任务:切实增强科技创新驱动力、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更大力度推进改革开放、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持之以恒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更好科学统筹发展和安全
加快推进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确保“十四五”开好局
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召开
刘奇易炼红讲话 姚增科出席
12月25日,省委召开经济工作会议,总结2020年经济工作,分析当前经济形势,部署2021年经济工作。
省委书记刘奇出席并讲话;省委副书记、省长易炼红对明年经济工作作具体部署,并作总结讲话。姚增科等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省法院、省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今年是极不平凡、极不寻常、极为不易的一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和鄱阳湖流域超历史大洪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省上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推动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防汛抗洪斗争取得全面胜利,经济发展企稳回升,质量效益稳步提升,三大攻坚战成效明显,改革开放纵深推进,民生福祉不断改善,全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迈出坚实步伐,“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总体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在望,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奠定了坚实基础。
明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十四五”开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启,做好明年经济工作意义重大。明年全省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的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的重要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系统观念,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着力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着力强化科技创新支撑,着力深化改革开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进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江西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大可作为。做好明年经济工作需把握好四方面关系:要把握好稳增长和提质量的关系。坚持发展第一要务,把握明年经济恢复性增长的特点,用好宝贵时间窗口,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实现稳中求进、稳中向好。要把握好内循环和双循环的关系。坚持以国内大循环为主,打通堵点、补齐短板,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充分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打造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战略支点。要把握好供给侧和需求侧的关系。紧紧扭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需求侧管理,充分激发各类资源要素活力,切实提高供给体系效率,更好发挥投资、消费、出口作用,努力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要把握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把安全发展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提高风险预见预判能力,切实防范化解各种风险挑战,坚决筑牢安全发展屏障。
明年经济工作要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抓好七项重点任务。一要切实增强科技创新驱动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创新平台能级,打造创新人才高地,完善科技创新机制,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以创新引领经济转型升级发展。二要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把做实做强做优实体经济作为主攻方向,加快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价值链深度融合,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强化产业数字化赋能,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三要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加快构建现代流通体系,千方百计扩大有效投资,充分激发消费潜力,不断释放经济增长的内需潜力。四要更大力度推进改革开放。推进深层次改革攻坚,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发展的动力活力。五要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着力稳定粮食生产,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努力让农业强起来、农村美起来、农民富起来。六要持之以恒改善人民生活品质。多措并举扩大就业增加收入,用心用情办好民生实事,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朝着共同富裕方向不断迈进。七要更好科学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政治安全,切实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努力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要充分挖掘内需潜力,着力推动经济平稳增长。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筑牢投资“压舱石”,提升消费“主动力”,畅通商贸“循环链”,加快实现更高水平供需动态平衡,为稳定经济增长提供更强支撑。要大力推动科技创新,着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工业强省战略,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产业发展能级和融合发展水平,以更高质量创新引领产业转型升级。要深入推进改革开放,着力增强经济发展动能。以更大力度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勇闯改革“深水区”,打造开放“升级版”,优化发展“软环境”,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要全面统筹区域城乡,着力提高协调发展水平。坚持在协调中优化、在优化中协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提升城市功能与品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彰显特色优势、全域协调联动的发展格局。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放大绿色生态优势。纵深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切实用好绿色发展指挥棒,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要强化基本民生保障,着力增进人民群众福祉。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公共服务体系、社会治理体系,政府带头过紧日子,把有限的财力更多用于办好民生实事。
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善于用政治眼光观察和分析经济社会问题,胸怀“两个大局”、心系“国之大者”,切实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到经济工作各方面,努力提高经济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大力弘扬担当实干作风,牢牢把握经济工作主动权。正值岁末年初,要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有机结合,毫不放松“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要抓好能源供应保障工作,引导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确保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响。要抓好今冬明春农业生产,做好春耕备耕工作,加强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要抓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安排好主要生活必需品供应,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做好明年经济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锐意进取、攻坚克难,扎实做好明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确保“十四五”开好局,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来源:江西金融)
(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
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四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五章 地方金融服务与发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引导金融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促进金融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以及地方金融服务与发展,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规范有序的原则,坚持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相结合,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合法合规经营,推动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金融风险处置职责,承担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统筹本省金融改革发展、金融风险防范等重大事项。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应当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在金融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工作的领导,完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按照规定承担属地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处置责任,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具体工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检查、数据统计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通信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从业单位应当开展金融风险防范公益性宣传,提高公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第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人、举报人信息和投诉、举报内容保密。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
第八条 在本省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相关地方金融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或者办理备案。
第九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经营,稳妥审慎、诚实守信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如实、充分揭示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的风险,并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以醒目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向消费者或者投资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便捷的争议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处理与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争议。
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应当核实、判断交易双方的条件,督促交易双方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真实、准确、完整报送下列材料:
(一)业务经营情况报告;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地方金融组织发生流动性风险、重大诉讼或者仲裁、重大负面舆情、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调查以及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规定的重大风险事件的,地方金融组织应当自知道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的条件、程序和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地方金融组织不再经营相关地方金融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以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对债务清偿作出明确安排。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宣告破产或者不再经营相关地方金融业务的,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行政许可或者取消备案。
第十四条 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监督管理要求,履行勤勉尽责、恪尽职守的义务,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
第十五条 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
(三)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地方金融业务;
(四)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第十六条 鼓励依法成立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并根据本行业的特点,组织制定、实施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开展行业服务、协调、培训等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引导、约束,依法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分类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类型、经营规模、风险状况等,明确日常监督管理内容。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收到的地方金融组织报送的材料、报告,应当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地方金融组织报送的材料、报告,应当将有关信息通报地方金融组织所在地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
第十八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和经营范围等信息。
第十九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金融科技手段,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内控机制、风险状况等,制定每年监督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监督管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现场检查:
(一)接到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举报、投诉的;
(二)获得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法违规的线索或者证据的;
(三)发现地方金融组织重大风险隐患的;
(四)上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布置检查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开展检查的。
第二十二条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四)检查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被检查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三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督管理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受委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反国家和本省监督管理要求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风险隐患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风险提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措施;并可以要求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业务活动以及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发布金融类广告的监督管理。
地方金融组织发布金融类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责任承担应当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有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或者无风险。
第四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重大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承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主体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依法打击取缔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处置金融风险。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优势,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
第二十九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
第三十条 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等控制风险扩大的监督管理措施;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经营活动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第三十二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金融风险隐患,处置金融风险,并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确认重大金融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暂停相关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采取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措施仍无法控制风险扩大,可能严重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对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采取接管、安排其他同类地方金融组织实施业务托管等风险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业务活动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有权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需其他部门配合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非法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不得非法发放贷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从事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影响区域金融稳定或者社会秩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发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和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作用,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信息共享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地方金融组织、非法金融活动风险识别和预警,做好案件性质认定、移送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涉嫌金融犯罪活动,依法采取冻结涉案资金、限制相关涉案人员出境等措施。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要求,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的,暂停办理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违法金融类广告,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查处。
(四)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的,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关闭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处置措施。
(五)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五章 地方金融服务与发展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金融发展环境,鼓励引进金融机构,支持现代金融集聚区建设,加强金融对外开放和区域协同发展,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动本省金融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本行政区域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鼓励、引导金融资源投向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和农村、农业、农民发展。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等改革,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进行产品、技术、服务、管理等创新,完善金融创新激励机制,加强金融创新成果保护。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支持企业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引导企业通过股权融资、股票及债券发行等方式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企业融资结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依法为地方金融组织开展融资业务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提供便利高效的行政服务,并可以将金融机构享受的相关政策给予地方金融组织。
人民银行在本省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金融组织接入征信系统,为地方金融组织查询信用信息提供支持;相关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为地方金融组织提供资金托管、存管和结算等业务支持。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金融人才发展规划和培养、引进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在落户、居住、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金融信用环境建设,培育发展全省统一的企业征信服务机构,建设和完善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四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费率利率方面给予优惠,在贷款授信、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便利。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因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认定为犯罪的,应当依法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相关地方金融业务未按照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相关地方金融业务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以醒目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如实向消费者或者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的,或者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规定报送材料或者报告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现场检查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金融风险隐患、处置金融风险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地方金融组织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是指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交易场所,不包括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和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包含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
本条例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具备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者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者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本条例所称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证券发行人等交易一方不愿意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致使银行、投资者等交易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风险。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江西金融)
日前,我国绿色金融领域知名智库——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绿色金融发展情况进行了评估,发布了《地方绿色金融发展指数与评估报告(2020)》,结果显示:2020年江西省绿色金融发展指数总体得分49.98分,位居全国第四,较2019年前进两位,仅次于北京、浙江、广东。其中政策推动得分居全国第二,较去年前进2个位次;绿色金融市场效果得分居全国第五,较去年前进8个位次。
2018年以来,全国各地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大潮涌起,你追我赶的竞争局面异常激烈,我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纵深推进、扬优成势,三年来我省绿色金融发展指数分别列全国第四、第六和第四位,始终保持全国领先地位。
表1 2020年评价周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金融发展指数评价得分结果
省(自治区、直辖 市) | 政策推动评价 | 市场效果评价 | 总体评价 | |||
分数 | 排名 | 分数 | 排名 | 总分 | 排名 | |
北京 | 23.37 | 9 | 33.73 | 1 | 57.10 | 1 |
浙江 | 30.43 | 3 | 26.61 | 3 | 57.04 | 2 |
广东 | 29.29 | 4 | 27.27 | 2 | 56.56 | 3 |
江西 | 31.62 | 2 | 18.36 | 5 | 49.98 | 4 |
江苏 | 26.97 | 5 | 19.69 | 4 | 46.65 | 5 |
四川 | 31.70 | 1 | 14.43 | 14 | 46.13 | 6 |
福建 | 23.35 | 10 | 15.44 | 11 | 38.79 | 7 |
贵州 | 23.49 | 8 | 12.72 | 16 | 36.21 | 8 |
甘肃 | 26.19 | 6 | 8.89 | 23 | 35.08 | 9 |
新疆 | 23.60 | 7 | 10.83 | 19 | 34.42 | 10 |
安徽 | 19.00 | 14 | 14.92 | 13 | 33.92 | 11 |
内蒙古 | 22.66 | 11 | 11.01 | 18 | 33.67 | 12 |
山东 | 15.51 | 18 | 16.56 | 6 | 32.07 | 13 |
上海 | 16.34 | 16 | 15.64 | 9 | 31.99 | 14 |
湖南 | 19.69 | 12 | 12.17 | 17 | 31.87 | 15 |
河北 | 14.59 | 20 | 16.07 | 7 | 30.66 | 16 |
湖北 | 14.87 | 19 | 15.78 | 8 | 30.65 | 17 |
重庆 | 19.51 | 13 | 10.22 | 20 | 29.73 | 18 |
山西 | 14.29 | 21 | 15.30 | 12 | 29.60 | 19 |
河南 | 12.97 | 25 | 15.52 | 10 | 28.49 | 20 |
陕西 | 14.29 | 22 | 13.66 | 15 | 27.95 | 21 |
广西 | 18.61 | 15 | 7.93 | 26 | 26.54 | 22 |
青海 | 16.08 | 17 | 6.93 | 29 | 23.01 | 23 |
黑龙江 | 13.97 | 23 | 8.28 | 24 | 22.25 | 24 |
海南 | 13.06 | 24 | 7.87 | 27 | 20.94 | 25 |
云南 | 10.11 | 30 | 9.93 | 21 | 20.04 | 26 |
天津 | 10.27 | 28 | 9.16 | 22 | 19.43 | 27 |
辽宁 | 10.13 | 29 | 8.13 | 25 | 18.25 | 28 |
吉林 | 11.07 | 26 | 6.64 | 30 | 17.72 | 29 |
宁夏 | 10.41 | 27 | 6.97 | 28 | 17.38 | 30 |
西藏 | 7.28 | 31 | 1.04 | 31 | 8.31 | 31 |
(来源:江西金融)
11月16日,李克强主持召开经济形势专家和企业家座谈会,分析当前经济形势,就做好下一步经济工作听取意见建议。总理说,今年经济发展的困难特殊,成绩非常不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宏观调控与微观需求紧密结合,突出围绕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新实施直达机制,助企纾困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并重。
“一方面,我们的宏观政策有力有效、及时合理,另一方面,我们的上亿市场主体也展现出强大韧性,人民群众勤劳实干,可以说是‘上下同心’、共克时艰。”李克强说。
如果说宏观政策发挥了有力有效、及时合理的作用,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艰辛付出同样功不可没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院长王昌林、德勤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许思涛在发言中谈了对经济形势和外部环境的看法,认为中国经济将延续回稳向好态势。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在发言中特别提出,国家减税降费政策效果好,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脱困非常重要。
李克强说,今年为了应对前所未有的困难,我们出台的宏观经济政策,突出是助企纾困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着力推动宏观调控与微观需求紧密结合。
李克强说,无论是减税降费,还是增加赤字规模、发行特别国债,以及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都是突出围绕市场主体的需求,并且通过创新实施直达机制,直接“一竿子插到底”惠及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之所以能稳住经济和就业基本盘,如果说宏观政策发挥了有力有效、及时合理的作用,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艰辛付出同样功不可没。”总理强调,“如果没有市场主体自身的强大韧性,没有人民群众艰辛的苦干实干,我们不可能取得这样的成绩。”
实现现代化需要中国人民共同筚路蓝缕,需要市场主体一起苦干实干
永辉超市董事长张轩松在发言中说,今年企业发展虽然受到冲击,但永辉坚持保销售、保员工,“越困难越要让员工有获得感”。
“坚持保员工、保就业,这有利于企业的人才稳定,也有利于企业的未来发展。”李克强称赞道,“这是正确的商业理念,保住就业就是对国家的贡献。”
李克强表示,今年应对前所未有的疫情冲击,我们及时出台宏观政策,实践证明,这样的政策力度是合适的,实施效果超出了我们的预期。
李克强指出,当前国内外形势仍然复杂严峻,既要坚定信心,又要做好应对困难挑战的充分准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部署,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勇迎挑战,精准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巩固经济恢复性增长态势,促进经济运行恢复到合理区间,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
“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我们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实现现代化需要中国人民共同筚路蓝缕,需要市场主体一起苦干实干,需要全国上下同心协力、迎难而上。”总理说。
要倍加珍惜人民的艰辛付出,把政策资源的“好钢”用在“刀刃”上
参会专家企业家还就宏观政策、支持创新和供应链建设等提出建议。
李克强要求,要在继续落实好规模性纾困政策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宏观经济走势和国内外环境变化,倾听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呼声,统筹考虑下一步宏观政策,增强政策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我们要倍加珍惜人民的艰辛付出,把政策资源的‘好钢’用在‘刀刃’上,更有针对性支持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更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
联影医疗科技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薛敏在发言中介绍了企业拓展市场的努力。李克强说,我国具有强大的国内市场,要站稳扩大内需的战略基点。企业要增强市场意识,既适应经济结构和消费升级趋势,促进产品和服务迈向中高端,又发挥性价比优势,注重开拓下沉市场特别是县乡市场,满足量大面广的基层需求,提升民生品质。
越是在复杂困难的情况下,越要推进改革开放
“中国40多年的经验证明,改革开放是中国发展的必由之路。越是在复杂困难的情况下,越要推进改革开放。”李克强特别强调。
总理说,要持续深化“放管服”等各项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更多汇聚民智民力,调动一切积极的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同时要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
座谈会前一天,李克强等15国领导人通过视频共同见证了东盟十国与中国、韩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共同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李克强说,这有助于扩大中国同本地区其他国家的经贸和投资往来。要以签署RCEP为契机,共同推动建设这一世界上最大的自贸区,以实际行动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使自由贸易的大道、正道更加畅通。
总理表示,RCEP15个成员国互补性强,协定的签署有助于拓展相互合作,稳定产业链和供应链。
他要求:“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推动协定落实生效的后续工作,兑现我们的承诺。拓展多元化国际合作,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实现互利共赢。”
(来源:中国政府网)
新闻发布会现场(文颖 摄)
10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召开赣州市、吉安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新闻发布会。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殷美根介绍赣州市、吉安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的相关情况。省政府金融办主任、金融监管局局长韦秀长介绍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印发的《江西省赣州市、吉安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出台背景、创建优势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省政府副秘书长王亚联,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张瑞怀,江西银保监局局长李赛辉,吉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毛顺茂,赣州市委常委、副市长李新民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政府新闻办主任傅云主持新闻发布会。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政府新闻办主任傅云(文颖 摄)
傅云: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
欢迎大家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经国务院同意,9月8日,人民银行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等部门向江西省政府印发《江西省赣州市、吉安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标志着江西省赣州市、吉安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正式获批。为方便大家了解赣州市、吉安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定位、重点任务和发展前景,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殷美根先生,省政府副秘书长王亚联先生,省政府金融办主任、金融监管局局长韦秀长先生,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张瑞怀先生,江西银保监局局长李赛辉先生,吉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毛顺茂先生,赣州市委常委、副市长李新民先生,请他们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下面先请殷美根常务副省长介绍我省赣州市、吉安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的相关情况。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殷美根(文颖 摄)
殷美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证监会七部委印发了《江西省赣州市、吉安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这是继我省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之后,荣获的又一个“国字号”重大金融改革平台,江西成为全国第2个、中部第1个同时开展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的省份。受省委书记刘奇、省长易炼红同志委托,我谨代表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向参加此次新闻发布会的各位新闻媒体朋友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大家一直以来关心支持江西经济社会发展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把握江西省赣州市、吉安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有关情况,进一步聚焦聚力普惠金融改革,讲述好“江西故事”,传播好“江西声音”,展示好“江西形象”,下面,我从三个方面作一简要介绍:
一、江西建设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这是为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把金融的“普惠性”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国务院批准在江西赣州市、吉安市开展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这是中央的信任与关怀,更是使命与重托,意义重大,责任重大。
第一,江西建设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是贯彻落实中央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都强调,要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和偏远地区的金融服务。李克强总理连续两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进普惠金融。建设赣州市、吉安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积极探索解决金融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矛盾问题,让金融普之城乡、惠之于民,顺应了人民群众对高质量、高效率、高标准金融服务的新期待,是实现经济金融从规模数量转向高质量发展,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江西建设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是纵深推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重要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心系老区、情牵苏区,十分关心江西这片红色热土。在总书记亲自关心推动下,2012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支持苏区振兴发展若干意见,开启了苏区振兴发展历史新纪元。2016、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专门针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发展作出重要批示指示。2019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视察时又特别强调,要继续着力推动老区特别是中央苏区加快发展,让老区人民同全国人民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赣州市、吉安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就是聚焦赣南等原中央苏区脱贫攻坚任务重、产业动能基础较弱、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公共服务水平较低等问题,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健全普惠金融体系,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必将为纵深推进苏区振兴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第三,江西建设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是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健全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探索。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金融改革创新工作,扎实推进绿色金融、科技金融、物联网金融、开发区金融、县域金融等一系列改革创新试点,全省金融改革创新呈现重点突出、多点开花、亮点纷呈的可喜局面。建设赣州市、吉安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为江西金融改革创新开辟了新的“试验田”,有助于弥补我省基层金融服务不足的短板,推动金融机构向基层延伸、金融产品向基层衔接、金融服务向基层倾斜,形成多层次、宽领域、广覆盖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为江西“作示范、勇争先”贡献更多金融力量。
二、江西建设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主要建什么?
根据《江西省赣州市、吉安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紧紧围绕江西发展所需和老区人民所盼,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主要有三大目标定位:
一是革命老区普惠金融发展的“先行区”。赣州市、吉安市是原中央苏区的核心区,两地辖内的苏区县占江西赣南等原中央苏区面积的64%、人口的58%,这里有中国革命根据地的摇篮——井冈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摇篮——瑞金市,是全国闻名的革命老区。我们将按照国家赋予的先行先试的光荣使命,通过在赣州市、吉安市大力开展普惠金融改革试验,探索出一条革命老区普惠金融的发展之路,以普惠金融之力助推革命老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是数字普惠金融创新发展的“示范区”。随着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化技术与普惠金融的融合不断加深。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进“普惠金融+智慧县域”项目,在永丰县试点蚂蚁金服“310”模式(3分钟网上申报材料、1秒钟实现贷款到账、过程零人工干预);推动江西省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与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融合,并向赣州市、吉安市延伸服务,形成较好的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基础。下一步,我们将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着重提升数字普惠金融服务能力,扩大金融服务覆盖范围,不断提高普惠金融服务的便捷性与可得性。
三是红色金融基因传承创新的“样板区”。赣州市、吉安市是新中国红色金融事业的发祥地。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在这探索红色金融建设,涌现出多个“金融第一”。湘赣边界苏维埃政府在井冈山铸造的代表工农政权的“工”字银元成为中国红色金融史上第一块金属货币。在吉安创立的东固平民银行,是革命根据地历史上的第一家人民的银行,印制发行了我党金融史上的第一张纸币——铜圆票。在瑞金组建的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是第一家具有中央银行职能的红色银行。可以说,正是有了赣南苏区的红色金融探索,才有了新中国金融事业的蓬勃发展。建设赣州、吉安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就是要发挥两地红色金融资源优势,推进红色金融基因传承创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矢志奋斗,确保金融改革发展始终沿着正确方向行稳致远。
三、江西建设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到底怎么建?
《江西省赣州市、吉安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在试验区基本建成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匹配的普惠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体系,推动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可得性、获得感、满意度明显增强,实现赣州市、吉安市普惠金融服务达到全省中上游水平。围绕这一目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来重点推进:
一要凝心聚力提升金融的普惠性。①是结合赣南苏区脱贫攻坚任务重的实际,加强脱贫攻坚金融服务,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龙头企业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大力发展适合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小额人身保险及相关产品。②是顺应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强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金融支持,拓展农业农村抵(质)押物范围。③是聚焦小微企业融资难点,推动银企信息对接和产融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对试验区实施普惠金融贷款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合理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有效降低实体经济融资门槛和成本。
二要提速加力提升金融的便利性。①是深化大型银行普惠金融“五专”经营机制(即专门的综合服务机制、统计核算机制、风险管理机制、资源配置机制、考核评价机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设或改建社区支行(网点)或小微支行(网点),破解普惠金融服务体系不全的问题。②是因地制宜建设普惠金融服务站,推动行政村实现更多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打通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③是加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建设,合规发展地方金融组织,不断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拓宽普惠金融服务渠道。
三要精准发力提升金融的时效性。①是支持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先进技术,加强对银行企业客户收支流水数据的整合和深入分析,改进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为信贷投放提供信息支持,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度。②是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税务、科技、工信、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合作机制,及时畅通信息,精准开发推广相关金融产品。③是推动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和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融合,服务网络向赣州、吉安拓展延伸,提供全方位的融资对接、大数据分析、地方金融管理等服务,以高效率的金融服务助推高质量的经济发展。
四要持续用力提升金融的安全性。①是健全风险分散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激励相容的可持续政银合作模式和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持续优化地方金融生态。②是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着力在业务准入审批、机构设立和网点规划等方面给予试验区支持,丰富金融业态,优化金融布局;落实扶贫、“三农”、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要求,改进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公司考核机制,提高担保代偿容忍度,落实尽职免责规定,建立普惠金融发展的监管导向。③是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恶意逃废债和骗贷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
五要协同努力提升金融的可持续性。①是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开发利用力度,形成失信者受损、守信者受益的制度体系。②是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常态化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风险排查,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③是突出赣南老区的红色金融优势,推进红色基金传承,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金融工作者的金融知识培训;建立试验区金融人才库,为试验区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与重大金融改革创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是,全省金融运行亮点纷呈、可圈可点,为全省经济“企稳回升、巩固向好”立下了汗马功劳、注入了源头活水。突出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主要指标保持了“好势头”。1-9月,全省各项贷款新增5203亿元,提前完成全年目标任务,贷款同比增长17.79%,增速全国第2、中部第1,连续41个月居全国前五;存款同比增长12.46%,增速列全国第6,连续16个月居中部第1。企业直接融资3364.3亿元,同比增长12.82%。“险资入赣”落地金额223.13亿元,完成全年任务的111.57%。二是企业上市抢到了“好彩头”。1-9月,我省有9家企业先后过会审核,完成全年目标任务90%,新增上市企业居全国第9、中部第2,全省境内外上市公司达83家(境内54家、境外29家)。其中,孚能科技上市,实现江西科创板上市公司破零;晨光新材上市,实现九江A股上市公司破零;国光连锁成为我省首家商超连锁上市公司;宏柏新材成为我省首家具有台资背景的上市公司;日月明测控成为我省创业板注册制“第一股”。我省成为继安徽之后中部地区第二个实现A股上市公司设区市全覆盖的省份,“映山红”呈现“遍地红”的良好态势。三是服务实体凸显了“好兆头”。设立2200亿元补短板促升级稳投资专项贷款,发布产融合作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名单,在全省开展“金融保链强链”行动,结合14个重点产业链组建10支金融服务团,千方百计保市场主体、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9月末,全省制造业贷款增长16.36%,比上年末提高12.64个百分点;普惠型小微贷款增长21.5%,超过各项贷款增速6.93个百分点。积极引导企业复工复产,累计向409家重点防疫企业发放再贷款支持的优惠贷款93.2亿元,向2万余户企业发放再贷款专用额度支持的优惠利率贷款210亿元。
在金融的助力推动下,江西经济增长逐月回升、逐季提速,特别是三季度以来,积极克服鄱阳湖流域超历史洪涝灾害影响,全省经济延续了二季度企稳回升势头,并进一步巩固向好。今年上半年我省GDP超过辽宁,居全国第15位。前三季度,全省GDP增长2.5%(一季度和上半年分别增长—3.8%、0.9%),增速居全国第8位、比上半年前进1位;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2.7%,固定资产投资增长7.3%,实际利用外资增长7%,分别比上半年提高1.7、1.5、0.2个百分点;外贸进出口增长21.3%、其中出口增长23.5%,增速分别居全国第3、2位;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0.1%,较上半年提高3.2个百分点,疫情以来首次实现“负转正”。成绩来之不易,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全省上下众志成城、攻坚克难的结果。
总之,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今天胜利闭幕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决策部署,根据七部委印发的《江西省赣州市、吉安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工作要求,抢抓政策机遇,锐意改革创新,积极先行先试,通过改革试验为革命老区普惠金融发展探索出一条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路径,努力形成更多“江西经验”、作出更多“江西贡献”。
傅云:谢谢殷美根常务副省长的介绍!下面,有请韦秀长主任介绍。
省政府金融办主任、金融监管局局长韦秀长(文颖 摄)
韦秀长: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同志们: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国家部委的大力支持下,我省赣州市、吉安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成功获批,成为我省继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之后,又一个国家级的金融改革创新试点。这不仅是赣州、吉安两地普惠金融改革的重要契机,也是全省金融系统的大事、喜事。我们倍感鼓舞、倍加珍惜、倍添信心。
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试验区创建的背景。
在两地申报创建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是江西省委、省政府统筹谋划、慎重考虑的结果,主要基于以下三点:
首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2016年春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时特别强调,“中央苏区率先脱贫在全国能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影响会更大,希望江西在脱贫攻坚上领跑”;2019年5月再次视察江西时,强调要努力在加快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上作示范。2012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鼓励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鼓励先行先试。在赣州、吉安开展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支持赣南苏区振兴发展的应有之义。
其次,发展普惠金融是大势所趋。自2005年联合国首次提出“普惠金融”概念以来,巴西、印度、肯尼亚、印度尼西亚、孟加拉、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通过探索代理银行、身份生物识别、移动支付、微型金融等具有代表性的普惠金融模式,有效提升了边远地区居民、低收入群体和小微企业公平地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普惠金融理念已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各国普惠金融的实践模式也在不断推陈出新。近年来,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借助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技术,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态势,成为各地破解小微企业、“三农”、民营企业融资难题的首选方式。
再次,“发展普惠金融”被确立为国家战略。2013年11月,“发展普惠金融”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标志着普惠金融上升为国家战略。2015年末,国务院专门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同意各地区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条件下,开展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试点。2016年12月,兰考县成为全国首个国家级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赣州、吉安作为革命老区,脱贫攻坚任务繁重,群众脱贫期望高,为支持赣南人民早日脱贫攻坚、革命老区乡村振兴,探索出革命老区普惠金融的可持续、立足赣南苏区振兴发展这一国家战略,聚焦可复制推广发展路径,我省积极指导赣州、吉安两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积极推进普惠金融改革发展。2017年10月,我省正式向国家申请在赣州、吉安建设国家级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安排,人民银行等国家部委经过多轮论证完善,历时近三年,最终于今年9月批复。
下面,简要介绍我省试验区建设的独特优势。
截至目前,国家共批复3批次,五省七地开展普惠金融改革。相较于其他省(地),我省建设赣州市、吉安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有着独特的优势,具体归纳为三点:
第一,各类政策支持足。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战略实施八年多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苏区振兴,国家部委、省里全力支持苏区振兴发展。国家层面,在财税、投资、金融等领域出台220多个配套政策文件,赣州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延期至2030年,安排了55家中央单位对口支援,选派了四批214名干部挂职帮扶,开展先行先试255项。省级层面,先后出台6个政策文件,安排50家省直单位对接国家部委同步开展对口支援,27家省内高校、4家科研机构开展人才、技术等软支援。这些政策、人才支持,为我们开展好普惠金融改革试点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第二,改革创新氛围浓。近年来,赣州和吉安等地用足用好用活苏区振兴战略赋予的先行先试权,积极争取对口支援部委在苏区开展改革试点试验,实施了国家旅游扶贫试验区、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现代物流创新发展试点、国家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一批改革试点示范,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已成为改革创新的“试验田”“新高地”。金融改革创新多点开花、亮点频出,新干县、遂川县被人民银行总行确定为全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有6个苏区县获批为全国“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占全省试点县总数的将近一半。
第三,普惠金融基础好。江西普惠金融工作起步早、动作快。2016年11月,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46号),指导全省普惠金融工作;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支、江西银保监局等结合部门职能,创新推进普惠金融改革发展,省政府金融办与江西银保监局连续2年制定银行保险业普惠金融行动方案,江西银保监局推动鹰潭市、崇义县、永丰县等市县组建了9个普惠金融服务中心;人行南昌中支在瑞金市、吉安县、新干县、遂川县、井冈山市等县(市)开展县域普惠金融试点,在赣州、吉安两地建成“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站”1960个,贫困村覆盖率达97.43%,金融服务便利度持续提升,为建设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为落实普惠金融试验区建设各项任务,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抓好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试验区建设,将成立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两地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工作。
二是建立工作机制。我办将认真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加快建立调查研究、考核督查和跟踪评估、信息交流等工作推进机制,确保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各项改革任务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三是完善配套政策。我们将在《总体方案》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赣州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细则》和《吉安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细则》,明确重点任务和实施路径,细化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并形成三年试验期的《改革任务清单》。
四是加强智力支持。我们将深化与国内外专业机构、科研院所及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加强普惠金融研究和交流;聘请国家和省有关普惠金融专家组建普惠金融专家委员会,为我省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傅云:谢谢韦秀长主任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请举手示意,并介绍一下所在新闻机构。
金融时报记者(文颖 摄)
金融时报记者:近几年,人民银行积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先后推动外省少数市县也开展了普惠金融改革试点。请问江西如何走出一条差异化的革命老区普惠金融发展之路?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张瑞怀(文颖 摄)
张瑞怀:相对其他省市,江西省赣州市是第一个全国性红色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诞生地,吉安市是举世闻名的革命摇篮井冈山所在地,两地都是全国著名的革命老区。近年来,江西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提出的“在加快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上作示范”定位要求,推动赣州、吉安市高质量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我们清醒认识到,赣州、吉安市的金融发展水平仍需要进一步提升。此次国家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的落地,为补足革命老区金融服务短板,提高老区人民金融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带来了新的契机和政策利好。未来,我们将从三个方面,打造革命老区普惠金融发展的江西特色。
一是依托金融数据与科技,创新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大数据、区块链等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已经成为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目前,江西省金融机构在线产品与服务快速发展,省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和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等金融科技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政银数据信息合作与移动支付的推广应用,不断提升着普惠金融的覆盖面和精准度。与此同时,金融机构作为普惠金融服务的主力军,拥有丰富的客户群体和交易数据,但这些数据的应用挖掘处于割裂状态。对此,人民银行南昌中支将探索建设企业收支流水大数据平台,该平台全面采集企业分散在各家银行的收入和支出流水数据,设计开发企业收支流水专项报告和小微企业信用评分模型,全面分析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作为银行风险识别、授信审批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解决中小微企业特别是首次申请贷款企业信息缺乏的问题。平台将首先应用于赣州、吉安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待试点运行一段时间再逐步推广应用,为全国普惠金融改革发展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是针对融资难点和堵点,推动融资产品和机制创新。“三农”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是普惠金融关注的重点,缓解该难题仅靠政策支持是不够的,更关键的是要形成更多可持续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机制。目前,江西省在这方面进行了不少探索,如开展金融稳链强链保链专项行动,保障重点产业链发展;政府与银行合作开展“银税互动”信贷产品等。下一步,赣州、吉安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的建设,将在完善现有做法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有效拓宽抵押担保品范围的可行机制和路径,通过激励相容的机制设计和应用试验,实现对企业应收账款和存货、涉农经济主体的农地经营权、林业经营收益权等抵押担保权能的进一步挖掘,从而促进涉农、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长,顺应和带动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型升级。
三是围绕金融服务短板,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直达性。通过多年的引导、支持和推动,赣州、吉安市已形成了层次分明、错位竞争的普惠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加上人民银行推动的“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站”建设和“移动支付便民工程”,进一步提高了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可得性。下一步,将充分考虑赣州、吉安两市山地林地较多、人口分布更为分散的实际,进一步引导金融机构延伸下沉金融网点和服务,增加偏远地区的基础金融服务供给。同时,鼓励金融机构转变理念,加大业务流程再造,对试验区内分支机构实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并更多的用“线上跑”、“数据跑”代替“企业跑”、“群众跑”,让普惠金融服务更有速度、更有温度、更有效率。
新华社记者(文颖 摄)
新华社记者:请问作为银保监部门,在推动全省普惠金融发展方面取得哪些成效?下一步在引领全省银行保险业助力赣州、吉安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方面,将采取哪些支持政策和实际举措?
江西银保监局局长李赛辉(文颖 摄)
李赛辉: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是银行保险监管部门的三大职责。推动发展普惠金融是我们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我们高度重视,扎实工作,持续发力,全力促进江西普惠金融发展。一是强化组织推动。从2019年开始,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普惠金融年度行动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覆盖所有县(市)的省局、分局领导班子成员普惠金融联系点制度,创设普惠金融联席会议机制。二是强化政策传导。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关于金融服务江西乡村振兴 支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督促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领域持续加大支持力度、做实金融服务。三是强化考核引领。紧盯普惠金融工作目标,坚持按月监测、按季通报、按年考核。夯实普惠金融长效机制,组织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提升服务小微企业质效。在全省各级监管部门、银行保险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普惠金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19年末,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4094.34亿元,增长21.3%,高于各项贷款增速4.5个百分点;涉农贷款余额1.29万亿元,增长10.4%;精准扶贫贷款1842.01亿元,增长14.1%。今年三季度末,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4922.71亿元,增长21.5%,高于各项贷款增速6.93个百分点;涉农贷款余额1.39万亿元,增长12.88%;精准扶贫贷款2164.23亿元,增长17.49%。
我们将在中国银保监会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大力推动全省普惠金融发展的同时,以《总体方案》为行动指南,立足赣州、吉安经济金融实际,将赣州、吉安列为发展普惠金融的重点地区,将普惠金融政策在这两个地区先行先试,全力助推试验区经济金融发展。一是推动完善机构体系。支持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吉安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试验区增设、改建社区支行(网点)或小微支行(网点)。支持赣州、吉安深化农商行改革,提升农商行服务本地、服务县域的能力和水平。二是积极创建普惠金融服务中心。为帮助小微企业等重点普惠群体获得高效便捷优质的金融服务,我们创新提出创建普惠金融服务中心。4月中旬,印发了指导意见,出台了建设标准,按照“政府主导、监管推动、金融参与、多方聚力”的原则,以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为依托,打造普惠金融服务中心。下一步,我们将支持指导赣州、吉安稳步开展普惠金融服务中心创建,力争用1—2年时间在全省率先实现普惠金融服务中心县域全覆盖,发挥其政策宣传、信息集成、信贷融资、保险服务、担保增信一站式金融服务平台功能。三是大力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引导全省银行保险业立足试验区经济金融实际,发挥自身业务优势,因地制宜,因行而异,大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凤凰网记者(文颖 摄)
凤凰网记者:请问吉安市将如何结合实际,探索具有吉安特色的普惠金融改革发展之路?
吉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毛顺茂(文颖 摄)
毛顺茂:吉安获批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给老区人民的一个政策大礼包,我们深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当前,我们正按照总体方案要求,抓紧调查研究,制定行动计划,完善政策措施,积极谋篇布局。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作示范、勇争先”的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的更高要求,大力弘扬井冈山精神,对标《总体方案》的目标和部署,结合实际,积极创新,全方位推进普惠金融各项改革有效落地。概括起来说,就是“建好一张网,搭好两个平台,突出三项重点”。
建好一张网,就是建好普惠金融服务网。重点是以数字普惠金融为核心,运用“互联网+”思维,探索建设市场化运营的普惠金融服务网。同时,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延伸下沉金融网点和服务,推进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筹建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加快“蚂蚁金服”县域普惠金融总体上线,一方面线上解决基层群众金融服务单一、覆盖面窄的问题,另一方面解决金融服务推送成本和触达效率问题。
搭好两个平台,就是搭好数据共享平台和技术应用平台。数据共享平台,就是依托现有的“赣服通”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协调相关部门向金融结构有序开放信息查询服务,实现市、县大数据中心政务服务信息与金融机构共用共享,破解金融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难题。技术应用平台,就是在数据共享的基础上,重点围绕吉安电子信息首位产业和井冈蜜柚、绿色大米等特色富民产业,运用区块链和农业物联网等技术,整合政、银、保资源,打造“一站式”多层次普惠金融服务平台,为企业和农户提供信息、资金、产品等全方位服务。
突出三项重点,就是突出抓好科技金融、金融生态优化、金融产品创新等三项重点工作。科技金融方面,重点是建立科技型企业“白名单”,设立科技创投引导基金,推动“科贷通”提标扩面。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投贷联动试点。金融生态优化方面,重点是建立政府、企业和个人征信“三位一体”的社会信用体系。推进农村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电子信用档案建设,完善“普惠金融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机制。优化金融司法审判流程,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金融产品创新方面,重点是鼓励各金融机构在吉安探索试点新产品、新模式,积极推进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开展“一县一品,一行(司)一品”特色普惠金融产品创新,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支持力度。
总之,在推进改革落地的过程中,我们将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传统金融和数字金融共同发力,真正实现普惠金融改革初衷,助推老区发展,惠及老区人民。
江西卫视记者(文颖 摄)
江西卫视记者:请问目前赣州市在推进普惠金融发展上,开展了哪些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赣州市委常委、副市长李新民(文颖 摄)
李新民:在普惠金融发展上,我们主要开展了三方面工作:
第一方面工作,强化工作领导。一是成立领导小组。全面加强对普惠金融发展工作的领导。二是出台细则要点。出台了《赣州市推进普惠金融实施细则》和《2020年普惠金融工作要点》,推动工作落实落细。三是学习借鉴提升。积极学习借鉴先进地区普惠金融改革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升创建工作水平。
第二方面工作,积极探索实践。主要是“三个发挥好”。一是发挥好融资服务平台作用。全市在江西省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注册数55.74万户,注册率96.7,申报贷款2.79万户,获得贷款1.65万户,户计满足率达59.04,获得贷款金额182.22亿元,注册户数、户计满足率均居全省第一。二是发挥好“三大基金”作用。第一个是风险缓释基金,该基金由政府筹资设立,先后开发了“产业扶贫信贷通”“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小微信贷通”“创业信贷通”等,支持和服务于“三农”、脱贫攻坚、小微企业发展。第二个是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我们积极对接并先行开展担保分险业务,初步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动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累计为企业提供担保609户,在保余额 104.06亿元,平均担保费率0.89,下降0.11个百分点,为企业减免费用3100万元。第三个是倒贷基金,政府出资设立20支倒贷基金,资金总规模14.2亿元,帮助企业和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还贷周转金,目前,已累计向6583户企业提供还贷周转金358亿元。三是发挥好四项制度作用。我们率先建立和完善了“银行抽贷定期报告制度”“问题企业贷款协调处置制度”“地方政府还贷周转金机制”“金融案件快审”等四项制度,在全市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
第三方面工作,完善基础体系。主要是扩大“三个覆盖面”。一是扩大基础金融覆盖面。加速引进金融服务机构,已实现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证券营业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等机构县域全覆盖。目前,市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41家,保险机构37家,证券机构22家,小贷公司20家,典当行20家,融资性担保公司6家,融资性租赁公司4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1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二是扩大农村金融覆盖面。制定印发《赣州市“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站”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推动金融设施向农村延伸。全市建成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站1062个,贫困村覆盖率达到94.43%,其中,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示范站35个。助农取款点3104个,实现行政村覆盖率达90%。三是扩大金惠工程覆盖面。除在试点县积极开展金惠工程试点工作外,我们将赣州市深度贫困村所在县全部纳入试点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创新改革力度为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贡献更大金融服务力量。
江西日报记者(文颖 摄)
江西日报记者:此次国家批复我省赣州、吉安建设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既是因为两地意愿强、积极性高,更是因为我省在普惠金融发展方面作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和探索性实践。请问能否介绍一下我省普惠金融工作有关情况。
韦秀长:近年来,我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普惠金融发展战略,认真落实人民银行、银保监会部署安排,聚焦中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企业融资需求,聚力金融普惠于民,全面推进我省普惠金融发展。
一是构建了普惠金融工作格局。自2019年起,每年年初,我省都会制定下发普惠金融行动方案,明晰普惠金融发展的目标措施、任务要求。持续开展金融定向帮扶活动,组织辖内银行机构挂点帮扶全省104个工业园区,实现银行与园区双向全覆盖。举办产业与金融对接会和“百家银行进千企”政银企系列对接会,建立主导产业重点融资企业“白名单”制度,企业融资获得感显著提高。特别是今年,结合产业链链长制工作,会同人行、银保监、证监在全省开展“金融保链强链行动”,组建10支由银行、证券、保险、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金融机构专业人士组成的金融服务团,分别对口服务1-2个重点产业链,为产业链企业提供专业化、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是健全了普惠金融机构体系。全省省级法人金融机构实现银证保三业全覆盖,11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入驻江西,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实现设区市“全覆盖”,城商行机构网点、村镇银行实现县域全覆盖,金融扶贫工作站实现3058个贫困村全覆盖,银行物理网点和保险服务实现1405个乡镇全覆盖。全省16926个行政村在全面开通取款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充实了查询、转账、理财等功能,全面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加快培育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推动省融资担保集团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并与19家银行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形成多级担保机构与银行机构共同参与的业务联动和风险分担机制,目前体系成员65家,在保责任余额973.82亿元,较年初增长46.09%,综合担保费率连续8个月控制在1%以下,为企业节约融资成本约2.09亿元。
三是提升了普惠金融服务可得性。坚持从金融产品和金融模式创新入手,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推出了“抗疫贷”“投贷联动直通车”“林农快贷”“订单通”等涉农和小微产品,“知识产权通宝”“智享贷”“智融宝”等知识产权专属产品。在全国首创了“财政+金融”的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模式,“金融+产业+致富带头人”、“金融+扶贫工厂”等金融精准扶贫模式正广泛推广。搭建了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和省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推动银企对接线上化、便捷化、常态化,累计帮助18.5万户小微企业获得贷款、融资近3000亿元。
下一步,我们将以赣州、吉安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为契机,在普惠金融政策、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生态等方面大胆探索,加快构建普惠金融服务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形成革命老区普惠金融发展的江西经验、江西做法。
傅云:由于时间关系,答记者问就到这里。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我省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推进情况。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会后再进行咨询、沟通或采访。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官网)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
(2020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20年10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
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委员198人,候补中央委员166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党的十九大代表中的部分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也列席会议。
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作了重要讲话。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20年10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作重要讲话。新华社记者 鞠鹏 摄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习近平就《建议(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
全会充分肯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一致认为,一年来,中央政治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沉着有力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宏观政策应对力度,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重大战略成果,三大攻坚战扎实推进,经济增长好于预期,人民生活得到有力保障,社会大局保持稳定,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积极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20年10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中央政治局主持会议。新华社记者 殷博古 摄
全会一致认为,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砥砺前行、开拓创新,奋发有为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战胜各种风险挑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航船继续乘风破浪、坚毅前行。实践再次证明,有习近平同志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领航掌舵,有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心、顽强奋斗,我们就一定能够战胜前进道路上出现的各种艰难险阻,一定能够在新时代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有力地推向前进。
全会高度评价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的决定性成就。“十三五”时期,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全面依法治国取得重大进展,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成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进一步彰显;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跃上新的大台阶,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经济结构持续优化,预计二〇二〇年国内生产总值突破一百万亿元;脱贫攻坚成果举世瞩目,五千五百七十五万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粮食年产量连续五年稳定在一万三千亿斤以上;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对外开放持续扩大,共建“一带一路”成果丰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城镇新增就业超过六千万人,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超过十三亿人,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近十亿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水平大幅提升,军队组织形态实现重大变革;国家安全全面加强,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即将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在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向前迈出了新的一大步,社会主义中国以更加雄伟的身姿屹立于世界东方。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20年10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这是习近平、李克强、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等在主席台上。新华社记者 王晔 摄
全会强调,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再接再厉、一鼓作气,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奠定坚实基础。
全会深入分析了我国发展环境面临的深刻复杂变化,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入人心,同时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制度优势显著,治理效能提升,经济长期向好,物质基础雄厚,人力资源丰富,市场空间广阔,发展韧性强劲,社会大局稳定,继续发展具有多方面优势和条件,同时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任务仍然艰巨,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农业基础还不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生态环保任重道远,民生保障存在短板,社会治理还有弱项。全党要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深刻认识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带来的新矛盾新挑战,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保持战略定力,办好自己的事,认识和把握发展规律,发扬斗争精神,树立底线思维,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善于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抓住机遇,应对挑战,趋利避害,奋勇前进。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20年10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新华社记者 刘彬 摄
全会提出了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这就是: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将大幅跃升,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将再迈上新的大台阶,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成文化强国、教育强国、人才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国家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明显增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平安中国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全会提出了“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思想和必须遵循的原则,强调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提高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能力和水平,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根本保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坚持系统观念。
全会提出了“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这就是:经济发展取得新成效,在质量效益明显提升的基础上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增长潜力充分发挥,国内市场更加强大,经济结构更加优化,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农业基础更加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协调性明显增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高标准市场体系基本建成,市场主体更加充满活力,产权制度改革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公平竞争制度更加健全,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文化产业体系更加健全,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中华文化影响力进一步提升,中华民族凝聚力进一步增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优化,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分配结构明显改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全民受教育程度不断提升,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卫生健康体系更加完善,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国家行政体系更加完善,政府作用更好发挥,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显著提升,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体制机制不断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显著增强,自然灾害防御水平明显提升,发展安全保障更加有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迈出重大步伐。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20年10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这是习近平、李克强、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等在主席台上。新华社记者 殷博古 摄
全会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加快建设科技强国。要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全会提出,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体系优化升级。坚持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坚定不移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要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推进能源革命,加快数字化发展。
全会提出,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要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全面促进消费,拓展投资空间。
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要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完善宏观经济治理,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全会提出,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深化农村改革,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全会提出,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坚持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健全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完善新型城镇化战略,构建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布局和支撑体系。要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
全会提出,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要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
全会提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要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全会提出,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坚持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依托我国大市场优势,促进国际合作,实现互利共赢。要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进贸易创新发展,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
全会提出,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提高社会建设水平。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要提高人民收入水平,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全会提出,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把安全发展贯穿国家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防范和化解影响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各种风险,筑牢国家安全屏障。要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确保国家经济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全会提出,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加快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融合发展,全面加强练兵备战,提高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战略能力,确保二〇二七年实现建军百年奋斗目标。要提高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质量效益,促进国防实力和经济实力同步提升,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推动重点区域、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协调发展,优化国防科技工业布局,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20年10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新华社记者 刘彬 摄
全会强调,实现“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形成推动发展的强大合力。要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健全规划制定和落实机制。要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祖国统一。要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积极营造良好外部环境,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
全会号召,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同心同德,顽强奋斗,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20年9月27日在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金融监管局局长 韦秀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迫切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履行好党中央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地方金融监管任务繁重且紧迫。然而,除融资担保行业有上位法外,其他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依据均为法律效力较低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执法依据不足,执法地位不明,执法手段缺乏的矛盾非常突出,亟待加快制定出台地方金融监管法规,赋予监管职能,明确执法依据,强化监管手段。
(二)保障地方金融安全运行的迫切需要。截至目前,在册地方金融组织法人机构553家,其中小额贷款公司169家、融资担保公司167家、区域性股权市场1家、典当行163家、融资租赁公司26家、商业保理公司9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2家、地方各类交易场所11家、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5家,还有政府授权监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面大量广,分散在各市县,监管任务非常艰巨。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地方金融组织资本实力和风控水平偏弱,随着各类金融业务混业经营、跨界传导,违法违规金融活动更加隐蔽和复杂,金融风险隐患可能通过各种渠道向传统金融体系传导,制定出台地方金融监管法规有利于保障地方金融安全运行。
(三)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迫切需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截至2020年6月末,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资产总额1009.85亿元,全口径统计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约1300亿元,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在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方面填补了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空白、发挥了有益的补充作用。推动条例出台,鼓励和促进金融业发展,有助于地方政府加强引导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助于地方政府落实责任,营造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
二、起草的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下,《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列入《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立法规划项目、省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重点调研项目。省金融监管局紧密推进,委托江西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协助参与起草,先后历经前期基础调研、起草初稿、专家座谈、机构座谈、省外调研学习、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等过程,整个工作持续一年。2020年3月,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支持下,条例列为2020年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随后,省金融监管局将草案送审稿报送至省政府。
为保障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省司法厅在审查修改过程中,征求了省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和行业协会及8家地方金融组织意见,通过其网站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并赴赣州市调研,到上海市进行学习考察,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根据调研、论证、协调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省司法厅会同省金融监管局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和完善。8月7日,省司法厅召开厅长办公会进行讨论。会后,再次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及“一行两局”的意见,并根据所提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了草案审议稿,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8月31日,第5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草案,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明晰省、市、县三级政府职责。《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明确“省级人民政府承担补充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内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政府”。考虑到地方金融组织数量多、分布广,地方金融组织和业务活动主要集中在市县一级,要实现苗头性、倾向性属地金融风险早发现、早预警,应加快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地方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推动监管资源向基层一线倾斜,强化金融风险源头管理。因此,草案明确了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职责,对地方金融组织采取重大监管措施、实施处罚等职权均由省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金融监管中承担一定的职责,由市县金融工作部门按照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监管等工作(第四条至第五条)。
(二)明确适用范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7+4”类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但草案中未将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两类机构列明,其主要原因:一是这两类机构法律概念和业务范畴不明,当前上位法缺乏系统的基本制度设计;二是已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兜底表述,并没有排除对区域性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管,这样规定并不与中央文件内容不一致;三是带有投资字样的机构量大面广,边界鉴定不够清晰(比如我省带“投资”字样的公司约3万家,大的如省投资集团、省水投集团、省高投集团、省铁投集团等,小的注册资本仅几十万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国家没有明确的规范指引。此外,已出台的六省市金融监管条例(地方金融条例)均未将此两类机构列入适用范围。
(三)完善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一是规定市场准入。立法法相关规定,金融的基本制度只能以法律的方式来制定,因此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条件等属于中央事权,地方性法规不宜作出规定,另外,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条件也不尽相同,草案仅以指引性条款确定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资质,规定市场准入,但不增加市场准入条件(第七条)。二是强化事中监管。针对监管地方金融组织的共性要求,同时做好与法律法规及国家最新监管制度的衔接,对普遍适用于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行为规范作出实施性规定,建立争议处理、信息报送、信息披露、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等制度(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三是明确退出机制。地方金融组织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报告,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以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可以自愿解散或者宣告破产(第十二条)。四是明确行为底线。提取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禁止性行为共性,严禁地方金融组织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禁违规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发行有价证券,严禁以其他方式进行非法金融活动,督促地方金融组织严守风险底线(第十四条)。
(四)严格地方金融监管措施。草案建立地方金融审慎监管机制。一是差异化、精准化监管。考虑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不同业态的性质、特点,明确省金融监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第十六条)。二是规范行政检查程序。赋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的权力同时,要求其严格规范监管执法程序和行为(第十八条)。三是补充监管力量。考虑监管力量不足等方面因素,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引入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检查,同时要求其履行保密义务(第十九条)。四是规范使用监管措施。在“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反国家和本省监管要求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风险隐患”的情况下,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示风险提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措施,还可以要求地方金融组织相关人对业务活动以及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第二十条)。
(五)强化区域金融风险处置。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是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明确要求,为此,草案规定:一是地方金融组织重大风险的处置。省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地方金融组织依法采取责令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等控制风险扩大的措施,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法采取接管、安排其他同类地方金融组织实施业务托管等措施,并联合有关部门进行风险处置(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二是属地非法集资风险处置。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依法打击取缔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第二十三条)。三是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协作机制。明确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在赣派出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承担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地方金融组织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风险识别和预警职责,做好案件性质认定、移送、防范和处置工作;同时明确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金融风险防控中的工作责任,建立金融风险联防联控工作路径,有效促进属地金融风险管控,提高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效能(第三十条)。
(六)明确金融发展支持措施。从我省金融业情况看,发展不足仍是主要矛盾。根据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文件精神,草案从多方面提出金融发展支持措施。一是支持现代金融集聚区建设,优化金融发展环境;二是鼓励地方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创新;三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四是为地方金融组织提供优质服务;五是支持地方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六是推动金融信用环境建设(第五章)。
此外,草案设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为鼓励金融发展,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站在鼓励金融发展角度,明确“纠正为主,处罚为辅”的整体思路。草案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六条借鉴《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处罚条款;第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五条结合我省实际,参考外省同类法规处罚条款。总体来讲,相比于上位法及外省同类法规,我省草案处罚力度相对较轻(第六章)。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一审。现将该草案及其说明在江西人大新闻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直接登录江西人大新闻网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将意见、建议以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通信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卧龙路999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
邮编:330036
电子邮箱:fgwjjfgc@163.com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0年11月9日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0年10月9日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
第三章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第四章 金融风险防范
第五章 地方金融发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是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交易场所,不包括经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和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
第三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规范有序的原则,坚持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相结合,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合法合规经营,推动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建立健全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落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金融风险处置职责以及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统筹本省金融改革发展、金融风险防范等重大事项。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应当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江西省)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按照规定承担属地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第五条 省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省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处置责任,负责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市县金融工作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通信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地方金融监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从业单位应当开展金融风险防范公益性宣传,提高公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
第七条 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或者办理备案。
省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等信息。
第八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诚实守信、防控风险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便捷的争议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处理与金融消费者的争议。
第九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如实、充分揭示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的风险,开展风险教育,并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以显著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向消费者或者投资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应当核实、判断交易双方的条件,督促交易双方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
第十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向市县金融工作部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业务经营情况报告;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 地方金融组织发生流动性风险、重大诉讼或者仲裁、重大负面舆情、主要负责人失联或者接受刑事调查以及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省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诉讼或者仲裁、重大负面舆情、失联或者接受刑事调查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地方金融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省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省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的标准、程序和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地方金融组织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报告,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以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清算,对债务清偿作出明确安排,并将股东退出决议向社会公示。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省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监管要求,履行勤勉尽责、恪尽职守的义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四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规范经营,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违规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发行有价证券;
(三)以其他方式进行非法金融活动。
第十五条 鼓励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照章程并根据本行业的特点,组织制定、实施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开展行业服务、协调、培训等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引导、约束,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内控机制、风险状况等,确定每年对其监督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
第十七条 省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金融科技手段,开展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的分析、评价和监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县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实施现场检查:
(一)接到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举报、投诉;
(二)取得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法证据;
(三)发现地方金融组织重大风险隐患;
(四)上级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布置检查的。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四)检查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省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县金融工作部门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被检查的地方金融组织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十九条 省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县金融工作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开展检查。
省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县金融工作部门应当要求其聘请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省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县金融工作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反国家和本省监管要求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风险隐患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示风险提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措施;并可以要求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业务活动以及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发布金融类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或者扩大宣传,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保收益或者无风险。
第四章 金融风险防范
第二十二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建立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重大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依法打击取缔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处置金融风险。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等风险防范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优势,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
省金融监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并及时向社会进行风险提示。
第二十五条 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经省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省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等控制风险扩大的措施;对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还可以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经营活动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金融风险,并向省金融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经省金融监管部门验收,确认重大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省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暂停相关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等有关措施。
第二十七条 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措施仍无法控制风险扩大,可能严重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省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县金融工作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对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采取接管、安排其他同类地方金融组织实施业务托管等风险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业务活动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影响金融稳定的,有权向省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市县金融工作部门报告;省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市县金融工作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需其他部门配合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非法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不得非法发放贷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从事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第三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影响区域金融稳定或者社会秩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发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机制(江西省)和省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作用,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一)省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县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加强与所在地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的信息共享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地方金融组织、非法金融活动风险识别和预警,做好案件性质认定、移送、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涉嫌金融犯罪活动,依法采取冻结涉案资金、限制相关涉案人员出境等措施;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金融监管部门通报要求,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的,暂停办理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对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包含违法违规金融业务活动内容的广告,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查处;
(四)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的,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关闭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处置措施;
(五)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五章 地方金融发展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本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引进金融机构,支持现代金融集聚区建设,加强金融对外开放和区域协同发展,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本行政区域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鼓励、引导金融资源投向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重点项目,支持小微企业和农村、农业、农民发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等改革,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进行产品、技术、服务、管理等创新,完善金融创新激励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金融创新成果保护。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县金融工作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支持企业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引导企业通过股权融资、股票及债券发行等方式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企业融资结构。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依法为地方金融组织开展融资业务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提供便利高效的行政服务;人民银行派出机构依法为地方金融组织查询信用信息提供支持;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为地方金融组织提供资金托管、存管和结算等业务支持。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金融人才的发展规划和培养、引进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在落户、居住、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金融信用环境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贷款授信、费率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因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非法集资等严重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认定为犯罪的,应当依法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未依照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的,由省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未依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省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以显著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如实向消费者或者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
(二)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未尽职核实、判断交易双方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要求履行报送义务的,由省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金融风险隐患或者未报告整改情况的,由省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出现重大金融风险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的,由省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省金融监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地方金融组织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金融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规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发行有价证券;
(二)以其他方式进行非法金融活动。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深化“五型”政府建设,优化地方金融机构营商环境,努力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顺畅、舒心,省金融监管局行政审批窗口以“程序最简、时限最短、效率最高、服务最优”为标准,大力推进地方金融组织审批“一网通办”。办事企业和群众登录“江西省政务服务网”,点击部门“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可查看行政审批的项目名称、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在线办理融资担保、典当行等地方金融机构的13项审批及备案事项,各类事项平均办理时限比法定时限缩短30%,审批速度、服务效能均得到快速提升。
近年来,我省个别居民服务、燃油销售等行业企业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亦未向单用途预付卡监管部门备案,对外公开宣传,承诺高额赠送或优惠的回报,发售预充值、预付费卡吸引消费者预充、预付大额资金,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按约兑付,爆发非法集资案件,造成消费者较大经济损失。近期,我们发现有个别外省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吸引加油站加盟,超越经营范围,给付一定赠送油费优惠,吸引消费者在网上商城或微信公众号充值,在加油站加油时使用。该行为涉嫌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一旦企业主跑路,资金链断裂,消费者将血本无归。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实增强风险意识,理性审慎投资消费,防止利益受损。在预付费预充值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五点:一是在商务部门官方网站(www.mofcom.gov.cn)查询企业是否进行单用途预付卡业务备案或在人民银行官方网站(www.pbc.gov.cn)查询企业开展多用途预付卡业务是否获得人民银行批准;二是选择实力强、有较好商业信誉的企业;三是单用途预付卡只能在发行机构同一企业、同一企业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多用途预付卡才可在发行机构之外跨法人使用;四是预付费、预充值金额不得承诺支付利息;五是审慎充值大额资金。
(来源:省金融监管局)
新冠肺炎疫情对大宗商品行业企业影响调查报告
——促复产、畅四流、助纾困、稳增长
摘要:
大宗商品事关国计民生,涉及能源化工、金属矿产、农林牧渔等重要领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石。为及时了解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大宗商品行业企业的影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流通分会联合十余家行业企业,共同开展了问卷调查,调查对象涉及商品市场、商贸流通、生产制造、仓储物流和电子商务等6000余家企业。
调查显示,在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过程中,大宗商品行业仍存在商贸流通传统线下交易停滞、生产制造产销双向受阻、春耕农资供需不足、仓储物流运行不畅等问题,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现象严重,生产经营困难,复工复产不足,不利各产业链正常运行。
综合调研情况,我们认为解决当前供应链断滞等问题的关键是以现有产业基础扎实的大宗商品供应链平台为抓手,通过供应链金融为产业上下游大中小企业“供血”纾困,确保各重要工业原材料、农资农产品等大宗商品全产业链运行畅通,最大限度消除疫情负面影响,释放巨大消费潜力,有力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维护全球供应链稳定。长远看,应该加快推动大宗商品传统产业的数字化转型。
2020年2月29日,为及时了解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大宗商品行业企业的影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流通分会联合十余家行业企业,共同就国内大宗商品相关行业开展了问卷调查。截止3月8日,共收到调查问卷6045份。经统计分析,形成本调查报告。现面向行业公开发布,以供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企业充分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有效管理。具体如下:
背景情况
根据国家统计局全国第四次经济普查数据,全国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9.4%;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数量逾3800万个,从业人数近1.05亿人。
二、行业复工复产情况
参与调查企业复工情况较好,46%的企业员工到岗率已超过80%,但因传统线下交易受影响严重,大多复产不足。68%和62%的调查企业反映商品交易市场和商贸流通企业复工不足50%。
图8 所在行业商品市场(外圈)与流通企业(内圈)复工情况
由于商品流通仍未完全恢复正常,各领域全产业链运行不畅,库存积压明显,资金严重短缺。部分企业因原材料供应短缺、销售不畅,被迫减产停产;部分企业生产资料缺乏,经营受到较大影响;此外,物流受阻情况虽有改善,但贸易订单不足问题随之显现。
图9 企业复工中存在的困难
图10 参与调查企业复工情况
图11 已复工企业员工返岗情况
三、企业生产经营受影响情况
由于电子商务发展滞后,大宗商品产业链在此次疫情中受冲击严重,巨大消费潜力难以形成规模化订单,供应链阻滞也导致社会化生产全要素生产率下降。54%的调查企业反映疫情对企业造成较大影响,勉强维持生产经营。3%的企业反映影响严重,可能出现破产倒闭风险。85%的调查企业反映线上采购销售占比不足50%,其中27%的企业不足10%。
图12 疫情对企业经营影响情况
图13 线上采购销售占比情况
农资生产企业原材料供应、农资下行、农产品上行,均离不开大宗农产品批发零售。28%的调查企业(农业)反映,春耕期间最担心的问题是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的供应。28%的调查企业反映春耕最缺的农资主要是化肥。种子、农药分别为19%和18%。春耕最大的困难主要有农资缺资金采购、物流运输和担心农产品的销售。
图14 春耕最担心的问题
图15 春耕最缺的农资
由于农产品传统线下批发业务受疫情影响严重,农民农产品销售不畅,收入减少,无法全部或部分偿还农资流通企业欠款,春耕备耕农资采购也受到影响。农资农机流通企业资金难收回,经营成本上升,资金压力倍增,经营困难。
图16 春耕最大的困难
39%的企业反映疫情对进出口业务影响较大,外贸订单下降。由于物流受阻原因,部分企业订单被迫取消;此外,部分大宗商品,如种子、化肥、农机、白糖、棉花等,也存在因疫情因素而导致进出口配额逾期的现象。
图17 所在行业进出口受影响情况
四、生产经营中的主要困难
除需求下降、库存积压和物流受阻等问题外,线下交易停摆、资金短缺和经营成本上升,也是当前企业复工复产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54%的企业存在资金紧缺,10%的企业影响严重,业务全面停滞。批发商、经销商资金难收回、货物积压严重,资金最为紧张;生产制造企业产品销售不畅,资金难回笼,再生产受影响;中小贸易商紧缺相对较小。
图18 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困难
图19 资金紧缺情况
图20 钢厂代理商(外圈)、次终端及贸易商(内圈)资金紧缺情况
70%的钢铁行业一级代理商反映资金紧缺现象严重。其中,34%的一级代理商反映部分或全部业务停顿。自2012年钢贸事件至今,大多数银行均停止向钢铁贸易企业提供融资贷款,我国钢铁产业整个供应链流动资金的维系,主要是依靠钢贸企业开展托盘业务或通过其他社会渠道进行融资。
图21 中药材(外圈)、化工、不锈钢(内圈)企业资金紧缺情况
90%的中药材行业企业反映资金紧缺现象严重,52%的企业经营业务已部分或全部停止。塑化、不锈钢等行业,资金紧缺相对低一些,但也高达65%和53%。调查结果表明,电子交易发展越好的行业,资金短缺情况越小,企业损失越少,供应链受影响程度越低。
图22 所在行业社会库存上升情况
59%的企业反映库存上升超过50%。中小企业大多为轻资产公司,难以通过资产质押获得银行贷款,主要依靠自有资金或其他渠道获得融资,因此社会库存上升情况,也是直接反映中小企业资金紧缺情况最重要的指标。
以钢铁为例,根据上海钢联调查统计数据,截止3月12日,钢材五大品种库存共约3800万吨。据此数据推算,全国钢材库存数量将高达近一亿吨。按平均3700元/吨计算,资金占用近3700亿元。春节疫情期间,各类钢材价格普遍下跌200元左右,钢材库存隐形亏损将高达200亿元。
五、关于复工复产方面的建议
20%的调查企业反映希望减免或延迟缴纳税费、社保等费用,增加信贷资金扶持;17%的企业希望延迟偿还贷款或减免租金。针对传统线下交易受疫情影响,79%的调查企业反映将加快业务向线上转型。其中,38%的企业反映应加快发展电子商务。
调查问卷统计数据显示,92%的调查企业反映赞同,应加快推动。39%的企业非常赞同,并建议尽快向上反映。中小企业大多为轻资产,没有抵押物,银行贷款困难。以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为抓手,通过供应链金融,从收支两方面同时化解企业采购销售资金瓶颈,畅通产业链上下游,是解决当前中小企业资金严重短缺现象的重要举措。
六、对未来的思考
目前,国内疫情已有明显好转,物流受阻现象也有了很大程度改善,我国大宗商品产业链、供应链生态,正逐渐恢复。与此同时,国际疫情形势进一步紧张,全球金融市场海啸,各国政府经济政策取向已发生重大改变,全球大宗商品产业链、供应链正经受严峻考验,这也将对我国大宗商品国家供应链安全和国际经济基本秩序提出新的挑战。
在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过程中,大宗商品行业仍存在商贸流通传统线下交易停滞、生产制造产销双向受阻、春耕农资供需不足、仓储物流运行不畅等问题,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现象严重,生产经营困难,复工复产不足,不利各产业链正常运行。
尽管疫情尚未过去,但许多问题,在此刻我们就需要共同进行深入思考,并立即开始行动。毫无疑问,新冠疫情将加快推动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发展,传统批发零售业态转型升级也将提速。从长期看,本次疫情必将对我国传统产业的整体数字化转型和数字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七、政策建议与行业倡议
综合调研情况,我们认为解决当前供应链断滞等问题的关键是以现有产业基础扎实的大宗商品供应链平台为抓手,通过供应链金融为产业上下游大中小企业“供血”纾困,确保各重要工业原材料、农资农产品等大宗商品全产业链运行畅通,最大限度消除疫情负面影响,释放巨大消费潜力,有力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维护全球供应链稳定。
为此,我们建议:
一、建议政府综合施策,统筹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建立供应链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尤其是产业链、供应链协同组织能力强的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为其复工复产提供支持,开通物流绿色通道并核发专用通行证,以保障产业链正常运行。
二、建议政府根据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以及紧迫程度和产业特点,按轻重缓急,针对不同产业分阶段出台政策,“保、稳、停”并举,有序引导和推动产业梯次恢复。
三、建议政府协调金融机构,为协会与企业共建产业供应链金融平台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专项资金支持,及时协调解决市场准入、线上交易、支付清算、电子发票等实际问题,以点带面,畅通“四流”,帮助中小企业纾困,助力产业精准复工复产。
四、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电子商务服务支撑企业与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业务对接,通过线上进行采购销售,提供物流、金融、信息等供应链服务支撑。支持行业协会搭建网上综合服务平台和产业大数据平台,加快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
五、建议将具有社会公共服务性质的供应链核心企业信息化平台建设,纳入国家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范畴,按照应急标准的要求设计与建设重要物资保障数字化信息平台。加快发展监管科技,建立全国统一的B2B监管平台,利用科技手段弥补监管短板。
六、建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辅助决策作用,引导其参与产业链、供应链恢复等相关政策制订,加强运行监测,及时开展政策评估,为政府精准施策提供外脑支持。
商贸流通是产业生态恢复的必备条件,防疫物资是企业复工的基本保障,仓储物流是抗击疫情的基本前提,中小企业是确保中国经济社会稳定的根本。为此,我们倡议全行业共同行动,尤其是具备电子商务服务能力的大宗平台,尽可能地为传统市场、商贸企业和产业客户提供支持,化解当前产业恢复中的堵点,共同为大宗商品产业生态恢复和精准复工复产,以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八、结语与致谢
谨代表行业协会向参与本次调查活动,以及所有在疫情当中,为国家、行业作出积极贡献与无私奉献的会员单位、行业专家和业界同仁,表达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取得了新成效。8月29日,第一财经记者获悉,2019年上半年全国新立非法集资案件2978起,同比上升18.5%;涉案金额2204.5亿元,同比增长128.8%。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表示,上半年监管部门主动排雷,持续整顿金融乱象,坚决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积极推动全链条治理,有效控制风险,有力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
一是主动出击精准拆弹,有力有序处置一批大案要案。各省(区、市)党委、政府把处置非法集资风险摆在突出位置,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大力开展“排雷行动”。上半年全国新立非法集资案件2978起,同比上升18.5%;涉案金额2204.5亿元,同比增长128.8%。一些积累多年的风险得到化解,一批久拖未决的案件得以处置。在查办案件中,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维护稳定,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压实属地责任,积极回应诉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权,严防风险外溢传导。
二是多措并举综合发力,群防群治效果显著。在严厉打击、着力治标的同时,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风险排查、举报奖励等工作,强化综合治理。联席会议连续7年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2019年宣传月期间,各地共组织大型宣传活动7.8万余次,参与群众近9000万人,各类媒体宣传报道546万余次,发送风险提示短信3.5亿余条。全面开展风险专项排查整治活动,将“净网治网”与“扫楼清街”相结合,将处置风险与平安创建相结合,大力化解风险隐患。举报奖励力度进一步加大,一些地方及时调整标准、扩大范围,受理线索、奖励金额均实现大幅增长。部分地区创建“楼宇+网格”、“金融网点+网格”机制,延伸触角、下沉重心,力争风险防控全覆盖。统计表明,今年上半年新发案件中,通过主动排查发现的有410余件,通过群众举报发现的有1200余件,群防群治效果明显。
三是科技赋能以网治网,监测预警能力不断增强。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科技赋能监测预警,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开展线上监测,实施“以网治网”,应对非法集资“上网跨域”问题。国家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控平台加快开发建设,先行先试推进顺利,已对12个重点地区200余家高风险机构进行全面体检扫描。截至目前,超过25个地区已建或在建大数据监测平台,线上监测非法集资风险的能力逐步增强。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三年规划加快推进,立体化、信息化、社会化的监测预警体系正在形成。
四是紧抓关键环节加强防控,积极探索落实全链条治理思路。各地各部门不断完善投融资服务等领域企业商事注册登记机制,积极落实金融持牌经营、特许经营原则,切实把好企业准入关,严禁无照驾驶、野蛮生长。及时完善金融广告监管规则,坚决查处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切断非法集资传播途径。加大金融机构资金异动监测和风险防控力度,真正发挥好“前哨”作用。做好处非工作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对接,使非法集资“一处发现,处处受限”。创新市场化、法治化的资产保值和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投资者损失。抓住非法集资风险产生处置的关键环节,深化全行业、全流程、全生态链防控,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来源:第一财经)
8月9日上午,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江西省人民检察院首次共同举办“打击非法集资、防范金融风险”主题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2018至2019年度惩治非法集资犯罪8起典型案例。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国轩介绍201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情况及经验做法。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骆小林介绍江西省非法集资形势、主要特点及防范处置工作情况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主任张乐主持。
新华社、法制日报、检察日报、江西日报、江西广播电视台、江西二套、江西广播电台、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新法制报、江南都市报、江西晨报、凤凰网、中国江西网等13家中央及省内主流媒体应邀出席。
老年人群体成为重要侵害对象,应如何防范识别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本次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有哪些主要特点?群众不慎参与非法集资应该怎么办?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应当怎么处理?……干货十足的发布吸引了媒体记者的关注,新华社、江西日报、江西广播电台、新法制报、江南都市报、凤凰网等6家媒体记者现场踊跃提问,法制日报、江西二套都市频道等媒体记者现场采访。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骆小林,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吴海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三处副处长黄伟林进行了详细解答。
(来源:江西金融)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针对长期困扰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从6月10日起,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启动“金融精准服务月”活动,部署开展间接融资、直接融资、优化环境、防范风险4类16项具体工作,着力破解投融资难题。
7月10日、12日,该局分别在鹰潭、赣州举行产业与金融对接会,为九星铜业、瑞天佑新能源、经纬科技、悦安新材料等49家企业牵线搭桥,实现融资金额338亿元。同时,大力推进“江西省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目前该平台已经入驻工商银行、民生银行、江西银行等25家金融机构,上线“小企业周转贷”“科技信用贷”“政府采购贷”等140个金融产品,注册企业2037户,实现银企对接常态化、便捷化。
此外,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引导省内金融机构创新推出“云电贷”“智享贷”“知识产权通宝”“投贷联动直通车”等一系列符合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产品,组织省内24家银行机构、省融资担保公司、省信用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下沉服务,深入宜春上高工业园、萍乡芦溪电瓷产业园、上饶茶亭经开区等88个开发区工业园中的2000余家企业,入园入企为民营和小微企业把脉问诊,努力帮助企业翻越融资“高山”。
(来源:江西金融)
全力推进绿色金融
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
在国务院批复设立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两周年之际,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发挥绿色金融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服务江西“作示范、勇争先”,7月9日下午,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在南昌召开。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毛伟明出席会议并讲话,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南昌、九江、抚州市政府及赣江新区管委会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上,省金融监管局局长韦秀长汇报了全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重点工作安排建议;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副行长陈锋汇报了央行研究局对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自(试)评价有关情况;赣江新区管委会副主任熊一江汇报了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会议还审议通过了近期绿色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
会议指出,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获批两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地各部门抢抓机遇、创新举措、狠抓落实,加快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创新,着力培育绿色金融组织体系,深入开展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创新,全力夯实绿色金融发展基础,全力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出亮点、创特色、塑品牌。全省绿色信贷投放稳步提升,绿色直接融资持续拓展,绿色保险创新有序推进,绿色金融标准建设富有成效,绿色金融机制体制更加健全,绿色金融发展环境优化提升。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呈现出“体系门类全、市场活力足、产品首创多、辐射效果好”的鲜明特点,绿色市政债、畜禽洁养贷等全国首创绿色金融产品,制定绿色票据、绿色信托标准以及地方绿色项目标准等走在全国前列。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2019年年会发布数据显示,江西绿色金融发展综合得分位居全国第4位,比上年度前进了11位,其中政策推动得分位居全国第2位,比上年度前进24位,各项主要指标均进入全国“第一方阵”。
会议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聚焦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提出的“绿色发展创佳绩”目标要求,全力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向纵深发展、在全省铺开。要在认识上不断深化,在机制上持续创新,在特色上彰显亮点,在推进上同心同向,以更大力度聚集绿色金融资源,以更大力度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加快形成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江西特色、江西路径和江西模式,助力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建设,更好地厚植绿水青山、铸就金山银山,让高颜值的生态环境、高水平的经济发展、高品质的美好生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来源:江西金融)
作者|韦秀长「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 文章|《中国金融》2019年第13期 客观认识地方金融监管的现状和挑战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金融业保持快速发展,金融产品日益丰富,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与此同时,跨市场、跨行业的交叉金融业务风险,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地方交易场所等领域风险不断暴露。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立了以中央为主体、地方为辅助的双层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协调的权威性、有效性增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能力得到提升。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来看,机构改革后监管范畴扩展到“7+4”类机构,地方金融监管责任被摆在突出位置,工作任务更加艰巨。从国际比较来看,国外由地方政府专门设立金融监管部门的情况并不多见,如何有效发挥作用缺少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从金融业发展趋势来看,随着新一代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等迅猛发展以及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各种新业态、新情况不断涌现,监管压力将持续加大。因此,深化金融监管改革不会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落实好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的首要任务,实现更加有力有效、防患未然,仍然面临“四大问题”的考验。
第一个是职责边界模糊问题。自2002年起,各地政府开始陆续设立政府金融办(局),其工作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当“联络员”,做好地方政府与驻地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工作;二是当“消防员”,协调处置地方大型企业的信用风险、地方金融机构重大经营风险、乱办金融活动产生的社会风险;三是当“运动员”,登门拜访引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开展金融规划和招商。此次机构改革后,全国大多数地方金融监管局加挂政府金融办公室牌子,“三定”方案设置兼顾中央监管空白、地方政府发展需求、机构本身监管职责等多方面属性,导致职责边界模糊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从深层次上探究,机构改革虽然拓宽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但在缺少早期介入和识别手段的情况下,辖区内金融机构重大风险、大型企业信用风险、上市公司流动性风险、金融消费涉及的社会风险等仍需地方政府兜底处置,中央和地方涉及风险处置的权责关系、分担机制还未理顺。
第二个是法律授权缺失问题。金融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按照《立法法》有关规定,中央和地方金融事权划分作为金融基本制度应当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先行制定行政法规。截至目前,除融资担保行业以外,由地方负责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在法律、行政法规方面仍是空白。以江西省为例,江西省有各类地方金融组织600余家,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等字样的企业3万余家。在深化“放管服”改革、遵循职权法定的背景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市场准入、持续监管和处罚退出等方面还缺少法律授权,处于“责任在肩、无法可依、手段缺失”的尴尬处境,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甚至存在法律诉讼风险。
第三个是属地管理困难问题。从宏观政策制定角度,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是在坚持中央统一规则的前提下,压实地方监管责任、加强金融监管问责的重要前提,但突破属地范畴的新问题却不断出现。例如,互联网金融既具有传统金融行业的风险,又因为借助信息化技术以及跨行业、跨地域活动特征,其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和突发性更强;非法集资大案要案也均突破了地域限制,一些违规机构注册地、业务经营地、资金端、资产端分散在全国各地,很难对其进行属地管理。例如,江西省等中西部欠发达省份的输入性风险就远多于本地原生性风险。如果片面强调“属地监管、属地处置”,忽视统筹抓总和跨地域监管合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受限于自身管辖半径,在实际工作中可能陷入困境,极端情况下还有可能发生行业系统性风险。
第四个是监管能力不足问题。一是基层力量薄弱。例如,本轮机构改革后,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编制42人,11个地级市金融工作部门编制总数约125人(景德镇市金融工作部门未单列),总体上省、市两级金融监管部门得到加强,但全省100个县(市、区)的金融工作普遍没有专门机构、没有专职人员,基层金融工作力量比改革前更加薄弱,与扩充后的监管职责、风险的下沉趋势明显不匹配。二是专业储备不足。省、市两级金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绝大部分从其他政府部门转隶,习惯当经济金融发展的“联络员”“消防员”“运动员”,金融、会计、法律等专业人才少,金融监管能力和经验不足。三是监管科技薄弱。当前金融的科技化、信息化水平越来越高,金融科技的影响已经从支付、征信、信息安全等金融设施领域逐步深入到风险管理、资源配置等核心环节,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没有形成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的监管手段,现有的非现场监管系统多数停留在企业概况、财务数据等表层信息收集和统计上,风险穿透识别、动态监测功能不足,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
深化地方金融监管改革需要把握好三重关系
当前,新时代金融监管框架基本建立,深化地方金融监管改革的序幕已经拉开。地方金融监管改革任务既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又需要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应立足实际,把握重点,统筹兼顾,科学把握好“三重关系”。
一是把握好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对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而言,中央监管部门将审慎监管作为重点目标,而地方政府则以推动区域发展为重要考量,中央与地方在金融监管的目标导向、政策措施方面并非完全一致。但在实质上,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是一个辩证统一体,过分强调哪一方面都会顾此失彼。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统筹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应把结合点放在强化和规范金融服务上,落脚点放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生活上。风物长宜放眼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有效监管推动地方金融机构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反哺区域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是把握好坚持中央事权与履行属地责任的关系。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由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无明确的国家部委作为上级管理部门,且中央与地方尚未建立常态化的协调工作机制及信息沟通机制,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等具体工作中难免出现多头管理、多部门指导。因此,在中央层面,可考虑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框架下,建立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明确信息传递、业务指导和政策执行关系;同时,地方要强化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利用好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分支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资源,支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挥地方政府金融工作的“中枢”作用,加强信息共享、监管协调。
三是把握好维护金融稳定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7+4”类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后,基于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的监管目标导向,倾向于将监管重点放在风险源头的机构监管上,考虑到监管资源的有限性,一般采取“抓大放小”的策略,将监管力量向重点机构倾斜。但金融监管的边界不可能无限延伸,政府也不可能约束全部市场主体行为,而且机构监管很容易被金融创新突破,出现新兴金融业态的监管“缺位”。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顺应当前国际上对行为监管重视程度不断提升的趋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功能监管,寻求机构监管与行为监管的再平衡,把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更加注重对机构行为规范、金融产品质量、信息披露、侵权补偿等方面的监管。
聚焦夯实“五大体系”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抓住完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这个重点,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这意味着,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对做好地方金融工作的要求是双重的。一方面需要地方金融业提供更全面的服务、更有效的配置资源;另一方面需要确保地方金融体系运营更稳健、更高效。新时代征程再起,新使命责任在肩。以江西省来看,要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必须以深化地方金融监管改革突破内外部阻力,着眼打基础、补短板、利长远,用苦干实干夯实“五大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保障体系。第一,加强地方金融立法。一方面,按照宜早不宜迟的原则,加紧推进制定地方金融监管条例,赋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职能,规范地方金融组织行为;另一方面积极配合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加快推进“7+4”类机构监管规则的“立改废”,实现行业规则明确、标准一致。第二,坚持依法监管履职。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司法、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动,推动建设地方金融监管执法队伍,强化监管工作合法性审查,提升金融监管执法能力,将监管行为真正纳入法律法规的框架,确保程序合法、结果公正。第三,创新金融审判机制,推动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金融审判庭,创新诉讼外金融纠纷处置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升金融案件审判和执行质效,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是加快完善地方监管组织体系。积极应对金融风险下沉趋势,在省级统筹抓总的前提下,加快构建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地方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支持经济发达、金融活跃的县(市、区)设立金融工作部门,推动将监管资源向基层一线倾斜。建立金融监管分级问责制度,制定和公布省、市、县权责事项清单,形成市场准入、日常监管、违规认定、风险处置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努力培育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压实风险处置属地责任。研究制定加强全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专项办法,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人才队伍建设,通过跨层级自主培养、跨机构互动交流、跨地域跟班学习等多种方式,建立政治过硬、作风优良、精通金融工作的地方金融监管队伍。坚持法制化、非营利原则,支持江西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省小额贷款协会、省融资担保协会、省交易市场协会、省典当协会等行业协会优化整合为省地方金融服务协会,用一个协会主体带动多个行业专业委员会,提升行业自律组织参与地方金融治理的效率和水平。
三是织牢织密区域监管协作体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一项宏大、恒远的课题,需要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紧密合作、共同发力。一方面,强化省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突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的工作“中枢”作用,统筹全省金融监管资源,着眼风险发生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强化区域监管协作。针对房地产风险、融资平台风险、国企高杠杆风险、资本市场、非法集资等重点领域,分条线组建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并逐步建立区域金融综合统计分析制度、金融联合执法机制、信息共享和监测预警办法,及时全面准确掌握风险状况,统筹协调推进金融工作重大事项,避免出现议而不决、决而不果的现象。另一方面,加强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对接沟通,完善央地信息传递与反馈、政策制定与执行、行为引导与修正等方面的措施,防范跨地域监管套利及行业系统性风险。
四是高效构建监管科技支撑体系。金融科技的应用与发展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潮流。要着眼更加前瞻性地防控区域金融风险,更加积极主动应对新金融、新技术、新业态给金融监管带来的挑战,大力推进监管科技应用,强化监管科技实践,优化整合现有的江西省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交易场所监管登记结算平台、互联网小贷监管平台等非现场监管系统,探索打造“一窗式”区域金融安全大数据监管平台,提升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推进实现由现场检查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由机构监管为主向功能监管、行为监管为主的转变。初期在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先行先试,通过引入外部机构共建江西省金融监管科技实验室,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尽快总结形成可复制经验。
五是推进建设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做好金融工作,决不能为金融发展而发展金融,务必要坚持回归本源、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原则,把高质量发展要求贯彻金融工作全过程,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将牢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立足服务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大局,全面推进打好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深化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助力新旧动能转换等关键工作,紧盯企业上市、直接融资等“大事要事”打“攻坚战”,紧盯分类处置P2P网贷平台、化解交易场所存量风险等“急事难事”打“歼灭战”,紧盯缓解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补齐三农担保体系短板等“薄弱环节”打“持久战”,引导地方金融机构积极开发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金融产品,提供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金融服务,协力推进建设风险投资、信贷投放、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等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支持服务体系。
江西的情况仅是我国深化地方金融监管改革的一个缩影。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正处在对内深化改革、对外扩大开放的关键时期,金融市场还不完全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一些矛盾和问题仍将长期存在。金融工作必须不断适应金融市场的实际,深化地方金融监管改革任重道远。在新起点上深化地方金融监管改革,需要不断深化对金融本质和规律的认识,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发展形势变化和我国发展战略需要,不断研究推进新的改革举措,才能走出中国特色金融监管之路。■
(来源:中国金融)